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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交附民字第 9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九О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一三二號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七 月 卅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壽 嵩

法 官 李 麗 玲法 官 鍾 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繡 琴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裁判日期:2001-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