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五號
原 告 美華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施新村被 告 黃平山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五號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智慧財產權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侯水深法 官 金學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捷音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