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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易字第 204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О四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和敏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0九四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王和敏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 實

一、王和敏係鈦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鈦格公司)業務部副總經理,負責開拓業務及收受貨款,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一日,利用其代表鈦格公司與巨群資訊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巨群公司)在台北市○○○路○段○○○號八樓(鈦格公司舊址)簽立64KCO-LOCATION流量制合約書,收取巨群公司負責人王鎮威,當場交付票號FC0000000號、付款人誠泰銀行、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二十萬零一百八十三元之支票一紙預付通信費之機會,於簽約後,將該紙支票隱匿未向公司陳報而侵占入己,並於同年九月七日交由劉薏婷(檢察官另行分案偵辦中)至交通銀行忠孝分行提示兌領,並於同年十月間離職,嗣鈦格公司於合約書約定期限後仍未依約履約,經王鎮威向鈦格公司負責人陳董熹詢問原因後,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鈦格公司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訊據被告王和敏矢口否認有為右揭侵占犯行,辯稱:該紙合約書並無其簽名,合約非其所簽訂,王鎮威是翔威汽車當舖的人,他是以翔威的名義與其接觸,工程是翔威所作之線上汽車當舖車藉查詢資料系統,王鎮威所給付的款項並沒有入其帳戶,劉億婷之前是公司的員工,他在八十八年五月份就離職了,其與巨群公司沒有業務往來云云。惟查,被告自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至八十八年十月間,任職於鈦格公司為業務部副總經理,負責公司業務開拓等情,為被告於本院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調查時所自承,並經告訴人於偵查及本院調查中指訴詳實,並有告訴代理人陳董熹所提出之鈦格公司員工基本資料表(見偵卷第六頁)、勞工保險局書函可按。被告於簽立64KCO-LOCATION流量制合約書,收取巨群公司王鎮威所交付二十萬零一百八十三元之支票後,未向公司陳報,而於八十八年九月七日交由劉薏婷,至交通銀行忠孝分行提示兌領等事實,亦經被告於本院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十一月八日調查時所自承,並有告訴人於偵查、審理時之指訴,復經證人王鎮威於偵查中(見偵卷第十五頁背面)、本院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調查中證稱:「(問是否在八十八年九月間和鈦格公司簽立通信服務網連線工程一事?並提示合約書)有,八十八年九月一日我到鈦格忠孝東路一段的公司,被告當時是公司的副總,我在公司和被告洽談簽約事宜,經他同意我現場簽發一張二十萬零一百八十三元的現金票,交給被告作為給付合約款,被告將合約用公司印後交給我攜回。之後鈦格公司並未履約,我有催被告,被告都說快好了」等語可證,復有誠泰銀行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誠泰銀復字第八九00三十號函及所附支票正反影本附於偵查卷可稽。被告翻異前詞所辯,除與告訴人、證人及相關證據不符外並與其在本院初次調查庭時所辯稱:「.,二十萬元的支票確實我有收取並領款,但是因為翔威汽車當舖所作的線上汽車當舖車籍查詢資料系統所給付的款項,該案並非巨群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的案子。」云云顯相矛盾,應係事後臨訟杜撰之詞,難以採信。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均無法提出翔威汽車當舖工程簽約之相關資料,所辯翔威汽車部分亦無法查證。事證已經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係鈦格公司業務部副總經理,負責開拓業務及收受貨款,與巨群公司簽立64KCO-LOCATION流量制合約書後收取巨群公司所給付工程款項之支票一紙,其持有該支票係為業務上所持有他人之物。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被告與劉薏婷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受有良好之教育,不思以正途取得財物,竟心生貪念,將所收取業務上之支票侵占入己,損害告訴人財產法益,及犯罪後一再設詞狡辯,圖免罪責,毫無悔意,態度傲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紹斌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 綽 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潘 惠 梅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日期:200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