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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簡上字第 23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三七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裕雍貿易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號十二樓兼右代表人 甲○○ 女 四十一歲(民國五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選任辯護人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黃俊明

法官 黃雅芬法官 劉嶽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耀鴻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 日

裁判日期:2003-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