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九八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後,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朱 瑞 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 金 發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九八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後,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朱 瑞 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 金 發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