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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聲字第 19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О號

聲請人即被告 陳建財右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聲請責付及限制住居,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從事正當工作,因遭羈押無法辦理移交事宜,請求法院停止羈押,命責付及限制住居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建財前因涉嫌詐欺案件,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00九一號)逃匿,經通緝到案,同時為警查獲涉嫌本件妨害風化案件,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後,又逃匿而經本院通緝到案,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附卷可稽,本案被告犯嫌重大,仍甚有逃匿之可能,核以責付及限制住居等處分,顯然不足以確保刑事審判之進行,聲請人聲請本院命具保及限制住居,而停止羈押,自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代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博為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裁判案由:聲請責付等
裁判日期:2000-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