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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24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哲慧選任辯護人 曲麗華律師被 告 李敏平右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鄭惠蓉律師被 告 葉哲弘右 一 人選任辯護人 丁中原律師

杜英達律師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三七二

四、二三七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葉哲慧、葉哲弘、李敏平共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巿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規定,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李敏平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 實

一、緣程景生(俟通緝到案後另結)、葉哲慧、李敏平分係股票上市公司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福懋油脂公司)之副董事長、副總經理、監察人,程景生更因此任福懋油脂公司轉投資之耀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耀福公司)、福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福平公司,原名頂呱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福臨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福臨門公司)之董事長,並自行投資設立灝福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灝福公司)、慧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慧弘公司,八十七年九月前由葉哲慧任董事長)、潤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潤霖公司),除潤霖公司由妻張惠珍為名義董事長外,餘均自任名義、實際董事長。惟因灝福、潤霖、慧弘三家公司於現金增資、貸款、發行商業本票時均以福懋油脂公司之股票(下簡稱福懋油股票)向多家銀行、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為融資擔保,約定擔保品維持率不足一定比率時,應補繳差額,倘未能於期限內補繳,銀行、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權自行拍賣處分清償債權等條件。詎程景生因見八十七年八月底福懋油股票市場交易價格即將跌破每股新台幣(下同)三十五元,為恐該股票市場交易價格持續走低,必導致擔保品維持率不足,融資單位繼之緊縮銀根,上開公司將遭受重大損失,遂與葉哲慧、葉哲慧之弟葉哲弘及李敏平四人基於犯意之聯絡,意圖抬高福懋油股票在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之交易價格,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利用如附件所示㈠程景生、葉哲慧任灝福、耀福、慧弘、潤霖公司於證券公司帳戶買賣股票委任、受任人之便,能自由操作之帳戶;㈡程景生、李敏平任福平、福臨門公司於證券公司帳戶買賣股票之受任人之便,能自由操作之帳戶;㈢另高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高明公司)、誠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誠信公司)之董事長則雖為黃勳高,但此二家公司亦為福懋油脂公司之轉投資公司,且於證券公司負責營業員均與前開㈠、㈡公司業務營業員同一,程景生、葉哲慧、李敏平均熟識且知悉二公司之營業帳戶之便,而能自由操作之帳戶;連續由程景生指示葉哲慧、李敏平,或葉哲慧公忙時則由葉哲慧指示葉哲弘代之,分別用電話聯絡證券公司業務員下單買賣福懋油股票,以附表所示之「高買低賣」之方式,試圖抬高福懋油脂公司之股價。嗣因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下稱證期會)依該會有價證券監視報告函送偵辦案件作業要點第二條規定,發現福懋油股票交易異常,並符合該條標準,提出告發,始知上情。

二、案經證期會告發、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被告葉哲慧、葉哲弘、李敏平(下簡稱被告葉哲慧等三人)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四款之部分:

一、訊據被告葉哲慧、葉哲弘就於任職福懋油脂公司、灝福公司期間,與李敏平在系爭時地以附件㈠、㈡、㈢證券公司帳戶,共同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買賣福懋油股票等情固坦承不諱,然仍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被告葉哲慧辯稱:買賣福懋油股票均係程景生指示,為程景生與黃勳高對抗、爭取福懋油脂公司之經營權,且為使相關轉投資公司間資金可互相流通,只有用各公司間持有之股票買賣,來規避公司法公司間無法借貸之規定,伊僅為一上班族,就此種買賣股票並未獲得任何利益云云,被告葉哲弘則以:伊僅為灝福公司之單純員工,並非專職操作股票,僅有時因葉哲慧過於忙碌、無暇,方幫忙葉哲慧,聽從葉哲慧的指示下單等語置辯。另訊據被告李敏平就全部之事實均矢口否認,辯以:伊均未參與附表所示之股票買賣,更不知股票如此買賣有何動機、利益等語。經查:

㈠炒作集團之確立:經查閱金豪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慶宜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證綜合股份有限公司、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建弘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鼎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宏福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永利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所提附件㈠、㈡、㈢所示帳戶之開戶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櫃臺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授權書、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公司執照、委託單及附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可知:

⒈被告程景生係股票上市公司福懋油脂公司之副董事長,更因此關係另任福

懋油脂公司轉投資之耀福公司、福平公司、福臨門公司之董事長,並自行投資設立灝福公司、慧弘公司、潤霖公司,除潤霖公司由其妻張惠珍為名義董事長外,餘均自任名義、實際董事長、於附件㈠、㈡證券公司帳戶之代表人;⒉而被告葉哲慧除亦任福懋油脂公司之董事、副總經理外,更任慧弘公司、

福平公司之董事,且為附件㈠證券公司帳戶之受任人,得全權處理該等帳戶內股票買賣事宜;⒊另被告李敏平除任福懋油脂公司監察人外,更為耀福、福臨門、福平公司

之董事,及福平、福臨門公司如附件㈡所示證券公司帳戶之受任人,得全權處理該等帳戶內股票買賣事宜等情;⒋而附件㈢帳戶負責營業員與附件㈠、㈡被告程景生、葉哲慧、李敏平負責

帳戶之證券公司營業均屬同一,且均留以臺北市○○○路○段○○○號三樓或松江路一一一號三樓為聯絡地址,以(00)00000000或(00)00000000為聯絡確認股票買賣之電話,再參以於一個月內有多日,其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內委託買賣時間、價格及數量相近、同一,此有前開委託買賣單在卷可參,因而可確認上開附件㈠、㈡、㈢八家公司就買賣股票事項均由被告程景生、葉哲慧、李敏平共同操作,為相關集團無誤。

⒌而上開附件㈠、㈡、㈢帳戶為被告程景生、葉哲慧、李敏平負責買賣股票

外,被告葉哲慧業曾指示被告葉哲弘為附表所示之部分買賣等情,除據被告葉哲慧、葉哲弘所坦承不諱外,並核與證人即大華證券副理宋詠彬、慶宜證券(現為大東證券)營業員王瓊儀、宏福證券(現為國票聯合證券)營業員邱創毅、金豪證券副總經理林德威、金鼎證券營業員王佳松、鼎康證券營業員郭健行、永利證券營業員蔣水清、京華證券營業員李美芳、寶來證券營業員魯啟敏等之證述(均見本院九十年七月十六、十七日訊問筆錄),及元富證券副理黃正濬、台證證券營業員蘇名珠、蕭秋節及建弘證券營業員許文娟等人於警訊中所述相符。而被告李敏平部分亦有共同被告葉哲慧、葉哲弘之指述,及前開金豪證券副總經理林德威證詞相佐,故被告葉哲慧、葉哲弘及李敏平等為本件實際下單者,應無疑問。

㈡福懋油脂公司係股票上市公司,實收資本額十九億九千五百四十一萬八千四

百七十元,公司主要業務為麵粉、飼料、黃豆油、黃豆粉、大麥片、玉米粉之製造與銷售及家畜、家禽之養殖、肉類之加工銷售及一般進出口貿易業務。被告葉哲慧等三人與被告程景生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福懋油股票之交易價格,而以附件㈠、㈡、㈢之帳戶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並以低價賣出,造成交易暢旺之假象等情,敘明如下:

⒈福懋油股票之價、量變化背離市場及同類股股票走勢:由證期會提出之監

視報告表所示,在八十七年九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福懋油股票成交價由三十五元下跌至二十‧三○元,計下跌十四‧七○元,跌幅達百分之四二;同期間食品類指數由六七九‧五五下跌至六七七‧七五,下跌一‧八0,跌幅僅百分之0‧二六;同期間集中交易市場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由六三三五‧0九上漲至七三六六‧一一,上漲一0三一‧0二,漲幅達百分之一六‧二七。同期間福懋油股票日平均成交量為五五0交易單位(千股),較前一個月(八十七年八月一日至同月三十一日)增加百分之八七‧七一;同期間食品類日平均成交量為一一0七一0千股,較前一月增加百分之三五‧0一;同期間集中交易市場日平均成交量為0000000千股,較前一個月增加百分之六五‧四二,顯見該股票之成交價、量明顯異常,成交價走勢與同類股、大盤指數明顯背離。另由同類股指數變動情形分析,該票股價之波動,並非完成受到國內金融風暴影響甚明,是福懋油股票如附表所示時間確實有人為炒作之情形。

⒉而由被告葉哲慧等人操作福懋油股票之買賣,其異常情形如下:(由投資

人委託成交對應表相參)⑴八十七年九月一日、九月二日、九月四日、九月十一日、九月二十五日

、九月二十八日、十月二日、十月六日、十月十七日、十月三十一日、十一月二日、十一月三日、十一月五日、十一月六日、十一月七日、十一月十日、十一月十一日、十一月十三日、十一月十六日等十九交易日,被告等買進、賣出該股票之數量,占該股市場成交量達百分之九十以上;另九月五日、九月十日、九月二十九日、十月七日、十月二十日、十月二十九日、十月三十日、十一月四日等八交易日,被告等買進、賣出該股股票之數量業占有市場成交量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⑵相對成交之情形:其中八十七年九月二日、九月四日、九月五日、九月

二十五日、九月二十八日、十月十一日、十月二十九日、十一月二日、十一月四日、十一月五日、十一月六日、十一月七日、十一月九日、十一月十日、十一月十一日等十五個交易日,此集團相對成交之數量,占該股市場成交量百分之六十以上。且自八十七年九月一日至十一月二十一日止,計有三十二個營業日相對成交合計一四五五0千股,占上開期間福懋油股票市場總成交量百分之四十一‧九九。

⑶且有如附表影響成交價量變化欄所示,於九月一日、九月二日、九月五

日、九月二十三日、九月二十四日、十月二十日、十一月十三日等買賣為該時段市場交易量百分之百,而異常提升福懋油股票交易價格。另十月二十三日潤霖公司於十一時五十分以漲停價三十二元委託賣出四百仟股,共成交一百三十三仟股,使成交價自十一時五十分二十八秒之揭示價三十一‧五元上漲五檔至十二時收盤價三十二元,該時段成交數量占市場成交量之百分之九五‧七四。

⑷又被告葉哲慧等三人與被告程景生均係以當日之漲停價委託買進、跌停

價委託賣出同一股票,並其買進、賣出均係同一電話中同時委託下單等情,除有前開買賣委託書、對應表可佐外,並經前開㈠⒌之證券公司營業員到庭證述明確。其等間以同一集團同時買入、賣出股票已與常情不符,且其等以高價買入、低價賣出之方式,如何彌補損失?參以集中交易市場股票之買賣,原則上委託買入或賣出之價格,不必然即為交易價格,是由被告連續以最高價、低價大量委託買賣股票,並以前開被告等人下單之價、量相佐,其欲大筆成交福懋油股票,以漲停價、跌停價掛進,得以優先成交,以達交易暢旺之假象,藉由漲停價以抬高成交股價,其欲炒作股票、抬高股票價格之主觀意圖彰彰甚明。

⑸雖按「所謂連續高價買入係指於特定期間內,逐日以高於平均買價,接

近最高買價之價格或以最高之價格買入而言」,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臺上字第五八六一號判決,足資參照,然該「連續」非指行為人「每筆」委託、成交買賣價格均係為「高價」,僅需其多數行為有概括之統一性、主觀有連續概括之意即屬,故被告葉哲慧等三人與被告程景生其委託買單中或有數筆為正常掛單價格、或有為達成交易熱絡情形而為之「低價」掛單,均不影響其「連續高價」以抬高價格之意圖、行為,是被告葉哲慧辯護人辯稱:其中雜有低價,與連續高價之構成要件不合云云,顯有誤會。另被告葉哲慧等三人之買賣股票行為究否合於證期會之查核標準僅為該會特別行政查核標準,與證券交易法構成要件無涉,辯護人以不合查核標準為辯,實有未洽。

⒊另查自八十七年九月一日至十一月二十日期間,並無銀行、行庫大量拋售

福懋油股票情形,自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方有中興銀行、台新銀行新生分行、慶豐銀行、萬通銀行、遠東銀行、華僑銀行民生分行、寶島商業銀行等,陸續分別賣出三五二○、三八○○、七三八、七三○、六九

四、三○○、二○○仟股乙節,業經證期會八十九年九月七日(八九)台財證(三)第七五七五四號函及附件附卷可稽,是前開期間福懋油股票價量之異常變化,亦可排除行庫拋售因素,故被告等所辯:係因行庫拋售方致異常云云,顯係卸責之詞,委無足取。

⒋按證券交易禁止炒作行為之規範,以不法直接犯罪故意為主觀構成要件,

且須行為客觀上符合炒作市場。惟主觀因素存在於行為人之內心認知,除非行為人承認,否則甚難認定。而炒作行為之客觀要件,亦各異其型態,不易判斷。職是,於認定行為人之炒作時,應就主觀因素與客觀條件配合,藉由客觀行為與常規交易,自可評估行為人是否具備主觀犯意。另按我國法制對於證券市場炒作行為之禁止,係屬行為犯而非結果犯,質言之,炒作行為只須具備抬高或壓低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而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即符合構成要件,不必產生有其期待之高價或低價。故雖被告葉哲慧等三人最終無法確實抬高福懋油股票之價格,此亦與其行為是否違法無關,併此敘明。

⒌又我國證券交易市場固有規定每日漲跌幅限制,但不能謂於此範圍內即得

任意操縱行情。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決定撮合順序係以「價格優先原則」(較高買進申報優先於較低買進申報,較低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賣出申報。同價位之申報,依時間優先原則決定優先順序。),再以「時間優先原則」(開市前輸入之申報,依電腦隨機排列方式決定優先順序;開市後輸入之申報,依輸入時序決定優先順序)決定;又同規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就買賣申報之競價方式「連續競價」更明定下列決定順序:「①有買進及賣出揭示價格時,於揭示範圍內以最大成交量成交;②僅有買進揭示價格時,於買進揭示價格及其上二個升降單位範圍內,以最大成交量成交。僅有賣出揭示價格時,於賣出揭示價格及其下二個升降單位範圍內,以最大成交量成交;③無買進及賣出揭示價格時,以當市最近一次成交價格上下二個升降單位範圍內,以最大成交量成交;④合乎前三款原則之價位有二個以上時,採最接近當市最近一次成交價格或當時揭示價格之價位」,故於此交易制度下,大量之相對高價委託買進及相對低價委託賣出,對該股成交價皆會造成立即且直接之影響,即使成交時未以委託之相對高低價成交,但價格之漲跌仍將依委託者之預期方向逐檔移動,當股價未達當日漲跌停價時,被告葉哲慧等三人不一定需選擇以漲跌停價委託,故被告葉哲慧以:以漲跌停價買賣為合法、常態云云置辯,亦不足採。

㈢至被告葉哲慧、葉哲弘雖先辯稱:係因公司派與市場派股東,就經營權之爭

,因而始頻繁買賣福懋油股票云云;嗣則改口,八家公司買賣福懋油股票係為公司間調度資金,且係以現股賣出、融資買入之方式,以達到籌措現金之目的云云,惟查:

⒈就經營權之爭部分:

⑴按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條前段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由董事會決定之

」,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復規定:「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而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項則又規定:「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是公司業務之執行,既由董事會決定,故被告等所稱經營權之爭,應係董事席次之爭奪,惟參照上開法條之規定,公司董事係由股東會選出,由每一股份所代表之選舉權較多者當選,職此之故,被告等理應在股東常會開會前一個月之股東名簿變更記載期間內,取得股份即可,惟據被告所坦承,該福懋油公司係在每年四月間召開股東常會,是被告等並無必要在八十七年九月初,即大量購入福懋油股票,而承擔持有股票所耗費之利息。

⑵次如按被告等所述,確因市場派與公司派對經營權之爭,而有頻繁買賣

該股票之行為,則該集團何為市場派?何為公司派?訊據被告葉哲慧先稱:福懋油公司經營權在黃勳高和許忠明手上,程景生只有百分之四十幾股權,黃勳高與許忠明也差不多是如此,只是有在董事會過半數,程景生在董事會只有三席,黃勳高他們有四席等語(見本院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訊問筆錄),顯見市場派與公司派應係分別以黃勳高、程景生為首的兩大集團,然既為兩大集團經營權之爭,何以雙方均委託被告等統一下單?此顯與常情不符,且嗣訊據被告葉哲慧上開炒作集團就何公司屬市場派?何公司屬公司派?惟被告葉哲慧竟答以:該集團七家(八家)公司應該都屬於被告程景生可掌握,這七家公司的股權,都是在被告程景生的掌握中,為了怕被另外一派的公司買走,掌握公司的經營權,所以就反覆買賣云云(見本院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訊問筆錄),則該炒作集團之公司竟屬同一派系,而由程景生之掌控,執此則當然無所謂之「炒作集團內有市場派、公司派之爭,故須將股票互買賣之」,是被告所辯,自屬不實;參以被告等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之答辯狀中,復表示「上開八家公司分別屬於二大集團,惟該二集團之領導者程景生或黃勳高與許忠明,其中任何一方所持有福懋油股票,均未超過已發行股票總數之半數,基於合則兩利之考量,雙方協議合作共同爭取福懋油公司之經營權,以防止程、黃、許以外之股東爭取董、監事席位,然因彼三人間利益仍相衝突,為達相互監督之效,因此才共同指示葉哲慧下單買賣股票」云云,益凸顯被告等所述前後矛盾,而不足採信。

⑶此外,若被告等確為爭奪公司之經營權而買賣福懋油股票,且據被告所

述,因在外股份不多,所以於八十七年九月間即加緊購股云云(見本院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訊問筆錄),則彼等理應「買入」福懋油股票,即可達成控股並掌握經營權之目的,惟由監視報告顯示,被告等竟除以漲停價委託,熱絡購入該股票外,並同時以跌停價委託,賣出數量相近之福懋油股票,此顯然於被告所辯「為爭奪公司經營權」之理由有悖,益證被告所辯,顯屬卸責之詞,毫無足取。

⒉另就被告等辯稱調度資金部分:

⑴該集團公司間,是否需相互資金調度,除被告程景生外,任福懋油公司

董事長黃勳高應知之甚稔,惟據黃勳高所述:公司買賣股票都是董事兼副總經理葉哲慧在處理,也都是由他操縱,伊完全不知情;而伊發現福懋油股票成交價、量明顯異常時,有找過葉哲慧到伊辦公室加以告誡,要其專注於本業經營,不要炒作股票,對公司與投資人無好處等語(見偵卷第三十、三一頁),顯見其對公司股票之操作毫無所知,遑論以買賣股票方式,達到資金調度之目的,是被告等辯稱資金調度一節,實有可議。

⑵而該集團公司間,是否確需資金調度?被告等始終未能提出相關事證,

以明其實,然經分析該集團炒作股票之情形,該集團幾乎均以漲停價、跌停價委託買賣,則除非該集團公司倉促間急需資金周轉,否則何須平白損失股票買賣之價差,惟若確實急需周轉金,以現行股票交易須第三日始交付股款,顯然喪失急迫性之理由;參以該集團在查核期間,相對交易筆數、交易量甚巨,該集團似乎以其所謂「買賣股票以調取資金」方式為常態,而若該集團公司是常態性需資金周轉,則其等理應以向金融機關申貸,或質押前開股票等成本較低方式,取得資金。因而,被告等所辯不實,清楚可見。

⑶另所屬前開集團之公司,在法律上各為其獨立之人格,其等之負責人、

股東等亦不盡相同,惟被告等以不同公司名義,高買低賣方式交易福懋油股票,則該等公司間借貸關係如何?亦未見被告等提出,且高買低賣間之價差,又應由何人吸收?如何吸收?被告亦未完整交代,是渠等空言買賣福懋油股票係為調度資金云云,顯屬卸責之詞,可見一斑。

⑷此外,被告等最後復辯稱:公司為調度資金,故以「融資購股、現金賣

出」以籌措現金云云,惟由金豪等證券商函覆資料所示,雖確有「融資購股、現金賣出」,然仍以「融資買入、融資賣出」及「現金買入、現金賣出」之情形居多,而被告等以「融資買入、融資賣出」及「現金買入、現金賣出」之方式買賣股票,前者買賣均未提出現金,後者交割後取得之股款復支付買入股款,根本無法以該法籌措資金。至「融資購股、現金賣出」雖確得以套取現金,然此並無法排除被告前開炒作股票之犯行,蓋「融資購股、現金賣出」套取現金,與製造該股交易熱絡之假象,二者非為互斥之行為,反而相得益彰,可借套取出之現金,再行炒作該股,是被告等前開辯詞,自亦無足採信。

㈣此外,復有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監視查核報告、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

司達選案標準之統計日報、福懋油脂府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最近三年財務分析表、證券行情資料、八十七年九月、十月、十一月份公布注意交易資訊有價證券月計表、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內部人員買賣股票明細表、投資人委託他人賣出明細表、成交買賣前五十名投資人明細表及成交買賣較大證券商之較大投資人交易明細表、買賣較大投資人之開戶資料、交易憑證、投資人買賣股票明細表、相關投資人成交委託買賣明細表、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高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八名可能相關投資人集團買賣福懋油股票分析表、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季報表暨查核報告書等附卷可稽,被告葉哲慧等三人該部分犯行,事證明確,罪嫌堪以認定。

四、核被告葉哲慧、葉哲弘及李敏平意圖抬高上市股票福懋油股票市場交易價格,而連續以高價買入、低價賣出之行為,係違反證據交易法第一五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論處。被告葉哲慧、葉哲弘、李敏平與程景生共同犯罪,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如事實欄所示操縱行為,本具有反覆行為之性質,是雖對同一股票價格為持續之買進、賣出,仍屬一罪。再證券交易法業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公佈,其中第一百七十一條元規定「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或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已修正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者。」,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行為時即修正前證券交易法有利於行為人,自應適用行為時法。本院爰審酌被告葉哲慧等三人意圖炒作股票圖利,雖被告葉哲慧等三人並未因此獲得任何實際利益,但已扭曲股票價格,致使證券交易市場處於虛偽狀態,並促使不知情之投資人跟進,致造成不知情之投資人受損之惡性,犯罪後仍否認犯行,屢屢藉詞狡飾,並衡量被告投資之金額、下單買賣之金額與其品行、犯罪動機等一切情狀,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貳、被告李敏平被訴內線交易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敏平係福懋油公司之監察人,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獲悉銀行對福懋油公司所屬之灝福、潤霖、慧弘公司緊縮銀根之內線消息,為減少損失,竟違規於同月十三日大量出售福懋油公司股票八百三十五張,因認被告李敏平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罪嫌,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處罰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如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判例參照);至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判例參照);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參照)。

三、訊據被告李敏平固不否認於前開時間任福懋油脂公司監察人一職,且於系爭時間確實為誠理投資有限公司(下簡稱誠理公司)掛單賣出福懋油股票等情,惟堅詞否認有何內線交易之犯行,辯稱:伊實不知福懋油脂公司將為銀行緊縮銀根,僅因當初融資買進福懋油股票期限將近,為免斷頭,方會儘速出賣等語置辯。而公訴人認被告李敏平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下開為主要論據:

㈠同案被告葉哲慧於警訊中指述:「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是李敏平向程景生要

求,由程景生公司買進,李敏平的誠理公司賣出,因為李敏平已經知道銀行抽灝福銀根,為了減少誠理損失故」甚詳(八十八年九月九日警訊筆錄),核與證人即金豪證券副總經理林德威證述:「李敏平在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以理誠投資公司的戶頭賣出福懋油股票及慧弘公司戶頭買進福懋油股票,我可以確定是李敏平下的單」相符(八十八年偵字第二三七二四號卷,第八八頁背面),並有林德威提出之金豪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臨時對帳單及證期會八十九年九月七日(八九)台財證㈢第七五七五四號函載明誠理公司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賣出八三五千股之福懋油股票可稽;㈡至被告李敏平雖辯稱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賣出八三五千股福懋油股票係因該

批股票是於八十六年十二月時融資買進,因融資期限將屆,經金豪證券營業員吳世恆通知,為避免遭斷頭賣出,故始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大量賣出福懋油股票云云。惟經訊之證人吳世恆證稱:伊並未曾通知被告李敏平誠理公司於八十六年十二月時,以融資買進福懋油股票擔保品不足,且融資期限屆至,而將遭斷頭,且該案實際上並無人做斷頭通知等語(鈞院八十九年八月七日訊問筆錄),參之證期會所提出之投資人集團買賣股票明細表,載明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理誠公司所賣出八三五千股之福懋油股票中,其中五九七千股竟係現股賣出,而非融資賣出,顯與被告所述因融資期限將屆,為避免遭斷頭賣出,故始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大量賣出福懋油股票不合,是被告李敏平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四、然:㈠又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所謂之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

股票價格之消息」,係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同法條第四項亦有明文,但此所謂之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因其公司業務、消息本身性質不同,各該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之成立時點,亦應有所差異,舉例言之,公司何時探得重大礦藏、何時簽下鉅額契約、公司負責人何時異動、公司財務何時確定調高或調低財測,在在影響股市及投資人之期待心理,申言之,該等消息「成立或確定」之時點,至該等消息公開前,方屬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所謂「在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之情形。

㈡而灝福公司經富邦票券金融公司、中興商業銀行台北分行、慶豐商業銀行儲蓄

部、誠泰商業銀行松江分行為緊縮銀根通知為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十一月十九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十一月二十日;慧弘公司經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台北重慶分行、泛亞商業銀行吉林分行為緊縮銀根係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十二月十五日;而灝福、潤霖、慧弘公司經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為減縮銀根通知係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等情,有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年八月十五日復證(九十)字第○八二二號函及附件存證信函、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台北重慶分行九十年八月十七日(九○)遠銀慶字第○二七號函及附件存證信函、富邦票券金融公司九十年八月十七日(九○)票富授字第九○○○○二八一號函及附件存證信函、中興商業銀行台北分行九十年八月二十日(九○)興北字第二九六號函及附件存證信函、慶豐商業銀行儲蓄部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九○)慶銀儲字第二九六號及附件存證信函、九十年九月六日泛亞商業銀行陳報狀及附件存證信函、誠泰商業銀行松江分行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誠泰銀江字第三七號函及附件存證信函在卷可稽。是姑不論灝福公司、慧弘公司、潤霖公司等福懋油脂公司之子公司、被告程景生投資之公司將福懋油股票質押借款,致灝福公司、慧弘公司、潤霖公司經銀行緊縮銀根,是否係福懋油指公司之重大信息,惟該等「緊縮銀根」確定之時間應已係「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之後」,而被告李敏平以誠理公司為買賣福懋油股票之時間係為「十一月十三日」,則該「重要事實」應認為尚未形成,並與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所謂「在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之構成要件,尚有未合。

㈢上市公司轉投資公司有否盈虧等事宜,不論市場投資人或內部關係人,均有期

待心理,而各於理財時,引為趨吉避凶之依據,此種獲利或虧損訊息之成立時點,事實上不能僅委諸內部關係人之自律而決定之,就本件而言,前開公司之財測及盈餘分派是否調高或低,尚在未定之天,若無明確之規定,而僅委諸內部關係人之自律,竟於消息可能形成「重要事實」之初,亦令內部關係人均不得買賣該公司股票,無異使被告於前開內部關係人之地位確立之後,迄解除之日,再無進出該公司股票之機會,揆諸前揭說明,是縱被告李敏平辯稱:為恐遭斷頭云云難以憑採,尚難僅以該等內部關係人「若無利用內線交易,孰能可信」,即遽認定被告李敏平有如公訴意旨所訴之犯行,被告二人辯稱未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之規定等語,因本件買賣股票時點,該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尚未成立,應非無據。

㈣此外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內線交易之情事,尚不能證明被告李敏平犯有此部分之罪,依法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叁、另被告程景生之部分業經通緝,待緝獲後再行審結。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百七十一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益盛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 惠 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謝 志 偉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巿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左列各款之行為︰

一 在集中交易巿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實際成交或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巿場秩序者。

二 (刪除)

三 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巿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者。

四 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巿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者。

五 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巿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者。

六 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巿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者。前項之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第二十條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左列各款之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

一 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二 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三 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四 從前三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者。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消息未公開前其買入或賣出該股票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限度內,對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責任限額提高至三倍。

第一項第四款之人,對於前項損害賠償,應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提供消息之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提供消息之人有正當理由相信消息已公開者,不負賠償責任。

第一項所稱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

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之規定,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準用之;第二十條第四項之規定,於第二項從事相反買賣之人準用之。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 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者。

二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損害者。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六條至第九十八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條或第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集團利用帳戶明細表:

㈠程景生、葉哲慧任下列公司於證券公司帳戶買賣股票委任、受任人之便(潤霖公

司於金豪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部分則為張惠珍,然實際處理人為程景生,餘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則亦為葉哲慧)能自由買操作之帳戶:

⑴灝福公司於金豪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帳號:○一六二九六—八)、慶宜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帳號:三七七六一—七);⑵耀福公司於金豪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帳號:○一八六一○—六)、大華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帳號:二五三二九—七)、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帳號:二四三一四—六);⑶慧弘公司於金豪股份有限公司(帳號:一五六八一—九)、元富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二三八六五—六)、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帳號:二一六九五—九);⑷潤霖公司於金豪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帳號:一五五七一—三)、大華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帳號:二五二八○—三)、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帳號:二一一一六—五)、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帳號一三三一六—二)、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帳號:二六二一四—六)、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帳號:二三六八—六);㈡李敏平任下列公司於證券公司帳戶買賣股票之受任人之便,能自由操作之帳戶:

⑴福平公司於金豪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帳號:一九六七八—五)、大華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帳號:二六九七三—一)、台證綜合股份有限公司(帳號:五一五九四—三)、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帳號:二五四六八—五)、鼎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帳號:一二三三○○—八)、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帳號:六四二六六—九)、宏福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帳號:三○四二—九);⑵福臨門公司於金豪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帳號:一九六七九—八)、元富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帳號:二五四五○—四);㈢另高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高明公司)、誠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

誠信公司)之董事長則雖為黃勳高,但此二家公司亦為福懋油脂公司之轉投資公司,且於證券公司業務營業員均與前開㈠、㈡公司業務營業員均同,葉哲慧、李敏平均熟識且知悉二公司之營業帳戶之機會,而能自由操作之帳戶:

⑴高明公司於金豪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帳號:○一八六一四—八)、大華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帳號:二○五八八—九)、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帳號二四三○○—七)、台證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帳號:四○八一八—六)、永利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帳號:七一三三七—七)、建弘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帳號:三○一二—一);⑵誠信公司於台證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帳號:四九○七八—三)。

附表:集團買賣福懋油股票一覽表(八十七年九月一日至十一月十六日)

┌─┬──┬─────┬───┬───┬───┬───┬───┬────?│日│公司│成交總股數│委託買│委託買│當日成│當日成│占當日│影響成交?│期│名稱│(仟股) │賣價格│賣總仟│交最高│交最低│市場成││ │ │ │ │股數 │價 │價 │交% │├─┼──┼─┬───┼───┼───┼───┼───┼───┼────?│九│高明│買│一三三│三三‧│二八四│三五‧│三三‧│總買進│⒈全部成?│月├──┼─┼───┤一至三│ │三 │一 │占九五│⒉其中高?│一│耀福│買│一一九│七‧九│ │ │ │‧五四│之漲停價?│日│ │ │ │ │ │ │ │% │股,為該?│ │ │ │ │ │ │ │ │ │交量之一?│ ├──┼─┼───┼───┼───┤ │ │ │成交價自?│ │ │賣│一 │三五‧│一五 │ │ │ │上漲四檔?│ │ │ │ │一 │ │ │ │ │○。

│ │ │ │ │ │ │ │ │ │⒊其中以?│ │ │ │ │ │ │ │ │ │三七‧九?│ │ │ │ │ │ │ │ │ │七二仟股?├─┼──┼─┼───┼───┼───┼───┼───┼───┼────?│九│耀福│買│一九五│三五‧│七七五│三五‧│三四‧│總買進│⒈高明於9│月│ │ │ │○或三│ │五○ │五○ │占九二│:14:14、9│二│ │ │ │七‧四│ │ │ │‧五五│漲停價買?│日├──┼─┼───┤ │ │ │ │%, │股,使成?│ │高明│買│五三八│ │ │ │ │總賣出│上漲三檔?│ │ │ │ │ │ │ │ │占七二│市場交易?│ │ │ │ │ │ │ │ │‧九七│%。

│ ├──┼─┼───┼───┼───┤ │ │% │⒉高明、?│ │耀福│賣│一三五│三一‧│六二一│ │ │ │5:22至11:

│ ├──┼─┼───┤六或三│ │ │ │ │五、漲停?│ │高明│賣│四四三│五‧二│ │ │ │ │分九筆買?│ │ │ │ │ │ │ │ │ │,使成交?│ │ │ │ │ │ │ │ │ │至三五‧?│ │ │ │ │ │ │ │ │ │段市場成?│ │ │ │ │ │ │ │ │ │‧三三%?│ │ │ │ │ │ │ │ │ │⒊其中以?│ │ │ │ │ │ │ │ │ │三七‧四?│ │ │ │ │ │ │ │ │ │六三○仟?├─┼──┼─┼───┼───┼───┼───┼───┼───┼────?│九│耀福│買│三五 │三四‧│六四 │三五‧│三四‧│總買進│⒈其中以?│月├──┼─┼───┤○至三│ │一 │五 │占五八│三七‧六?│三│高明│買│十四 │七‧六│ │ │ │‧三三│二九仟股?│日│ │ │ │ │ │ │ │% │├─┼──┼─┼───┼───┼───┼───┼───┼───┼────?│九│耀福│買│二五 │三四‧│四三六│三四‧│三四‧│總買進│⒈其中以?│月├──┼─┼───┤五或三│ │八 │五 │占九三│三七‧一?│四│高明│買│十七 │四‧○│ │ │ │‧一○│四○六仟?│日├──┼─┼───┤、三七│ │ │ │%, ││ │潤霖│買│三六一│‧一 │ │ │ │總賣出││ ├──┼─┼───┼───┼───┤ │ │占八三││ │ │賣│三六三│三二‧│九五六│ │ │‧六%││ │ │ │ │三至三│ │ │ │ ││ │ │ │ │五‧一│ │ │ │ │├─┼──┼─┼───┼───┼───┼───┼───┼───┼────?│九│耀福│買│二三七│三四‧│七九八│三四‧│三四‧│總買進│⒈耀福於1│月├──┼─┼───┤○至三│ │七 │○ │占八九│三四‧二?│五│高明│買│八五 │七‧○│ │ │ │‧三四│進七四千?│日├──┼─┼───┤ │ │ │ │%, │段市場成?│ │潤霖│買│四五八│ │ │ │ │總賣出│%,使成?│ ├──┼─┼───┼───┼───┤ │ │占八○│檔。

│ │高明│賣│二三九│三二‧│一一四│ │ │‧四一│⒉其中以?│ ├──┼─┼───┤二至三│三 │ │ │ │三七‧○?│ │潤霖│賣│四六三│四‧九│ │ │ │ │七一六仟?├─┼──┼─┼───┼───┼───┼───┼───┼───┼────?│九│耀福│買│七 │三四‧│六三 │三四‧│三四‧│總買進││月├──┼─┼───┤○至三│ │七 │一 │占五二││七│高明│買│十四 │七‧一│ │ │ │‧三八││日│ │ │ │ │ │ │ │% │├─┼──┼─┼───┼───┼───┼───┼───┼───┼────?│九│耀福│買│十一 │三四‧│六五 │三四‧│三四‧│總買進│⒈其中以?│月├──┼─┼───┤○、三│ │六 │○ │占四九│三七‧一?│八│高明│買│三 │四‧五│ │ │ │‧三九│十仟股。

│日│ │ │ │、三七│ │ │ │% │├─┼──┼─┼───┼───┼───┼───┼───┼───┼────?│九│高明│買│二四 │三四‧│六一 │三四‧│三四‧│總買進│⒈其中以?│月│ │ │ │○、三│ │七 │一 │占六一│三七‧○?│九│ │ │ │四‧五│ │ │ │‧五二│十一仟股?│日│ │ │ │、三七│ │ │ │% │├─┼──┼─┼───┼───┼───┼───┼───┼───┼────?│九│耀福│買│二一 │三四‧│七一 │三四‧│三四‧│總買進│⒈其中以?│月├──┼─┼───┤○、三│ │六 │二 │占八○│三七‧○?│十│高明│買│二十 │四‧五│ │ │ │‧三九│十六仟股?│日│ │ │ │、三七│ │ │ │% │├─┼──┼─┼───┼───┼───┼───┼───┼───┼────?│九│高明│買│五二 │三四至│八七 │三四‧│三四‧│總買進│⒈其中以?│月│ │ │ │三六‧│ │五 │○ │占一○│三六‧九?│十│ │ │ │九 │ │ │ │○% │十九仟股?│一│ │ │ │ │ │ │ │ ││日│ │ │ │ │ │ │ │ │├─┼──┼─┼───┼───┼───┼───┼───┼───┼────?│九│耀福│買│十三 │三四、│四五 │三四‧│三四‧│總買進││月│ │ │ │三四‧│ │三 │二 │占五六││十├──┼─┼───┤五、三│ │ │ │‧八一││六│高明│買│十二 │六‧八│ │ │ │% ││日│ │ │ │ │ │ │ │ │├─┼──┼─┼───┼───┼───┼───┼───┼───┼────?│九│耀福│買│五七 │三四、│一五八│三四‧│三四‧│總買進│⒈其中以?│月├──┼─┼───┤三六‧│ │六 │二 │占五三│三六‧九?│十│高明│買│八六 │九 │ │ │ │‧七五│八六仟股?│八├──┼─┼───┼───┼───┤ │ │%, ││日│耀福│賣│六一 │三二‧│一九○│ │ │總賣出││ ├──┼─┼───┤一、三│ │ │ │占五三││ │高明│賣│八二 │四‧五│ │ │ │‧七五││ │ │ │ │ │ │ │ │% │├─┼──┼─┼───┼───┼───┼───┼───┼───┼────?│九│耀福│買│四九 │三四或│一六二│三四‧│三三‧│總買進│⒈耀福於1│月├──┼─┼───┤三六‧│(另有│二 │六 │占七○│漲停價買?│二│高明│買│五五 │七 │賣出八│ │ │‧一九│,占該時?│十│ │ │ │ │五) │ │ │% │量之一○?│二│ │ │ │ │ │ │ │ │交價上漲?│日│ │ │ │ │ │ │ │ │⒉其中以?│ │ │ │ │ │ │ │ │ │三六‧七?│ │ │ │ │ │ │ │ │ │四七仟股?├─┼──┼─┼───┼───┼───┼───┼───┼───┼────?│九│耀福│買│二六七│三三或│八七○│三三‧│三二‧│總買進│⒈高明於9│月├──┼─┼───┤三三‧│ │五 │八 │占七六│漲停價三?│二│高明│買│四○一│一、三│ │ │ │‧五七│四四千股?│十├──┼─┼───┤五‧三│ │ │ │%, │市場成交?│四│福臨│買│八二 │ │ │ │ │總賣出│%,使成?│日├──┼─┼───┼───┼───┤ │ │占四二│檔。

│ │耀福│賣│四○ │三○‧│五四三│ │ │‧五八│⒉高明於9│ ├──┼─┼───┤七、三│ │ │ │% │:47:56以?│ │潤霖│賣│三三五│三‧七│ │ │ │ │‧三買進?│ │ │ │ │至三三│ │ │ │ │占該時段?│ │ │ │ │‧二 │ │ │ │ │一○○%?│ │ │ │ │ │ │ │ │ │上漲三檔?│ │ │ │ │ │ │ │ │ │⒊其中以?│ │ │ │ │ │ │ │ │ │三五‧三?│ │ │ │ │ │ │ │ │ │四六九仟?├─┼──┼─┼───┼───┼───┼───┼───┼───┼────?│九│耀福│買│四一四│三二‧│一○二│三三‧│三二‧│總買進│⒈其中以?│月├──┼─┼───┤九至三│八 │四 │四 │占九一│三五‧七?│二│高明│買│四八八│五‧七│ │ │ │‧七六│六七○仟?│十├──┼─┼───┼───┼───┤ │ │%, ││五│耀福│賣│三一六│三一‧│一○一│ │ │總賣出││日├──┼─┼───┤一至三│七 │ │ │占八八││ │高明│賣│二九八│三‧四│ │ │ │‧五○││ ├──┼─┼───┤ │ │ │ │% ││ │潤霖│賣│二五六│ │ │ │ │ │├─┼──┼─┼───┼───┼───┼───┼───┼───┼────?│九│耀福│買│二八三│三二‧│八八七│三三‧│三二‧│總買進│⒈其中以?│月├──┼─┼───┤七至三│ │二 │六 │占九四│三五‧五?│二│高明│買│四一九│五‧五│ │ │ │‧二七│六三四仟?│十├──┼─┼───┼───┼───┤ │ │%, ││八│耀福│賣│一一五│三○‧│八八三│ │ │總賣出││日├──┼─┼───┤九至三│ │ │ │占八二││ │高明│賣│一八九│三‧五│ │ │ │‧○五││ ├──┼─┼───┤ │ │ │ │% ││ │潤霖│賣│三○七│ │ │ │ │ │├─┼──┼─┼───┼───┼───┼───┼───┼───┼────?│九│耀福│買│一○九│三二‧│二四三│三三‧│三二‧│總買進│⒈其中以?│月├──┼─┼───┤七至三│ │二 │七 │占八五│三五‧五?│二│高明│買│五三 │五‧五│ │ │ │‧○一│九八仟股?│十├──┼─┼───┼───┼───┤ │ │%, ││九│耀福│賣│五○ │三○‧│一二二│ │ │總賣出││日├──┼─┼───┤九或三│ │ │ │占三七││ │潤霖│賣│二二 │三‧三│ │ │ │‧七八││ │ │ │ │ │ │ │ │% │├─┼──┼─┼───┼───┼───┼───┼───┼───┼────?│九│耀福│買│五二 │三二‧│二三一│三三‧│三二‧│總買進│⒈其中以?│月├──┼─┼───┤五至三│ │○ │五 │占五○│三五‧三?│三│高明│買│七六 │五‧三│ │ │ │‧一九│三一仟股?│十│ │ │ │ │ │ │ │% ││日│ │ │ │ │ │ │ │ │├─┼──┼─┼───┼───┼───┼───┼───┼───┼────?│十│耀福│買│一四四│三二至│四○六│三二‧│三二‧│總買進│⒈其中以?│月├──┼─┼───┤三五 │ │六 │一 │占九四│三五‧○?│二│高明│買│一七一│ │ │ │ │‧八二│二二仟股?│日│ │ │ │ │ │ │ │% │├─┼──┼─┼───┼───┼───┼───┼───┼───┼────?│十│耀福│買│七四 │三二至│二三○│三二‧│三二‧│總買進││月├──┼─┼───┤三四‧│ │二 │○ │占七○││三│高明│買│八○ │六 │ │ │ │‧八八││日│ │ │ │ │ │ │ │% │├─┼──┼─┼───┼───┼───┼───┼───┼───┼────?│十│耀福│買│一○一│三二、│二七四│三二‧│三二‧│總買進││月├──┼─┼───┤三四‧│ │一 │○ │占九五││六│高明│買│一三一│三 │ │ │ │‧八六││日│ │ │ │ │ │ │ │% │├─┼──┼─┼───┼───┼───┼───┼───┼───┼────?│十│耀福│買│八六 │三二、│三九九│三二‧│三二 │總買進│⒈其中以?│月├──┼─┼───┤三四‧│ │一 │ │占八三│三四‧三?│七│高明│買│七二 │三 │ │ │ │‧二五│十九仟股?│日├──┼─┼───┤ │ │ │ │% ││ │福平│買│三一 │ │ │ │ │ │├─┼──┼─┼───┼───┼───┼───┼───┼───┼────?│十│福平│買│二○一│三一‧│五○五│三二 │三一‧│總買進│⒈其中以?│月├──┼─┼───┤九、三│(另有│ │九 │占七九│三四‧二?│十│福臨│買│七○ │二、三│委賣十│ │ │‧五○│二五仟股?│二├──┼─┼───┤四‧二│張) │ │ │% ││日│高明│買│一○○│ │ │ │ │ ││ ├──┼─┼───┤ │ │ │ │ ││ │耀福│買│三○ │ │ │ │ │ │├─┼──┼─┼───┼───┼───┼───┼───┼───┼────?│十│福臨│買│二○六│三○至│三三九│三二 │三一‧│總買進│⒈其中以?│月│ │ │ │三四‧│ │ │八 │占六四│三四‧二?│十│ │ │ │二 │ │ │ │‧七七│一一九仟?│四├──┼─┼───┼───┼───┤ │ │% │跌停價二?│日│誠信│賣│六○ │二九‧│一七七│ │ │ │者,共九?│ ├──┼─┼───┤八至三│ │ │ │ ││ │福臨│賣│九七 │四‧二│ │ │ │ │├─┼──┼─┼───┼───┼───┼───┼───┼───┼────?│十│誠信│賣│九○ │二九‧│二二二│三二 │三一‧│總買進│⒈其中以?│月├──┼─┼───┤八、三│ │ │九 │占五五│三四‧二?│十│福臨│賣│八二 │一‧九│ │ │ │‧六二│一○四仟?│五│ │ │ │、三二│ │ │ │%, ││日├──┼─┼───┼───┼───┤ │ │總賣出││ │福臨│買│八三 │三一‧│三○四│ │ │占四一││ ├──┼─┼───┤九、三│ │ │ │‧二三││ │福平│買│七一 │四‧二│ │ │ │% ││ ├──┼─┼───┤ │ │ │ │ ││ │高明│買│七八 │ │ │ │ │ │├─┼──┼─┼───┼───┼───┼───┼───┼───┼────?│十│福平│買│一○○│三一‧│四一五│三一‧│三一‧│總買進││月├──┼─┼───┤八、三│(另有│九 │八 │占九五│││福臨│買│二○六│二、三│委賣五│ │ │‧六二││日│ │ │ │二‧二│張) │ │ │% │├─┼──┼─┼───┼───┼───┼───┼───┼───┼────?│十│福平│買│八七 │三四‧│二○七│三一‧│三一‧│總買進│⒈其中以?│月│ │ │ │一、三│(另有│九 │八 │占五三│三四‧一?││ │ │ │一‧八│委賣十│ │ │‧○四│二七仟股?│日│ │ │ │ │張) │ │ │% │├─┼──┼─┼───┼───┼───┼───┼───┼───┼────?│十│誠信│賣│五○ │三一‧│九九五│三一‧│三一‧│總買進│⒈潤霖於9│月├──┼─┼───┤八、三│ │九 │四 │占六九│漲停價三?│二│灝福│賣│五七○│一‧九│ │ │ │‧七七│買進一一?│十├──┼─┼───┼───┼───┤ │ │%, │該時段市?│日│潤霖│買│四七一│二九‧│七二一│ │ │總賣出│九‧一三?│ ├──┼─┼───┤七至三│ │ │ │占八一│價上漲三?│ │福平│買│六○ │四‧一│ │ │ │‧四七│⒉其中以?│ │ │ │ │ │ │ │ │% │三四‧一?│ │ │ │ │ │ │ │ │ │四○一仟?│ │ │ │ │ │ │ │ │ │跌停價二?│ │ │ │ │ │ │ │ │ │者,共三?│ │ │ │ │ │ │ │ │ │├─┼──┼─┼───┼───┼───┼───┼───┼───┼────?│十│誠信│賣│七○ │二九‧│七四九│三一‧│三一‧│總買進│⒈其中以?│月├──┼─┼───┤六至三│ │八 │七 │占八三│三四‧○?│二│灝福│賣│五七○│一‧九│ │ │ │‧二五│六一九仟?│十├──┼─┼───┼───┼───┤ │ │%, │跌停價二?│一│潤霖│買│四八二│三四 │九一九│ │ │總賣出│者,共三?│日├──┼─┼───┤ │ │ │ │占七八││ │福平│買│一九四│ │ │ │ │‧八一││ │ │ │ │ │ │ │ │% │├─┼──┼─┼───┼───┼───┼───┼───┼───┼────?│十│誠信│賣│一七八│二九‧│一三七│三四 │三一‧│總買進│⒈其中以?│月├──┼─┼───┤六至三│○ │ │七 │占三一│三四‧○?│二│灝福│賣│五七○│一‧八│ │ │ │‧二一│五七九仟?│十├──┼─┼───┼───┼───┤ │ │%, │跌停價二?│二│潤霖│買│五六八│三一‧│八四二│ │ │總賣出│者,共五?│日├──┼─┼───┤六至三│ │ │ │占三九││ │福平│買│二○ │四 │ │ │ │‧七○││ │ │ │ │ │ │ │ │% │├─┼──┼─┼───┼───┼───┼───┼───┼───┼────?│十│福平│買│五五 │三一‧│一七三│三二‧│三一‧│總買進│⒈其中以?│月├──┼─┼───┤六至三│一 │一 │六 │占七二│三四‧二?│二│潤霖│買│九九八│四‧二│ │ │ │‧七九│六一二仟?│十├──┼─┼───┼───┼───┤ │ │%, │跌停價二?│六│灝福│賣│五七○│二九‧│七八○│ │ │總賣出│者,共五?│日│ │ │ │八、三│ │ │ │占三九││ │ │ │ │一‧二│ │ │ │‧四○││ │ │ │ │ │ │ │ │% │├─┼──┼─┼───┼───┼───┼───┼───┼───┼────?│十│誠信│賣│二二 │二九‧│九九八│三二‧│三一‧│總買進│⒈其中以?│月├──┼─┼───┤八至三│ │三 │七 │占四九│三四‧二?│二│灝福│賣│五七○│二‧六│ │ │ │‧○七│三五○仟?│十├──┼─┼───┼───┼───┤ │ │%, │跌停價二?│七│潤霖│買│四六七│三一‧│八三一│ │ │總賣出│者,共二?│日├──┼─┼───┤七至三│ │ │ │占六○││ │福平│買│十一 │四‧二│ │ │ │‧七八││ │ │ │ │ │ │ │ │% │├─┼──┼─┼───┼───┼───┼───┼───┼───┼────?│十│誠信│賣│三○ │二九‧│六三○│三二‧│三一‧│總買進│⒈其中以?│月├──┼─┼───┤八至三│ │一 │七 │占七○│三四‧二?│二│灝福│賣│五七○│二‧一│ │ │ │‧一四│五八六仟?│十├──┼─┼───┼───┼───┤ │ │%, │跌停價二?│八│潤霖│買│六七二│三一‧│九四二│ │ │總賣出│者,共二?│日├──┼─┼───┤七至三│ │ │ │占五五││ │福平│買│八二 │四‧二│ │ │ │‧八二││ │ │ │ │ │ │ │ │% │├─┼──┼─┼───┼───┼───┼───┼───┼───┼────?│十│福平│買│七八五│三一‧│八四二│三一‧│三一‧│總買進│⒈其中以?│月│ │ │ │七至三│ │九 │六 │占八六│三四‧二?│二│ │ │ │四‧二│ │ │ │‧九三│五九一仟?│十├──┼─┼───┼───┼───┤ │ │%, │跌停價二?│九│灝福│賣│五七○│三一‧│一一○│ │ │總賣出│者,共五?│日│ │ │ │七至三│七 │ │ │占六三││ │ │ │ │四‧二│ │ │ │‧一二││ │ │ │ │ │ │ │ │% │├─┼──┼─┼───┼───┼───┼───┼───┼───┼────?│十│福平│買│八二 │三一‧│一○五│三二 │三一‧│總買進│⒈其中以?│月│ │ │ │六至三│二 │ │六 │占八二│三四‧○?│三│ │ │ │四 │ │ │ │‧二八│六○○仟?│十├──┼─┼───┼───┼───┤ │ │%, │跌停價二?│日│灝福│賣│五七一│二九‧│九○○│ │ │總賣出│者,共四?│ │ │ │ │六至三│ │ │ │占五六││ │ │ │ │二 │ │ │ │‧七四││ │ │ │ │ │ │ │ │% │├─┼──┼─┼───┼───┼───┼───┼───┼───┼────?│十│福平│買│七七四│三一‧│一○八│三二‧│三一‧│總買進│⒈其中以?│月├──┼─┼───┤六至三│一 │一 │六 │占九四│三四‧二?│三│福臨│買│一○○│四‧二│ │ │ │‧七○│六四二仟?│十├──┼─┼───┼───┼───┤ │ │%, │跌停價二?│一│灝福│賣│五七○│二九‧│一二五│ │ │總賣出│者,共六?│日│ │ │ │八至三│三 │ │ │占六一││ │ │ │ │二‧二│ │ │ │‧七六││ │ │ │ │ │ │ │ │% │├─┼──┼─┼───┼───┼───┼───┼───┼───┼────?│十│福平│買│五六七│三一‧│八七九│三一‧│三一‧│總買進│⒈其中以?│一├──┼─┼───┤六至三│ │九 │六 │占九四│三四‧一?│月│慧弘│買│一○○│四‧一│ │ │ │‧七四│三九八仟?│二├──┼─┼───┼───┼───┤ │ │%, │跌停價二?│日│灝福│賣│四七○│二九‧│九九八│ │ │總賣出│者,共五?│ │ │ │ │七至三│ │ │ │占六六││ │ │ │ │二‧一│ │ │ │‧七六││ │ │ │ │ │ │ │ │% │├─┼──┼─┼───┼───┼───┼───┼───┼───┼────?│十│福平│買│六○ │三一‧│一一七│三一‧│三一‧│總買進│⒈其中以?│一├──┼─┼───┤六至三│二 │九 │六 │占九二│三四‧一?│月│福臨│買│一七四│四‧一│ │ │ │‧四七│六二二仟?│三├──┼─┼───┤ │ │ │ │%, │跌停價二?│日│慧弘│買│七一六│ │ │ │ │總賣出│者,共五?│ ├──┼─┼───┼───┼───┤ │ │占五五││ │灝福│賣│五七○│二九‧│九七○│ │ │‧四八││ │ │ │ │七至三│ │ │ │% ││ │ │ │ │二‧一│ │ │ │ │├─┼──┼─┼───┼───┼───┼───┼───┼───┼────?│十│福平│買│二二二│三一‧│七一○│三一‧│三一‧│總買進│⒈其中以?│一├──┼─┼───┤六至三│ │八 │六 │占八二│三四‧一?│月│慧弘│買│三三七│四‧一│ │ │ │‧六九│五六○仟?│四├──┼─┼───┼───┼───┤ │ │%, │跌停價二?│日│灝福│賣│五七○│二九‧│八七四│ │ │總賣出│者,共四?│ │ │ │ │七至三│ │ │ │占八四││ │ │ │ │二‧一│ │ │ │‧三一││ │ │ │ │ │ │ │ │% │├─┼──┼─┼───┼───┼───┼───┼───┼───┼────?│十│福平│買│三九五│三一‧│九九三│三一‧│三一‧│總買進│⒈其中以?│一├──┼─┼───┤六至三│ │八 │六 │占九三│三三‧九?│月│慧弘│買│三一六│三‧九│ │ │ │‧二六│五四九仟?│五├──┼─┼───┼───┼───┤ │ │%, │跌停價二?│日│灝福│賣│五五一│二九‧│八八八│ │ │總賣出│者,共四?│ │ │ │ │五至三│ │ │ │占七二││ │ │ │ │二 │ │ │ │‧二八││ │ │ │ │ │ │ │ │% │├─┼──┼─┼───┼───┼───┼───┼───┼───┼────?│十│福平│買│二一九│三一‧│五八六│三一‧│三一‧│總買進│⒈其中以?│一├──┼─┼───┤六至三│ │八 │六 │占九一│三四‧○?│月│慧弘│買│一○五│四 │ │ │ │‧五九│二八五仟?│六├──┼─┼───┼───┼───┤ │ │%, │跌停價二?│日│灝福│賣│二三九│二九‧│三一○│ │ │總賣出│者,共二?│ │ │ │ │六至三│ │ │ │占六七││ │ │ │ │一‧九│ │ │ │‧五六││ │ │ │ │ │ │ │ │% │├─┼──┼─┼───┼───┼───┼───┼───┼───┼────?│十│福平│買│四七○│三一‧│七一四│三一‧│三一‧│總買進│⒈其中以?│一│ │ │ │六至三│ │八 │六 │占九三│三四‧○?│月│ │ │ │四 │ │ │ │‧○九│三四五仟?│七├──┼─┼───┼───┼───┤ │ │%, │跌停價二?│日│灝福│賣│四四七│二九‧│七八一│ │ │總賣出│者,共二?│ │ │ │ │六至三│ │ │ │占八八││ │ │ │ │二 │ │ │ │‧五四││ │ │ │ │ │ │ │ │% │├─┼──┼─┼───┼───┼───┼───┼───┼───┼────?│十│福平│買│四四六│三一‧│八二一│三一‧│三一‧│總買進│⒈其中以?│一├──┼─┼───┤六至三│ │八 │六 │占八九│三四‧○?│月│福臨│買│一七五│四 │ │ │ │‧六一│四七三仟?│九├──┼─┼───┼───┼───┤ │ │%, │跌停價二?│日│慧弘│賣│五八四│二九‧│九五九│ │ │總賣出│者,共四?│ │ │ │ │六至三│ │ │ │占八四││ │ │ │ │二‧一│ │ │ │‧二七││ │ │ │ │ │ │ │ │% │├─┼──┼─┼───┼───┼───┼───┼───┼───┼────?│十│福平│買│一二○│三一‧│一七一│三一‧│三一 │總買進│⒈其中以?│一│ │ │七 │六至三│五 │八 │ │占九六│三四‧○?│月├──┼─┼───┤四 │ │ │ │‧四九│四六一仟?│十│福臨│買│六四 │ │ │ │ │%, │跌停價二?│日├──┼─┼───┤ │ │ │ │總賣出│者,共四?│ │潤霖│買│一○四│ │ │ │ │占六三││ ├──┼─┼───┼───┼───┤ │ │‧一五││ │潤霖│賣│三三○│二九‧│一三四│ │ │% ││ ├──┼─┼───┤六至三│四 │ │ │ ││ │灝福│賣│五七○│一‧九│ │ │ │ │├─┼──┼─┼───┼───┼───┼───┼───┼───┼────?│十│福平│買│二二七│三一至│二五六│三一‧│三一 │總買進│⒈其中以?│一│ │ │二 │三三‧│五 │七 │ │占九八│三三‧九?│月├──┼─┼───┤九 │ │ │ │‧五六│一八九六?│十│潤霖│買│一 │ │ │ │ │%, │跌停價二?│一├──┼─┼───┼───┼───┤ │ │總賣出│者,共一?│日│ │賣│一二二│二九‧│二六○│ │ │占七八│。

│ │ │ │九 │五至三│四 │ │ │‧○一││ ├──┼─┼───┤一‧九│ │ │ │% ││ │灝福│賣│五七○│ │ │ │ │ │├─┼──┼─┼───┼───┼───┼───┼───┼───┼────?│十│誠信│賣│一○ │三一至│一○四│三一‧│三○‧│總買進│⒈慧弘於9│一│ │ │ │三一‧│ │一 │六 │占九七│0:01:27委│月│ │ │ │五 │ │ │ │‧八二│○○千股?│十├──┼─┼───┼───┼───┤ │ │% │上漲四檔?│三│慧弘│買│二○七│三○‧│二一九│ │ │ │成交量之?│日│ │ │○ │九至三│五 │ │ │ │⒉其中以?│ │ │ │ │三‧五│ │ │ │ │三三‧五?│ │ │ │ │ │ │ │ │ │二六五仟?├─┼──┼─┼───┼───┼───┼───┼───┼───┼────?│十│福平│買│一○○│三○‧│三六○│二八‧│二八‧│總買進│⒈其中以?│一├──┼─┼───┤九、三│(另委│九(跌│九(跌│占九五│三三‧一?│月│福臨│買│二○○│三‧一│賣一二│停) │停) │‧一九│三一○仟?│十├──┼─┼───┤ │二張)│ │ │% ││六│潤霖│買│六○ │ │ │ │ │ ││日│ │ │ │ │ │ │ │ │└─┴──┴─┴───┴───┴───┴───┴───┴───┴────?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裁判日期:2001-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