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三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齊春暈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齊春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齊春暈因違反勞動基準法等罪,經本院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興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銳明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