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簡字第 70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七О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 禮右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八八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陳禮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科罰金新台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更正強制拆除違章建築之時間為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六日、同年十一月十五日及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檢察官誤載為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同年十一月十八日及八十九年二月三日)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建築法第九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淑卿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九十五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沒入其在現場之建築材料,應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建築法
裁判日期:200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