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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聲字第 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雨良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陳雨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本件受刑人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 春 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 銳 明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三 日

裁判日期:2000-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