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六七號
原 告 勤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琳被 告 乙○○
甲○○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八七號因誹謗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訴之聲明:原告之訴駁回。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甲○○被訴誹謗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 淑 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 淑 卿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