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一九三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得欣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一六三之一一號兼代 表 人 甲○○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九八六號),及移送併案審理(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八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得欣有限公司違反輸入化粧品含有醫療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化驗報告書及有關證件,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之規定,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甲○○法人之負責人連續違反輸入化粧品含有醫療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化驗報告書及有關證件,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之規定,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化粧品柒瓶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甲○○係設於臺北市○○區○○○路○段一六三之十一號得欣有限公司負責人,其前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經本院簡易庭以八十八年度北簡字第三一八七號判處罰金九萬元確定,仍不知悔改,明知輸入化粧品含有醫療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化驗報告書及有關證件,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竟基於概括之犯意,未依上開程序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申請核准發給許可證,先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委託不知情之友人自澳洲免稅店購買輸入如附表一所示之倩碧隔離霜SPF25、雅詩蘭黛美白隔離霜、雅詩蘭黛美白精華液各六瓶,又於不詳時間,委託不知情之友人自國外不詳免稅店買賣輸入如附表一所示之倩碧美白隔離霜SPF20等含藥化妝品;再於八十九年十月九日,委託不知情之友人自美國拉斯維加斯免稅店購買輸入如附表二所示之雅詩蘭黛美白精華液、雅詩蘭黛晶澈美白化粧水各六瓶等含藥化粧品,並均貼上「進口商:得欣有限公司」之標籤,再販賣予臺北市○○區○○路四段二九六號之鏵雅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下稱鏵雅公司)、設於臺北市○○路○○○號一樓之水妍有限公司衡陽分公司(下稱水妍公司)以及設於臺北市○○路○段○○○號之台新商行等,供其等轉售,而以得欣有限公司名義輸入販賣前開含藥化妝品。嗣經前開化粧品之代理商美商怡佳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在鏵雅公司、水妍公司購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化粧品,在台新商行購得如附表二所示之化粧品後,向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提出檢舉,經抽驗後查悉上情。
二、(一)被告甲○○偵查中之自白。(二)免稅店收據三紙。(三)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化粧品共七瓶。(四)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化粧品外包裝影本。(五)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松山區衛生所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及九十年五月十五日被告之談話紀錄表。(六)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大安區衛生所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水研公司主任惠千容之談話紀錄表。(七)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鏵雅公司、水妍公司及台新商行之化粧品現場調查紀錄表。(八)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中正區衛生所化粧品檢查現場紀錄表。(九)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藥檢壹字第9002147號、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藥檢壹字第8917406號及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二十六日藥檢壹字第9005237號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檢驗成績書。(十)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衛署藥字第○八九○○○九六二二號、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九年六月五日衛署藥字第八九○二八一○四號公告、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七年三月二日衛署藥字第八七○一○四五七號公告、行政院衛生署七十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衛署藥字第五三九七四七號公告。(十)得欣有限公司之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時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靜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春松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輸入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化驗報告書及有關證件,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禁止規定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禁止規定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各該主管機關撤銷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法人或非法人之工廠有第一項情事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工廠之負責人處以該項之罰金。
附表一:
┌───────┬─────┬────┬────────────────│產 品 名 稱│數量(瓶)│查獲地點│含藥成分├───────┼─────┼────┼────────────────│倩碧隔離霜 │ 一 │鏵雅公司│Titanium Dioxide 8.99%│SPF25 │ │ │dl-α-Tocopheryl Acetate 1.083%├───────┼─────┼────┼────────────────│倩碧美白隔離霜│ 一 │鏵雅公司│Titanium Dioxide 8.948%│SPF20 │ │ │Magnesium Ascorbyl Phosphate 1.9│ │ │ │├───────┼─────┼────┼────────────────│雅詩蘭黛美白隔│ 一 │鏵雅公司│Benzophenone-32.3%│離霜 │ │ │Octyl methoxycinnamate 7.7%│ │ │ │Ascorbyl glucoside 2.0%├───────┼─────┼────┼────────────────│雅詩蘭黛美白精│ 二 │鏵雅公司│Ascorbyl glucoside 2.0%│華液 │ │水妍公司││ │ │ │└───────┴─────┴────┴────────────────附表二:
┌───────┬─────┬────┬────────────────│產 品 名 稱│數量(瓶)│查獲地點│含藥成分├───────┼─────┼────┼────────────────│雅詩蘭黛美白精│ 一 │台新商行│Ascorbyl glucoside 2.0%│華液 │ │ │├───────┼─────┼────┼────────────────│雅詩蘭黛晶澈美│ 一 │台新商行│Ascorbyl glucoside 1.99%│白化粧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