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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重附民字第 8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八九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狄渝星律師被 告 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二八號因妨害家庭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興 邦

法 官 陳 德 民法 官 吳 淑 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 淑 卿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一 日

裁判日期:2000-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