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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附民字第 2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一一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施新村被 告 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四○九號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智慧財產權庭審判長法 官 李 春 地

法 官 李 莉 苓法 官 曾 正 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玲 華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九 日

裁判日期:2000-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