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二八號
聲請人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段○○○號六樓六0八室代表人 林學圃代理人 陳哲宏律師
賴俊榮律師右聲請人因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三五四八號扣押不動產處分,聲請撤銷扣押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座落新竹縣○○鄉○○段○○○○號土地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九年九月五日北檢銘金八十九年他三五四八字第三七八七二號函囑命主管地政機關暫停受理聲請人移轉抵押等登記,但查:(一)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處分,尚未逾五日之不變期間;(二)聲請人所有上開土地與被告林維雄、林勝正、林學圃所涉證券交易法案件,渺不相涉,僅以勘驗即可達到保全證據之目的,不應禁止移轉、抵押;(三)林維雄、林勝正、林學圃並非上開不動產所有人,上開不動產自非違禁物、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不得諭知沒收;(四)如為保全追繳、追徵或抵償聲請人之財產,仍以有法律規定為限。因認檢察官所為上揭處分,於法無據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檢察官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九月五日北檢銘金八十九年他三五四八字第三七八七二號函令所為處分,該案卷業已改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一七0號繼續實施偵查,今已起訴在案,經本院刑事庭以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號審理中,再向本院聲請,即無必要,亦非適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程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華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