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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重附民字第 8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八二號

原 告 甲○○被 告 戊○○被 告 丁○○○被 告 乙○○被 告 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三五號因詐欺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興 邦

法 官 王 綽 光法 官 汪 漢 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 幸 代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裁判日期:200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