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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易字第 90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四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甲○○違反保護令,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 實

一、甲○○係乙○○之配偶,明知曾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十分毆打乙○○,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經本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本院八十八年度家護字第一七五號),裁定令其不得對乙○○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及不得直接或間接對於乙○○為騷擾。詎甲○○仍不知悔改,於同年十二月十五日十三時三十分許,在台北市○○區○○街○○○巷三四之一號前,遇見前往幼稚園探視子女之乙○○,因邀劉女談事情遭拒,竟強拉乙○○,進而發生口角,並出手毆打劉女(傷害部分業已撤回告訴),對其實施身體上之不法侵害行為,而違反本院所為之前述裁定。

二、案經被害人乙○○訴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被告甲○○明知本院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對其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本院八十八年度家護字第一七五號),竟仍於同年十二月十五日十三時三十分許,在台北市○○區○○街○○○巷三四之一號前,毆打乙○○,違反保護令等情,迭據被告甲○○於警訊時及偵審中坦認不諱;核與告訴人乙○○於警訊時及檢察官偵查中之指訴情節均相符合;此外,並有本院八十八年家護第一七五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及被害人乙○○受傷之驗傷診斷書一紙附卷可稽;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本院依(一)告訴人乙○○於警訊時及檢察官偵查中之指訴;(二)本院八十八年家護第一七五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及被害人乙○○受傷之驗傷診斷書一紙等補強證據,已足資擔保被告甲○○於警訊時及偵審中就前開事實所為任意性自白具有相當程度之真實性,而得使本院確信被告甲○○前述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屬真實;事證明確,被告甲○○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查被告甲○○係告訴人乙○○之配偶,雙方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之家庭成員關係;因甲○○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十分毆打乙○○,本院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本院八十八年度家護字第一七五號),裁定令甲○○不得對乙○○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及不得直接或間接對於乙○○為騷擾;甲○○違反保護令,於同年十二月十五日十三時三十分許,在台北市○○區○○街○○○巷三四之一號前,毆打乙○○;核渠所為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之違反保護令罪。按被告與告訴人二人為夫妻,已育有子女,本應相攜相扶,共同經營婚姻生活,竟因細故,一時短於失慮致羅刑章,實令人慨嘆,惟本院猶冀願渠等間能重修舊好;爰審酌被告甲○○於接獲保護令後,仍不知警惕,竟無視保護令內容,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惟再參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犯後態度、所生危害、犯後態度及被害人就傷害部分業已撤回告訴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次查被告前未曾受任何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附卷可憑,其經此偵查審判經過,自當知所惕勉而無虞再犯,本院綜核各情,認上開刑之宣告,已足策其自新,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二年以啟自新。末查,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而受緩刑之宣告者,在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本件被告甲○○與告訴人乙○○於本件行為時既屬夫妻,而被告甲○○對告訴人為暴力行為,違反保護令,且受緩刑之宣告,自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於緩刑期間內宣告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承武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梁耀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呂淑芳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裁判日期:2000-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