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二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基隆分局被 告 沈振成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入,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扣案如附件所示之未稅洋菸沒入。
理 由
一、按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規定經查獲之菸酒,沒收或沒入之,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定有明文。再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及酒類,不得販賣、持有或轉讓,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條載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基隆市警察局刑警隊經濟組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五日查獲被告沈振成持有如附件所示之未稅洋菸,經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經該署檢察官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六七八一號不起訴處分,被告持有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行為,屬臺灣省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五款之行政違章行為,爰聲請宣告沒入等語。
三、經查,被告持有如附件所示之物品為未貼有專賣憑證之菸類,有查獲違反台灣省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扣押物品表、該局隊移案表在卷可稽,本件聲請,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沈 君 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 伯 勳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八 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