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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簡字第 99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九九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七二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人,科罰金新台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補充:「該名菲律賓籍女子LEGASPI

JAYNE L於八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撤銷許可,為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並將「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三款」更正為「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淑 滿

法 官 胡 宏 文法 官 李 宜 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 秋 凉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七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一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罰金;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二人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裁判日期:2001-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