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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83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0年度訴字第83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L○○選任辯護人 薛松雨律師

陳昆明律師盧國勳律師被 告 N○○選任辯護人 王玫珺律師

陳昆明律師林樹旺律師被 告 酉○○選任辯護人 連復淇律師

蕭元亮律師被 告 B○○選任辯護人 陳雅萍律師被 告 c○○選任辯護人 陳峰富律師

江仁成律師吳宏山律師被 告 G○○選任辯護人 李潮雄律師

王玫珺律師被 告 I○○選任辯護人 吳宏山律師

陳峰富律師江仁成律師被 告 V○○選任辯護人 黃光慶律師被 告 W○○選任辯護人 江仁成律師

陳峰富律師吳宏山律師被 告 M○○選任辯護人 王玫珺律師

林樹旺律師陳建宏律師被 告 Y○○選任辯護人 李潮雄律師

許文彬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8年度偵字第18591、20543、20544、27047、27048號、89年度偵字第6691、10463、17967號、90年度偵字第65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L○○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又共同連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直接從事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柒年,併科罰金銀元貳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又發行人之負責人,募集有價證券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隱匿之情事,處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銀元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又共同連續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併科罰金銀元肆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N○○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柒年;又共同連續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陸月。

c○○共同連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直接從事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陸年,併科罰金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G○○共同連續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伍年。

I○○共同連續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V○○共同連續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貳年。

W○○共同連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直接從事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年。

M○○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伍年。

M○○被訴詐欺部分無罪。

酉○○、B○○、Y○○均無罪。

事 實

一、L○○係宏福機構關係企業之創辦人兼實際負責人,宏福機構關係企業包括宏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福建設公司)、大業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業綜合公司)、宏福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福人壽公司)、宏福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福證券公司)、宏福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福票券公司)、重慶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重慶投資公司)、昭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昭明投資公司)、金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村投資公司)、宜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宜群投資公司)、大業電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業電梯公司)、台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力營造公司)、財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財福營造公司)、立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福營造公司)、立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福建設公司)、雙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雙福建設公司)、晉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晉福建設公司)、佑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佑祥公司)、有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有財公司)、宏福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福育樂公司)及自立晚報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自立晚報社)等多家公司,合先敘明。

二、將坐落台北縣樹林市之土地高價售予宏福建設公司部分:

(一)L○○於77年間擔任宏福建設公司副董事長,於78年5月21日起至79年2月20日止,擔任該公司董事長(陳林盡自79年2月20日起接任董事長),復於80年2月19日至83年2月18日止擔任該公司副董事長;N○○(L○○之弟)於83年7月1日起至同年11月間,擔任宏福建設公司副董事長兼工務部經理,均係受宏福建設公司之委託,負責綜理公司業務及決策之人。

(二)L○○於77年3月間,以個人名義向王貴詮、王良助、王求及陳金等地主,購買台北縣樹林鎮(已改制為樹林市○○○段4、6、7、8、9、10、44、45、46、47地號等合計17筆土地(下稱樹林土地),面積共計約2792坪,因其中部分土地,地主間有繼承、分割等糾紛尚未解決,故遲至81年1月間,雙方始同意該部分土地以每坪11萬3500元之價格成交,總價款3億1600萬元,嗣於82年6月間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L○○於購入上開土地後,因未如預期順利開發,適其買賣股票急須資金交割股款,其為套取宏福建設公司資金,竟與N○○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利用宏福建設公司名義負責人陳林盡(即L○○、N○○之母)並未實際管理公司事務之機會,於82年6月間先將上開土地出售予實際上並無營業之有財公司,每坪單價提高為38萬元,總價款約10億6100萬6000元,有財公司分別於82年8月20日、同年9月25日、同年10月21日、同年11月25日、83年1月15日付款,所支付L○○之購地價金,則係分別自宏福機構關係企業轄下財福營造公司、立福營造公司、佑祥建設公司及L○○、N○○、陳國興(L○○、N○○之親屬)等人之帳戶,輾轉流入有財公司帳戶後,分別匯入L○○之帳戶,再轉匯回N○○等人之帳戶,而有虛偽作假之情形,復推由N○○於84年2月

20 日,利用虛設之有財公司與宏福建設公司簽訂不動產預定買賣合約,每坪單價仍為38萬元,總價款為10億6100 萬5600元,宏福建設公司分別於84年2月20日(即簽約當日)、同年3月7日、同年7月5日付款,所支付之購地價金,則分別於匯入有財公司後,同日輾轉匯入重慶國際公司、昭明國際公司、雙福建設公司、台力營造公司及陳林玉芬、M○○、陳書怡、亥○○、I○○、戊○○、h○○、H○○、P○○○、庚○○等人帳戶,作為股票交割款或私人所需用途(詳如附表之二購地資金流向表所載),其2人利用實際上並無營業之有財公司抬高土地價格,再出售予宏福建設公司,從中獲取不法利益,顯已違背其2人擔任宏福建設公司副董事長之任務,致生損害於宏福建設公司之利益。

三、操縱宏福建設公司股票價格部分:

(一)L○○明知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惟其為避免建設公司股價下跌,造成股票遭質借之金融機構行使質權處分(俗稱斷頭)或追繳擔保品,因而須維持該公司股票於一定之價格(每股31元),乃圖思製造該公司股票交易活絡假象,並操縱股價在一定價格以上,竟基於意圖影響宏福建設公司股價之概括犯意,指示與其有犯意聯絡之宏福機構關係企業總稽核c○○及宏福人壽公司投資部科長W○○,自87年1月3日起至同年11月19日止,利用大業綜合公司、台力營造公司、重慶、昭明、宜群、金村投資公司等關係企業及職員、家族成員鄭林愛玲、邱清名、李文進、H○○、壬○○、癸○○、戊○○、M○○、N○○、P○○○、I○○等373個人頭帳戶(詳如附表所示,起訴書誤載為401個人頭帳戶),於宏福、日盛、亞洲、菁英、環球、慶宜、大昌、富隆、大慶、大順、宏華、台證、統一、信隆、三陽、金豪、佳億、元發、協和、大東、復華等證券公司所開設之股票帳戶進出,委託不知情之各該營業員,直接從事下列影響股票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

⒈於同年1月16日、2月17日、2月21日、3月4日、3月6日

、5月11日、5月18日、5月19日、5月20日、5月22日、5月25日、6月19日、6月22日、6月24日、6月25日、6月26日、7月3日、7月9日、7月10日、7月16日、7月17日、7月18日、9月18日等23個營業日,連續以「大量買賣」、「既買又賣」等委託買賣方式,在集中交易市場買進、賣出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上開人頭帳戶於各該營業日,每日買進、賣出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之成交量,占該股票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50以上,或於同一營業日之相近時間,相對成交買進上開人頭帳戶賣出之宏福建設公司股票,其數量占該公司股票當日成交量百分之27以上(即俗稱沖洗買賣),以此方法製造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交易熱絡之假象,而控制宏福建設公司股價於每股31元以上,其各營業日之詳細交易情形如下:

①87年1月16日:上開人頭帳戶夏草華、林美蘭、呂李阿

選、王翠華、甲○○、黃麗文、陳怡燕、李容嬌、卯○○等人共計成交買進1685張,占當日總成交量(2549張)百分之66.1,王錦彪、余日華、林美蘭、呂李阿選、李志英、吳秀琴、李彰勳、陳怡燕、饒壽財、N○○、卯○○等人共計成交賣出1500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58.84,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928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36.4。

②87年2月17日:上開人頭帳戶王紅桃、廖嘉宏、廖嘉玲

、楊雅婷、曾玫鈺、陳沛玲、林淑君、林淑敏、林美麗、饒壽財、謝淑美等人共計成交買進2284張,占當日總成交量(3448張)百分之66.24,張銓堂、林世茂、李志英、林雪慧、吳佳芳、林明村、蘇林琴、張進益、王福基、甲○○、陳沛玲、王玉蘭、吳秀琴等人共計成交賣出2499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72.47,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1944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56.37。

③87年2月21日:上開人頭帳戶王國銓、呂棟樑、馬宏源

、林美蘭、王紅桃、吳宗雲、王翠華、王麗君、李志英、李明怡、戴錦雪、陳沛玲、王玉蘭、陳錫川、張淑如、許玉佩、吳昆連、林美麗、傅金春、蘇世成等人共計成交買進5260張,占當日總成交量(9944張)百分之52.89,蘇春成、林美蘭、梁正瑩、吳宗雲、溫秀月、D○○、林裕傑、徐蘭萍、吳宗麗、戴錦雪、陳錫川、許玉佩、許玉玲、吳昆連、李文進、林美麗、沈佳蓉等人名義共計成交賣出5885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59.18,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3374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33.93。

④87年3月4日:上開人頭帳戶崔春容、吳文明、呂棟樑、

王錦彪、馬宏源、譚奇台、崔紹成、呂李阿選、李春續、梁正瑩、呂妮真、吳宗雲、王麗君、李志英、林麗芬、蔡張李、陳宏閣、林明村、蘇林琴、林玉蘭、李建興、張進益、黃淑玲、汪美玲、吳由、林有福、徐登賢、林裕傑、蔡應菜、謝美玲、廖嘉玲、徐蘭容、連素香、曾玫鈺、林佩君、方桂花、劉啟興、黃桂芝、張淑如、陳游勸、陳奕星、林吳阿敬、王秋霞、林淑君、林淑敏、李彰勳、高慧真、黃麗文、陳兩全、李文進、陳怡靜、陳怡燕、傅金春、黃惠蘭、饒壽財、呂相、李政賢、蘇世成等人共計成交買進19682張,占當日總成交量(33426張)百分之58.88,王國銓、張銓堂、陳宏任、崔林秋菊、梁正瑩、何莉葳、吳宗雲、王翠華、王麗君、王文玲、林麗芬、黃淑琴、林雪慧、蔡張李、林惠玲、溫秀月、李建興、張進益、曾艷雲、汪美玲、廖竹雄、吳由、楊文德、徐國鈞、吳鍾賢、廖嘉宏、陳雲霞、謝美玲、廖嘉玲、徐蘭容、吳宗麗、張瑞、王玉蘭、陳錫川、張淑如、許玉佩、許玉玲、曾文瑞、邱清名、陳游勸、陳奕星、吳秀琴、高慧真、黃麗文、陳兩全、陳怡燕、沈佳蓉、黃惠蘭、李政賢、蘇世成、呂麗卿等人共計成交賣出16829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50.34,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10344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30.94。

⑤87年3月6日:上開人頭帳戶王國銓、陳宏任、崔林秋菊

、梁正瑩、何莉葳、王翠華、王麗君、王文玲、林麗芬、李明怡、王福基、吳由、徐國鈞、夏錦郎、廖嘉宏、陳雲霞、廖嘉玲、徐蘭容、吳宗麗、劉啟興、王玉蘭、陳錫川、許玉佩、許玉玲、曾文瑞、邱清名、黃秋田、陳奕星、陳素真、李彰勳、黃麗文、陳兩全、陳莊美鐘、陳怡靜、陳怡燕、沈佳蓉、饒壽財、廖信全、蘇世成、賴蔡瑟等人共計成交買進12247張,占當日總成交量(23909張)百分之51.22,大業工業公司、施承宏、王錦彪、陳宏任、吳宗雲、李明怡、王福基、曾艷雲、李貞賢、夏錦郎、楊慶威、游滿、余尤寶連、廖嘉玲、徐蘭容、王鳳嬌、王玉蘭、郭美芬、許玉玲、陳奕星、黃麗文、陳兩全、陳莊美鐘、陳怡燕、沈佳蓉、饒壽財、溫雅卿、呂相、賴蔡瑟等人共計成交賣出12870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53.82,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7736張,占當日總成交量32.35。

⑥87年5月11日:上開人頭帳戶何莉葳、蔡馥穗、王文玲

、陳正國、李建興、李美慧、李陳早智、戴錦雪、甲○○、王鳳嬌、王玉蘭、許玉佩、H○○、蘇世成等人共計成交買進2306張,占當日總成交量(3895張)百分之

59.2,鄭林愛玲、王文玲、李建興、E○○、楊文德、張顧懷、徐登賢、U○○、王鳳嬌、許玉佩、李彰勳、李文進、賴順昌、賴蔡瑟等人共計成交賣出2231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57.27,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1250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32.09。

⑦87年5月18日:上開人頭帳戶蔡天生、蔡廣達、陳宏任

、王紅桃、蔡馥穗、費世蘭、陳正國、高銘錄、徐蘭芷、陳沛玲、羅月梅、許玉佩、沈佳蓉、莊愛嬌、陳麗環等人共計成交買進2395張,占當日總成交量(4261張)百分之56.2,馬宏源、林世茂、王紅桃、梁正瑩、王麗君、李明怡、林雪慧、陳正國、吳由、徐國鈞、吳宗麗、陳沛玲、林陳彩霞、黃惠雪等人共計成交賣出2250張,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1169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27.43。

⑧87年5月19日:上開人頭帳戶蔡廣達、吳盛文、王錦彪

、蔡泓澤、李春續、梁正瑩、李明怡、吳佳芳、曾艷雲、呂朝和、楊文德、陳秀蘭、楊雅婷、甲○○、陳沛玲、傅金春、游文瑞、賴順昌、楊敏華等人共計成交買進4599張,占當日總成交量(7350張)百分之62.56,吳盛文、王錦彪、馬宏源、梁正瑩、王麗君、李志英、陳正國、曾艷雲、李貞賢、李美慧、楊文德、徐蘭容、戴錦雪、甲○○、陳沛玲、游小芳、王玉蘭、林陳彩霞、林淑君、林淑敏、葉麗卿、呂守禮、蘇世成、洪嘉俊等人共計成交賣出4106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55.85,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2616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35.58。

⑨87年5月20日:上開人頭帳戶八德行企業公司、蔡廣達

、吳盛文、王錦彪、洪秋良、陳宏任、馬宏源、林世茂、吳邱秋梅、王紅桃、梁正瑩、何莉葳、吳宗雲、王麗君、李志英、鄭守英、林雪慧、林雪貞、蔡張李、何陳好、林惠玲、陳正國、蘇林琴、許訓熊、曾艷雲、李貞賢、李美慧、黃淑玲、吳由、楊文德、D○○、徐國鈞、吳鍾賢、陳秀蘭、陳雲霞、謝美玲、蔡翠淑、陳慧鈴、徐蘭容、吳宗麗、吳念祖、江秀碧、楊雅婷、戴錦雪、連素香、甲○○、李慶榮、張瑞、王鳳嬌、游小芳、王玉蘭、陳錫川、許玉玲、梁淑如、吳昆連、林陳彩霞、林淑敏、吳秀琴、李彰勳、韋淑靜、李文進、陳怡靜、陳怡燕、林美麗、李秀芳、葉麗卿、郭有煌、呂守禮、蘇世成、賴蔡瑟等人共計成交買進19307張,占當日總成交量(31483張)百分之61.32,吳盛文、王錦彪、洪秋良、陳宏任、吳邱秋梅、王紅桃、梁正瑩、何莉葳、吳宗雲、王文玲、劉淑芬、鄭守英、黃秀玲、李明怡、吳佳芳、蔡張李、林惠玲、林明村、李建興、張進益、許訓熊、曾艷雲、李美慧、陳盧淑貞、黃淑玲、吳由、楊文德、D○○、林有福、徐國鈞、吳鍾賢、廖嘉宏、陳雲霞、許玉、謝美玲、蔡翠淑、陳慧鈴、廖嘉玲、徐蘭容、吳宗麗、吳念祖、楊雅婷、戴錦雪、連素香、方桂花、甲○○、李慶榮、劉啟興、王鳳嬌、王玉蘭、羅月梅、陳錫川、許玉佩、許玉玲、梁淑如、吳昆連、林淑君、李彰勳、李文進、陳怡靜、陳怡燕、林美麗、沈佳蓉、傅金春、陳志光、游文瑞、饒壽財、陳麗環、賴順昌、蘇世成、賴蔡瑟等人共計成交賣出19729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62.66,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13127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41.69。⑩87年5月22日:上開人頭帳戶八德行企業公司、李文和

、吳盛文、費世偉、王錦彪、洪秋良、林文隆、余日華、林美蘭、詹寶猜、梁正瑩、王文玲、吳佳芳、何碧娥、陳正國、呂朝和、莊淵博、徐黛蒂、詹進壽、林有福、吳鍾賢、陳雲霞、廖嘉玲、徐蘭容、吳宗麗、楊雅婷、戴錦雪、連素香、甲○○、陳沛玲、陳淑芬、王鳳嬌、王玉蘭、陳錫川、許玉佩、許玉玲、吳昆連、李彰勳、韋淑靜、陳怡靜、陳怡燕、陳志光、游文瑞、葉麗卿、黃惠雪、洪嘉俊等人,共計成交買進11260張,占當日總成交量(21346張)百分之52.74,八德行企業公司、大業綜合公司、吳盛文、洪秋良、余日華、林美蘭、梁正瑩、劉淑芬、李志英、黃秀玲、吳佳芳、李貞賢、張友梅、莊淵博、陳盧淑貞、徐黛蒂、汪美玲、吳鍾賢、陳秀蘭、陳雲霞、陳慧鈴、廖嘉玲、徐蘭容、吳宗麗、連素香、陳沛玲、李慶榮、劉啟興、王鳳嬌、羅月梅、陳錫川、許玉佩、韋淑靜、黃麗文、陳怡燕、傅金春、李容嬌、李秀芳、葉麗卿、賴順昌、呂守禮、蘇世成、王麗琴等人共計成交賣出10833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50.74,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6497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30.43。

⑪87年5月25日:上開人頭帳戶施承宏、蘇春成、吳盛文

、洪秋良、陳宏任、馬宏源、林美蘭、呂李阿選、梁正瑩、吳宗雲、王麗君、王文玲、劉淑芬、李志英、鄭守英、林麗芬、黃秀玲、吳佳芳、蔡張李、林玉蘭、張友梅、陳盧淑貞、廖竹雄、楊文德、楊慶威、廖嘉宏、游滿、廖嘉玲、徐蘭芷、方桂花、甲○○、陳沛玲、李慶榮、劉啟興、王鳳嬌、羅月梅、陳錫川、許玉佩、陳奕星、林淑敏、陳元全、陳麗蘭、陳怡靜、林美麗、游文瑞、呂守禮、王麗琴等人共計成交買進13303張,占當日總成交量(21231張)百分之62.65,李文和、蘇春成、吳盛文、洪秋良、馬宏源、林美蘭、李春續、梁正瑩、吳宗雲、王麗君、王文玲、鄭守英、林麗芬、蔡張李、林玉蘭、王福基、黃淑玲、徐黛蒂、楊文德、D○○、徐國鈞、李陳早智、陳慧鈴、廖嘉玲、徐蘭容、連素香、方桂花、甲○○、陳沛玲、王鳳嬌、陳錫川、許玉佩、吳昆連、李文進、陳莊美鐘、沈佳蓉、陳志光、莊愛嬌、葉麗卿、呂金益、呂麗卿等人共計成交賣出1114

4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52.48,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7761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36.55。

⑫87年6月19日:上開人頭帳戶崔春榮、梁正瑩、王翠華

、王文玲、李建興、吳由、楊文德、吳鍾賢、廖嘉宏、戴錦雪、簡宗賢、甲○○、王玉蘭等人共計成交買進1645張,占當日總成交量(2589張)百分之63.52,崔春榮、王錦彪、陳宏任、李志英、吳由、甲○○、王玉蘭、許玉玲等人共計成交賣出1730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66.8,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1102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42.55。

⑬87年6月22日:上開人頭帳戶王錦彪、李志英、林雪慧

、汪美玲、林有福、吳鍾賢、甲○○、王玉蘭、林淑君等人共計成交買進1689張,占當日總成交量(2120張)百分之79.66,張芳菲、林雪慧、張進益、吳鍾賢、甲○○、林淑君、李彰勳等人共計成交賣出1561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73.63,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126

9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59.85。⑭87年6月24日:上開人頭帳戶李春續、費世芝、張進益

、羅延守、甲○○、李彰勳、陳怡燕、Q○○、P○○○等人共計成交買進1517張,占當日總成交量(1833張)百分之82.75,張進益、羅延守、李彰勳、蘇世成等人共計成交賣出962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52.47,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872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47.56。

⑮87年6月25日:上開人頭帳戶王紅桃、鄭守英、黃秀玲

、林雪慧、蔡張李、吳由、陳雲霞、許玉、甲○○、李慶榮、李慶忠、王鳳嬌、李蔡柳、許玉玲、陳奕星、林淑君、黃立群、游文瑞等人共計成交買進4167張,占當日總成交量(7191張)百分之57.94,林文隆、王紅桃、劉淑芬、蔡張李、陳正國、吳由、林有福、吳鍾賢、許玉、蔡翠淑、吳宗麗、甲○○、陳沛玲、楊素枝、邱清名、游文瑞、葉麗卿等人共計成交賣出4496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62.52,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279

7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38.89。⑯87年6月26日:上開人頭帳戶黃重仁、譚奇台、王翠華

、馬家祥、楊文德、夏錦郎、吳鍾賢、徐蘭萍、吳宗麗、陳沛玲、王玉蘭、羅月梅、王玉琛、陳元全、李文進等人共計成交買進2997張,占當日總成交量(3795張)百分之78.97,陳宏任、梁正瑩、鄭守英、吳佳芳、D○○、夏錦郎、徐蘭萍、徐蘭容、羅月梅、陳兩全等人共計成交賣出2800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73.78,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2227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58.68。

⑰87年7月3日:上開人頭帳戶王紅桃、梁正瑩、吳佳芳、

D○○、吳鍾賢、江菱、甲○○、陳淑芬等人共計成交買進1704張,占當日總成交量(2115張)百分之80.56,費世偉、王錦彪、王紅桃、王志溢、吳鍾賢、甲○○、陳游勸等人共計成交賣出1371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64.82,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1117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52.81。

⑱87年7月9日:上開人頭帳戶吳文明、李春續、王文玲、

鄭守英、王慧康、李建興、曾艷雲、李貞賢、呂朝和、楊文德、吳鍾賢、李陳早智、楊雅婷、甲○○、萬成瑜、李彰勳、陳兩全、呂麗華等人共計成交買進3693張,占當日總成交量(5459張)百分之67.64,吳文明、王錦彪、王紅桃、呂李阿選、王慧康、張進益、李美慧、吳鍾賢、徐蘭容、吳宗麗、甲○○、王玉蘭、陳怡燕等人共計成交賣出2826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51.76,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1730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31.69。

⑲87年7月10日:上開人頭帳戶林世茂、梁正瑩、呂朝和

、林有福、廖嘉玲、徐蘭芷、陳代美、陳淑芬、陳淑真、游崙朋等人共計成交買進2321張,占當日總成交量(4430張)百分之52.39,金村投資公司、陳宏任、林世茂、林雪慧、呂朝和、廖嘉玲、林淑君、林淑敏等法人及自然人共計成交賣出2970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

67.04,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1526張,占當日總成量百分之34.44。

⑳87年7月16日:上開人頭帳戶王錦彪、林文隆、陳宏任

、呂李阿選、劉淑芬、吳佳芳、王慧康、陳正國、楊文德、D○○、蔡翠淑、江菱、徐蘭萍、徐蘭容、李慶忠、陳怡燕、沈佳蓉、陳志光、呂相、呂麗華等人共計成交買進4355張,占當日總成交量(7056張)百分之61.

71 ,梁正瑩、王文玲、王慧康、黃淑玲、楊文德、李陳早智、江菱、徐蘭容、陳代美、李慶榮、李彩娥、王玉蘭、呂守禮等人共計成交賣出4199張,占總成交量百分之59.5,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3020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42.79。

㉑87年7月17日:上開人頭帳戶梁正瑩、王慧康、王志溢

、吳鍾賢、江菱、徐蘭萍、徐蘭容、陳淑芬、陳淑真、許玉玲、陳游勸、林淑君、林淑敏、游文瑞、呂相等人共計成交買進3343張,占當日總成交量(5434張)百分之61.52,費世偉、林世茂、梁正瑩、費世蘭、費世芝、林雪慧、林雪貞、王慧康、林有福、徐蘭萍、徐蘭容、陳沛玲、許玉玲、游文瑞、呂相、壬○○共計成交賣出2826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52,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2446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45.01。

㉒87年7月18日:上開人頭帳戶呂李阿選、王文玲、吳佳

芳、李美慧、黃淑玲、楊文德、陳慧鈴、陳代美、李慶榮、李彩娥、王玉蘭、呂相、陳紀雲月等人共計成交買進2432張,占當日總成交量(4339張)百分之56.04,王錦彪、林文隆、蔡泓澤、呂李阿選、李志英、蔡張李、王慧康、李貞賢、許玉、徐蘭容、陳代美、呂相等人共計成交賣出2648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61.02,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1578張,占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36.36。

㉓87年9月18日:上開人頭帳戶李文和、吳文明、王錦彪

、屠慈恕、王麗君、王文玲、劉淑芬、周子文、李志英、李貞賢、陳啟斌、楊文德、鄭李美、黃秋萍、江菱、徐蘭萍、黃桂芝、吳孟義、陳志傑、吳昆連、林吳阿敬、王秋霞、王國駿、王玉琛、陳麗環等人共計成交買進3822張,占當日總成交量(6500張)百分之58.79,呂棟樑、何莉葳、王文玲、李建興、曾艷雲、李美慧、陳盧淑貞、吳由、楊文德、林裕傑、方桂花、游小芳、王玉蘭、陳復炎、游崙朋、林吳阿敬等人共計成交賣出3600張,占總成交量百分之55.38,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2674張,占總成交量百分之41.13。

⒉又其等自同年1月3日至11月19日等240個營業日期間,

對於宏福建設公司股票先後共計買進約73萬1074張(起訴書誤載72萬7685張),賣出67萬8123張(起訴書誤載67萬6124張),買進數量占該股票市場總成交量(196萬6457張)達百分之37.17,賣出數量占該股票市場總成交量達百分之34.48,並有高達215個營業日有相對成交之情事,相對成交總數量達29萬477張(起訴書誤載28萬9499張),占該期間宏福建設公司股票總成交量達百分之14.77,其等以前述手法,共同在集中交易市場操縱影響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

四、侵占宏福建設公司資金部分:

(一)L○○係宏福機構關係企業之實際負責人,負責各關係企業之業務經營及決策,c○○係宏福機構關係企業之總稽核,負責綜理關係企業資金調度事宜,並於86年10月至87年11月擔任宏福建設公司之副總經理,G○○於前揭時間係擔任宏福建設公司副總經理,並於87年1 月31日前暫代總經理一職,c○○、G○○均為宏福建設公司之經理人,其2人與L○○均為從事業務之人,亦為商業會計法上所稱之商業負責人;V○○於前揭時間係擔任宏福建設公司與台力、財福營造公司財務處長,為從事業務之人,亦為商業會計法上所稱之經辦會計人員,I○○係重慶投資公司之財務主管。

(二)L○○、c○○、G○○、V○○等人自86年10月30日起至87年11月6日止,分別利用擔任上開職務之機會,與重慶投資公司財務主管I○○共同基於意圖為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L○○授意G○○以宏福建設公司名義向金融機構貸款,並授意c○○指示V○○、I○○將貸得之部分款項以虛偽不實之「同業往來」借貸名義,將宏福建設公司所貸得存入萬泰銀行建成分行帳戶內(帳號:00-0000000號)之款項轉入宏福機構關係企業轄下之台力、財福營造公司銀行帳戶,金額合計各為10億970萬3670元(87年底結算尚欠8億6713萬元)、3億8000萬元,其等於填製宏福建設公司之轉帳傳票及明細分類帳冊時,將該支出科目不實記載為「其他應收款」,以掩飾其等侵占之行為,上開資金於轉入台力、財福營造公司之銀行帳戶後,其等再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於該兩家公司之轉帳傳票及帳冊上,以「股東往來」、「還股東」之名義,轉入N○○、申○○、天○○設於萬泰銀行建成分行、誠泰銀行城內分行之人頭帳戶,旋即轉入費世芝、林張玉緞、高彥勳、葉川銘、李信成、崔林秋菊、蔡廣達、林泉源、馬忠芳、費靜如、呂麗卿、邱子玉、葉純綢、胡芳莉、陳建宏、梁正瑩、鄒志勝、張進益、萬成瑜、嚴莊、王寶英、張玉枝、陳月李、游崙朋、溫國俊、許盧惠華、H○○、P○○○、M○○、陳書怡、子○○、e○○、壬○○、F○○、Q○○、c○○、G○○、U○○、未○○、酉○○、戊○○、亥○○、D○○、陳國興、陳秀治、林昀樂、大業電梯公司、金村投資公司、昭明投資公司、重慶投資公司、宜群投資公司、自立晚報社、安泰證券金融公司等人頭帳戶,輾轉作為償還利息、保證金或交割股款之用,據以連續侵占挪用業務上所持有宏福建設公司之資金。茲分述如下:

⒈宏福建設公司轉入台力營造公司帳戶之款項:

①於86年10月30日,由宏福建設公司轉帳2305萬元至台力營造公司帳戶,償還非宏福建設公司之銀行債務。。

②於86年11月10日,由宏福建設公司轉帳5100萬元至台力

營造公司帳戶,該帳戶隨即於同日轉帳5100萬元至N○○帳戶,N○○帳戶於同日轉帳4100萬元至子○○帳戶,將款項挪供他用。

③於86年12月1日,由宏福建設公司轉帳3800萬元至台力

營造公司帳戶,用以償還非宏福建設公司之銀行借款、利息。

④於87年1月6日,由宏福建設公司轉帳8592萬5670元至台

力營造公司帳戶,該帳戶旋即將轉出3921萬元至N○○帳戶,其餘款項則用以償還非宏福建設公司之借款。

⑤於87年2月5日,由宏福建設公司轉帳2310萬元至台力營

造公司帳戶,該帳戶旋即轉帳1723萬元至N○○帳戶,再輾轉匯入子○○帳戶,用以交割股款。

⑥於87年2月6日,由宏福建設公司轉帳1335萬8000元至台

力營造公司帳戶,該帳戶旋即轉帳843萬3263元至安泰證券金融公司,用以交割股款。

⑦於87年2月16日,由宏福建設公司轉帳3900萬元至台力營造公司帳戶用以償還非宏福建設公司之借款。

⑧於87年4月17日,由宏福建設公司轉帳1億5000萬元至台

力營造公司帳戶,該帳戶於同日轉帳1億5000萬元至N○○帳戶,再透過天○○、壬○○、F○○、Q○○等人帳戶,輾轉匯入安泰證券金融公司,用以交割股款。⑨於87年5月4日,由宏福建設公司轉帳各4000萬元、1000

萬元至台力營造公司帳戶,該帳戶於同日轉帳5000萬元至N○○帳戶,N○○帳戶再於同日或翌日將款項匯入子○○、M○○、c○○、陳國興、D○○、亥○○、戊○○、G○○、林昀樂、陳書怡、A○○、e○○、未○○、H○○、U○○、自立晚報社、梁正瑩等人帳戶用以交割股款或償還非宏福建設公司之借款。

⑩於87年5月25日、6月1日,由宏福建設公司分別轉帳310

0萬元及1500萬元至台力營造公司帳戶,用以償還非宏福建設公司之銀行債務。

⑪於87年6月4日,由宏福建設公司轉帳1億元至台力營造

公司帳戶,該帳戶於同日轉帳1億元至N○○帳戶,N○○帳戶再於同日將款項匯入子○○、亥○○、M○○、Q○○、自立晚報社、呂麗卿、崔林秋菊、王寶英、黃任中、李信成等人帳戶,用以交割股款或償還非宏福建設公司之借款。

⑫於87年8月3日,由宏福建設公司轉帳2000萬元至台力營

造公司帳戶,該帳戶於同日轉帳2000萬元至申○○帳戶,申○○帳戶再於同日透過Q○○、M○○、天○○等人帳戶,輾轉匯入昭明、宜群投資公司、葉純綢、萬成瑜、李信成、胡芳莉等帳戶,用以交割股款或償還非宏福建設公司之借款。

⑬於87年8月5日,由宏福建設公司轉帳9000萬元至台力營

造公司帳戶,該帳戶旋於同日轉帳8200萬元至申○○帳戶,申○○帳戶再於同日輾轉匯入e○○、陳書怡、M○○、子○○、天○○、崔林秋菊、邱子玉等人帳戶,用以交割股款或償還非宏福建設公司之借款。

⑭於87年10月6日,由宏福建設公司轉帳5160萬元至台力

營造公司帳戶,該帳戶旋於同日轉帳4000萬元至申○○帳戶,再於同日轉入M○○、D○○、天○○等人帳戶,並輾轉匯入陳月李、呂麗卿、陳建宏、郭張月嬌、游崙朋、葉純綢、費世芝等人帳戶,用以交割股款或償還非宏福建設公司之借款。

⑮於87年10月9日,由宏福建設公司轉帳2100萬元至台力

營造公司帳戶,該帳戶旋於同日分別轉帳1990萬元、30萬元至申○○、e○○帳戶,再透過子○○帳戶轉入N○○帳戶,用以償還非宏福建設公司之銀行借款。

⑯於87年10月15日,由宏福建設公司轉帳5367萬元至台力

營造公司帳戶,該帳戶於同日轉帳3000萬元至申○○帳戶,再輾轉匯入陳書怡、天○○、e○○等人帳戶,將款項挪供他用。

⑰於87年10月19日,由宏福建設公司轉帳800萬元至台力

營造公司帳戶,該帳戶於同日轉帳800萬元至e○○、天○○等人帳戶,再輾轉匯入大業電梯公司、梁正瑩、邱子玲、溫國俊、費世芝等帳戶用以償還非宏福建設公司之借款。

⑱於87年10月20日,由宏福建設公司轉帳3000萬元至台力

營造公司帳戶,該帳戶於同日轉帳1000萬元至申○○帳戶,再輾轉匯入庚○○、天○○、M○○、e○○、Q○○等人帳戶,用以交割股款。

⑲於87年10月23日,由宏福建設公司轉帳1600萬元至台力

營造公司帳戶,該帳戶於同日轉帳1600元至申○○帳戶,再於同日輾轉匯入M○○、e○○、天○○等人帳戶,天○○帳戶再於同日分別轉帳145萬3529元、757萬2570元至蔡廣達、M○○等人帳戶,用以交割股款或償還非宏福建設公司之借款。

⑳於87年10月27日,由宏福建設公司轉帳2000萬元至台力

營造公司帳戶,該帳戶於同日將款項轉入申○○帳戶,再匯至Q○○、子○○、陳書怡、H○○、癸○○、天○○等人帳戶,輾轉匯入昭明、宜群及金村投資公司等帳戶,用以交割股款。

㉑於87年10月31日,由宏福建設公司轉帳3000萬元至台力

營造公司帳戶,該帳戶於同日將款項轉入申○○帳戶,再匯至戊○○、天○○帳戶,並由天○○帳戶轉入高彥勳、費世芝、蔡廣達、溫國俊、林泉源、邱子玲等人帳戶,用以交割股款或償還非宏福建設公司之借款。

㉒於87年11月6日,由宏福建設公司轉帳5000萬元至台力

營造公司帳戶,該帳戶於同日將款項轉入申○○帳戶,再匯至天○○、D○○帳戶,並輾轉匯入N○○、P○○○、溫國俊、H○○、陳月李等人帳戶,用以交割股款或償還非宏福建設公司之借款。

㉓總計挪用宏福建設公司款項為10億970萬3670元,惟其

等為避免挪用款項之情事遭發覺,曾陸續還款,於87年底結算尚欠8億6713萬6750元。

⒉宏福建設公司轉入財福營造公司之款項:

①於87年6月9日,由宏福建設公司轉帳1億元至財福建設

公司帳戶,該帳戶於同日轉入天○○帳戶1億元,再匯至D○○、亥○○、Q○○等人帳戶,輾轉匯至胡芳莉、許盧惠華、蔡廣達、馬忠芳、林張玉緞、王寶英、葉川銘、林泉源、高彥勳、陳建宏、葉純綢、張進益、李信成、梁正瑩、張玉枝等人帳戶用以償還非宏福建設公司之借款。

②於87年6月10日,由宏福建設公司轉帳5000萬元至財福

營造公司帳戶,於同日轉入天○○帳戶後,再匯至費世芝、鄒志勝、葉純綢、呂麗卿、李信成、嚴莊、費靜如等人帳戶用以償還非宏福建設公司之借款。

③於87年6月15日,由宏福建設公司轉帳5000萬元至財福

營造公司帳戶,該帳戶於同日轉入天○○帳戶後,再匯至大業電梯公司、子○○、P○○○、H○○、Q○○等人帳戶,用以交割股款。

④於87年6月29日,由宏福建設公司轉帳6000萬元至財福

營造公司帳戶,該帳戶於同日轉入天○○帳戶6000萬元,再匯至M○○、子○○、林泉源、蔡廣達、高彥勳、胡芳莉、呂麗卿、梁正瑩等人帳戶,用以交割股款或償還非宏福建設公司之借款。

⑤於87年7月3日,由宏福建設公司轉帳5000萬元至財福營

造公司帳戶,該帳戶於同日轉入天○○帳戶後,再匯至F○○、M○○、陳書怡、子○○、大業電梯公司等帳戶,用以交割股款。

⑥於87年7月13日,由宏福建設公司轉帳2000萬元至財福

營造公司帳戶,該帳戶於同日轉入天○○帳戶後,再匯至呂麗卿、李信成、崔林秋菊、陳建宏、萬成瑜、胡芳莉等人帳戶用以償還非宏福建設公司之借款。

⑦於87年7月31日,由宏福建設公司轉帳5000萬元至財福

營造公司帳戶,該帳戶於同日轉入天○○帳戶後,再匯至陳書怡、M○○、子○○、崔林秋菊、許盧惠華、蔡廣達、胡芳莉、高彥勳、黃任中等人帳戶,用以交割股款或償還非宏福建設公司之借款。

⑧總計挪用宏福建設公司款項為3億8000萬元(宏福建設

公司之同業往來明細雖記載財福營造公司於87年底結算尚欠3億8910萬元,然依現存卷證資料尚不足證明其中差額910萬元,係未依宏福建設公司所定借款程序而挪用)。

⒊其中申○○設於萬泰銀行建成分行之人頭帳戶(帳號:

00-00000000號),於87年12月30日結算,積欠台力營造公司2億1394萬6383元未還,c○○乃以申○○名義,簽發付款人為誠泰銀行城內分行,發票日分別為88年10月31日、11月6日、11月10日、12月28日,面額分別為3000萬元、5000萬元、1億2480萬3583元、914萬2800元之支票4紙,墊還台力營造公司,惟迄未兌現;天○○設於萬泰銀行建成分行之人頭帳戶(帳號:00-0000000號),於87年12月31日結算,積欠財福營造公司2億1402萬1000元未還。

(三)嗣宏福建設公司於87年底結算,其等以「同業往來」名義轉入台力營造公司帳戶,侵占所得款項總計10億970萬3670元,其間雖有陸續返還侵占款項,惟尚欠8億6713萬6750元;而轉入財福營造公司帳戶,侵占所得款項總計3億8000萬元,並於87年度之財務報告,將台力營造公司、財福營造公司之未還款項全數提列備抵呆帳(台力營造公司提列10億2964萬4000元,財福營造公司提列3億8910萬元),致生損害於宏福建設公司及全體股東之利益。

五、宏福建設公司86年度辦理增資不實部分:L○○為宏福建設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明知依證券交易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有價證券之發行,不得有虛偽或隱匿情事,竟於86年6、7月間指示辦理該公司現金增資時,於募集資金之公開說明書偽稱增資計畫用於償還大安銀行、中華開發工業銀行、中華商業銀行儲蓄部、中華商業銀行新生分行借款各6億元、5億元、2億5000萬元、5億元,合計18億5000萬元,每年可減少利息支出1億6245萬4000元(起訴書誤載為1億6200萬元),另計畫以37億元購置台北市信○○○區位於○○段3小段36之2、36之5、37之1、37之2地號等4筆營建用地,且與地主積極洽談中,雙方皆有成交意願,預計於86年第3季簽訂土地買賣合約,並於辦理過戶後支付購地款,所購營建用地經開發後,可為公司創造14億2025萬元營業淨利之效益等語,嗣於同年7月12日,宏福建設公司經核准辦理現金增資,投資人誤信前景看好,股價升漲可期而予出資認購,俟於同年7月底股款收足後,宏福建設公司雖依原計畫償還銀行借款18億5000萬元,惟迄至86年12月31日,該公司借款仍增加18億7353萬元,實際上並未達減少利息支出所產生之效益,並於增資不久,即以信義區土地議價未果為由,自行變更原增資計畫,分別於86年8、9月間及87年2月間,動用增資款總計20億1545萬元,向關係人E○○、陳蔡玉琴購買位於台中水源段、新莊榮富段之土地及向關係人陳林玉芬、N○○、M○○、酉○○購買土城大安寮段尚未經許可開發之山坡地(詳如事實所述),致生損害於宏福建設公司及全體投資人之利益。

六、將坐落台北縣土城市之土地高價售予宏福建設公司部分:L○○為宏福建設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係受宏福建設公司委託,為該公司處理事務之人,其於77年間以其妻陳林玉芬名義,與N○○、M○○合夥購入位於台北縣土城市○○○段石壁寮小段60之3、62、63、63之1、64、64之1、64之2、66、66之1、66之2、67、69、69之1、69之2、70、71、72、73、74、74之1、74之2、75之2、77、78、84之6地號等25筆土地(即事實所稱之土城土地),面積共計3萬零84.5坪,均為山坡地保育區,其中60之3地號土地暫未編定用地,62、6 3、64、66、66之1、67、69、69之1、69之2、70、71、

72 、73、74之1、74之2、75之2、77地號等17筆土地為農牧用地,上開18筆土地均借用有自耕能力之酉○○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其餘60之3、64之1、64之2、66之2、84之6地號等5筆土地為林業用地,74、78地號等2筆土地分別為丙種建築用地及水利用地,均登記為陳林玉芬與N○○、M○○共有,上開25筆土地原計畫申請開發為「南天母坡地住宅社區」,雖經內政部營建署審查核可開發,惟迄未取得台北縣政府之開發許可,詎L○○、N○○及M○○竟共同基於意圖損害宏福建設公司利益之犯意聯絡,明知上開25筆土地大部分經編定為農牧用地,囿於法令限制,宏福建設公司尚不能辦理移轉登記取得所有權,而宏福建設公司所委託之第一不動產鑑定中心及中華科技經濟鑑測中心所提供之每坪4萬元單價,屬於限定價格,係假設土地投資興建完成後作為住宅使用之合理土地價格,非指土地之現況價格,僅適用於投資決策參考,不適合作為土地買賣價格之參考依據,竟無視於上述不利因素,仍決定由宏福建設公司以每坪4萬元之高價購買上開25筆土地,價款合計高達12億338萬元,並於86年9月18日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其等復明知依不動產買賣契約之約定,簽約時應支付3億6000萬元,備齊產權移轉所需證件付4億8000萬元,尾款3億6338萬元則於完成產權登記時支付,且上開25筆土地如於1年內無法取得開發許可,雙方同意無條件取消買賣合約,其等並同意加計利息償還宏福建設公司已收取之土地款,然上開以酉○○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之18筆土地(價款合計8億5640萬元),迄未辦理移轉登記予宏福建設公司或其所指定之人,其等仍於86年10月22日利用宏福建設公司當年度現金增資款(詳如事實所述)將購地價款全數付清,L○○並授意宏福建設公司於87年8月13日召開南天母開發規劃案會議,決議通過將原合約展延,之後其等隨即於同年8月18日簽訂協議書,約定原合約繼續延用兩年而不予取消,致宏福建設公司無從依約取得退款及利息,而生損害於宏福建設公司之利益。

七、宏福人壽公司違法貸款予關係人部分:

(一)L○○於86年間擔任宏福人壽公司負責人,N○○自87年7月4日起,接任宏福人壽公司負責人,均係受宏福人壽公司委託,為該公司處理事務之人,其等明知財政部於85年1 月4日依保險法第146條之3第3項所發布之「保險業依保險法第146條之3第3 項所為之擔保放款應遵守事項」規定:「保險業依保險法第146條之3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3款,對其負責人或職員,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擔保放款,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如對同一放款對象之每筆或累計金額達1 億元或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1者,應經3分之2 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4分之3以上同意。前項擔保放款之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規定如左:㈠授信限額,指保險業依保險法第146條之3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3款,對其負責人或職員,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擔保放款,其中對同一法人之擔保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10;對同一自然人之擔保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2。㈡授信總餘額,指保險業依保險法第146條之3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3款,對其負責人或職員,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擔保放款,其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1.5 倍」,又L○○、N○○與陳林玉芬、陳林盡、M○○、P○○○、陳書怡及酉○○間,分別為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二親等以內之姻親關係,合計持有超過宏福建設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0,其2人先後擔任宏福人壽公司負責人,均明知與宏福建設公司有利害關係,而宏福人壽公司既為保險業者,對與其負責人有利害關係之宏福建設公司所為之擔保放款自應遵守上開法令規定,惟其等竟共同基於意圖為宏福建設公司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自87年5、6月間起,違背上述行政規定,而有違其等擔任宏福人壽公司負責人之任務,連續通過宏福建設公司或該公司以關係企業、親友、員工等人之名義,先後向宏福人壽公司設定擔保借款,所貸得之款項均供宏福建設公司週轉使用,然嗣後並未依約清償債務,致生損害於宏福人壽公司之利益。

(二)茲將宏福人壽公司各次核貸情形分述如下:⒈被告L○○明知宏福建設公司財務狀況不佳,仍於87年

5、6月間主持宏福人壽公司臨時董事會,決議通過准許宏福建設公司提供高企銀股票為擔保,借款1億元、1億元、4500萬元及5500萬元,其擔保放款總餘額已超過宏福人壽公司86年底業主權益百分之10(即1億9538萬1000元),致生損害於宏福人壽公司之利益。

⒉又N○○明知宏福建設公司股票已於87年11月19日暫停

交易,公司財務狀況惡化無力還款,竟意圖為宏福建設公司不法之利益,仍於87年12月25日主持臨時董事會,決議通過准許宏福建設公司提供在台北縣汐止市之成屋為擔保借款,形式上並以M○○、e○○、丙○○等人名義,各借款1億4867萬元、4500萬元、2390萬元,總計貸放金額高達2億1757萬元,已超過宏福人壽公司86年底業主權益百分之10(即1億9538萬1000元),其3人並於貸款核准後,向宏福人壽公司申請將貸款支票上所記載之禁止背書轉讓限制取消,使宏福建設公司得以將支票直接存入該公司於萬泰商業銀行建成分行開設之帳戶內兌現(帳號:000000000000號),致生損害於宏福人壽公司之利益。

⒊另L○○、N○○分別於下列時日擔任宏福人壽公司負

責人期間,明知各次借款均尚未償還本金之情形下,仍主持臨時董事會決議通過准許宏福建設公司形式上以I○○、庚○○、e○○、壬○○、立福建設公司、宜群投資公司、台力營造公司、財福營造公司、大業綜合公司、重慶國際公司等名義,向宏福人壽公司借款,放款總餘額達12億700萬元,已超過該公司86年底業主權益百分之10(即1億9538萬1000元),致生損害於宏福人壽公司之利益。茲將各次借款明細分述如下:

①86年7月3日借款1億3200萬元予重慶投資公司。

②86年10月3日貸款2500萬元予壬○○。

③86年10月3日貸款2600萬元予I○○。

④86年10月3日貸款2400萬元予庚○○。

⑤86年9月10日貸款2500萬元予e○○。

⑥86年9月10日貸款2500萬元予H○○。

⑦87年4月21日貸款2億元予大業綜合公司。

⑧87年5月11日貸款5500萬元予宜群投資公司。

⑨87年5月11日貸款1億5000萬元予財福營造公司。

⑩87年8月25日貸款1億9000萬元予台力營造公司。

⑪87年9月4日貸款1億5500萬元予台力營造公司。

⑫87年9月24日貸款2500萬元予宜群投資公司。

⑬87年11月6日貸款5000萬元予I○○。

⑭87年11月6日貸款5000萬元予庚○○。

⑮87年11月6日貸款5000萬元予e○○。

⑯87年12月31日貸款3000萬元予立福建設公司。

八、向宏福人壽公司員工詐取資金部分:

(一)L○○於86年間擔任宏福人壽公司董事長,N○○自87年7月4日起,接任宏福人壽公司董事長,因宏福機構關係企業所屬宏福建設公司、台力營造公司、重慶、昭明、金村、宜群投資公司、立福建設公司、大業綜合公司、雙福建設公司、大業電梯公司及自立晚報等公司,於87年間先後向金融機構貸款高達200餘億元,急須資金週轉,其2人明知經相關人持向銀行質押借款之宏福證券、宏福票券公司股票佔股東持股總數高達8成以上,足以影響宏福人壽公司員工認股之意願,且宏福證券、宏福票券公司實際上並無釋股供宏福人壽公司員工認購之意願,其2人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於87年6月間起,以宏福證券公司、宏福票券公司即將正式上櫃,須分散股權為由,隱瞞該2家公司實際上大多數股票已提供質押及財務日趨惡化之事實,陸續向宏福人壽公司之員工(詳如附表3)佯稱:宏福證券、宏福票券2家公司之未來前景可期,將於半年或1年內正式上櫃,市場股價優於每股淨值,即使有人願以高價向其認購,其亦不願出售云云,並表示願以每股12元、20元之價格,供員工認購宏福票券、宏福證券公司股票,員工申購上開2家公司股票,由總管理處統一保管至該股票上櫃掛牌滿6個月發放,中途如有離職,由總管理處原價收回股票,並可為員工代洽銀行辦理消費信用貸款以繳納股款,使上開員工以為榮景可期,因而陷於錯誤,分別向中華商業銀行及華僑商業銀行辦理個人消費信用貸款,借款總額達5億4540萬2000元(起訴書誤載為5億4362萬元),或以現金繳至宏福人壽公司所指定之萬泰商業銀行建成分行帳戶(戶名:張鼎和、帳號:000000000000號),總額達2774萬8000元,以供認購上開2家公司股票,惟俟銀行核撥款項後,L○○、N○○即授意將銀行貸款轉入P○○○、陳秀治(起訴書贅載M○○)等人帳戶,另授意將張鼎和帳戶內所收取員工繳納之股金,轉入庚○○、酉○○、黃淑幼等人帳戶,以供宏福機構關係企業資金週轉之用,惟上開員工僅領取「宏福機構總管理處」名義製作之股票委託保管憑證,實際上並未取得股票。嗣因宏福機構關係企業資金缺口無法彌補,上開2家公司財務嚴重虧損,宏福票券公司於88年5月25日召開股東常會,決議通過減資百分之95,宏福人壽公司於同年月31日以(88)宏壽管字第028號通知已繳納現金之員工領取認購股票,並要求以貸款認購者,須繳清貸款後始得領取股票,上開員工始知悉受騙。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財政部移送暨附表3所列傅正復等127人訴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新修正刑事訴訟法係於92年1月14日經總統公布,並於同年9月1日施行,而同日公布施行之新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7條之3規定:「中華民國92年1月14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又依該施行法第7條之2規定,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65條係自92年9月1日施行,故在此之前,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調查局、偵查中所為供述筆錄之證據能力,仍應適用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而修正前刑事訴訟法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調查局、偵查中之證述所作成之筆錄,並無不得作為證據之限制。本案係於90年8月1日提起公訴繫屬於本院,有卷附本院送審收案戳章可稽(見本院卷第1冊第1頁),是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及證人於調查及偵查中所為之供述,既係在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揆諸前揭規定,其效力不受新修正刑事訴訟法之影響(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203號判決參照),自應認有其證據能力。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92年9月1日施行之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認定被告犯罪之相關非供述證據,均無違反法定程序而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自有證據能力,又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起訴後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包括書面陳述),除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分別依同法第159條之4第1款、第2款規定,有證據能力外,其餘之傳聞證據,當事人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爰逕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例外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事實認定方面:

一、關於宏福機構關係企業部分:按「所稱關係企業,指獨立存在而相互間具有下列關係之企業: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相互投資之公司」;又「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公司與他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公司法第369條之1及第369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G○○於調查局自承:我於79年間到宏福證券公司擔任總經理,於91年間至宏福建設公司,並於公司上市後擔任副總經理,於85年8月間因總經理乙○○離職,我暫代總經理職務至87年1月止,87年2月繼續擔任副總經理職務,於87年12月間離職,宏福機構關係企業包括宏福建設、宏福票券、宏福證券、宏福人壽公司、台力、財福營造公司、重慶、昭明、金村、宜群投資公司、大業綜合、大業電梯及自立晚報社等公司等語(見調查局編號③卷第94頁),又依卷附宏福機構投資明細表所示(見調查局附件第82頁),其上載明宏福機構包括宏福建設公司、大業綜合公司、宏福人壽公司、宏福證券公司、宏福票券公司、重慶投資公司、昭明投資公司、金村投資公司、宜群投資公司、大業電梯公司、台力營造公司、財福營造公司、立福營造公司、立福建設公司、雙福建設公司、晉福建設公司、佑祥建設公司、有財公司、宏福育樂公司及自立晚報社等公司,且上開公司間係相互交叉持股,主要股東大致相同,多為被告L○○、M○○、N○○之親屬或員工擔任乙節,亦有卷附宏福建設公司股票庫存明細表、宏福人壽、宏福證券、大業綜合、大業電梯、宏福票券、佑祥建設、有財公司、重慶、昭明投資公司、立福營造、立福建設、晉福建設、自立晚報社、宏福育樂等公司股票明細表、宏福票券公司增資股票配股及所得稅款及宏福建設公司股東明細表等件在卷可稽(見調查局附件第1至28、47至83頁),顯然上開公司係相互投資或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揆諸前開規定,堪認上開公司均屬宏福機構關係企業轄下之公司無訛。

二、被告L○○、N○○被訴將坐落台北縣樹林市土地高價售予宏福建設公司有罪部分(即事實欄):

(一)訊據被告L○○、N○○均矢口否認有何背信之犯行,被告L○○辯稱:當初購買樹林土地是我私人的投資,因為這土地有高獲利可以興建房子,是仲介人宙○○告訴我有財公司要買土地,我才知道N○○、B○○、U○○等人成立有財公司,我不知道他們成立公司的目的,樹林土地地主間產權訴訟拖到81年才解決,依法院判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因我母親告訴我N○○想自己創業,要我給他機會,我才將樹林土地低價賣給他,有財公司負責人U○○、N○○都有同意這個價格,我本來想以每坪43萬元出售,後來U○○或N○○以較低價格談成,有財公司有依契約給付價金,我不清楚資金來源,U○○親口告訴我,說N○○親自拜託我母親將土地賣給有財公司,關於購地資金流向情形我不清楚,當時我個人的資金調度是由我太太及她的會計在處理的云云;被告N○○辯稱:我與U○○、B○○共同成立有財公司,成立這間公司的目的是要規劃蓋房子、買賣土地,除我與U○○、B○○外,還有陳洪琪、張國亮一起集資,錢是他們自己出的,我出6、7百萬,另外股東吳翁秀霞與李素碧是我出的錢,張李英是自己出的錢,有財公司開會的地點在U○○家,登記地址也是在他家,有財公司的財務是由當時的負責人負責,樹林土地買進來後有規劃興建大樓,買樹林土地的資金,除公司自有資金外,還有汐止土地賺到的幾千萬,及向股東、L○○、陳國興調錢,調多少不記得了,並向銀行借款,有提供樹林土地作抵押,樹林土地是有財公司董事會共同同意賣給宏建,賣多少錢是有財公司董事會依照鑑價報告,鑑價公司是宏福建設公司自己找的,買進、賣出價格不一樣,是透過我母親去要求L○○賣給我創業,有財公司決策大家都會開會討論,任何決議都會討論,樹林土地賣給宏福建設公司是大家同意的,我找仲介去找土地,仲介告訴我樹林有塊土地是L○○的,他本來不同意賣,有財公司買進樹林土地是為了蓋房子,因為宏福建設公司的鑑價結果較低,所以賠錢賣出,樹林土地的公告現值從77年到82年調整6倍,可見有財公司賣給宏福建設公司沒有買賣價格過高的情形云云。

(二)經查:⒈被告L○○於77年間擔任宏福建設公司副董事長,於78

年5月21日起至79年2月20日止,擔任該公司董事長(陳林盡自79年2月20日起接任董事長),復於80年2月19日至83年2月18日止擔任該公司副董事長,被告N○○(於83年7月1日起至同年11月間,擔任宏福建設公司副董事長兼工務部經理,被告N○○於79年間成立有財公司,由U○○擔任負責人,址設台北市○○○街○段○○號4樓U○○住處,被告L○○於77年3月間,以個人名義向王貴詮、王良助、王求及陳金等地主,購買台北縣樹林市○○段4、6、7、8、9、10、44、45、46、47地號等合計17筆土地,面積共計約2792坪,因其中部分土地,地主間有繼承、分割等糾紛尚未解決,故遲至81年1月間,雙方始同意以每坪11萬3500元之價格成交,總價款3億1600萬元,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被告L○○於82年6月間將樹林土地售予有財公司,每坪單價為38萬元,總價款約10億6100萬6000元,有財公司分別於82年8月20日、同年9月25日、同年10月21日、同年11月25日、83年1月15日付款,嗣有財公司與宏福建設公司於84年2月20日簽訂不動產預定買賣合約,每坪單價仍為

38 萬元,總價款為10億6100萬5600元,宏福建設公司分別於84年2月20日(即簽約當日)、同年3月7日、同年7月5日付款等情,業據證人即地主王貴銓、有財公司負責人U○○於調查時證述明確(見調查局樹林購地卷第56頁背面、第18頁背面),復有宏福建設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宏福建設公司購地公告、84年3月25日宏建(84)字第027號函、84年2月18日董事會議紀錄、不動產預定買賣合約書、第二、三階段資金流向存取款憑證(詳如後述)、有財公司設立登記案卷、台北縣樹林地政事務所95年3月9日北縣樹地登字第09 50003108號函暨所附L○○82年7月3日收件樹登字第18609號土地登記申請書各乙份附卷可稽(見調查局樹林購地卷第6至12、16至50、88、189、336頁、本院卷第15冊之2第29至39頁、附表之一、之二),應堪信為真實。至被告L○○於77年間向王求等地主購地之資金流向(即第一階段資金流向)與背信行為無涉,故辯護人就上開購地資金並非來自宏福建設公司所為之辯解,尚不足以作為有利於被告L○○、N○○之認定。

⒉關於有財公司實際上並無營業部分,業據被告B○○供

稱:當初是N○○找我設立有財公司的,我不知道有財公司有無員工,地址設在U○○家,實際辦公地點我不知道,公司業務、財務由N○○負責處理,有財公司設立期間只有從事汐止、樹林土地買賣,我事後才知道N○○將我登記為負責人,公司買汐止、樹林土地時,沒有通知我到場,公司的大小章應該是由N○○、會計保管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15冊之2第116至119頁),並經證人U○○於調查時證稱:有財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從事不動產之建設及投資,有財公司成立期間並無實際興建或參與土地開發,只有投資2筆,分別為汐止及樹林水源段土地,這2筆土地都出售給宏福建設公司,有財公司並無營業地點,都以電話聯繫等語(見調查局樹林購地卷第18至20頁),復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當初成立有財公司是N○○提議的,我沒有參與決策,N○○說只是掛名而已,就把公司地址登記在我家,一般設在工地的情形比較多,若是設在住宅區,一般都是掛名的,沒有實際營運比較多,有財公司只有一個會計負責財務,其他股東都是親戚朋友等語綦詳(見本院卷第15冊之1第255至257頁),顯見被告N○○應係有財公司之實際決策者,B○○、U○○僅係掛名負責人而已,是被告N○○前開就有財公司出售樹林土地予宏福建設公司係經全體股東同意之辯解,不足採信,佐以卷附有財公司章程第2條規定,其營業項目包括「委託營造廠商興建國民住宅出租、出售。有關室內裝潢之設計及施工業務。有關建材之買賣及進出口業務。房屋租售之介紹。前各項有關業務之經營及轉投資」等項目,惟該公司於設立期間,僅購買汐止與樹林土地,已如前述,顯然並無營業跡象,足徵有財公司實際上並無營業行為,至為明確。

⒊關於有財公司向被告L○○購地之資金流向部分,有財

公司分別於82年8月20日、同年9月25日、同年10月21日、同年11月25日、83年1月15日付款,茲說明如下:

⑴82年8月20日:宏福建設公司及玉山廣告公司帳戶於82

年8月20日分別匯出68萬5000元、400萬元至癸○○帳戶(合計468萬5000元),財福營造公司及立福營造公司於同日分別匯出5370萬元、320萬元至N○○帳戶(合計5690萬元),宏福建設公司帳戶於同日各匯出69萬元、66萬元至陳國興帳戶(合計135萬元),癸○○、N○○及陳國興帳戶,再於同日分別匯出468萬元、5690萬元、10萬元至B○○帳戶(合計6168萬元),B○○帳戶再於同日匯出6168萬元至有財公司帳戶,有財公司旋即匯出6168萬元至L○○帳戶,另N○○於同日提領5000萬元存入B○○帳戶,再匯至有財公司帳戶,有財公司帳戶旋即匯出5000萬元至L○○帳戶,L○○帳戶於同日再匯出2筆合計6168萬元至N○○帳戶,同一日轉撥均在台北第三信用合作社城內分社(下稱三信城內分社,現改為誠泰銀行城內分行)完成,經辦人員均為陳建勳等情,有第二階段資金流向表、存款取款憑條、存款存入憑條、支票存款送金簿、支票等件在卷可稽(見調查局樹林購地卷第88、90至92、96至108頁、本院卷第15冊之1第79至83頁)。

⑵82年9月25日:N○○帳戶於82年9月25日匯出1億元至

L○○帳戶,L○○帳戶於同日匯出1億元至晉福建設公司帳戶,晉福建設公司於同日各匯5861萬2011元、4139萬元至B○○帳戶及癸○○帳戶,癸○○、陳國興帳戶於同日分別匯出2565萬元、2800萬元至B○○帳戶,B○○帳戶於同日匯出1億516萬元至有財公司帳戶,有財公司帳戶旋即匯出1億516萬4000元至L○○帳戶,再回流至N○○帳戶,同一日轉撥均在三信城內分社完成,經辦人員均為蔡明芬等情,有第二階段資金流向表、存款取款憑條、支票存款送金簿、支票等件在卷可稽(見調查局樹林購地卷第88、110至123頁)。⑶82年10月21日:台力營造公司於82年10月21日各匯出20

00萬元、200萬元至B○○、莊尚綺帳戶,林向榮、Q○○、陳國興帳戶於同日匯出共2800萬元至莊尚綺帳戶,B○○、莊尚綺帳戶再於同日分別匯出2000萬元、3000萬元至B○○帳戶,B○○帳戶再匯出5000萬元至有財公司帳戶,有財公司旋即匯出5000萬元至L○○帳戶,同一日轉撥均在三信城內分社完成,經辦人員亦為蔡明芬等情,有第二階段資金流向表、入戶電匯申請書代收入傳票、轉帳支出傳票、支票、支票存款送款單、收入傳票等件在卷可稽(見調查局樹林購地卷第88、125至137頁)。

⑷82年11月25日:I○○、e○○、盧福壽、亥○○、黃

秋蘋、柯賢仁帳戶於82年11月25日共匯出1億5000萬元至B○○帳戶,B○○帳戶於同日匯出1億5000萬元至有財公司帳戶,有財公司旋即匯出1億5000萬元至L○○帳戶,同一日轉撥分別於萬泰商業銀行營業部及三信城內分社完成,經辦人員分別為黃瑞君及蔡明芬等情,有第二階段資金流向表、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支票、支票存款送金簿等件在卷可稽(見調查局樹林購地卷第88、138至159頁)。

⑸83年1月15日:立福建設公司、財福建設公司於83年1月

15日分別匯出6570萬元、4830萬元至財福營造公司帳戶(合計1億1400萬元),財福營造公司於同日匯出1億1400萬元至有財公司帳戶,佑祥建設公司於同日匯出5億2010萬元至陳國興帳戶,陳國興帳戶於同日匯出4億9100萬元至有財公司帳戶,宏福建設公司亦於同日匯出9500萬元至有財公司帳戶,合計財福營造公司、宏福建設公司及陳國興於同日共匯出7億元至有財公司帳戶,有財公司旋即匯出7億元至L○○帳戶,同一日轉撥均於三信城內分社完成,經辦人員均為許慧真等情,有第二階段資金流向表、存款存入憑條、支票、存款取款憑條、支票存款送金簿等件在卷可稽(見調查局樹林購地卷第88、163至188頁)。

⑹由上述資金流向過程以觀,有財公司分別於82年8月20

日、同年9月25日、同年10月21日、同年11月25日、83年1月15日付款,其資金撥轉均於同一日,在相同之金融機構交由同一經辦人員,同時完成多筆交易,且有財公司每筆支付予被告L○○之款項,均非自有資金,而係自宏福機構相關企業、癸○○、N○○或陳國興帳戶,透過B○○帳戶匯至有財公司帳戶,再匯入被告L○○帳戶,甚至有資金回流至被告N○○帳戶之情形,顯有虛偽作假情事,加以證人陳國興於調查時證稱:我與L○○、N○○是堂兄弟關係,我帳戶分別於82年8月20日、9月25日分別匯出2筆資金至B○○帳戶,是N○○向我調借的,我不知道會匯到B○○帳戶,也不知道用途,我與有財公司沒有資金往來等語(見調查局樹林購地卷第47至49頁),惟證人陳國興帳戶於82年8月20日、9月25日匯出之兩筆款項,均係於同日轉入B○○帳戶,再匯至有財公司帳戶,復轉入被告L○○帳戶,旋即匯回被告N○○帳戶,倘該兩筆款項係被告N○○所調借用於購買樹林土地,何以最後均回流至被告N○○之帳戶?實與常情有違,顯然該兩筆款項並非借款,而有偽做交易資金流向之情形,參以卷附有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81年度資產負債表所示 (24-294、324),該公司之資本額僅2500萬元,81年12月31日財報之流動資產僅有現金9萬8859元,顯不足以支付該公司於82年間向被告L○○購買樹林土地之總價款(約10億6100萬6000元),亦無足夠資力借款購地,益徵被告L○○、N○○係利用實際上並無營業之有財公司高價購入樹林土地後,再伺機牟利甚明。

⒋關於宏福建設公司向有財公司購地之資金流向部分:宏

福建設公司分別於84年2月20日、同年3月7日、同年7月月5日付款,茲說明如下:

⑴84年2月20日:宏福建設公司帳戶於84年2月20日匯出4

億3000萬元至有財公司帳戶,有財公司帳戶於同日匯出3億3600萬元至U○○帳戶,U○○帳戶旋即匯至N○○、P○○○、E○○、申○○、陳俊智、陳林玉芬、M○○、陳書怡等人(其等均為被告L○○、N○○之親屬或朋友)帳戶,於同日再轉入重慶、昭明投資公司帳戶等情,有第三階段資金流向表、存款取款憑條、存款存入憑條、電匯申請書、支票等件在卷可稽(見調查局樹林購地卷第189、191至209頁)。

⑵84年3月7日:宏福建設公司帳戶於84年3月7日匯出1億

元至有財公司帳戶,有財公司帳戶於同日匯出6000萬元至E○○帳戶,E○○帳戶旋即匯出6000萬元至亥○○、I○○、M○○、戊○○、h○○、H○○等人(其等均為被告L○○、N○○之親屬或宏福機構關係企業之董事、股東)帳戶,再轉入證券公司帳戶,另有財建設公司於同日轉帳4000萬元至陳書怡帳戶,再匯至P○○○帳戶等情,有第三階段資金流向表、支票、存款存入憑條、存款取款憑條等件在卷可稽(見調查局樹林購地卷第189、225至244頁、本院卷第15冊之2第51頁)。

⑶84年7月5日:宏福建設公司帳戶於84年7月5日匯出1億

1000萬元至有財公司帳戶,有財公司帳戶於同日分別匯出5000萬元、6000萬元至陳國興及酉○○帳戶,旋即轉入昭明、重慶投資公司、雙福建設公司、台力營造公司(均為宏福機構關係企業)之帳戶等情,有第三階段資金流向表、支票、存款存入憑條、存款取款憑條、支票存款送金簿、電匯申請書等件在卷可稽(見調查局樹林購地卷第189、246至268頁)。

⑷由上述資金流向過程以觀,宏福建設公司給付有財公司

之購地款,均於給付當日旋即轉出,再透過U○○、E○○、陳國興、酉○○帳戶,再轉入被告L○○、N○○之親屬或宏福機構關係企業之董事或股東等帳戶,顯然有財公司並未取得購地款,益徵該公司並非實際售地之出賣人,又上開U○○、E○○、陳國興、酉○○帳戶內之資金係被告L○○或N○○所調度乙節,業據證人U○○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購買樹林土地的價款都是由N○○處理,我有去銀行開戶,開完戶就被會計拿走,我沒有看過帳戶,不清楚有財公司購地資金來源,也不清楚有財公司出售土地給宏福建設公司的原因及獲得款項如何處理,N○○用我的帳戶於84年2月20日匯入3億3600萬元,他負責資金的調度等語(見本院卷第15冊之1第256頁背面、258頁、261頁背面),證人E○○證稱:我與U○○、I○○、h○○、H○○不認識,沒有資金往來,我與M○○、戊○○、陳國興、B○○沒有借貸關係,我的帳戶於84年2月20日匯出7700萬元至昭明公司帳戶,於84年3月7日存入6000萬元,應該都是向N○○調度,用來支付股票交割股款,不清楚何人去銀行辦提存手續,也不清楚這些款項為何要經過我的帳戶,不清楚我的帳戶於84年3月7日匯款給I○○、M○○、戊○○、h○○、H○○、亥○○的目的等語(見同卷第263至266頁),證人陳國興於調查時證稱:我與有財公司沒有資金往來,我不清楚有財公司為何於84年7月5日匯出5000萬元至我的帳戶等語(見調查局樹林購地卷第49頁),被告酉○○供稱:陳林盡(宏福建設公司登記負責人)沒有負責公司業務,我沒有介入宏福建設公司向有財公司購地款的交付事宜,我在萬泰銀行的帳戶開設後就交給c○○保管,我與重慶投資公司、雙福建設公司、台力營造公司沒有借貸關係,我不知道我的帳戶為何於84年7月5日存入6000萬元,不知道為何同日匯款給上述3家公司,這個帳戶不是我在保管,是L○○要求我將出借帳戶給c○○使用等語綦詳(見本院卷第15冊之2第18頁背面、19、20頁背面),另證人c○○亦曾使用酉○○、陳林玉芬、亥○○、申○○、E○○之帳戶調度資金或買賣股票一情,業據其證述在卷(見本院卷第15冊之2第10至13頁),足徵證人U○○、E○○、陳國興及被告酉○○之帳戶,於上述期日存入或匯出之款項,實際上係被告L○○或N○○所調度使用,用以支付交割股款或私人用途。

⒌關於卷附宏福建設公司土地評估分析表(見調查局樹林

購地卷第301頁)之製作過程,業經證人即規劃處g○○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宏福建設公司購買不動產前,先由仲介人提供出賣土地的資訊,土地開發小組召集人再將訊息提供給規劃處,經規劃處評估後作成評估表,再簽給上級決定,土地開發小組成員有財務處、規劃處、營業處主管,這份土地評估分析表由我審核,其中銷售價格的資料由營業處提供,造價由工務處提供,可建面積由規劃處負責,其上土地成本每坪38萬元的依據,一般而言,是先由仲介人提供欲出售的價格、地籍圖及基本資料,土地開發小組召集人丙○○再把訊息給規劃處,我們在參考工務處、營業處提供的上述各項價格後,作成這張表格,是主管交辦以每坪38萬元計算土地成本,我們依據這個價格計算投資報酬率,如大於百分之10就是可行的,我們只針對建築專業做表的分析,不參與土地買賣,我們不會評估各單位提供的資料是否合理等語(見本院卷第15冊之1第251頁背面至254頁背面),核與證人丙○○所述相符(見本院卷第15冊之2第6至8頁),可見宏福建設公司內部土地開發小組成員,係根據各部門所提供之書面資料,作成土地評估分析表,並未評估各部門提供之資料是否合理,亦不參與土地買賣,是尚難謂宏福建設公司以每坪38萬元購買樹林土地並無過高之情形。

⒍又本件樹林土地於81年、84年間之公告現值,分別為每

平方公尺2萬元及2萬8000元,有台北縣樹林地政事務所95年3月16日北縣樹地價字第0950003305號函可稽(見本院卷第15冊之1第160至162頁),是被告L○○於81年間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後,至宏福建設公司於84年2月20日購入期間,上開樹林土地公告現值由每平方公尺2萬元上漲至2萬8000元,漲幅僅百分之40(8000/20000X100%=40%),惟被告L○○於81年間係以每坪11萬3500元之價格與地主成交,竟於84年間透過有財公司以每坪38萬元出售予宏福建設公司,漲幅高達234%,顯屬過高,佐以有財公司於82年間係以每坪38萬元向被告L○○購入上開樹林土地,復於84年間以相同價格出售予宏福建設公司,除未獲得出售土地應有之漲價利益,尚須負擔土地增值稅、佣金等相關費用支出,實有悖於一般交易常情,且被告L○○於購入樹林土地後,係因個人開發土地銷售較不易被市場接受,及當時稅務法令已變更,要求個人建屋仍須辦理設籍課稅,恐增加稅賦,始出售上開樹林土地乙節,有資誠會計師事務所84年3月

23 日(84)綜字第0047號函可查(見調查局樹林購地卷第8頁),堪認被告L○○於購入樹林土地後,係因土地開發未如預期順利,始起意將土地售出,而與協助被告N○○創業無關,此外,參酌前揭宏福建設公司土地評估分析表之製作日期為83年1月14日,斯時有財公司尚未付清購地價款(附表之一第二階段資金流向表參照),然宏福建設公司早由仲介人處得知購地訊息,並製作完成評估分析表,益徵被告L○○、N○○係利用實際上並無營業之有財公司抬高土地價格後,再出售予宏福建設公司,從中獲取不法利益,其2人主觀上具有犯意之聯絡無訛,另其2人所為,亦已違背所擔任宏福建設公司副董事長之任務,致生損害於宏福建設公司之利益,至為明確。

⒎另公訴人聲請傳訊證人即有財公司股東張國亮、陳洪淇

,證明有財公司向被告L○○購地及出售樹林土地予宏福建設公司之過程暨資金調度之經過部分,因有財公司實際上並無營業,其購地、售地過程及資金調度情形,均已認定如前,故無傳訊之必要,至辯護人聲請傳訊證人王錦雄、林建明、蔡明、陳得守,證明有財公司確有開發樹林土地之計劃部分,因有財公司實際上並無營業,且該公司於購入上開土地後,於土地價金尚未付清之際,即由宏福建設公司於83年1月14日完成向有財公司購買樹林土地之土地評估分析表,此觀諸該土地評估分析表之製表日期可明(見樹林購地卷第301頁),難認有財公司有何開發之計劃,已如前述,再者,前揭時間距今已逾10年,衡情人之記憶當隨時間久遠而日漸模糊,乃屬必然,縱該等證人之證詞有利於被告L○○、N○○,其證明力亦有不足,故無傳訊之必要。至辯護人聲請傳訊證人即鑑價人員林睿明、張建文,證明被告L○○、N○○所提供鑑價報告之真實性部分,因本件樹林土地於81年至84年間之漲幅,已有卷附台北縣樹林地政事務所檢附之公告現值可參,核無傳訊之必要,辯護人聲請傳訊證人Z○○、蕭官芬,證明i○○核准通過宏福建設公司86年現金增資案之經過部分,因i○○於86年間就樹林購地案之事後處置行為,與被告L○○、N○○就本件樹林購地案所為是否成立背信犯行無關,亦無傳訊之必要,併此敘明。

三、被告L○○、c○○、W○○被訴操縱宏福建設公司股票價格違反證券交易法有罪部分(即事實欄):

(一)訊據被告L○○、c○○、W○○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其等辯解如下:

⒈被告L○○辯稱:①我對買賣股票過程,從一開始就沒

有介入,也不熟悉,我是宏福建設公司創辦時合夥的股東之一,上市之前我沒有擔任任何職位,上市那年我擔任公司副董事長,上市之後我就辭職了,我只擔任約1年的時間,宏福建設、宏福人壽及宏福票券公司的人事,彼此不可能流通,卷內宏福票券公司委任書上有我本人的簽名,這應該是發生風暴之後財政部要我出面幫忙處理,幫忙財政部處理協調讓出經營權,持有的股份都是財政部自己打的,我是為了社會大眾受財政部之託去協調,至於上面股權部分我無法確定;②我沒有說股票都是我的,因N○○告訴我他要投資買股票,請我幫他保證,而宏福建設公司當時淨值17元,他買的股價為10幾元值得投資,要我幫他保證,我只負責幫忙上市相關事情,沒有支領宏福建設的任何薪水,從未報銷任何費用,我只義務協助他們上市,自始至終我從沒有在宏福建設公司批閱任何公文或單據憑證,我辭掉宏福建設公司副董事長之後,沒有再參與或介入公司的人事或財務方面的事務,在我離開宏福建設公司副董事長之前,c○○一直在宏福建設公司擔任副總經理職的總稽核,公司大小章要經過她蓋章,我離職後,她還在宏福建設公司,但不知道她的職務是否有變動云云。

⒉被告c○○辯稱:①我們沒有要求營業員提供人頭帳戶

,他們有段時間會打電話來詢問為何沒有下單,他們就會自動提供帳戶給我們買賣股票,希望我們開戶,我們使用這些營業員所提供的人頭帳戶,大部分都是買宏福建設公司的股票,這些人頭帳戶不知有無辦理融資交易,因為是營業員提供的,應該是有,利用這些人頭帳戶買進宏福建設的股票,應該是有用融資買進,所以才有後來停止交易,營業員鬧場的事情,剛開始營業員希望由W○○與我概括承受人頭帳戶的債務,只是營業員不認識我,所以先找W○○,我大約於87年底也概括承受,由我出面簽概括承受切結書給營業員,一段時間後營業員因為對我不熟,所以不信賴我,又打電話希望我們盡快處理,後來營業員又打電話給W○○,我打電話給N○○,請N○○幫忙處理,N○○開始的時候也不願意,但事發後,宏福人壽公司營運也受影響,所以N○○出面概括承受,營業員一開始原本要找L○○,但因為我們與L○○有距離,他是集團創辦人,平常少接觸,因為我們與N○○比較熟,且他又是L○○的弟弟,份量比較夠,所以找N○○幫忙;②W○○作宏福人壽公司的工作,只是早盤幫我喊單,W○○應該沒有特別以宏福的名義與營業員接洽,股款交割這部分是甲○○處理的,我是看當時交易的結果要撥多少資金,如果甲○○股券劃撥帳戶裡頭沒有錢,我會從我的工作帳戶撥給他,我們不會從宏福機構關係企業直接匯款給各該人頭帳戶,我想因為買的都是宏福建設公司的股票,所以營業員才會認為我與W○○買賣的股票是宏福建設公司買的,我雖然不是宏福建設公司的員工,但我在擔任總稽核的時候,會有轉投資的資料蒐集、與會計師出具財務報告,根據財務報告編制準則,有些轉投資的資料要合併,這部分之前都是我在處理,後來我要離職的時候,這部分工作沒有人做,所以當時的總經理委託我還是處理這部分,我認為從87年1月3日至同年11月止,買賣股票沒有出現相對成交的情形,因為實際上不可能同時掛單,宏福建設公司之前股價並不是都在31元,是因87年6間某家財訊雜誌有負面的報導,所以這時候股票行情就不好,那時候為了投資人及我們的投資利益,才會將買賣價位維持在31元,且當時家族成員與員工帳戶部分應該都有質押,沒有斷頭的問題,因為銀行融資適用均價,證券戶用維持率,如果以31元來說,斷頭是要21元,所以根本不需要維持在31元;③宏福建設公司上市的時候L○○是副董事長,當時稽核室隸屬於董事長,很多人都認為我是受他指揮,可是L○○於83年就卸任了,我們的工作就脫離關係,我在調查局時回答我不知道上層主管等人是否需要負責,不是我能判斷這些話,是因為原本我一直說我要負責,但是詢問我的調查員就是不願意照著寫,後來我賭氣才回答說我不知道,本件買賣股票是我根據市場價位決定的,W○○向營業員下單買賣有價證券是我指示他的,沒有刻意維持股價在31元左右,我曾經在調查局承認怕銀行斷頭,所以維持股價在31、32元之間,是因為我去調查局的時間很長,我進去的時候他們拿了一堆資料給我,我當時想趕快回家,所以他們怎麼說我就說對,沒有太大爭執,買賣宏福建設公司股票的帳戶是營業員提供的,我沒有指定帳戶買進,我只是打電話告訴營業員用多少價位買進幾張,至於用誰的戶頭是營業員決定的,買賣宏福建設公司股票的流程,早上盤中的時候喊盤、下單,收盤的時候營業員會把交易結果的資料傳過來給我,我們會根據營業員的報告單結金額,隔天再請甲○○作交割的匯款,喊盤是由W○○喊的,營業員的報告單是交由d○○整理,我就是負責喊單的時候在W○○旁邊跟他說要喊什麼價位、價位多少、張數,因為這些都是營業員的帳戶,所以存摺都在營業員那邊,變成一個誠信問題,營業員提供的戶頭不只借給我們用,也會借給其他人用,營業員每天會傳真給我們交易資料,我們會根據營業員傳回來的資料編製報表,如果戶頭裡面的資金不夠,營業員會跟我們說,如果是營業員下單的話,都會下在有資金的戶頭,買賣股票是為了要賺錢,我是看盤中的價位,漲就賣,跌就買,都是開盤後看盤勢如何再決定下單,沒有在開盤前就下單;④因為財訊的報導導致賣壓沉重,如果我們沒有買進的話價格會一直跌,所以那時候我們才會買進,我們當時並沒有刻意去維持股價在31元,那時股價已經大概在31元,我們想之前40元都可以買,為何31元不能買,我沒有與W○○討論決定價錢、張數,由我看盤直接向W○○說,他只是我們與營業員之間的窗口,當時投資公司集資要買賣股票,所以才找W○○幫忙,我們連看盤的場地早期也是跟宏福證券借的,後來才是跟宏福人壽公司一起看盤,因為宏福人壽公司有看盤的設備,我買賣宏福建設公司股票與創辦人、常務董事並沒有關係,這是我投資這部分的業務,不需要跟他們報告,我自己就可以決定是否買賣股票云云。

⒊被告W○○辯稱:我有向X○○、丑○下單過,我是於

87年8月後開始下單,都是買宏福建設公司股票,聽從c○○的指示下單購買,我於87年5月間才進入宏福人壽公司,主要業務負責一般的行政工作及金融性衍生商品的研究,我沒有負責投資股票的業務調查局卷宗附件3之筆記本,是我的筆記本,當初大盤的漲跌幅,買賣超部分是我根據a○○、林建文的買賣資料所紀錄下來的,我是根據當初買賣超狀況作成筆記本,是c○○委託我的時候我才知道當天買多少、賣多少宏福建設股票,她有時電話聯繫,有時候在我旁邊,我根據c○○給我的資料向營業員喊單,喊單的時候用哪個帳戶是c○○指定的,收盤的時候,我再根據這些資料向c○○報告,c○○沒有具體指示我今日要買進的價位,我也沒有操盤的權利,我是以當時盤中的價格買賣股票,我不知道買賣股票所需資金如何匯到營業員的帳戶,c○○沒有在宏福人壽公司任職,之前她是我在宏福證券的主管,我調到宏福人壽公司的時候,她認為我有證券的經歷,所以請我幫忙,我在調查局稱集團內的投資決策與人事命令均須經過L○○同意,我想投資決策及人事命令必須經過董事會決定,而不是L○○,之前我會這麼說主要是因為L○○是創辦人,我自己想說他應該也做過這些事情,是我自己認知的錯誤,因為我來宏福人壽公司的時間並不長,我想他是創辦人,當然我認為創辦人應該是如此云云。

(二)經查:⒈證券交易法第155條,一般稱之為「反操縱條款」,所

欲規範者,為證券交易上各種不法之操縱行為,其立法目的在於維護證券市場機能之健全,以維持證券市場秩序並保護投資人,「操縱行為」本身是各種類型規定之集合名詞,難以一概括涵義加以涵蓋,一般而言,凡是以人為方式影響證券市場價格之形成者,均屬之,因此,就「操縱行為」,依文理解釋,可定義為「出於影響證券價格之意思決定與意思活動所支配之影響證券價格之行為」,該條係以列舉加概括方式,明文禁止各種操縱證券價格之行為,是行為人如意圖影響證券市場行情,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以全部買進或全部賣出或既買又賣等買賣方式,從事足以影響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因係「出於影響證券價格之意思決定與意思活動所支配之影響證券價格之行為」,即係違反上述「反操縱條款」,應認構成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所規定之「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之罪。又為維持某種股票價格在一定之範圍內,即所謂「安定操作」所為之操縱行為,亦屬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所規定之「操縱行為」,因股票之價格,必須由市場之供需關係而決定,任何故意以人為因素而非市場自然之供需關係,以抬高或壓低股價之操作,只是暫時性的,當行為人不再作「安定操作」時,股價必須回歸市場上之供需關係,而原操縱者如係為維持股價而大量買進,表示該股票在市場上因股價過低,買進的人少,賣出的人多,該股價必然下跌,使不知情而買進之不特定投資大眾蒙受重大之損失,是為維持股票之一定價格所為之操縱行為,仍係違反上述「反操縱條款」,應予處罰。準此,如係為維持安定股價所為之操縱行為,仍屬於該條文所規範之操縱行為,是被告c○○辯稱係因考量媒體不利報導,造成宏福建設公司股價無量下跌,影響市場整體利益,才買賣股票以維持正常價格,並無不法云云,不足為其有利之判斷。

⒉查附表所示之投資人帳戶於87年1月16日、2月17日、

2月21日、3月4日、3月6日、5月11日、5月18日、5月19日、5月20日、5月22日、5月25日、6 月19日、6月22日、6月24日、6月25日、6月26日、7月3日、7月9日、7月10日、7月16日、7月17日、7月18日、9月18日等23個營業日,委託宏福、日盛、亞洲、菁英、環球、慶宜、大昌、富隆、大慶、大順、宏華、台證、統一、信隆、三陽、金豪、佳億、元發、協和、大東、復華等證券公司營業員,使用其等於各該證券公司所開設之股票帳戶進出,在集中交易市場買進、賣出宏福建設公司股票,於各該營業日,每日買進、賣出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之成交量,占該股票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50以上,或於同一營業日之相近時間,相對成交(即其成交買進之委託所相對成交賣出之委託,均係上開投資人帳戶所作之委託,既買又賣,俗稱沖洗買賣)買進上開投資人帳戶賣出之宏福建設公司股票,其數量占該公司股票當日成交量百分之27以上,宏福建設公司股票價格因而維持在每股31元,又自87年1月3日至11月19日等240個營業日期間,對於宏福建設公司股票先後共計買進約73萬1074張,賣出67萬8123張,買進數量占該股票市場總成交量(196萬6457張)達百分之37.17,賣出數量占該股票市場總成交量達百分之34.48,並有高達215個營業日有相對成交之情事,相對成交總數量達29萬477張,占該期間宏福建設公司股票總成交量達百分之14.77等情,有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88年7月12 日台證(88)密字第21831號函暨所附投資人名冊、委託買賣宏福建設公司股票明細表、91年5月7日台證(91)密字第006253號函暨所附查核報告補充說明、各營業日之交易行情資料、相對成交之時間、數量、投資人集團買賣有價證券分析表及投資人買賣明細表、91年10月23日(91)密字第400390號函暨所附補充說明、投資人於查核期間交易明細、各營業日交易行為分析等件在卷可憑(見調查局附件卷第69至258頁、本院卷第7冊第2至32頁、第7冊之1至第7冊之3、第8冊第10至69頁)。

⒊又證人即金豪證券公司營業員丑○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宏福建設公司人員下單有在同一天委託買和賣等語(見本院卷第7冊第122頁),證人即證交所市場監視部人員辛○○證稱:本件查核報告由我製作,我們分析異常股票的查核,除了股票的價量,另外還需考慮股票交易在市場有無集中,查核對象之間委託行為有無異常之處,如果一檔股票的成交量長期占總成交量比例均超過百分之20,確實對於市場投資大眾買賣該檔股票具有引導作用,如果買進或賣出超過百分之50以上,對於股票價格形成應該具有相當程度的影響力,87年1月3日至6月6日營建類股的走勢與大盤的走勢相符,但宏福建設公司股票於87年2月23日至3月27日期間走勢與同類股背離,是呈現上漲走勢,查核對象在這段期間並沒有買超宏福股票,反而呈現賣超,但該期間有大量相對成交的情形,該股票於87年6月8日至11月5日這段期間收盤價漲跌幅只有下跌百分之0.95,每天收盤價格都維持在32.5到31元之間,所呈現出來是微幅的震盪的走勢,最高與最低收盤價的振幅只有百分之4.77,同類股收盤指數在這段期間下跌百分之15.08,最高最低的收盤指數振幅達百分之24.05,大盤收盤指數在同期間下跌百分之8.35,大盤的最高最低收盤指數振幅達百分之23.66,所以這段期間宏福建設公司的股票走勢與營建類股及大盤走勢是呈現明顯背離的現象,且這段期間查核對象成交價格區間就是31元至33元之間,查核對象在其中的110個營業日當天的最高與最低成交價格區間和宏福建設公司股票各該日最高最低價格是一致的,實務上相對成交是指查核對象在同一營業日內部分成交買進之委託所相對成交賣出之委託都屬於同一人或者查核對象成員之一所做的委託,因為相對成交的委買方的委買價格,一定都會高於或等於委賣方的價格,查核對象之間,如果以既委託買進又委託賣出的方式持續沖洗買賣股票的話,就會跟集中交易市場一般投資人的交易習性相違背,因為相對成交所對應的買進委託及賣出的委託之成交價格是相同的,並不能獲取差價利益,況且還須支付手續費及證交稅,所以說如果查核對象在一段期間有多天的大量相對成交,就應屬不合常理的交易行為,查核對象於87年1月3日至11月19日共240個營業日期間,有215個營業日彼此間有相對成交宏福股票的情形,有176個營業日他相對成交數量占宏福股票當日成交量比率高達百分之5以上,宏福建設公司股票於87年1月3日至6月5日這段期間,呈上漲走勢,與同類股背離,但查核對象是呈賣超現象,仍然有大量相對成交的情形,我們另外分析查核對象在這段期間各個交易日的委託價格分布情形,發現查核對象在大部分的交易日的委託買賣價都是以31元以上的價格,作大量的委託,明顯意圖讓各個交易日的成交價格,支撐在31元以上,經實際查閱宏福建設公司股票在各該日的成交價確實都在31元以上,該等委託行為明顯是意圖讓各個成交日的交易價格支撐在31元以上,而且這段期間宏福建設公司股票各交易日的成交價,確實均高於31元以上,且於87年6月8日至同年11月5日這段期間,除了8月1日以外,其餘各交易日都有以漲停價委託買進的行為,於87年1月3日至同年6月6日查核對象除了1月3日、1月14日、3月13日、3月21日、4月10 日、4月20日、4月21日、4月22日、5月4日、5月16日等10天外,其餘各交易日均有以漲停價委託買進的情形等語綦詳(見本院卷第10冊第52、54、56至61、75、76、95、96頁),是依上開文書證據及證人丑○、辛○○所證述之內容,可知附表之一所示投資人帳戶於前述時間買賣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之交易,不但量大且異常頻繁,使該股票價格異常維持於一定價格,確有影響集中交易市場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甚明。

⒋關於附表之一所示投資人帳戶確係人頭帳戶部分,業

據證人即環球證券公司營業員X○○證稱:早期在統一證券公司接單時,宏福建設公司喊盤者使用的帳戶有M○○、N○○、P○○○、子○○、陳良卿、陳能賢、陳清林、林財木、亥○○、U○○、I○○、癸○○、Q○○、李文進、張進益、甲○○、台力營造公司、宜群投資公司及金村投資公司,但於環球證券公司後,就只有使用陳正國、陳代美、陳志光、葉麗卿、蔡泓澤、黃惠雪、李慶榮、黃秀玲、李文和、劉淑芬、林文隆、游小芳、李蔡柳、張友梅、李慶忠、李彩娥、周子文、劉啟興、陳麗環、陳盧淑貞、陳慧鈴、葉純綢、林綺玳等23個人頭帳戶,都是宏福建設公司在使用,一直到88年11間因宏福建設公司暫停交易後才未再使用等語(見調查局卷附件第19、20頁),證人即金豪證券公司營業員丑○證稱:王寶英、施博文、李喜善、王淑珠、李曙嫻、萬成瑜、莊美玲等帳戶都是宏福建設公司操盤人員在喊盤下單使用的人頭帳戶,卷附協議書是當初N○○與證券公司談概括承受融資帳戶帳務問題,因為L○○比較忙,所以由他弟弟出面幫忙處理等語(見調查局卷附件第33頁、本院卷第7冊第125頁),證人即三陽證券公司營業員玄○○證稱:林有福、林淑君、林淑敏、林雪貞、林陳彩霞、林雪慧、林世茂、游文瑞這些人頭帳戶是我提供給宏福建設公司的,這些帳戶有在87年1月至88年11月間用來買賣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他們會匯錢進來帳戶等語(見本院卷第8冊第101頁、第10冊第23頁),證人即信隆證券公司營業員卯○○證稱:陳兩全、陳怡燕、呂麗卿、李陳早智、李春續、呂相、呂李阿選、陳怡靜、陳莊美鐘、呂守禮、呂金益、洪嘉俊、呂麗華、黃重仁、郭有煌、江秀碧、王麗琴、陳麗蘭、陳元全、呂朝和等帳戶,都是我提供給宏福建設公司的人頭帳戶,目的是為維持該公司的股價,實際炒作股票的人是宏福建設公司等語(見本院卷第8冊第103頁),證人即協和證券公司營業員丁○○證稱:鄭守英、吳宗雲、吳宗麗、陳雲霞、吳鍾賢、吳由、吳念祖、許玉佩、許玉玲、陳沛玲、王國銓、王紅桃、屠慈恕、吳邱秋梅、廖嘉宏、廖嘉玲等帳戶是我提供給宏福建設公司買賣股票用等語(見本院卷第8冊第105頁),證人即宏福建設公司投資部門職員d○○證稱:我負責彙整法人戶頭及人頭帳戶每日買賣交易資料、甲○○負責聯絡股市丙種金主暨彙整金主帳戶買賣股票交易資料,L○○使用宏福集團關係企業如大葉電梯、大葉工業、昭明、重慶、金村、宜群投資、台力營造等法人戶,L○○家族親友如N○○、M○○、陳林盡、陳書怡等,集團員工親屬如天○○、e○○、亥○○、D○○、H○○等,貳-37等6頁係W○○手稿,內容記載人頭戶在各個證券公司融資情形等語(見編號③卷第119、121頁),證人即宏福建設公司投資部門職員甲○○證稱:宏福建設公司買賣股票使用的帳戶有宏福人壽公司的帳戶、丙種金主的帳戶、營業員借戶提供的人頭帳戶、集團內所有法人帳戶、公司員工及L○○家族的帳戶,借戶部分由營業員提供,公司員工部分由I○○,d○○及我3人負責辦理員工的開戶事宜,這些帳戶於87年間都有買賣,投資部曾經用我的名字去買股票,我是人頭帳戶等語明確(編號③卷第125頁、本院卷第10冊第209頁)。

⒌承上,復有環球、金豪證券公司融資帳戶名冊在卷可考

(見調查局卷附件第24、38至40頁)及扣案證物編號貳-01協議書、貳-03協議書、貳-05宏福建設公司持股分配暨三階段資金需求表、編號貳-14證金公司融資明細表、貳-18融資餘額明細表及貳-37W○○手稿可資佐證,前開編號貳-01協議書、貳-03協議書係證券公司營業員與N○○所簽訂,約定由N○○概括承受費世偉、羅延守、費世芝、賴文良、陳淑真、甘佳秀、費世蘭、翁美信、張芳菲、費世貞、陳淑芬、王志溢、劉淑蓮、鄒鍾秀珠、鄭雅文、陳兩全、陳怡燕、李陳早智、李春續、呂李阿選、陳怡靜、陳莊美鐘、呂守禮、洪嘉俊、呂金益、許訓熊、呂麗華、黃重仁、郭有煌、江秀碧、王麗琴、劉陳秀珠、陳麗蘭、陳元全、呂朝和、黃淑怡、黃秋田、呂學涵、廖信全、張陳秀鑾、曹孝慈、簡富田、余尤寶連、何榮坤、陳奕星、游滿、楊慶威、王禎銘、紀福俊、黃進來、陳阿娥、陳素真、張唐敏、高式儀、詹天錫、施承宏、林玉蘭、廖嘉宏、莊愛嬌、曾玫鈺、廖嘉玲、廖竹雄、林麗芬、崔林秋菊、蘇林琴、崔紹成、林弘杰、賴碧靜、曾螢彩、高毓芳、謝美玲、王鳳嬌、黃淑玲、陳錫川、高銘錄、蔡翠娥、林惠玲、李文進、蘇春成、邱清名、張淑如、許玉、蔡張李、熊素真、黃秋萍、王文玲、徐蘭萍、譚奇台、梁正瑩、王翠華、李明怡、方桂花、沈佳蓉、徐蘭芷、羅月梅、江菱、王秋霞、鄭李美、游崙朋、陳游勸、陳復炎、黃桂芝、李蔡應菜、陳宏任、王麗君、徐國鈞、馬宏源、徐蘭容、夏錦郎、陳威德、鄭勝利、鄭廖恒、鄭守英、吳宗雲、吳宗麗、陳雲霞、吳鍾賢、吳由、吳念祖、許玉佩、許玉玲、陳沛玲、王國銓、王紅桃、屠恕慈、蘇惠敏、盧益村、張勵人、黑幼新、吳仁春、潘承媊、巫春莉、吳林豊美、鄭順隆、徐黛蒂、黃建光、鄧振予、陳大璇、李喜善、王淑珠、李曙嫻、萬成瑜、莊美玲、王寶英、施博文、唐光復、張吳秀琴、葉伓、葉貞吟、蔡天生、蔡馥穗、蔡聖峰、蔡廣達、王慧康、王慧尊、劉美秀、王李寶玉、王春長、王智聰、王智仁、許慧燕、陳漢陽、楊振成、楊淑瑛、林偉瑛、黃世淞、黃宗鉉、陳熙文、宋文耀、陳秀錦等人帳戶內之宏福建設公司股票,又宏福建設公司股票於87年11月4日起,因宏福票券退票事件,導致股價無量下跌,被告L○○因不方便出面,便由其弟N○○出面與證券公司營業員簽訂協議書,約定承擔所有人頭帳戶之債務等情,業據證人X○○、丑○、地○○、丁○○證述屬實(見調查局附件卷第34頁、本院卷第7冊第111、119頁、第10冊第10、16、21、241、243至246頁),另有證券公司營業員於87年11月9日切結非經同意不得掛單賣出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之切結書扣案可佐(見編號貳-04切結書),益徵附表之一所示之投資人帳戶確係用以購買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之人頭帳戶,堪可認定。

⒍被告L○○、c○○、W○○雖均否認使用上開人頭帳

戶購買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並以前詞置辯,惟查,證人即宏福建設公司投資部職員d○○證稱:W○○應該是依L○○指示下單買賣股票,L○○偶爾會至盤房親自喊盤下單,每一營業日喊盤人員W○○會依L○○指示電話下單買賣股票,有時喊盤人員忙碌,我會幫忙接聽紀錄營業員回報成交情形,直至收盤後各券商營業員會將當日成交紀錄傳真至公司對帳,我和甲○○再彙編交易成交紀錄,先由W○○覆核無誤,再轉呈c○○裁示,出納才出帳支應股款交割,扣案編號貳-04切結書應是W○○與往來券商營業員簽立的,保證在證券公司相關融資成數之內,非經宏福建設公司同意不得掛單賣出該公司股票等語,證人即宏福建設公司投資部職員甲○○證稱:L○○會事先與W○○開會,決定當天的宏福建設公司股票的操盤策略,有時候L○○會臨時起意,變更原先的操盤策略,如果L○○有事無法到辦公室,他也會打電話給W○○,交代他將宏福建設公司股價維持在31元,才不會被銀行斷頭,偶爾因資金緊縮,c○○會要求W○○當天不要買超,以免資金不足,待收盤後,我和d○○將當天喊盤下單所需要的交割款結算清楚後,交予W○○由他交給c○○作帳,並統一調度資金,整個投資部門係由c○○在控管,c○○則直接對宏福集團創辦人L○○負責,L○○也經常到操盤室指示W○○操盤手法,故實際操縱者為L○○,渠等為避免宏福建設公司股價下跌,銀行追繳擔保品而不惜動用宏福建設公司之資金買入宏福建設公司股票,導致該公司資金嚴重被挪用,而整個資金調度完全是交由c○○負責,即使Y○○(宏福建設公司名義負責人)也管不到帳,c○○會以電話方式向L○○回報資金調度狀況,並直接對L○○負責等語(見編號③卷第118、121、

124、126、135頁)。證人即宏福人壽公司投資部副理a○○證稱:買賣宏福建設公司股票是由L○○主導,由c○○、G○○配合資金調度,W○○負責喊盤,d○○負責保單回報,甲○○負責資金匯款,資金調度部分由c○○、G○○總管,L○○會看報表以便了解整個資金的調集情形,L○○為避免銀行質押宏福股票因股價下跌而追繳保證金,必須將股價維持在31元左右,他有空一定會到操盤室坐鎮指揮,依股市盤勢指示維持宏福建設公司股價或抬高、壓低一定的股價,於盤中如果要讓股價上漲,他會指示各操盤手下單,等語(見編號③卷第173、174頁),是證人d○○、甲○○、a○○等人,就被告L○○如何指示被告c○○、W○○委託買賣宏福建設公司股票,及被告c○○、W○○各自負責資金調度、喊盤下單之分工內容乙節,所證述之情節互核一致,衡諸其等分別為宏福建設公司及宏福人壽公司投資部人員,負責宏福機構關係企業買賣股票相關事宜,故其等前開所為之證述,應屬信而有徵。

⒎又證人即環球證券公司營業員X○○證稱:從我於86年

11月到環球證券公司擔任營業員起,都是由W○○喊盤下單買賣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一直到88年11月間因宏福建設公司暫停交易後才未再使用,W○○買賣股票並無完全的主導權,他必須接受L○○的指示喊盤下單買賣股票,事後L○○也出面表示所有股票都是他的等語(見調查卷附件第19、22頁),核與證人即金豪證券公司營業員丑○證稱:W○○係宏福機構總管理處投資部的操盤手,平常W○○喊單都是以維持宏福股價於31元為原則,故在股價上並沒有太大的波動,W○○告訴我下單買股票是L○○指示的,切結書是L○○要求大家簽立的,我們有要求L○○書面承諾所有融資債務由他來負擔,但是他說他拍胸保證說了就算等語(見調查局卷附件第34頁、本院卷第7冊第133至136頁),證人即三陽證券公司營業員玄○○證稱:我有提供人頭帳戶給W○○買賣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交割的時候他們會匯錢進來,W○○於87年1月至88年11月有向我喊盤下單買賣過宏福建設公司股票,87年開會是L○○主持,W○○有去,L○○說股票是他的,不要賣等語(見本院卷第8冊第101頁、本院卷第10冊第23頁),證人即信隆證券公司營業員卯○○證稱:提供人頭帳戶給宏福建設公司買賣,是為了維持該公司的股價,喊盤的人是W○○,當宏福建設公司的股價下跌時,我們為避免人頭戶受損,所以請L○○出面解決,開了好幾次的會,有時他找兄弟出面,有時他單獨出面,因為實際負責人是L○○兄弟,宏福集團實際是他們在炒作,資金也是他們出的等語(見本院卷第8冊第103、104頁),證人即協和證券公司營業員丁○○證稱:我有提供人頭帳戶給宏福建設公司買賣股票用,由W○○負責喊盤下單,宏福建設公司要求我們融資,應該是在作量,吸引一些買盤,他們也希望股價活絡,市場上投資人能跟進等語(見本院卷第8冊第105頁)大致相符,足見附表之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均非各開戶名義人自行買賣所用,而係供被告L○○、c○○、W○○等人買賣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使用,且係被告L○○負責主導,被告W○○負責喊盤下單,被告c○○負責資金調度,被告L○○視情況指示以一定價格大量買進或賣出,製造宏福建設公司股票活絡之假象,吸引其他投資大眾買進交易,以維持股價在31元之價位,避免遭融資銀行斷頭,被告W○○、c○○係實際執行之人,對此必然知悉甚詳,並相互配合,其等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殆無疑問。

⒏另宏福機構關係企業立福建設公司、台力營造公司、重

慶、昭明、金村、宜群投資公司及L○○、M○○、N○○、P○○○、子○○、酉○○、林昀樂、陳書怡、陳國興、A○○、未○○、盧福壽、亥○○、H○○、G○○、天○○、U○○、h○○、e○○、癸○○、D○○、戊○○、c○○、壬○○、F○○、E○○、I○○、李文進、邱清名、庚○○、乙○○、張顧懷等人,提供宏福建設公司股票為擔保,向合作金庫中山分行、中興銀行板橋分行、安泰銀行營業部、中聯信託營業部、遠東銀行民權分行、中興銀行台北分行、台北銀行天母分行、合作金庫延平分行、大同分行、中國信託銀行、台東企銀台北分行、中華銀行儲蓄部、第一信託銀行、中華銀行新生分行、宏福票券公司、富邦銀行建國分行、宏福人壽公司、慶豐銀行營業部、安泰銀行營業部、中聯信託大同分行、世華銀行光復分行、萬通銀行南京分行、高雄企銀台北分行、中興銀行大安分行等金融機構借款(貸款名義、行庫、標的物、設定金額、成數均詳如附表之二所示),宏福建設公司股票質押之價格為25元至35元不等,大多數為31元等情,有融資明細表附卷可參(見調查局卷附件5至13頁),佐以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宏福建設公司股票提供給銀行設質,所以股價須維持在31元,否則會被追繳保證金或斷頭等語(見本院卷第10冊第200頁),且被告c○○復自承:因財訊雜誌於87年6月間有負面報導,導致宏福建設公司股票行情不好,賣壓沉重,為顧及投資人及公司利益,所以買賣價位須維持在31元,如果我們沒有買進的話,股價會一直下跌等語在卷(見本院卷第10冊第323、345頁),足見被告L○○、c○○、W○○等人主觀上確有欲操縱宏福建設公司股票價格之意圖,甚為明顯。

⒐綜上,被告L○○、c○○、W○○等人於88年1月3日

至11月19日期間,利用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名義大量買賣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並有相對成交情事,以維持該公司股價在一定之價位,是其等主觀上具有操縱宏福建設公司股票價格之意圖,客觀上亦有操縱宏福建設公司股價行為,造成市場上該股票交易熱絡之假象,以誘使其他投資人購買交易,及避免質押於金融機構之股票因價格下滑而需追繳擔保品或遭斷頭之情形,其等就操縱股價部分,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堪認定。

四、被告L○○、c○○、G○○、V○○、I○○被訴侵占宏福建設公司資金有罪部分(即事實欄):

(一)訊據被告L○○、c○○、G○○、V○○、I○○等人均矢口否認有何業務侵占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犯行,其等辯解如下:

⒈被告L○○辯稱:c○○、G○○、I○○、V○○、

Y○○等人之供述,均不足以證明我有參與資金的調度,Y○○的調查筆錄多與事實不符,關於資金調度部分,是c○○負責,證人C○○、F○○、a○○、O○○、午○○、h○○、申○○、天○○、亥○○、D○○、Q○○、丙○○等人於調查處之證述,均不足以證明我有參與或授意c○○資金調度的事情,起訴書所載的任何文件都沒有我的簽名,我都沒有看過,關於款項的撥付,我都沒有參與,事後也沒有人向我報告,我已經退出宏福建設公司的經營,根本不需要護盤,我也不懂股票的買賣如何護盤,我沒有向黃任中、葉川銘等金主要求墊款買進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也不認識這幾個人,我於83年7月辭去宏福建設公司副董事長職務之後,就從未到辦公室,也未參與公司事務云云。

⒉被告c○○辯稱:①我於85年離開宏福建設公司後,同

時處理金村、宜群、重慶、昭明4家投資公司業務,幫這4家投資公司買賣股票,這4家的營運就是買賣股票,辦公地點與宏福建設公司在同一棟大樓,登記地址一樣,但是營運都是我負責的,亥○○、天○○、D○○、Q○○是借名義給我使用,庚○○、I○○、張顧懷、E○○是自己認股的,我用亥○○等人名義買宏福建設公司的股票,買股票的資金,一部分是投資公司的資金,一部分是陳林玉芬家族有一些財產交給我處理,沒有從台力、財福營造公司以股東往來的方式匯入天○○、D○○的帳戶,以申○○名義簽發的支票是我請出納開立的,因為營造廠支付小包工程款時,經常有資金缺口,這部分是由個人股東這邊先墊款幫台力營造公司支付,所以後來我這邊有需要資金的時候,我請營造廠將錢還我,台力營造公司出納的帳冊登載錯誤,將還款登載成借款,我沒有指示台力、財福營造公司會計作股東墊款,是他們缺錢找我調錢,我這邊本來就有一些管理的資金,台力、財福營造公司匯款給N○○、申○○、天○○等人的相關帳冊,是調查員他們製作的資料,實際上是有進有出,因為我幫台力、財福營造公司墊款,所以他們才會還款給天○○、申○○、N○○;②幫台力、財福營造公司作墊款工作,是因宏福建設公司82年上市之前,為了轉投資營造廠,對這2家營造廠作評估,當時進去評估的人是我,我負責付款稽核的工作,直到87年底,營造廠本身要支付小包的錢,所以1、2個星期就要以現金支付,他的收款是按照工程進度向業主申請,所以經常性的會有資金缺口,有資金缺口的時候,為了要使他們正常營運,我會先墊款給他們,等到他向業主請款下來再還給我們,墊款給台力、財福營造公司的資金來源,是我管理陳林玉芬家族的錢,天○○、N○○、申○○是營造廠的股東,以股東名義借款給營造廠,國稅局不會向個人算利息,台力、財福營造公司都是短期借款,基本上沒有計算利息;③台力營造公司是宏福建設投資的子公司,我沒有幫台力營造公司向宏福建設公司調借營業用所需的資金,台力營造公司當時並沒有向宏福建設公司借錢,而是預支工程款,我不是台力、財福營造公司的總稽核,我是宏福建設公司的總稽核,我只是幫忙調度資金,我個人工作帳戶籌款給台力、財福營造公司的時候,不用取得L○○的同意,我不知道宏福建設公司有沒有能力預支工程款給台力、財福營造公司,我這邊只是負責營造廠向宏福建設公司的請款,請款流程如果宏福建設公司批准,出納會匯給台力、財福營造公司,錢匯入台力、財福營造公司之後,大部分用於工程上,例如:發給小包的工資、工程款、繳息、還銀行借款、股東墊款等,從宏福建設公司預支工程款有部分用到股東墊款,從D○○、Q○○的帳戶又轉到H○○、M○○、陳書怡、子○○、大業電梯公司等帳戶,有一部分是我的工作帳戶,有一部分是我管理的資金帳戶,資金轉進去部分是給付交割款,部分是償還銀行繳息,D○○、Q○○帳戶的錢是我從申○○、天○○、N○○帳戶轉過去的,這本來就是我管理的資金,所以需要交割、繳息的時候我會轉進去,L○○、G○○、V○○、I○○全都不知道各該預支工程款的用途,I○○沒有參與宏福建設預借工程款給台力、財福營造公司請款的流程,她不可能看到整個宏福建設公司請款單、轉帳傳票的內容;④我們請款有兩個階段,一個是在宏福建設公司那邊,一個是在營造廠那邊,在宏福建設公司請款的時候,他們的簽我不知道,V○○在宏福建設公司那時候只知道營造廠要申請預支工程款,營造廠申請這筆工程款做合用V○○當然不知道,等營造廠這邊要還給股東的時候,他們還會有另外的請款單,V○○看到這個營造廠的請款單才知道要還給股東,我們的付款憑證是請款單不是傳票,請款單必須先簽核

才能付款,所以不可能有先付款再簽核的情形,我沒有兼看宏福建設公司、台力、財福營造公司的帳目,但他們資金調度會找我調錢,台力、財福營造公司的出納會作現金收支預估表,所以我會知道他們何時資金會有缺口,不管是預付工程款或是其他應收款,這些都是經過會計師查核、簽證的,我們沒有記載不實科目,為了讓宏福建設公司與營造廠常態的經營,我將所管理的資金長期提供給這幾家公司,最多的時候曾經高達4、50

億,一直到87年底時,還將近有20億的有價證券提供給這幾家公司作為質押,怎麼能說我們侵占公司的資金云云。

⒊被告G○○辯稱:①我於81年3月進入宏福建設公司,

於87年12月31日離開宏福建設公司,一開始是副總經理,至85年7月1日前總經理離開,我才暫代總經理一職,後來公司一直找專業總經理,直到87年2月1日找到宇○○總經理之後,我才回到副總經理的職務,重慶、昭明、金村、宜群投資公司不是宏福建設公司的轉投資公司,也不是關係企業,c○○是宏福建設公司的總稽核,因為相當於副總經理的職務,所以在總管理處稱呼她為副總經理,總稽核是稽核宏福建設內部,總管理處是在稽核宏福建設公司轉投資的其他關係企業,一個是內部的稽核,一個是對外投資公司的稽核,我辦理融資貸款是宏福建設公司有需要資金的話我才會去辦,我不會聽c○○,我在調查局說c○○會通知我向銀行商議辦理融資貸,因為我是從銀行出來的,我對銀行比較熟,所以c○○會請我幫忙,c○○要我去接洽的部分應該是I○○去談;②會計科目中股東往來、預付工程款、其他應收款是不一樣的科目,性質不同不可以一起用,預付工程款是付給工程的,這是營建業的慣例,其他應收款項是屬於其他的應收款項,財福、台力營造公司的財務是c○○管的,由V○○看帳,c○○有沒有看我不清楚,I○○聽c○○指揮,V○○屬於宏福建設會計,向銀行貸款的錢轉匯到台力、財福營造公司,會經過V○○簽核,V○○也是宏福建設公司財務處的處長,宏福建設公司支付給台力、財福營造公司的款項,本來就是應該要付的工程款,不需要經過討論同意,c○○已經離開宏福建設公司,但她還是直接指揮V○○,c○○買賣股票的錢如何來我不知道,這不是宏福建設公司的事情,是屬於投資公司的事情,誰授權給c○○,c○○就應該像誰負責,c○○不需要向我負責,台力、財福營造公司需要向宏福建設公司預支工程款時,我依據台力、財福營造公司的申請書,申請書送上來經過工務小組的簽核、財務處長的簽核,我還會問財務處的V○○額度是否會超過,如果她說沒有問題,我才會簽核;③財福營造、重慶、昭明、宜群、金村4家投資公司、大業綜合工業、大業電梯公司都不是宏福建設公司轉投資的公司,宏福證券、宏福票券、宏福人壽、自立晚報、羅莎食品公司是宏福建設公司有轉投資的公司,我沒有兼看台力營造公司的財務報表,只是宏福建設公司86年度財務報表我會看,87年之後我就沒有看,財福營造公司不是宏福建設轉投資的公司,所以我沒有看報表,台力營造公司的財務報表只是提供給宏福建設公司做合併申報,那是會計師的事,不用我審查,只是最後的查帳報告出來我會看,我不可能因為台力、財福營造公司需要錢,就把錢撥給他們用,宏福建設公司於86年

10、11月撥入台力、財福營造公司帳戶的錢,並不是要支付給台力、財福營造公司的,我是宏福建設公司的代言人,負責公關方面及資金調度,但不是調度資金給台力、財福營造公司,V○○有請教董事,但董事有好幾個人,並不是請示我云云。

⒋被告V○○辯稱:①我於85、86年間開始擔任宏福建設

公司財務處長,並兼任台力、財福營造公司財務處長,宏福建設公司帳冊記載其他應收款,而台力、財福營造公司記載股東往來,是會計師的建議,因為宏福建設公司本身是上市公司,所以科目表依照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編制規則的規定,會計師也是這樣建議我們用其他應收款的記載,台力、財福營造公司因為不是公開發行公司,所以不用按照該規定,據我了解當時已經發生金融風暴,所以站在穩健原則來說,我們提列備抵呆帳,所謂備抵呆帳只是一個準備的性質,不代表說已經沒有債權,台力、財福營運受宏福建設公司金融風暴影響列為呆帳,我記得有些工程就停止了,對他們可能有某種程度的影響,宏福建設公司沒有資金貸與台力、財福營造公司,我們只有預付工程款,我們跟台力、財福營造公司有簽訂工程合約,往來也很久了,所以預付工程對我們來說是經常性的支出,我們要付工程款的時候也會按照公司的請款流程請款,總經理簽准之後才會付款,因為我們的原意不是要借他,所以當時並不覺得有需要經過董事會的同意,這是在會計師建議科目調整之後,我們有做一個追認的動作,這也是會計師建議的,我們在87年底的時候,召開董事會,由總經理提案通過,因為平常總經理都有簽請款單,所以這部分總經理是知道的,我們是有建議總經理說這部分要提案,也有再把詳細的狀況向他報告過,總經理在董事會上要負責向所有的董事報告這件事,我們有事先向總經理報告過,總經理有無事先向董事長報告過我不知道,我不知道台力、財福營造公司有資金缺口,公司每筆請款都要經過總經理簽准,總經理如果認為有需要的話,應該會向董事長報告;②出納是根據台力、財福營造公司出具的申請書,填寫請款單,並依照公司內部流程,簽准之後才會付款,我們沒有所謂的往來,我們是用預付工程款名義,但會計師來查帳的時候,建議我們轉列為其他應收款,因為有簽訂工程合約,所以在工程總價內預付工程款,我們不認為那是一個貸與資金,所以沒有想到要按照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至於台力、財福營造公司確實的用途我不知道,我在台力營造公司只是兼任,並沒有實際負責有關資金調度、資金收支的業務,我在財福營造公司有掛財務處長的名字,只負責書面形式上的審核,我擔任財務處長這段期間,公司沒有資金貸與他人的情況,c○○沒有告訴我預支工程款的實際目的,我只是跟c○○確認有無要預付工程款而已,宏福建設公司轉帳傳票的記載屬實,我們接受會計師的建議,以其他應收款的科目來入帳,但是摘要裡面註明是股東往來與同業往來,所以並沒有隱瞞的意思云云。

⒌被告I○○辯稱:我沒有在宏福建設公司任職,我是在

重慶投資公司擔任銀行貸款的文書作業,我依照c○○的指示,請亥○○過來對保,我負責銀行對保的部分,我不知道融資的錢如何用,我只是負責把銀行整個貸款的送件、擔保品送到銀行,把整個手續辦好,這些錢是用來買賣股票的事情我不知道,我沒有負責這4家投資公司,主管不是我,我沒有負責交割股款,我沒有通知O○○帳戶的進出,我沒有負責宏福集團旗下公司向銀行辦理貸款,重慶投資公司不是宏福建設公司的關係企業,是獨立法人,我與L○○沒有任何工作或業務往來,我知道c○○與銀行接洽,談好額度,會把相關的文書作業交給我辦理,c○○是我投資公司的主管,86年10月至87年11月間,我沒有辦理宏福集團各家公司的銀行貸款業務,我負責辦理銀行貸款的文書作業,G○○沒有交辦過我銀行貸款的事項云云。

(二)經查:⒈被告c○○係宏福機構關係企業之總稽核,負責綜理資

金調度事宜,並於86年10月至87年11月期間,擔任宏福建設公司之副總經理,被告G○○於前揭時間係擔任宏福建設公司副總經理,並於87年1月31日前暫代總經理一職,被告V○○於前揭時間係擔任宏福建設公司及台力、財福營造公司財務處長,被告I○○係擔任重慶投資公司財務主管,宏福建設公司帳戶自86年10月30日起至87年11月6日止,以「同業往來」名義將事實欄所示款項轉入宏福機構關係企業轄下之台力、財福營造公司銀行帳戶,該兩家公司旋於轉帳傳票及帳冊上,以「股東往來」、「還股東」之名義,轉入N○○、申○○、天○○等人帳戶,再匯至費世芝、林張玉緞、高彥勳、葉川銘、李信成、崔林秋菊、蔡廣達、林泉源、馬忠芳、費靜如、呂麗卿、邱子玉、葉純綢、胡芳莉、陳建宏、梁正瑩、鄒志勝、張進益、萬成瑜、嚴莊、王寶英、張玉枝、陳月李、游崙朋、溫國俊、許盧惠華、H○○、P○○○、M○○、陳書怡、子○○、e○○、壬○○、F○○、Q○○、c○○、G○○、U○○、未○○、酉○○、戊○○、亥○○、D○○、陳國興、陳秀治、林昀樂、大業電梯公司、金村投資公司、昭明投資公司、重慶投資公司、宜群投資公司、自立晚報社、安泰證券金融公司等帳戶,輾轉作為償還利息、保證金或交割股款之用,其中申○○帳戶於87年底結算,積欠台力營造公司2億1394萬6383元未還,被告c○○乃以申○○名義,簽發誠泰銀行城內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分別為88年10月31日、11月6日、11月10日、12月28日,面額分別為3000萬元、5000萬元、1億248 0萬3583元、914萬2800元之支票4紙,墊還台力營造公司,惟迄未兌現,天○○帳戶於87年12月31日結算,積欠財福營造公司2億1402萬1000元未還,宏福建設公司於87年底結算,以「同業往來」名義轉入台力營造公司帳戶之款項總計10億970萬3670元,期間曾陸續返還,尚欠8億6713萬6750元;而轉入財福營造公司帳戶之款項總計3億8000萬元,並於87年度之財務報告,將台力營造公司、財福營造公司之未還款項全數提列備抵呆帳等情,為被告L○○、c○○、G○○、V○○、I○○等人所不爭執,並有宏福建設公司同業往來明細、同業往來餘額、台力營造公司同業股東往來明細、宏福建設公司貸與台力、財福營造資金對照表暨存款憑條、支票、匯款申請書、宏福建設公司其他應收款總分類帳、轉帳傳票、請款單、支票、台力營造公司股東往來總分類帳、財福營造公司同業往來明細、股東往來總分類帳、台力、財福營造公司轉帳傳票等件附卷可稽(見調查局卷附件第1至415頁、附件第320頁、附件第2至5、142至199、202至208、219至230、232至240、243至315頁),應堪信為真實。

⒉關於股東往來、其他應收款之性質,業據證人即簽證會

計師Z○○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公開發行公司的應收款項目如果是非屬於應收票據或非屬於應收帳款,實務上應列入其他應收款,同業往來並非屬於應收票據或應收帳款,實務上我們通常會列為其他應收票據或其他應收款,股東往來與同業往來列在其他應收款,如果性質上是屬於將資金借給別人,就符合其他應收款項的定義,同業往來借貸是一個通稱,在會計科目上是用應收關係人款項表示,如付款金額與合約進度不相當,不相當的部分就交易性質來說屬於資金融通款,也就是通稱的同業往來借貸,當初我們在查核宏福建設公司87年度財務報告時,發現公司帳上的預付工程款金額很大,大部分是付給關係人即台力、財福營造公司,我們進一步追查實際付款情形與工程合約所定的進度是否相當,發現有資金貸與他人的交易實質,所以建議公司就不相當的部分轉列為其他應收款項,因為性質上既然屬於資金貸與他人,依照規定公司應該履行資金貸與他人程序,並依照i○○的規定辦理公告,我們曾經建議公司要注意這些規定,公司董事會基本上不會對內部會計的實際作業進行討論或核准,但如涉及資金貸與他人,依照i○○規定,董事會必須按照公司所定資金貸與他人的作業程序辦理,即須先經董事會通過,並提報股東會報告等語(見本院卷第11冊第302、303、306、310、313、317、320頁),足見所謂「其他應收款」之性質應屬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是宏福建設公司既以「同業往來」名義將上述款項轉入台力、財福營造公司帳戶,並於轉帳傳票及帳冊上將支出科目列為「其他應收款」,則該公司與台力、財福營造公司間究有無資金借貸之實質及會計科目有無填載不實,即為此部分所應審究之重點。

⒊關於上開申○○、天○○、亥○○、D○○、Q○○、

戊○○等帳戶均係人頭帳戶之部分,業據證人申○○證稱:我沒有借錢給台力營造公司,也沒有向台力營造公司借過錢,萬泰銀行建成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號)是c○○要我去開立的,開立後存摺、印鑑均由c○○保管使用,資金流向非我主導等語(見調查局編號③卷第312至313頁),證人天○○證稱:c○○於83年間把我及公司員工叫到會議室,辦理開戶手續,我記得是萬泰銀行建成分行的職員前來辦理,我及其他公司員工就在簽名處簽名,存摺及印章均交由公司保管,我不知道使用情形,財福營造公司我確實沒有出資,至於係何人出資,要問c○○才知道,因為她負責公司財務的調度,我在宏福集團旗下自立晚報、宏福建設公司任職期間,c○○經常要求在各銀行開立帳戶讓她統籌管理使用,戊○○、D○○、I○○、A○○等人也有開戶,存摺、印鑑均由c○○保管使用等語(見調查局編號③卷第316、317頁、附件第48、49頁、本院卷第11冊第

385、389、392、394頁),證人亥○○證稱:我確實曾開立過萬泰銀行建成分行的帳戶,但我不知道該帳戶號碼為何,也從來未曾使用該帳戶,我任職於宏福建設公司期間,公司方面與萬泰銀行建成分行聯絡,派員至宏福建設公司統一為我們部分員工開戶,指示我們去簽一些空白資料,因為我是宏福建設公司的員工,公司方面要求我這樣做,我為了工作關係不方便問填這些資料的用途,公司要求員工開戶或簽名的情形,早在我於宏福建設公司任職時就存在,而且也持續很多年,不清楚宏福集團是何人在使用我的帳戶,詳細使用情形要問c○○、I○○,交易傳票上雖有我本人的印文,但我從未見過,應該是公司自行替我刻的等語(見調查局編號③卷第327、328頁),證人D○○證稱:當初是c○○、通知我回宏福建設公司開立帳戶(萬泰銀行建成分行帳號:00000000號),與我一起開戶的還有亥○○等人,帳戶的存摺、印鑑我從來沒有保管過,開戶時有說帳戶是供c○○使用,印章也是公司幫我代刻等語(見調查局編號③卷第331頁、本院卷第11冊第240、244、258、259頁),證人Q○○證稱:N○○於86年間要求我要在萬泰銀行建成分行開立帳戶,遂由該銀行小姐帶我去開戶,辦妥開戶資料後我便將存摺、印章交給銀行小姐帶回,N○○告訴我是要供買賣股票之用等語(見調查局編號③卷第335頁)及證人戊○○證稱:我有開立證券帳戶借給c○○使用,借到87、88年等語綦詳(見本院卷第12冊第11頁),足見證人申○○、天○○、亥○○、D○○、Q○○、戊○○等人之帳戶,均係被告c○○調度資金所使用之人頭帳戶乙節,堪可認定。

⒋又上開費世芝、林張玉緞、高彥勳、葉川銘、李信成、

崔林秋菊、蔡廣達、林泉源、馬忠芳、費靜如、呂麗卿、邱子玉、葉純綢 、胡芳莉、陳建宏、梁正瑩、鄒志勝、張進益、萬成瑜、嚴莊、王寶英 、張玉枝、陳月李、游崙朋、溫國俊、許盧惠華、H○○、P○○○、N○○、M○○、陳書怡、子○○、e○○、壬○○、F○○、c○○、G○○、U○○、未○○、酉○○、陳國興、陳秀治、林昀樂、大業電梯公司、金村投資公司、昭明投資公司、重慶投資公司、宜群投資公司、自立晚報社、安泰證券金融公司等帳戶,均係被告L○○、c○○、W○○等人於87年間操縱宏福建設公司股價所使用之帳戶乙節,業據證人甲○○證述明確(見調查局編號③卷第125頁),並有卷附宏福建設公司融資帳戶資料(見同卷第130至132頁、扣案證物編號貳-37)及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明細可參(詳事實理由所述),亦堪認定。

⒌由上述資金流向過程以觀,宏福建設公司分別於前揭時

日將款項撥入台力、財福營造公司帳戶後,該帳戶旋於同日或翌日將款項轉入N○○、申○○、天○○等人頭帳戶,再分別匯至上開其他人頭帳戶,用以還款或交割股款,其資金撥轉均於款項匯入後隨即完成,且在相同之金融機構交由同一經辦人員,同時完成多筆交易,顯然上開款項之匯出係用於為宏福建設公司以外之第三人還款或與台力、財福營造公司業務無關之交割股款等目的所為,佐以被告c○○自承:若股款資金有缺口急於支應,我才會指示以台力、財福營造公司股東墊款方式解決,因我掌理這兩家公司資金,故在資金調度方面,不須請示這兩家公司的負責人,而宏福建設公司與台力、財福營造公司會計是合署辦公,我會直接指示這兩家公司出納戌○○向宏福建設公司請款,避免發生違約交割,資金撥入台力、財福營造公司帳戶後,我會分配資金轉入N○○、申○○、天○○等人帳戶,再分別匯出支應股款及清償銀行借款等語(見調查局編號③卷第18

0 、213頁)及被告V○○陳稱:宏福建設公司於87年間陸續出帳予台力、財福營造公司,均未於事前經董事會開會決議貸款,亦無徵信、授信程序,是董事G○○、e○○、丙○○、c○○先討論後,指示我將款項撥給台力、財福營造公司,有先出帳再補製傳票的情形等語在卷(見調查局編號③卷第234、251),且依宏福建設公司之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第3條規定:「所有資金貸放案件,須經授信委員會多數表決,再提報董事會核判」及第11條規定:「重大貸放案件應請借款人提供擔保品,並辦理質權或抵押權設定手續,以確保本公司債權」(見調查局卷附件第136頁),惟宏福建設公司上開撥款並未依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之規定,先經授信委員會多數表決,再提報董事會決議,復未要求台力、財福營造公司提供擔保品,足徵被告c○○指示被告V○○自宏福建設公司帳戶匯出上開款項時,並未依該公司所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其等違反公司內規,為第三人資金需求之特定目的,而自宏福建設公司挪用資金,確有為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至堪認定。再者,上開N○○、申○○、天○○等帳戶,均係被告c○○調度資金所使用之帳戶,其等與台力、財福營造公司實際上並無資金往來關係,已如前述,是台力、財福營造公司於轉帳傳票及帳冊上,以股東往來、還股東名義將款項轉入其等帳戶,再輾轉挪供還款或交割股款之用,亦有記載不實之情事甚明。

⒍關於被告L○○、c○○、G○○、V○○、I○○等人具有犯意聯絡之部分,說明如下:

⑴證人即宏福建設公司投資部職員d○○證稱:c○○主

要負責公司財務及資金調度,I○○係協助c○○處理調度資金事宜等語(見調查局編號③卷第120頁背面),證人即宏福建設公司財務部副課長C○○證稱:我主要是負責出納的工作,通常投資部買賣股票後按資金需求,由投資部甲○○填寫黃底請款單,依業務層級交由W○○覆核,再轉呈至c○○核行,已核准之請款單再轉至我出納,我會形式審核是否業經c○○核行,並視請款單上記載日期,向副總c○○請示要如何出帳,盧副總決定該筆款要如何出帳後交付我存摺,示意由該存摺所屬銀行出帳,經我填妥銀行取款條後再交給c○○用印,甲○○於投資部門買賣宏福建設公司股票後會傳真轉帳流程表給我,其上記載內容有券商名稱、收入金額及支出金額,我通常僅過目該「大雄(指我本人)」欄位所載金額後,就將流程表交給主管I○○,由I○○與c○○商議如何籌措該筆款項,之後我會接到請款單並按前述出帳流程處理,通常會有G○○、c○○及I○○商議如何籌措款項,大部分我的轉帳工作都是由c○○指示由那個帳戶出帳,這些帳戶存摺、印章由c○○保管,她指示我之後就會把存摺、印章交給我提款,我只負責填寫取款單或是開立支票,把這些資料交給甲○○至銀行辦理,使用完這些存摺、印章再交還給c○○,c○○與台力、財福營造公司說好,這兩家公司會把資料傳真過來由我彙整,如固定支出的費用有缺口的話,c○○看到我製作的流程表就會知道,我於87年中財務危機後開始作,如果他們財務有缺口才會送過來請c○○想辦法,她會指示協調由哪個股東的帳戶出帳,做股東墊款,入到台力、財福營造公司的帳戶等語(見調查局編號③卷第150、151頁、見本院卷第11冊第19

8、207至211頁)。證人即宏福人壽公司投資部副理a○○證稱:G○○主要是負責向銀行洽商,c○○需要資金時,或總管理處投資部買賣宏福股票資金不足會由G○○向銀行調借((見調查局編號③卷第175頁),證人O○○證稱:我於重慶、昭明、宜群、金村投資公司擔任出納,與c○○、G○○、I○○等人一起在宏福建設公司辦公室(台北市○○路○段70之1號18樓)辦公,c○○是我的主管,這4家公司的款項都是由d○○負責請款,d○○會將這4家投資公司買賣宏福建設公司股票的請款單填妥後交給W○○覆核,然後再交給總管理處的c○○簽名,再交還給d○○交給我提款,我便將請款單上所需要的金額向I○○報告,到了應該匯款的時間,I○○會將d○○、甲○○等人所需要的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交割款,拿支票或填妥金額的取款條到相關銀行辦理存匯,完成股款之交割程序,I○○交給我的支票或取款條大部分是萬泰銀行建成分行及誠泰銀行城內分行,而支票或取款條上的帳戶大部分是天○○、申○○,D○○、亥○○,因那個帳戶有錢不一定,所以從申○○或從天○○帳戶出、進,都是由I○○通知我,我無法了解每個帳戶進出資金之情形,這要問I○○或c○○才知道,由於F○○是投資部的副理,所以每當我完成轉帳程序後,會將憑證交給F○○過目,有時候會給I○○看等語(見調查局編號③卷第281至283頁、本院卷第11冊第182頁),足見宏福機構關係企業所屬宏福建設公司、台力、財福營造公司之資金調度係由被告c○○主導操控,被告G○○依指示向銀行調借款項,並由與上開公司合署辦公之重慶投資公司財務主管即被告I○○從旁協助,被告G○○可依資金之需求以宏福建設公司名義向銀行調度款項,被告c○○可指示宏福建設公司會計部門人員將款項匯至台力、財福營造公司,以補足資金缺口,被告I○○可指揮台力、財福營造公司會計部門人員以「股東往來」名義將款項匯入N○○、申○○、天○○等人之帳戶,其等未依宏福建設公司所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之規定,以上述手段挪用宏福建設公司款項。

⑵證人即台力營造公司會計午○○證稱:台力營造公司之

請款程序通常由請款人填寫請款單,填妥事由及金額後,再由主管簽核,工程部分由負責人丙○○簽核,其他包括股東往來或一般性的請款則由宏福建設公司財務處處長V○○簽核,再交給當時的出納戌○○付款,最後我才根據請款單及憑證製作傳票,傳票、及借貸方面之憑證彙整後,由我在覆核欄位上蓋上會計課長章,完成一切程序,如果有款項不知應該列在什麼科目或有不明白的地方,我都會向V○○請示,並依照V○○指示製作傳票,台力營造公司與N○○、申○○等股東往來都是先出帳,事後補切傳票,主管V○○已在請款單上蓋章,但外面往來廠商請款則接按正常程序,附上發票,請款單先製作傳票,俟V○○覆核後,出納才出帳,與前述「股東往來」之情形不同,台力營造公司會計部門是由宏福建設公司財務處處長V○○在管理,台力營造公司的傳票及「股東往來」請款過程,僅由V○○在請款單上主管欄蓋章,會計部人員包括我及戌○○都是受宏福建設公司財務處處長V○○管轄與支配,台力營造公司有以「股東往來」名義向宏福建設公司預借款項,但因宏福建設公司係上市公司不得借貸資金予股東或個人,故宏福建設公司的帳我不知道如何製作,但台力營造公司係以會計科目借方為「銀行存款」,貸方為「股東往來」方式製作傳票,待還款後再予以沖轉,財福營造公司的會計只有一位,如不在或請假即由我代理其業務,我們同樣受V○○統管,並依其指示辦理傳票之製作,我們辦公地點在承德路1段70之1號16樓,同地點有宏福建設、台力、財福營造等公司,c○○是宏福建設公司的副總經理等語(見調查局編號③卷第289至291頁、本院卷第11冊第218、227頁),可知被告V○○係台力、財福營造公司會計部門之主管,可指揮會計以「股東往來」名義向宏福建設公司預借款項,且參酌被告V○○復於宏福建設公司請款單之主管欄內及轉帳傳票之覆核欄內用印,此有請款單及轉帳傳票在卷可稽,其上記載宏福建設公司係以「股東往來」、「同業往來」名義付款予台力、財福營造公司,會計科目名稱為「其他應收款」(見調查局卷附件第176至197頁),顯見被告V○○亦可指揮宏福建設公司會計,以上開名義將款項匯入台力、財福營造公司之帳戶,其等未依宏福建設公司正式借款程序即挪用款項甚明。

⑶證人丙○○證稱:台力營造公司都是接宏福建設公司的

案子,故在工程請款方面,有一定的請款程序,由各工地工務組向會計部午○○及會計課長戌○○請款,她們再配合宏福建設公司財務處處長V○○,完成工程款的請領,台力營造公司財務、所有相關的帳目及資金調度,是由午○○等人配合宏福建設財務處V○○及總管理處c○○,宏福建設公司將資金貸與台力營造公司係由總管理處c○○直接指示宏福建設公司財務處處長V○○統籌辦理,是由會計午○○配合V○○等人作業等語(見調查局編號③卷第343、344背、346),足見被告V○○係受被告c○○之指揮動用宏福建設公司之資金,且被告L○○係宏福建設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詳如事實之理由所述),參以證人亥○○證稱:我將萬泰銀行建成分行開立的帳戶交給總管理處使用,總管理處是由L○○掌控等語(見調查局編號③卷第328頁),證人D○○證稱:宏福建設公司總經理為G○○,c○○是副總經理,整個宏福集團係由L○○負責掌握,L○○是創辦人,應該知道c○○、I○○指示開戶的事等語(見調查局編號③卷第332頁背面、本院卷第11冊第

242、243、247頁),證人F○○證稱:宏福建設公司除以股票、不動產向銀行質借外,亦向股市丙種金主借款支應,事實上支應股款資金並不足裕,再加上銀行、金主借款利息,負擔不輕,幾乎是挖東牆補西牆調度資金,L○○並將宏建公司旗下關係企業台力、財福、立福、大業綜合工業等公司財務都集中管理,授權c○○統籌運用支配各公司資金,並支使各公司財務會計人員配合作業,故c○○對整個宏福建設公司旗下關係企業的資產很清楚,細部作業則由C○○、I○○負責,I○○負責會計業務及集團往來銀行借款、繳息,G○○、c○○所負責的業務完全均是L○○授權,G○○、c○○主要負責整個資金調度週轉,也會召開會議討論,G○○對外向銀行接洽商議借款事務,向銀行借回來的錢,則由c○○統籌使用分配等語(見調查局編號③卷第164、165頁),足徵被告L○○對於宏福建設公司財務狀況及資金之運用確係知悉甚詳,並指示被告c○○、G○○實際執行向銀行借貸及挪用宏福建設公司款項供關係企業間資金調度週轉使用,被告V○○、I○○則從旁協力完成款項匯出事宜,被告I○○雖於前揭時間未於宏福建設公司擔任會計職務,此有宏福建設公司91年3月4日(91)宏建字第012號函可稽(見本院卷第2冊第114頁),然其與宏福建設公司實際負責人即被告L○○、經理人即被告c○○、G○○及財務處長即被告V○○等人就以上開方式自宏福建設公司挪用資金一事,顯有謀議,堪認其等有犯意之聯絡。

⒎綜上所述,被告L○○、c○○、G○○、V○○、I

○○所辯均不足採,其等利用台力、財福營造公司及上開人頭帳戶,以「同業往來」或「股東往來」、「還股東」名義,輾轉匯出宏福建設公司款項並挪供他用,其等所為之業務侵占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犯行均堪以認定。

五、被告L○○被訴宏福建設公司86年辦理增資不實有罪部分(即事實欄):

(一)訊據被告L○○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交易法有關辦理增資不實之犯行,辯稱:宏福建設公司於86年辦理現金增資時,我並未擔任公司任何職務,我早已於83年2月間辭去宏福建設公司副董事長職務,對於現金增資的事情,我都不知情云云。經查:

⒈宏福建設公司於86年6、7月間辦理現金增資時,於募集

資金之公開說明書載明增資計畫用於償還大安銀行、中華開發工業銀行、中華商業銀行儲蓄部、中華商業銀行新生分行借款各6億元、5億元、2億5000萬元、5億元,合計18億5000萬元,每年可減少利息支出1億6245萬4000元,另以37億元購置台北市信○○○區位於○○段3小段36之2、36之5、37之1、37之2地號等4筆營建用地,預計於86年第3季簽訂土地買賣合約,並於辦理過戶後支付購地款,所購營建用地經開發後,可為公司創造14億2025萬元營業淨利等語,該公司於股款收足後,確依原計畫償還銀行借款18億5000萬元,惟變更原增資計畫,動用20億1545萬元增資款向關係人E○○、陳蔡玉琴購買位於台中水源段、新莊榮富段之土地及向關係人陳林玉芬、N○○、M○○、酉○○購買土城大安寮段尚未經許可開發之山坡地等情,為被告L○○所不爭執,並有i○○88年2月4日(88)台財證(一)第000000-0號函暨所附公開說明書、宏福建設公司購入土城大安寮段土地說明、不動產買賣合約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下稱金管會證期局)93年7月15日證期一字第0930130574號函暨所附公開說明書、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華證券公司)92年7月6日(93)華證(承)字第01449號函暨所附證券承銷契約、中華開發工業銀行95年6月6日(95)華營字第00033號函暨所附撥還款交易明細表、中華商業銀行95年7月4日光復分行095傳字第0159號函、中華商業銀行新生分行95年6 月9日企金北二區095傳字第0012號函暨所附放款借據、還款繳息查詢單、宏福建設公司86年8月14日、86年9月17日、87年2月19日董事會議事錄及87年8月13日南天母開發規劃案會議紀錄等件在卷可稽(見調查局卷附件第80、88至96頁、110、121至124頁、本院卷第17冊第51至54、84、85、321至323頁、第18冊第2至33頁、第18冊之1第60至62、64-1、66至82、110、111頁、L○○答辯狀㈡第213、227頁),故此部分事實,應堪信為真實。

⒉關於被告L○○係宏福建設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乙節,業

據證人甲○○於調查局證稱:宏福集團實際操縱者為L○○,L○○指示操盤人員負責維持宏福建設公司股價,不惜動用宏福建設公司資金買進股票,L○○是宏福建設公司創辦人,我認定公司是L○○的等語(見編號③卷第126、133頁、本院卷第10冊第216、217頁),證人即宏福建設公司員工D○○證稱:整個宏福集團由L○○負責掌控等語(見編號3卷第332頁背面),證人卯○○證稱:L○○是宏福集團實際負責人,他雖然沒有掛名,但他是宏福建設公司實際負責人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8冊第104頁背面),足認共同被告Y○○於調查局供稱:我自84年7月1日至宏福建設公司擔任董事長約半年左右,感覺並無任何決策權,只是掛名,乃決定辭職轉到東聯工程公司,但L○○出面拜託我不要辭職,並同意我到東聯工程公司任職,我才繼續掛名宏福建設公司董事長,平日不必上班,只在開董事會時才到公司開會,我實際上並未參與宏福建設公司的任何決策,僅在出席董事會時簽名追認宏福建設公司部分重大決策案,實際上我並未負責宏福建設公司的業務,而公司內部的財務、投資及購地等決策皆由L○○及N○○、M○○、員工e○○及c○○等人共同決定,整個宏福機構關係企業由L○○決策等語非虛(見編號③卷第74、75頁),此外,參酌調查員於被告L○○位於台北市○○區○○街○○○號之住處搜索扣得宏福機構關係企業86年度年終研考會議事錄(見調查局卷附件第395至398頁、扣案證物編號柒-2),其上記載被告L○○為該次會議之主席,若被告L○○並未參與宏福機構關係企業之事務,何以主持關係企業之年終研考會議?是要難以被告L○○在宏福建設公司有無名義上之職稱,作為認定其有無參與公司事務之依據,且參酌扣案之總管理處歷次主管經營會議紀錄、總管理處分機表、稽核事業明細等資料(見調查局卷附件第399至416頁、扣案證物編號柒-4號),可知宏福機構關係企業之主管,就各公司之營運、資金調度、控股等相關事項,均須向被告L○○報告、負責,至證人即宏福建設公司董事A○○雖證稱:宏福建設公司於每禮拜四上午7點召開主管經營會議,一邊開會一邊吃早餐,L○○沒有參加,有關宏福建設公司土地開發的案件,不需要在主管經營會議討論等語(見本院卷第18冊之2第9頁背面),證人即宏福建設公司財務處長V○○證稱:L○○應該沒有參加主管經營會議等語(見本院卷第16冊之2第74頁),惟參諸上開主管會議紀錄所載,證人A○○、V○○均未參加宏福建設公司主管經營會議,則其2人如何知悉被告L○○有無參與會議?是其2人所為有利於被告L○○之證述即不足採,而依卷附87年8月4日台北市信義計劃區A1土地開發個案評估報告上載明:「早餐會報提報陳董決定後送董事會,Y○○0806」等字樣,並據被告Y○○自承:這是我寫上去的,陳董指L○○,早餐會報就是宏福建設公司於每禮拜四上午召開的主管經營會議,L○○會出席參加等語(見本院卷第16冊之2第20頁背面、第21頁、本院卷第18冊之2第34頁),足徵被告L○○確係宏福機構關係企業所屬宏福建設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實際參與宏福建設公司86年度之增資事務,被告Y○○僅係掛名負責人,仍須聽從被告L○○之指示。

⒊關於上述公開說明書所列現金增資計畫用於償還銀行借

款18億5000萬元,每年可減少利息支出1億6245萬4000元,有虛偽不實記載部分,雖宏福建設公司已如期於86年第3季執行償還計劃,此有增資計劃及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86年第3季、第四季、87年第1季)可查(見調查局卷附件第97、98頁),然經比較宏福建設公司86年度半年報及年報(即增資前後之財務報表),可知該公司於86年6月30日(增資前)至同年12月31日(增資後),其短期借款金額增加18億7353萬元(000000萬元-161394萬元=187353萬元),辯護意旨雖辯稱:宏福建設公司之負債可分為單純負債及增加公司資產之負債,公司為買進不動產之資金借貸及為興建建築物之土地融資、建築融資貸款,均相對增加公司之存貨、流動資產或固定資產,故公司之借貸難謂單純之負債云云,惟依上開財務報表所示,其現金減少約1億3773萬8000元(6432萬5000元-2億206萬3000元=-1億3773萬8000元),短期投資增加4億6667萬9000元(4億8423萬元-1755萬1000元=4億6667萬9000元,用於購買上市股票),其他應收款增加3億9016萬2000元(4億1689萬8000元-2673萬6000元=3億9016萬2000元,以放款予台力營造公司、財福營造公司等關係企業之名義,將款項侵占挪用,詳如事實所述),存貨增加4億9419萬4000元(92億8783萬5000元-87億9364萬1000元=4億9419萬4000元,主要係土城大安寮段土地),長期投資增加15億404萬8000元(43億5382萬元-28億4977萬2000元=15億404萬8000元,主要係投資關係企業),由此可見宏福建設公司雖依增資計劃償還銀行借款,然其另借新債,借款金額增加18億7353萬元,並未達減少利息支出之效益,且觀諸其資金主要係用於購買上市股票、對關係企業之長期投資、向關係人購置土城大安寮段土地及以放款予關係企業之名,將款項侵占挪用等,而其中向關係人購置土城大安寮段之25筆土地,除其中1筆為丙種建築用地外,其餘分別為農牧用地、林業用地及水利地(詳如事實所述),均未經許可開發,並非營建用地,是辯護意旨前開所辯借款係增加公司資產之負債云云,殊非可採,上述公開說明書此部分記載,確有虛偽不實之情事,堪可認定。

⒋關於上述公開說明書所列現金增資計畫用於購置台北市

信○○○區位於○○段三小段36之2、36之5、37之1、37之2地號等4筆營建用地,預計於86年第三季簽訂土地買賣合約,有虛偽不實記載部分,依上述公開說明書所示,其上載明:本次現金增資計畫預計以37億元購買營建用地,該案座落於台北市○○區○○段3小段36之2地號等4筆土地,面積共計2312.61坪,該筆土地地理位置極佳,位於台北市信○○○區○○路上,交通相當便捷,為台北市最具發展潛力的商業住宅,該公司於86年初間經仲介人介紹獲悉該筆土地有意出售,經評估後,係認為頗一值得開發之個案,因而委請仲介進行聯繫,並經鑑價公司詢問市場狀況,並評估該土地價值後,預估每坪價格約在185萬元左右,共需總價款為42億7832萬9000元,目前正與地主積極洽談中,雙方皆有成交意願,該土地預計第三季簽訂土地買賣合約,故本次現金增資購買營建工程用地應具可行性等語(見調查卷附件第

90、91頁),是上述公開說明書所列現金增資計畫係預計以每坪約185萬元向台北市○○區○○段3小段36之2、36之5、37之1、37之2地號之所有權人K○○購入土地,辯護意旨雖辯稱:宏福建設公司原擬購買位於台北市信義計劃區4筆建築用地,因南山人壽於86年6月以每坪230萬元高價標購信義區國有地,帶動信義區土地價格飆漲,造成公司與地主簽約時,地主堅持提高價格百分之35,為有效運用資金,才變更增資計畫云云,惟查,依卷附案外人K○○與宏普、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不動產買賣合約書所示(見本院卷第18冊之1第196頁),案外人K○○係於87年4月10日始將台北市○○區○○段3小段36之2、36之5地號土地以總價31億3471萬6750元出售予宏普及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換算每坪價格僅為173萬元(31億3471萬6750元/18 11.975坪=173萬元/坪),顯較上述公開說明書所列預計購入之價格即每坪185萬元為低,是被告L○○所辯地主執意高價出售之詞,與事實即有不符,再者,上開37之1、37之2地號土地原係案外人K○○所有,其於86年8月15日始贈與陳鄭秀乙節,有台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95年5月4日北市松地三字第09530786300號函暨所附土地登記謄本、所有權異動索引表可稽(見本院卷第18冊第208至236頁),顯見案外人K○○並未將上開4筆土地以高價出售他人,難認宏福建設公司自始有何購買之意願及與地主洽談之事實,是上述公開說明書猶記載現金增資計畫預計購買上開4筆營建用地,確有虛偽不實之情事,甚為明確。被告L○○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雖辯稱:案外人K○○事後於87年4月10日將上開土地降價出售予宏普、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係為規避死後課徵遺產稅,而於生前作財產規劃云云,惟案外人K○○係於88年11月23日因死亡除戶,有戶役政資料在卷可稽,斯時距離其出售上開土地之時間已超過1年半之久,尚難認其降價出售土地與規避課徵遺產稅有何關聯,且辯護意旨原係主張案外人K○○執意調漲上開土地之售價,導致宏福建設公司因而變更計畫購買關係人土地云云,惟待公訴人提出案外人K○○實係以較低之價格出售土地之證明後,始於本院審理時為前開地主避稅之主張,殊無可採。

⒌另證人即宏福建設公司規劃處建築師b○○證稱:我於

84 年6月至87年6月在宏福建設公司擔任建築規劃設計及建照申請業務,並擔任土地開發委員會協辦,信義A區(36之2、36之5地號)、B區(37之1、37之2地號)投資報酬率計算書(見編號56卷第59、60頁)是我製作的,上面的售價是業務單位調查後,提供給我們的,投資報酬率(利潤/成本支出)百分之27.34是財務單位依照我的分析計算出來的,後來土地漲價,投資報酬率變成負數,公司於86年8月4日取消購買信義段土地,土城土地評估資料是我製作的,其上就基地概況的用語及描述跟第一不動產鑑定中心所出具的鑑價報告用語及描述相同,應該是從內政部營建署核定的開發許可內容抄下來的,購地款每坪4萬元是業務單位提供的,只有提供結論,沒有提供計算依據等語(見本院卷第18冊之1第96至100頁),可見證人b○○係依據業務單位提供之價格製作土城土地評估資料(編號20卷第193頁)、信義A、B區土地投資報酬率計算書及台北信義區專案投資價格變動損益預估對照表(見編號56卷第56、59、60頁),是其所為之證述,自不足以證明宏福建設公司並無增資計畫不實之情事。

⒍再者,宏福建設公司曾提供上開土城土地向中華商業銀

行新生分行設定擔保借款,並於86年8月4日全部清償,於86年9月23日核發抵押權抵銷同意書乙節,有該行95年6月23日企金北二區095傳字第0017號暨所附抵押權塗銷同意書、放款收回傳票及電匯入戶書代支出傳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8冊之1第240至246頁),且宏福建設公司甫於86年7月14日召開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之用途為償還銀行債務及購置營建用地,然該公司土地開發委員會旋於86年8月4日召開會議取消洽購上開信義段4筆土地相關事宜,並於86年8月14日召開董事會決議通過向關係人E○○(被告L○○之親屬)購入台中水源段土地,於86年9月17日(即土城土地所擔保之債務全部清償後)召開董事會決議通過購買土城土地,此分別有會議紀錄可查(見本院卷第17冊第516頁、第18冊之1第250頁、編號第47卷第213、214頁、第18冊之1第110頁),而上開台中水源段土地及土城土地於斯時均尚未取得開發許可,被告L○○仍授意購買之動機顯有可議,佐以證人即大華證券公司承銷部經理寅○○證稱:宏福建設公司將增資款拿去買股票,要求大華證券作計畫變更,大華證券評估後認為款項運用已超過宏福建設公司的營業範圍,所以無法作變更(見本院卷第18冊之1第190頁背面),益徵被告L○○於辦理現金增資之初,即無購買上述公開說明書所列營建用地之意,其主觀上確已知悉公開說明書有虛偽記載之情事甚明。

⒎至於被告L○○聲請調查下列證據均無必要:⑴聲請傳

喚證人即大華證券公司人員蕭官芬,證明該公司所出具之86年度現金增資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載明「目前與地主積極洽談中,雙方皆有成交意願,預計於86年第三季簽訂土地買賣契約」之依據,有無虛偽不實部分,因大華證券公司所出具之評估報告,係依據宏福建設公司提供之土地位置、現場照片、週邊價格及與地主洽談之書面資料作成,業據證人寅○○證述在卷(見本院卷第18冊之1第190頁),足見上開評估報告所載係依據宏福建設公司提供之資料作成,是無傳喚證人蕭官芬再說明評估依據之必要;⑵聲請傳喚證人K○○(已歿)之子陳永德,證明案外人K○○於87年4月10日將上開36之2、

36 之5地號土地降價出售宏普、大華建設公司之原因部分,因證人陳永德究非案外人K○○本人,無從證明宏福建設公司是否因地主K○○抬高價格而無購買意願之事,故證人陳永德尚無法證明案外人K○○親身見聞之事項,核無傳喚之必要;⑶聲請傳喚證人即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Z○○,證明86年度增資計畫並無不實之情事部分,查證人Z○○係宏福建設公司財務報告之簽證會計師,並覆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公開說明書,辯護人主張之待證事實依據卷附財務報告及公開說明書可明,況證人Z○○會計師係依宏福建設公司提供之資料進行查核,故無從證明被告L○○提出增資計畫之初之主觀意圖,是亦無再傳喚之必要;⑷聲請向中華銀行新生分行、台新銀行(原大安銀行)、中華銀行儲蓄部調取宏福建設公司於86年清償之紀錄,證明宏福建設公司依增資計畫償還銀行借款,公開說明書並無虛偽不實情事部分,查此部分清償事實,為公訴人所不爭執,且宏福建設公司雖有依增資計畫償還此部分銀行債務,惟其另借新債,借款金額反而增加,實際上並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減少利息支出之效益,亦有增資不實情事,已如前述,故核無再向前揭銀行調取清償紀錄之必要,併予敘明。

六、被告L○○、N○○、M○○被訴將坐落台北縣土城市之土地高價售予宏福建設公司有罪部分(即事實欄):

(一)訊據被告L○○、N○○、M○○均矢口否認有何背信之犯行,均辯稱:所謂限定價格,係i○○於88年10月20日始以(88)台財證㈠字第81769號函使用此一名詞及作為規範,上開25筆土地於86年間成交時,並無此法律用語,宏福建設公司以每坪4萬元的價格購買上開25筆土地,價格並未抬高,且較行情為低,其中部分土地未過戶給宏福建設公司,係因宏福建設公司遲未指定有自耕能力之人承受,責在宏福建設公司,該公司依約仍有給付價款予出賣人之義務,況尚未過戶之土地已設定抵押權給宏福建設公司,已足以擔保該公司之權益,又上開25筆土地買賣過程均由N○○負責處理,L○○、M○○並未參與,亦不知情,另土地之出賣人與買受人間處於利益對立的狀態,不能以背信罪之共犯論擬云云。

(二)經查:⒈被告L○○於77年間,以其妻陳林玉芬名義,與被告N

○○、M○○合夥購入上開25筆土地,面積共計3萬84.5坪,均為山坡地保育區,其中63之1地號土地暫未編定用地,62、63、64、66、66之1、67、69、69之1、69之

2、70、71、72、73、74之1、74之2、75之2、77地號等17筆土地為農牧用地,上開暫未編定用地之土地及17筆農牧用地均借用有自耕能力之被告酉○○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其餘60之3、64之1、64之2、66之2、84之6地號等5筆土地為林業用地,74、78地號等2筆土地分別為丙種建築用地及水利用地,均登記為案外人陳林玉芬與被告N○○、M○○共有,上開25筆土地原計畫申請開發為「南天母坡地住宅社區」,業經內政部營建署審查核可開發,惟迄未取得台北縣政府之開發許可,宏福建設公司以每坪4萬元之價格購買上開25筆土地,價款合計12億338萬元,雙方於86年9月18日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宏福建設公司於簽約時應支付3億6000萬元,備齊產權移轉所需證件時付4億8000萬元,尾款3億6338萬元則於完成產權登記時支付,上開以被告酉○○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之18筆土地(價款合計8億5640萬元),並未辦理移轉登記予宏福建設公司或其所指定之人,宏福建設公司於86年10月22日,利用當年度現金增資款將購地價款全數付清等情,業據被告L○○具狀自承:「座落於台北縣土城市○○○段石壁寮小段25筆土地,乃77年間被告L○○以配偶陳林玉芬名義與胞弟M○○、N○○等3人共同合夥購入,酉○○係因具有自耕農身分故借用其名義之人頭... 」等語(見本院卷編號㊻卷第12頁),核與被告N○○具狀自承:「被告N○○於77年間,經由仲介人宙○○引薦,購入台北縣土城市○○○段石壁寮小段25筆土地,因其中17筆為農牧用地,故借用有自耕能力之酉○○名義登記為承買人,其餘土地則登記在陳林玉芬、M○○及N○○名下... 」等語(見本院卷編號卷第11頁),於偵查中供稱:土城土地是我們兄弟購入,只是利用酉○○之自耕農資格過戶農地等語相符(見90年度偵字第6590號卷第19頁),並有宏福建設公司購入土城大安寮段土地說明、不動產買賣合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宏福建設公司86年9月17日董事會議事錄、內政部83年6月20日台(83)內營字第8372958號函、宏福建設公司購買土城南天母大安寮段土地付款流程暨憑證、台北縣板橋地政事務所91年3月25日北縣板地登字第0910004591號函暨所附土城土地登記謄本、土地所有權狀、設定登記申請書、95年4月6日北縣板登字第0950004810號函暨所附所有權、抵押權異動情形、土地登記申請書、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台北縣政府89年8月8日89北府地用字第296766號函暨所附地籍資料、89年4月21日89北府地用字第144047號函暨所附地籍資料、95年5月18日北府工建字第0950332803號函附卷可考(見調查局卷附件第110至117、

120、145至171頁、編號⑳卷第82至90頁、編號㉑卷第3

3、67至80頁、本院卷第4冊第2至132頁、本院卷第16冊之1第21、121至192、195、196、241頁),堪可認定,是辯護意旨辯稱:上開25筆土地已獲開發許可云云,與上開台北縣政府95年5月18日北府工建字第0950332803號函(見本院卷第16冊之1第195、196頁)不符,難認有據。

⒉關於宏福建設公司購買土城土地價格過高部分,查上開

25筆土地於84年6月間提供予宏福建設公司作為擔保,向中華商業銀行新生分行借款5億元,設定最高限額6億5000萬元之抵押權,並於85年6月、86年6月間分別辦理續約1年,經該行於84年6月及85年6月間分別鑑價每坪價格均為2萬2400元,復於86年6月間鑑價每坪價格為2萬6479元、2萬595元、20364元不等,有中華商業銀行新生分行授信審核表、抵押品勘估表各3份、中華商業銀行新生分行(91)中銀生字第021號函暨所附借款申請書、放款借據、本票、授信審核表及放款客戶還款繳息查詢單等件可證(見調查局附件第172至182頁、編號㉓卷第193至200頁),雖上開25筆土地於84年至86年之公告地價漲幅約百分之160,有卷附地價謄本25份可佐(見本院卷第16冊之1第30至53頁),然參諸上開中華銀行新生分行86年6月26日抵押品勘估表就時價勘估之依據說明,認為:依據中華企業鑑定委員會評估報告書指出,該處土地臨近不動產建築用山坡地每坪單價約在3萬5000元至5萬5000元,本行就該處土地以每坪公告現值之8.9倍(即每坪土地約2萬元至2萬7000元)為鑑價,應屬合理等語(見調查局卷附件第180頁),是銀行於貸放時所為之鑑價雖較保守,然其係評估土地之正常價格,並未限定以開發完成為條件,相較於後述之限定價格而言,自與一般交易價格較為接近,而被告L○○為宏福建設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已如前述(詳事實理由所述),其對於上開25筆土地於86年6月間經中華商業銀行新生分行勘估鑑定之正常價格僅約每坪2萬元至2萬7000元乙節,實難諉為不知。

⒊又上開25筆土地於86年9月間經第一不動產鑑定中心、

財團法人中華科技經濟鑑測中心分別鑑價結果固為每坪4萬200元、4萬400元,然觀諸第一不動產鑑定中心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第14頁就「土地價值之推定」之估價方法,認為:本案係經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開發許可申請,確定其開發使用性質與使用強度,及所必需負擔之公共設施與公用設備,於此條件下估計進行開發後土地之價值,最適當之估價方法為土地開發分析法,運用土地開發去進行土地之估價,又有可了解整體社區開發可獲報酬率與土地地價間變動關係之優點,故本估價報告主要採用土地開發分析法進行分析。土地開發分析法是利用推算,於法令規定下土地做最合理有效開發建築使用下,所建築完成之產品,於市場上銷售可得到之總收入,扣除完成該開發建築計畫所需支付之一切成本,包含整地費用、公共設施及設備建設費用、建築工程費、設計管理銷售費用及相關利息支出等,與預期開發獲益後之餘額,即為土地之價值,利用電腦模擬結果檢驗上述土地開發法所估算之土地現值,可認定所估算之土地單價每坪4.02萬元為合理等語(見編號⑳卷第30、32頁),另財團法人中華科技經濟鑑測中心出具之鑑定研究報告書之鑑定價格種類為土地經開發後之經濟價值,其鑑價結果認為:本研究除由市場收益、成本等資料中選擇數個類似之案例,並參考影響本研究土地價值因素與形成之因素:⑴臨街寬度⑵臨街之街寬⑶使用效率⑷交通情況⑸里鄰環境⑹發展性等,再以替代原則作為比較分析,並以申請規劃興建完成後推定其本案勘估標的價值,其推算如下:土地開發後之經濟價值=開發後之銷售總額-開發之相關成本;標的之平均單價推算=土地開發後之經濟價值/土地開發面積;最終推定價值即為每坪4萬400元等語(見調查局卷附件第、5576頁),此分別有鑑定報告附卷可憑,足見上開第一不動產鑑定中心、財團法人中華科技經濟鑑測中心之鑑定價格種類屬限定價格,即土地興建完成後作為住宅使用之合理價格,並未將政府對山坡地開發日趨嚴格等因素,列入考量之範圍,此亦有財團法人中華科技經濟鑑測中心87年

12 月22日(87)科北二字第12001號函可參(見調查局卷附件第53頁)。

⒋承上,關於上開財團法人中華科技經濟鑑測中心之鑑價

屬限定價格部分,復據證人即前財團法人中華科技經濟鑑測中心經理黃○○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鑑定報告書上所載的限定價格,是指在一定條件下的價格,正常價格是介於市價與成交價之間,通常限定價格比較高,因為我離職很久了,有些事情不會完全記住,調查筆錄是我依照當時的記憶及認知所為的陳述等語(見本院卷第16冊之2第10、11頁),其於調查時證稱:本件土城大安寮段25筆土地是宏福建設公司委託本中心製作,依本中心之鑑價報告內容顯示,該不動產係按照宏福建設公司提供之資料,依該土地開發完成後之經濟價值,推定其開發後之土地經濟價值及每坪金額,所詳估之價值為每坪4萬400元,這金額係以前述土地申請規劃興建完成後所得之限定價額,中華商業銀行鑑價報告係指正常價格,即該不動產之市價,而本中心則係依宏福建設公司要求條件及提供之資料,在一定條件下所得之限定價格,所以每坪金額會有出入等語(見調查局卷附件第45頁背至46頁),益徵上開鑑價報告鑑定每坪4萬400元,係基於該土地做最合理有效開發建築之前提下所得,並非正常價格甚明,從而,被告L○○明知上開25筆土地尚未經台北縣政府許可開發,竟以開發完成之限定價格每坪4萬元高價,出售予宏福建設公司,導致宏福建設公司之財產受損害,其等確有損害宏福建設利益之不法意圖及被告L○○確有違背任務之情事,至堪認定。

⒌辯護意旨雖辯稱:皇翔建設公司曾委託仲介人宙○○向

被告兄弟洽購上開25筆土地,單價為每坪6萬元,且上開25筆土地於86年間成交時,法律上並無限定價格之用語云云,惟證人宙○○到庭證稱:我於86年6、7月間介紹皇翔建設公司向N○○買地,以每坪6萬元的價格去談,這價格是指地上沒有設定抵押權的價格,沒有說要買幾坪等語(見本院卷第16冊之2第12、13頁背面),而上開25筆土地於84年間即設定最高限額6億5000萬元之抵押權,供宏福建設公司向中華商業銀行新生分行借款,已如前述,顯然與皇翔建設公司委託證人宙○○洽談之條件不合,尚難認定該筆土地於出售宏福建設公司當時,有每坪6萬元之價值,況土地價格涉及主觀評價,尚難以皇翔建設公司委託洽談之價格,作為認定該筆土地客觀價值之依據,此外,參諸82年5月4日公布之土地估價技術規範第8條即明定:「土地估價以查估價格日期之正常價格為原則,但合於第10條規定者,查估其限定價格」及84年4月29日修正前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要點7條附件亦明定:「鑑價報告應行記載事項如左:㈢鑑定價格種類(應記載正常價格,如另有限定價格亦應註明)」,足徵本案交易時已有限定價格之規範無訛,辯護意旨所辯洵無可採。

⒍關於宏福建設公司尚未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即將購地

款全數付清部分,依卷附不動產買賣合約書第2條明定:「本不動產買賣每坪單價4萬元,總價款共計12億338萬元,其付款辦法及條件如下:㈠第一期款:本約簽訂後甲方(即買方宏福建設公司)即支付乙方(即賣方陳林玉芬、N○○、M○○、酉○○)3億6000萬元為訂金。㈡第二期款:乙方備齊產權過戶所需證件交予甲方辦理產權移轉登記,甲方支付乙方4億8000萬元。㈢第三期款:甲乙雙方於完成產權移轉登記,甲方取得土地所有權時,甲方應將尾款3億6338萬元全數支付予乙方」(見調查局卷附件第120頁),是依約宏福建設公司應於取得上開25筆土地之所有權時,始有給付全數尾款之義務,又上開借用被告酉○○名義登記之18筆土地(其中17筆編列為農牧用地及1筆暫未編定地目),迄至88年間之所有權人仍登記為被告酉○○一情,有卷附板橋地政事務所95年月6日北縣板登字第0950004810號函暨所附土地所有權變動情形乙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6冊之1第121、124頁),惟宏福建設公司分別於86年9月18日支付3億6000萬元(轉帳至酉○○帳戶)、86年9月20日支付4億8000萬元(支票受款人為P○○○、陳林玉芬、酉○○、子○○)、86年10月7日支付1億2000萬元(支票受款人為酉○○)、86年10月22日支付2億4338萬元(支票受款人為酉○○)等情,有卷附請款單、轉帳傳票、支票及帳戶明細等件為憑(見編號㉑卷第33、67至80頁、本院卷第16冊第101至106頁),足見宏福建設公司尚未完成上開18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即於86年10月22日利用增資款將全數價金付清,被告L○○顯未依交易常情為宏福建設公司之利益執行職務。此外,P○○○、子○○、酉○○等人之帳戶均係提供同案被告c○○為宏福機構關係企業資金調度所用一節,業經同案被告c○○於調查局供述甚詳(見調查局卷附件第2、4頁),且被告酉○○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

是L○○要求我出借帳戶給c○○使用等語(見本院卷第15冊之2第20頁背面),顯然被告L○○係將共有之土地高價出售予宏福建設公司後,再將所得價款供宏福機構關係企業調度資金之用,又被告L○○係宏福建設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已如前述(詳如事實理由所述),其為宏福建設公司處理事務,確有違背任務之行為至明。

⒎關於被告L○○、N○○、M○○之主觀犯意聯絡部分

,業經被告Y○○於本院結證稱:我在調查局說土城土地開發沒有價值且申請地目變更不易,我向L○○表達意見,L○○等人仍執意開發,這是我憑良心講的,在調查局所言比較真實我在調查局講的都是實話,我現在已經記不清楚了等語(見本院卷第16冊之2第20、21 頁背面),其於調查局陳稱:土城土地買賣合約書是由L○○、N○○、M○○等人事先決定的,目的為何我不清楚,我於86年參加宏福建設公司董事會時,L○○等人要求我在該買賣合約書上簽名蓋章,但我認為此次土地交易內容有不妥,經我前往現場勘查後,認為上開25筆土地沒有開發價值,且不易申請核准變更地目,我並向L○○等人表達意見,但L○○等人仍要求我同意此筆交易,我不得不答應,因L○○是宏福集團負責人,又是聘任我擔任宏福建設公司董事長之人,我不便堅持己見,我已善盡職責表達對上開25筆土地之投資意見,並加列保護股東權益之條文,惟L○○仍堅持要我同意此筆交易,而我認為該土地若能完成變更地目,開發為遊樂區亦具有投資價值,故我也樂觀其成,而同意此筆交易等語(見編號③卷第79頁),且依卷附86年9月18日不動產買賣合約書第9條已依被告Y○○之建議約定:「本買賣土地於77年已委託山地工程顧問公司規劃並申請開發許可中,如於1年內無法取得開發許可,甲乙雙方同意無條件取消此合約,乙方並同意加計利息償還甲方已收之土地款」,而上開25筆土地迄未取得台北縣政府之開發許可,已如前述,依約原不動產買賣契約應無條件取消,被告L○○、M○○、N○○等人並應將已收價款加計利息返還宏福建設公司,惟宏福建設公司竟於87年8月13日召開南天母開發規劃案會議,決議:

「本案原與地主洽談之合約內容但書規定,若於1年內尚未取得山坡地土地開發許可時,得原價收回土地,本案目前尚進行不宜中斷,又因台北縣政府改聘審查委員致延誤原預定進度,且新成立審查小組依新法令修正條文審查,故建議與原地主協調能將原合約但書展延以利案件進行」等語,此有南天母開發規劃案會議紀錄乙份可參(見編號⑳卷第88頁),致上開不動產買賣契約因而得以延展,被告L○○為宏福建設公司實際負責人,與其弟N○○、M○○復為上開25筆土地之實際共有人,其對此攸關本人、家人及宏福建設公司利益之重要決議自難諉為不知,其與被告M○○並授權被告N○○於

87 年8月18日與宏福建設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將原不動產合約書繼續延用兩年而不予取消,有協議書乙份可稽(見編號⑳卷第90頁),此為被告N○○於本院審理結證在卷(見本院卷第16冊之2第93頁),因而使宏福建設公司就上開未取得開發許可之土地未能依約獲得退款及利息,是被告L○○與被告N○○、M○○確有損害宏福建設公司利益之犯意聯絡,甚為明顯。

⒏辯護意旨雖辯稱:上開18筆土地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係因宏福建設公司遲未指定有自耕能力之人承受,責在宏福建設公司,該公司依約仍有給付價款予出賣人之義務,況尚未過戶之土地已設定抵押權給宏福建設公司,足以擔保該公司之權益云云。然參照卷附不動產買賣合約書第2條第3款係約定,宏福建設公司於取得所有權時,應將尾款3億6338萬元全數支付予出賣人,是宏福建設公司於「取得所有權時」始負給付尾款之義務,惟被告L○○既係宏福建設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亦為土地實際所有權人之一,其遲未指定有自耕能力之人承受,復於宏福建設公司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即利用增資款將購地價金全數付清,並將款項提供宏福機構關係企業調度資金之用,自有違背任務之情事,又上開18筆土地(依約價款合計8億5640元)固於87年4月間設定最高限額8億5640萬元之抵押權予宏福建設公司,業如前述,惟宏福建設公司購入上開25筆土地之目的,如係在於開發為「南天母坡地住宅社區」,則僅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究與取得所有權之情形不同,非但無法達成開發之目的,且宏福建設公司尚未取得上開18筆土地之所有權(該部分價款8億5640萬元),即先將該部分價款全數付清,亦有利息損失之損害,況約定售價已較土地實際價值明顯偏高,有如前述,是縱宏福建設公司將來就該土地實行抵押權,其所擔保之債權亦難全額獲償,從而,宏福建設公司於尚未取得上開18筆土地所有權之前,即付清全數購地價款,自屬受有損害,辯護意旨所辯,不足採取。

⒐辯護意旨另辯稱:土地之出賣人與買受人間處於利益對

立的狀態,不能以背信罪之共犯論擬云云。惟按「共犯在學理上,有任意共犯與必要共犯之分,前者指一般原得由1人單獨完成犯罪而由2人以上共同實施者,當然有刑法總則共犯之適用,後者指須有2人以上參與實施始能成立之犯罪而言。必要共犯,尚可分為2人以上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實施之『聚合犯』,及2個或2個以上之行為人,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犯罪之『對向犯』。『對向犯』因行為者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間並無犯意之聯絡,當然無適用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餘地」(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6756號裁判意旨參照);次按「公司為法人,公司負責人為自然人,二者在法律上並非同一人格主體,財產權係屬各自獨立。本件已死亡之鄭文煌於鄉長任職期間,若有以『洩漏底價及借牌圍標』違背法令之方式,圖使被告等3人所屬之公司或借牌之公司得標承作系爭工程,並因而獲得不利法益,因得標承作系爭工程者為被告等3人所屬之公司或借牌之公司,並非被告等自然人,該等公司始為被圖利之對象。被告等3人為自然人,雖不具公務員身分,但若與具有公務員身分之鄭文煌有共同圖利各該得標承作系爭工程之公司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因非係單純處於相互對立之對向關係,而係屬相互一致之共同關係,仍非不可成為圖利罪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7130號裁判意旨參照)。準此,「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與無此身分之人,違背任務之目的,如係在意圖損害本人之利益,該「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與無此身分之人間,顯係具有合同平行一致性之犯意聯絡,彼此分擔利用相互之行為,以達成同一之犯罪目的,本得成立背信罪之共同正犯,從而,被告L○○係宏福建設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自然人與法人於法律上分屬獨立之人格,被告L○○與被告N○○、M○○違背任務之目的,乃在於意圖損害宏福建設公司之利益,彼此間並無對立立場可言,顯有目標一致而共同參與犯罪實施之犯意聯絡,辯護意旨容有誤會。

⒑至於公訴人聲請傳喚中華商業銀行新生分行勘估人員劉

小茜、林建平,證明鑑價之流程及依據,惟關於該待證事實,已有卷附中華商業銀行新生分行歷次抵押品勘估表3份足證,且宏福建設公司購買上開25筆土地之價格確有偏高之情形,業如前述,故無傳喚之必要,併予敘明。

七、被告L○○、N○○被訴宏福人壽公司違法貸款予關係人有罪部分(即事實欄):

(一)訊據被告L○○、N○○固坦承有於上揭時日擔任宏福人壽公司負責人,並主持臨時董事會決議通過准許各次借款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背信犯行,被告L○○辯稱:我沒有以人頭名義向宏福人壽公司借款,宏福人壽公司是獨立的金融保險業,由財政部專責督導,制度嚴謹,並且設有專業董事,不能對外從事資金調度,宏福建設公司是獨立運作的公開上市公司,由專業經理人在經營,不得與宏福人壽公司有資金往來,我除了參與宏福人壽公司的董事會以外,沒有參與過宏福集團內其他公司的業務,我沒有背信云云;被告N○○辯稱:宏福人壽公司的主要業務是放款,而放款流程是由投資委員會在經營,除非有特殊情形,例如:超過業主權益一定比例的時候,才需要經董事會決議,L○○在擔任宏福人壽公司負責人期間,公司實際負責人是我,上開事實欄所載的各次借款開會時我都知道,我印象中財政部於87年10、11月間,有派駐人員在宏福人壽公司,表示放款不會有問題,宏福建設公司股票暫停交易的事情我事先並不清楚,當時我在該公司沒有擔任職務,宏福人壽公司放款使用的支票沒有禁止背書轉讓的限制,我們對於放款都會徵信,與一般金融機構的放款模式相同,也會要求借款人提供實質擔保,我沒有背信云云。經查:

⒈關於被告L○○、N○○之職務:被告L○○於86間擔

任宏福人壽公司負責人,被告N○○自87年7月4日起,接任宏福人壽公司負責人,主持公司董事會決議放款業務之事實,業據其等供承不諱,並有公司章程暨董監事及監察人名單(見經濟部卷宗編號5 卷)、董事會議事錄、公司執照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等件在卷可佐(見經濟部卷宗編號9 卷),是其等均係受宏福人壽公司委託,為該公司處理事務之人,至為明確。

⒉按所謂業主權益,係指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之業主權益

,保險業年度中之現金增資准予計入業主權益計算,並以取得中央銀行驗資證明書為計算基準日,是業主權益原則上應以年度財務報表所列示之業主權益或股東權益為主,並得加計年度中現金增資金額,此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4月25日金管保一字第09400038310號函可查(見本院卷第19冊卷㈠第133頁),準此,依卷附宏福人壽公司之86年度財務報告(見經濟部卷宗編號5卷索引1)及會計師事務所於86年5月13日出具之增資暨發行新股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見經濟部卷宗編號5卷索引3)所示,宏福人壽公司於85年底、86年年中、86年底之業主權益分別為6億6271萬4000元、30億6271萬4000元及19億5380萬7000元。又保險業依保險法第146條之3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3款對其負責人、職員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擔保放款,其中對同一法人之擔保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10,對同一自然人之擔保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2(此即授信限額),且對同一法人或自然人之擔保放款總餘額均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1.5倍(此即授信總餘額),此觀諸保險法第146條之3第3項及財政部於85年1月4日以台財保字第841551011號發布之「保險業依前項所為之擔保放款應遵守事項」規定即明。

⒊本件放款之過程及資金流向:

⑴宏福建設公司以公司名義借款部分:

①查被告L○○、N○○、被告L○○之配偶陳林玉芬

、母親陳林盡(三親等以內血親)、弟弟M○○(三親等以內血親)、弟媳P○○○(二親等以內姻親)、妹妹陳書怡(三親等以內血親)、姊夫酉○○(二親等以內姻親)等人,於86、87年間均為宏福建設公司股東,持股數分別為1244萬7000股、2158萬1190股、2780萬2000股、603萬1203股、3469萬2000股、670萬7000股、1404萬9291股、1992萬1036股,合計1億4350 萬720股,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7億1837萬304股)百分之10之事實,有卷附宏福建設公司股東明細表乙份可參(見調查卷附件4第83頁),堪可認定。

②承上,被告L○○、N○○於86、87年先後擔任宏福

人壽公司負責人期間,其等與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二親等以內之姻親,持有宏福建設公司之股數,合計既已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0,則宏福建設公司與宏福人壽公司之負責人間自有利害關係無誤(行為時保險法第146條之3第3款準用銀行法第33條之1第3款規定參照),揆諸上述規定,宏福人壽公司對宏福建設公司之授信限額自不得超過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之業主權益百分之10,其授信總餘額亦不得超過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之業主權益之1. 5倍,被告L○○於擔任宏福人壽公司負責人期間,對此規定自難諉為不知,惟其仍於87年5月、6月間,主持宏福人壽公司臨時董事會,決議通過准許宏福建設公司提供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企銀)股票為擔保,分別借款1億元、1億元、4500萬元及5500萬元,此有借款申請書、借據、董事會出席簽到簿、臨時董事會議事錄在卷為憑(見偵查卷宗編號17卷第9至16頁、第19至27頁),其擔保放款總額已超過宏福人壽公司86年底業主權益百分之10(即1億9538萬1000元),故此部分放款顯有違上述規定。

⑵宏福建設公司以人頭名義借款部分:

①宏福建設公司係以M○○、e○○、丙○○等人名義借款:

證人M○○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稱:我有於87年

底向宏福人壽公司借款1億4867萬元,因為當時宏福建設公司的財務有困難,我與該公司董事e○○、王增寧討論要幫公司忙,因此就由我們出面借錢給公司紓困,提供的擔保品是宏福建設公司所有的,我個人沒有得到利益,反而要承擔宏福建設公司不還款的風險,因為e○○、丙○○同時都有申請借款要給宏福建設公司,所以宏福人壽公司要求我們互保,宏福人壽公司以開票方式撥款,我請助理取消禁止背書轉讓限制後,將支票直接交給宏福建設公司等語(見本院卷第19冊卷㈠第146頁以下),核與證人丙○○結證稱:我有於87年底向宏福人壽公司貸款2390萬元,目的是要幫忙宏福建設公司紓困,因為這筆借款是我要借給宏福建設使用的,所以由該公司提供擔保品,當時與宏福建設公司的其他董事M○○、e○○及陳秀芝在討論時,他們都知道我會出面貸款給宏福建設公司,宏福建設公司不以自己名義出面借錢,是因為該公司當時已向很多家銀行借錢,因為e○○、M○○同時也向宏福人壽公司借錢,要幫宏福建設公司紓困,所以宏福人壽公司要求我們3人互保,我拿到支票後,就請宏福人壽公司取消禁止背書轉讓限制,再將票交給宏福建設公司等語(見本院卷第19冊卷㈡第56至58頁)相符,顯見M○○、e○○及丙○○3人確係以個人名義向宏福人壽公司借款供宏福建設公司週轉使用甚明。

又M○○、e○○及丙○○3人上開借款至90年4月30

日均未還款之事實,有卷附宏泰人壽公司(原名宏福人壽公司)90年5月15日(90)宏壽投字第134號函暨所附放款未償餘額明細表及各筆欠款催收明細表乙份可參(見偵查卷宗編號第11卷第183之1、183之2頁),佐以證人M○○、丙○○應支付予宏福人壽公司之利息,實際上係由宏福建設公司繳納,惟宏福建設公司一開始即未支付利息,致前開借款之本息均未償還乙節,業據其2人於上開審理期日證述明確,且被告N○○於87年12月25日主持宏福人壽公司臨時董事會,決議通過M○○、e○○及丙○○3人提供宏福建設公司汐止地區成屋各20戶、9戶及58戶擔保放款各1億4867萬元、4500萬元及2390萬元,其3人並互為連帶保證人,宏福人壽公司於撥款時,復取消貸款支票上所載之禁止背書轉讓限制,使宏福建設公司得以直接將上開借款存入該公司於萬泰銀行建成分行所開設之帳戶內兌現之事實,亦有卷附宏福人壽公司87年12月份臨時董事會議事錄、借款申請書、借據、授信約定書、同意書、擔保物提供證、宏福機構宏福人壽簽呈、宏福人壽公司請款單(代支出傳票)、支票及更改票據記載(重開票據)申請書等件可按(見偵查卷宗編號17卷第41至66頁、第33至40頁),綜合上開各項資料顯示,前開各次借款之擔保品均由宏福建設公司提供,實際上其3人亦與宏福建設公司約定由公司繳納本息,且貸得之款項復均供宏福建設公司使用,足見宏福建設公司應係實際借款人,而其為規避保險業放款之限制,始以M○○、e○○及丙○○等人之名義出面向宏福人壽公司借款甚明。再者,宏福建設公司股票已於87年11月19日暫停交易,此為被告陳政憲所不爭執,則該公司財務狀況既已發生困難,被告N○○當時係擔任宏福人壽公司負責人,受公司之委託,職司主導、監督公司放款流程之業務,對上開借款之核准與否,理應善盡注意義務,惟其竟仍主持臨時董事會決議通過准許放款,致生損害於宏福人壽公司之利益,顯見其主觀上應有為宏福建設公司不法利益之意圖至明。

②宏福建設公司係以重慶投資公司、壬○○、I○○、

庚○○、e○○、H○○、大業綜合公司、宜群投資公司、財福營造公司、台力營造公司、立福建設公司等自然人或法人名義借款:

A.重慶投資公司於86年7月3日借款1億3200萬元部分:重慶投資公司於86年間以未○○(重慶投資公司負責人)、U○○(宏福建設公司處長、重慶投資公司監察人)、陳書怡(宏福人壽公司股東、被告L○○之妹)為連帶保證人,並提供宏福建設公司股票為擔保,向宏福人壽公司申請借款1億3200萬元,經宏福人壽公司核准通過後,於同年7月3日撥款至重慶投資公司於萬泰銀行建成分行所開設之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號),再於同日轉存1億2100萬元至庚○○於該行所開設之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號),另於同日分別存入936萬元、2000萬元、1000萬元及400萬元至天○○、陳書怡、Q○○及M○○於該行所開設之帳戶內等情,有借款申請書、資金流向表暨相關憑證、宏福人壽放款分析表等件可佐(見偵查卷宗編號17卷第68、79頁、本院卷第19冊卷㈢第16頁、第29至34頁),其中庚○○係擔任宏福機構關係企業總管理處主管,有經營會議紀錄乙份可參(見調查局訊問筆錄卷宗編號3卷第42頁),又所謂總管理處係宏福建設公司之內部單位乙節,復據被告L○○自承在卷,天○○為宏福建設公司員工,陳書怡、Q○○及M○○均為被告L○○之親屬,此為被告L○○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9冊卷㈢第9頁背面),倘上開借款確係供重慶投資公司使用,何以於宏福人壽公司撥款當日隨即輾轉存入宏福建設公司主管、員工或被告L○○親屬之帳戶內?實有可議,參以重慶投資公司係宏福建設公司持股占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見本院卷第19冊卷㈣第93、94頁股東名冊),宏福建設公司於斯時之財務狀況已陷困窘,業據證人M○○證述在卷(見本院卷第19冊卷㈠第149頁),故該筆借款實際上應係宏福建設公司以重慶投資公司之名義借款,堪可認定。

B.e○○、H○○於86年9月10日分別借款2500萬元部分:

e○○、H○○2人於86年間分別向宏福人壽公司借款2500萬元,經宏福人壽公司核准通過後,均於同年9月10日簽發記名支票予其2人,於存入其2人在萬泰銀行建成分行開設之帳戶後,H○○翌日將借款2500萬元全額匯至群益證券公司於世華銀行忠孝分行開設之帳戶內,e○○當日將借款2500萬元全額匯至其於誠泰銀行城內分行開設之帳戶後,再於同日全額轉存至申○○(宜群投資公司股東)之帳戶內,嗣分別轉帳1950萬元、400萬元予U○○(宏福建設公司處長,重慶投資公司監察人),轉帳總計127萬元予亥○○(曾任台力營造公司、財福營造公司、宏福建設公司、重慶投資公司、台灣票券公司員工,見本院卷第19冊卷㈢投保資料表)、未○○(重慶投資公司負責人)、林昀樂、H○○(宜群投資公司負責人,宏福建設公司股東)、酉○○(宏福建設公司股東)、盧福壽、林建文等人,此有卷附借據、借款申請書、資金流向資料、誠泰銀行存摺存款對帳單可憑(見偵查卷編號17卷第74、75頁、本院卷第19冊卷㈢第16頁、第21至24、35至40頁),顯見其2人向宏福人壽公司借款後均非供己花用,參酌e○○、H○○、李財源皆為宏福建設公司之股東(見本院卷第19冊卷㈣第94頁股東名冊),U○○為宏福建設公司處長,李美雲係擔任宜群投資公司(宏福建設公司法人股東)、未○○係擔任重慶投資公司(宏福建設公司法人股東)之負責人,李鴻章曾任宏福建設公司或關係企業員工,且上開e○○之借款係以H○○為連帶保證人(見偵查卷編號17卷第75頁),其於偵查中復證稱:

貸得之款項係供宏福建設公司使用,利息亦由宏福建設公司繳納等語(見偵查卷編號11卷第16 5頁),是綜合上情以觀,足見宏福建設公司應係以e○○、陳良欽2人名義向宏福人壽公司借款紓困至明。

C.壬○○、I○○、庚○○於86年10月3日分別借款2500萬元、2600萬元及2400萬元部分:

壬○○、I○○、庚○○3人於86年間分別向宏福人壽公司借款2500萬元、2600萬元及2400萬元,經宏福人壽公司核准通過後,均於同年10月3日簽發支票予其3人,再存入其3人於萬泰銀行建成分行所開設之帳戶內(帳號各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並於同日由陳怡君申請開立台支後,存入E○○於誠泰銀行城內分行所開設之帳戶內(帳號:0000000號),此有卷附資金流向資料可憑(見本院卷第19冊卷㈢第16頁、第25至28、41至44頁,扣案證物編號2之25借據),又證人庚○○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任職於重慶投資公司時,業務上聽命於c○○,曾經幫宏福建設出面洽談融資事宜,也曾多次陪c○○參加宏福建設的會議等語(見本院卷第19冊卷㈠第87頁);證人I○○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於86年間任職於重慶投資公司時的主管是c○○,曾經陪c○○參加過宏福建設公司的經營會議,我曾經向宏福人壽公司貸款兩次,目的是供投資公司使用,其中2600萬元的借款有提供高雄企銀的股票為擔保,連帶保證人e○○是c○○找的等語(見本院卷第19冊卷㈠第142至144頁);證人c○○證稱:重慶投資公司有投資宏福建設公司,I○○於86年10月3日向宏福人壽借款2600萬元,是我請陳怡君去辦的,她是投資公司的出納,E○○是投資公司的股東等語(見本院卷第19冊卷㈡第196至201頁),就其3人之證詞以觀,可知證人庚○○、I○○實際上係受c○○之委託,而以個人名義向宏福人壽公司借款,所貸得的款項均交由c○○使用,而非供己使用,又參酌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子○○、e○○當時均為宏福建設公司之股東(見本院卷第19冊卷㈣第94頁股東名冊),且擔保品、借款時間均相同,貸得款項後均由陳怡君申請台支存入E○○之帳戶及當時宏福建設公司財務狀況已發生困難等情,益徵證人c○○係為宏福建設公司出面,以壬○○、庚○○、I○○之名義向宏福人壽公司借款供該公司週轉使用甚明。

D.大業綜合公司(負責人乙○○)於87年4月21日借款2億元部分:

大業綜合公司於87年間向宏福人壽公司借款2億元,經宏福人壽公司核准通過後,於同年4月21日簽發記名支票予該公司,於存入該公司在萬泰銀行建成分行開設之帳戶後,兌付受款人分別為大業電梯公司(面額1億2500萬元,其中6500萬元存入F○○之帳戶後,再匯1100萬元至N○○於誠泰銀行城內分行開設之帳戶、轉帳4190萬元至乙○○於萬泰銀行建成分行開設之帳戶、轉帳360萬元至Q○○於萬泰銀行建成分行開設之帳戶、轉帳370萬元至庚○○於萬泰銀行建成分行開設之帳戶、轉帳310萬元至M○○於萬泰銀行建成分行開設之帳戶、轉帳160萬元至天○○於萬泰銀行建成分行開設之帳戶)、壬○○(面額4500萬元,其中0000000元存入賴姿蓉帳戶、00000000元匯至安泰證券金融公司於合作金庫儲蓄部開設之帳戶)、庚○○(面額4500萬元,當日分別以乙○○、朱月卿名義匯款4000萬元及0000000萬元至安泰證券金融公司於合作金庫儲蓄部開設之帳戶,另轉存300萬元至酉○○帳戶),此有卷附借據、借款申請書、資金流向資料可憑(見偵查卷宗編號17卷第90、91頁、本院卷第19冊卷㈢第17頁、45至62頁),其中N○○、酉○○2人為宏福建設公司股東(見本院卷第19冊卷㈣第94頁股東名冊)、Q○○係被告L○○、N○○之親屬、F○○係宏福人壽公司員工、天○○係宏福建設公司員工,此為被告L○○、N○○所不爭執,可見上開借款或係流入宏福建設公司股東、員工之帳戶,或係流入被告L○○、N○○親屬之帳戶,且上開借款亦提供高雄企銀之股票為擔保(見偵查卷編號17卷第90頁),佐以庚○○、壬○○均曾以個人名義借款供宏福建設公司紓困等情觀之,足見宏福建設公司應係為規避授信總餘額之規定,而以大業綜合公司名義向宏福人壽公司借款週轉使用無訛。

E.宜群投資公司(負責人H○○)、財福營造公司(負責人h○○)於87年5月11日分別借款5500萬元、1億5000萬元部分:

宜群投資公司於87年間以H○○(宏福建設公司股東)為連帶保證人,並提供宏福票券公司股票為擔保,向宏福人壽公司借款5500萬元,財福營造公司則以陳張圭繐(被告M○○之妻、宏福建設公司股東)、陳林玉芬(被告L○○之妻、宏福建設公司股東)、陳書怡(被告L○○之手足、宏福建設公司股東)、陳秀芝(宏福建設公司股東)為連帶保證人,並提供宏福票券及宏福證券公司股票為擔保,向宏福人壽公司借款1億5000萬元,經宏福人壽公司核准通過後,均於同年5月11日簽發記名支票予該兩家公司,其中宜群投資公司部分,於存入該公司在萬泰銀行建成分行開設之帳戶後,同日轉存5400萬元至M○○於該行開設之帳戶,並與同帳戶內其他資金合計1億4900萬元轉存至立福建設公司於安泰銀行營業部開設之帳戶內;財福營造公司部分,於存入該公司在萬泰銀行建成分行開設之帳戶後,同日轉存1億400 0萬元至天○○(宏福建設公司員工)之帳戶,再全額轉存至被告陳政輝之帳戶等情,有卷附借據、借款申請書、資金流向資料可憑(見偵查卷編號17卷第92至96頁、本院卷第19冊卷㈢第17、63至94頁),是上開兩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均為宏福建設公司股東,且均提供宏福票券或宏福證券公司之股票為擔保,又宜群投資公司為宏福建設公司之法人股東(見本院卷第19冊卷㈣第94頁股東名冊),財福營造公司借款之目的係供宏福建設公司新莊工地週轉之用,業據證人即負責人h○○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綦詳(見本院卷第19冊卷㈠第95頁),參以上開兩筆借款撥款後均流入被告M○○之帳戶內,而宏福建設公司於87、88年間財務發生困難,被告M○○曾出面協助紓困乙節,業據證人即被告陳政輝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在卷(見本院卷第19冊卷㈠第14

8、149頁),顯見上開兩筆借款均係宏福建設公司為規避保險業對於關係人擔保放款之限制,而以宜群投資公司及財福營造公司之名義借款週轉使用,堪予認定。

F.台力營造公司(負責人丙○○)於87年8月25日、9月4日分別借款1億9000萬元、1億5500萬元部分:

台力營造公司於87年8、9月間以丙○○為連帶保證人,並提供宏福建設公司股票(各6700千股、8200千股),分別向宏福人壽公司借款1億9000萬元、1億5500萬元,經宏福人壽公司核准通過後,於同年8月25日、9月4日簽發記名支票予該公司,其中借款1億9000萬元部分,於存入該公司在萬泰銀行建成分行開設之帳戶後,當日分3筆合計提領1億9047萬元,分別轉存1億3400萬元至該公司股東申○○帳戶(其中2800萬元轉至e○○帳戶,1億2000萬元轉至M○○帳戶)、5000萬元轉至安泰證券金融公司於合作金庫儲蓄部開設之帳戶、647萬元轉至台力營造公司於誠泰銀行城內分行開設之帳戶;借款1億5500萬元部分,於存入該公司在萬泰銀行建成分行開設之帳戶後,當日轉存200萬元至宏福商業銀行籌備處,轉存1億1900萬元至申○○帳戶(其中5900萬元轉至酉○○帳戶、3500萬元轉至亥○○帳戶、1000萬元轉至e○○帳戶、1500萬元轉至M○○帳戶)等情,有卷附借據、借款申請書、資金流向資料可憑(見偵查卷編號17卷第109至112頁、本院卷第19冊卷㈢第17、18頁、102至128頁),又e○○、M○○均為宏福建設公司董事,曾出面貸款為宏福建設公司紓困,酉○○、亥○○均為宏福建設公司員工乙節,業如前述,是上開兩筆借款大部分係流入宏福建設之董事或股東之帳戶,且均提供宏福建設公司之股票為擔保,因此堪認上開兩筆借款實係宏福建設公司借用其法人股東台力營造公司之名義所為。再者,宏福建設公司係於87年11月19日暫停交易,此為被告L○○、N○○所不爭執,被告陳政憲自87年7月4日起擔任宏福人壽公司董事長,其對於宏福建設公司斯時之財務狀況已日益惡化一情自難諉為不知,然竟核准台力營造公司提供宏福建設公司之股票為擔保,向宏福人壽公司借款合計高達3億4500萬元,其主觀上確有意圖為宏福建設公司不法之利益甚為明顯。

G.宜群投資公司(負責人H○○)於87年9月28日借款2500萬元部分:

宜群投資公司於87年間以H○○為連帶保證人,並提供宏福票券公司股票為擔保,向宏福人壽公司借款2500萬元,經宏福人壽公司核准通過後,於同年9月28日簽發記名支票予該公司,於存入該公司在萬泰銀行建成分行開設之帳戶後,同日轉存12 22萬7135元至e○○(宏福建設公司董事)帳戶,轉存600萬元至M○○(宏福建設公司董事)帳戶,轉存180萬元至Q○○(被告L○○、N○○親屬)帳戶,復於同年9月29日提領120萬元轉存至申○○(e○○之妻,宜群投資公司股東)帳戶,同日再轉存12 0萬元至李財源(宏福建設公司股東)帳戶等情,有卷附借據、借款申請書、資金流向資料可憑(見偵查卷編號17 卷第100、101頁、本院卷第19冊卷㈢第18、129頁以下),觀諸上開借款於撥款後分別流入被告L○○、陳政憲之親屬或宏福建設公司之董事、股東之帳戶內,再轉出使用,加以宏福建設公司曾以宜群投資公司名義,於同年5月11日向宏福人壽公司貸款週轉,已如前述,益徵上開借款亦係宏福建設公司為規避保險業對於關係人擔保放款之限制,而以宜群投資公司之名義借款,堪予認定。

H.I○○、庚○○、e○○於87年11月6日分別借款5000萬元部分:

I○○、庚○○、e○○於87年間分別向宏福人壽公司借款5000萬元、2600萬元及2400萬元,經宏福人壽公司核准通過後,均於同年10月3日簽發支票予其3人,再存入其3人於萬泰銀行建成分行所開設之帳戶內(帳號各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並於同日由陳怡君申請開立台支後,存入E○○於誠泰銀行城內分行所開設之帳戶內(帳號:0000000號),此有卷附資金流向資料可憑(見本院卷第19冊卷㈢第16頁、第25至28、41至44頁,扣案證物編號2之25借據),又證人庚○○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任職於重慶投資公司時,業務上聽命於盧寶琴,曾經幫宏福建設出面洽談融資事宜,也曾多次陪c○○參加宏福建設的會議等語(見本院卷第19冊卷㈠第87頁);證人I○○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於86年間任職於重慶投資公司時的主管是c○○,曾經陪c○○參加過宏福建設公司的經營會議,我曾經向宏福人壽公司貸款兩次,目的是供投資公司使用,其中2600萬元的借款有提供高雄企銀的股票為擔保,連帶保證人e○○是c○○找的等語(見本院卷第19冊卷㈠第142至144頁);證人c○○證稱:重慶投資公司有投資宏福建設公司,I○○於86年10月3日向宏福人壽借款2600萬元,是我請陳怡君去辦的,她是投資公司的出納,E○○是投資公司的股東等語(見本院卷第19冊卷㈡第196至201頁),就其3人之證詞以觀,可知證人庚○○、I○○實際上係受證人c○○之委託,而以個人名義向宏福人壽公司借款,所貸得的款項均交由c○○使用,而非供己使用,又參酌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子○○、e○○當時均為宏福建設公司之股東(見本院卷第19冊卷㈣第94頁股東名冊),且擔保品、借款時間均相同,貸得款項後均由陳怡君申請台支存入E○○之帳戶及當時宏福建設公司財務狀況已發生困難等情,益徵證人c○○係為宏福建設公司出面,以壬○○、庚○○、I○○之名義向宏福人壽公司借款供該公司週轉使用甚明。

I.立福建設公司(負責人癸○○)於87年12月31日借款3000萬元部分:

立福建設公司於87年間以癸○○為連帶保證人,並提供新莊、樹林地區成屋共10戶為擔保,向宏福人壽公司借款3000萬元,經宏福人壽公司核准通過後,於同年12月31日簽發記名支票予該公司,同日轉帳存入該公司在萬泰銀行建成分行開設之帳戶後,同日全數轉存至A○○(宏福建設公司董事、被告L○○妹婿)帳戶,再自該帳戶轉存500萬元至M○○(宏福建設公司董事)帳戶,轉存2000萬元至鄭林愛玲帳戶,轉存300萬元至子○○(宏福建設公司股東)帳戶等情,有卷附借據、借款申請書、宏福人壽公司87年12月份臨時董事會議事錄及資金流向資料可憑(見偵查卷編號17卷第114至117頁、本院卷第19冊卷㈢第19、160至170頁),觀諸上開借款於撥款後分別流入被告陳政忠、N○○之親屬或宏福建設公司之董事、股東之帳戶內,再轉出使用等情,與宏福建設公司以其他關係企業或自然人名義向宏福人壽公司借款後之資金流向模式大致相同,顯見該筆款項實際上並非立福建設公司所借用,應係宏福建設公司以立福建設公司之名義借款,至為明顯。

⑶綜上,宏福建設公司為規避保險業對於關係人擔保放

款之限制,於86、87年間分別以宏福建設公司、陳政輝、e○○、丙○○、重慶投資公司、壬○○、陳明芳、庚○○、H○○、大業綜合公司、宜群投資公司、財福營造公司、台力營造公司及立福建設公司等自然人或法人名義,向宏福人壽公司借款,其中宏福建設公司於87年5、6月間以本人名義借款1億元、1億元、4500萬元及5500萬元,貸放金額達3億元,於87年

12 月間以M○○、e○○、丙○○等人名義分別借款1億4867萬元、4500萬元、2390萬元,貸放金額達2億1757萬元,於86年7月至87年12月間以重慶投資公司、壬○○、I○○、庚○○、e○○、H○○、大業綜合公司、宜群投資公司、財福營造公司、台力營造公司、I○○、庚○○、e○○、立福建設公司等人名義借款之總餘額達12億700萬元,均已超過宏福人壽公司86年底業主權益百分之10(即1億9538萬1000 元),顯然違背財政部於85年1月4日依保險法第146 條之3第3項所頒之「保險業依保險法第146條之3第3項所為之擔保放款應遵守事項」之規定,又被告L○○、N○○於86、87年間先後擔任宏福人壽公司負責人,受公司之委託,職司主導、監督公司放款流程之業務,對上開借款之核准與否,理應善盡注意義務,而宏福建設公司此時之財務狀況已有不佳,其2人實難諉為不知,詎仍分別於擔任負責人期間,違背上述行政規定,主持臨時董事會決議通過准許放款予與其2人有利害關係之宏福建設公司,使上述行政規定確保保險業放款結構健全性之目的無法達成,足以生損害於宏福人壽公司之利益,益徵其2人確有意圖為宏福建設公司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

⑷被告2人於明知上述各項貸款已違反相關授信限額之

規定,仍主導董事會通過核貸時,已使宏福人壽公司產生放貸不健全之風險,而違背任務,足生損害於公司,是日後縱各借款名義人曾清償部分利息或本金,亦無礙於犯罪之成立。

八、被告L○○、N○○被訴向宏福人壽公司員工詐取資金有罪部分(即事實欄):

(一)訊據被告被告L○○、N○○均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被告L○○辯稱:員工認股之過程,我完全沒有參與,是何人負責的我忘記了,當時是員工主動向我爭取要認購宏福證券、宏福票券這2家公司的股票,因宏福證券、宏福票券公司申請上櫃,須分散股權,才會讓員工認購股票,認股之人是將股款付給釋股的股東,我在宏福人壽公司員工向我爭取認股後,就請宏福人壽公司總經理直接找宏福建設公司董事長Y○○、總經理G○○談這件事,宏福建設公司是轉投資宏福證券、宏福票券公司的最大股東,若這2家公司上櫃獲利影響最大,所以宏福建設公司最積極辦理,何人要釋出宏福證券、宏福票券公司的股票我不清楚云云;被告N○○辯稱:我雖然有實際參與宏福人壽公司業務,但這是員工個人的投資行為,我並沒有指示底下的人,我知道員工有以現金繳款或貸款繳款,錢是繳給管理部門的人,我沒有參與討論釋股的事情,股票應該是交給G○○或連龍輝保管,有人陸續向我將股款借走了,何人向我借的已經忘記了,股票融資質押是很正常的事,只要有過戶就可以了云云。經查:

⒈被告L○○於86年間擔任宏福人壽公司董事長,被告N

○○自87年7月4日起,接任宏福人壽公司董事長,宏福證券、宏福票券公司曾經申請輔導上櫃,該2家公司大多數股票已提供質押予銀行融資,惟其2人仍表示願以每股12元、20元之價格,供宏福人壽公司員工(詳如附表3)認購宏福票券、宏福證券公司股票,上開員工因而分別向中華商業銀行及華僑商業銀行辦理個人消費信用貸款,借款總額達5億4540萬2000元,或以現金繳至宏福人壽公司所指定之萬泰商業銀行建成分行帳戶(戶名:張鼎和、帳號:00000000 0000號),總額達2774萬8000元,用以認購上開2家公司股票,俟銀行核撥款項後,即將銀行貸款轉入P○○○、陳秀治等人帳戶,另將張鼎和帳戶內所收取員工繳納之股金,轉入庚○○、酉○○、黃淑幼等人帳戶,宏福票券公司於88年5月25日召開股東常會,決議通過減資百分之95,宏福人壽公司於同年月31日以(88)宏壽管字第028號通知已繳納現金之員工領取認購股票,並要求以貸款認購者,須繳清貸款後始得領取股票等情,業據被告L○○、N○○供承不諱,並有宏福人壽公司87年6月24日(87)宏壽管字第028號公告、宏福機構提供員工申購關係企業股票辦法、宏福關係企業員工股票申購書、宏福關係企業員工認股銀行貸款辦法、宏福人壽公司87年6 月26日通知、87年7月28日通知、宏福人壽公司股票認購明細表、萬泰商業銀行收執聯、亞太商業銀行匯款回條、本票、放款借據、宏福人壽公司業務員股票貸款應繳利息明細表、宏福人壽公司於同年月31日以(88)宏壽管字第028號通知、貸款員工資料表、宏福人壽公司87年7月20日函、華僑商業銀行87年8月7日87年僑銀消金字第205號簡便行文表暨所附宏福人壽員工消費性貸款統計表、中華商業銀行提供之宏福人壽團貸逾繳客戶明細表、中華商業銀行儲蓄部90年5月10日(90)中銀儲字第900051號函、萬泰商業銀行建成分行90年5月15日建成字第117號函、華僑商業銀行88年7月3日(88)僑銀總逾放字第1481號函暨所附申請書、借款人名冊、借據、撥款傳票等件在卷可稽(見偵查卷宗編號第11卷第25至34、

10 9至111、167、168、170至177、183、184、編號12卷第4至12、15至56頁、本院卷第20冊第192至517頁),應堪信為真實。

⒉依卷附宏福證券、宏福票券公司於86、87年度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所示,其中宏福證券公司於86年6月30日及87年6月30日結算之每股淨值各約16元、14元(股東權益/發行股數),於86年12月31日結算之每股淨值約16元(見本院卷第20冊第79頁),宏福票券公司於86年12月31日結算之每股淨值約11元(見本院卷第20冊之1第128頁),堪認宏福人壽公司員工以每股12元、20元之價格認購宏福票券及宏福證券公司股票,尚屬合理,並無明顯過高,固難認被告L○○、N○○此部分有何施用詐術之情事,然其2人隱瞞上開2家公司實際上大多數股票已提供質押及財務日趨惡化之事實,陸續向宏福人壽公司員工佯稱:上開2家公司即將正式上櫃,未來前景可期,即使有如願以高價向其購買,亦不願意出售云云,致使上開員工誤認申購股票將可獲利,因而以貸款或現金方式繳納股款等情,業據證人巳○○到庭證稱:宏福人壽公司於87年間在台中翔園輔導會議中,有向員工宣導認購宏福證券、宏福票券公司股票事宜,沒有人告知認購的股票在銀行質押中,L○○有出席宏福人壽公司於87年6月22日舉辦的翔園處經理策劃研討會,他是以董事長身分出席,會議中有提到他會跟宏福證券、宏福票券談讓員工認股的價錢低一點,若員工沒錢他會想辦法,他希望藉此機會將宏福人壽公司做到最大等語(見本院卷第20冊之2第7頁背面至第9頁背面),證人T○○證稱:當時宏福人壽公司有發文給員工表示可以認購股票,87年6月22日的台中翔園處經理會議中,L○○有提到宏福證券、宏福票券2家公司會釋出股票供宏福人壽公司員工認購,並且說這

2 家公司股票不錯,價值有到達認購的價格等語(見同卷第12頁),證人f○○證稱:L○○在會議中提到宏福證券公司大約半年到1年內可以正式上櫃,有人要以30元以上價格向他購買股票,他也不願意賣等語(見同卷第16頁背面),證人S○○證稱:在台中翔園會議中,公司有說宏福證券、宏福票券這2家公司未來看好,L○○說這股票的前瞻性好,可以讓我們賺到錢,所以讓我們認購股票等語綦詳(見同卷第55、57頁),並有L○○宣導員工認股之錄音帶譯文可參(見偵查卷宗編號第11卷第23、24頁),是被告L○○、N○○於擔任宏福人壽公司董事長期間,確有積極宣導使該公司員工認購宏福證券、宏福票券公司股票之行為乙節,堪可認定。

⒊又宏福證券於87年間之股東持股總數為3億610萬4636股

,其中僅宏福人壽公司持有之1749萬6000股並未設質,其餘股東持股均向銀行質押借款,質借股數高達2億8798萬8000股,約佔總股數百分之94;宏福票券公司之股東持股總數為9417萬6820股,其中僅宏福證券公司持有之1060萬股並未設質,其餘股東持股均向銀行質押借款,質借股數高達7671萬1000股,約佔總股數百分之81,有股東質借明細表可查(見扣案證物編號壹-2),可見上開2家公司向銀行質押借款之股票,佔股東持股總數高達8成以上,且宏福票券公司已於86年10月申請延期輔導上櫃至87年12月,亦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4年7月27日證櫃監字第0940017085號函可按(見本院卷第20冊第43頁),均足以影響宏福人壽公司員工認股之意願,惟被告L○○、N○○竟刻意隱瞞該等事項,由被告L○○於87年6月22日翔園處經理策劃研討會發表「超越百分百業務發展及增資員工認股」演講,並於同年月24日以(87)宏壽管字第028號發文公告認股事宜,而影響宏福人壽公司員工認購宏福證券公司、宏福票券公司股票意願等情,業經證人T○○證稱:在認購時如知道實際上宏福證券、宏福票券公司沒有參與認股事宜,我不會願意貸款認股,沒有人告知所認購的股票有向銀行質押中,若事先知道所認購的股票有部分向銀行質押就不會購買等語(見本院卷第20冊之2第12頁背面、13、15頁),證人f○○證稱:如果事先知道所認購的股票在銀行質押中,我就不會認購股票等語(見同卷第18頁背面),證人J○○證稱:我不會認購已在銀行質押中且約定2年後才交付的股票,如果事前知悉宏福證券公司質押股數比例超過百分之90,宏福票券公司質押股數比例超過百分之80,我認為拿不到股票,我不會認購等語(見同卷第51頁背面、53頁背面),證人S○○證稱:認購前沒有人告知所認購的股票在銀行質押中,若我知道就不會認購,若我知道宏福票券在86年8 月1日申請輔導上櫃後立刻於同年10月申請延期輔導上櫃的話,就不願意認購股票,因為表示股票有問題,我不願意冒這個風險,向銀行貸款買股票的錢入帳後就轉走了,不知道用到什麼地方等語(見同卷第55頁背面、57頁),證人即前宏福人壽公司襄理羅孝慈於調查局證稱:我有認購宏福證券公司股票30張,當初L○○兄弟為籌措宏福機構關係企業資金,便鼓勵員工認購宏福證券及宏福票券公司股票,並以認購的股票提供銀行辦理質押借款,認購員工不須繳付股款,只須負擔股票上櫃時的利息,致員工陷於錯誤而紛紛認購,辦理借款對保時,認購員工僅於空白十行紙上,在銀行人員指定處用印、簽名,沒有看見授信約定書、借據等資料,即完成質借手續,認購員工屢向公司要求交付股票或保管憑條,公司才聲稱至少應服務2年,且認購的股票交由總管理處統一保管,至股票上市上櫃掛牌滿6個月始得領取,若中途離職該股票原價由總管理處收回,最後交給認購員工未填股票號碼的股票委託保管憑證供收執,直到87年11月6日宏福機構關係企業發生財務危機,才追查發現認購資金被用來挹注短絀缺口等語(見偵查卷宗編號⑪卷第94至96頁),顯然被告L○○、N○○刻意隱瞞宏福證券、宏福票券公司之股票大部分已向銀行質押借款及宏福票券公司已於86年10月申請延期輔導上櫃等影響股價之事實,益徵其2人確有施用詐術之行為及詐欺之不法意圖,應堪認定。至證人巳○○雖證稱:即使知悉所認購之股票部分質押在銀行,仍願意認購股票等語(見同卷第7頁),惟證人巳○○自承其目前仍任職於宏福人壽公司,擔任業務主任一職(見本院卷第20冊之2第10頁背面),衡情其說詞與一般投資人趨利避險之通常經驗不符,顯係迴護被告L○○、N○○之詞,尚難遽採,併予敘明。

⒋另宏福建設公司、台力營造公司、重慶、昭明、金村、

宜群投資公司、立福建設公司、大業綜合公司、雙福建設公司、大業電梯公司及自立晚報公司均為宏福機構關係企業,此有宏福機構投資明細表乙份可查(見調查局編號7卷第82頁),上開公司以法人或自然人名義,於

87 年間先後向金融機構貸款高達2百餘億元,迄至87年底,尚有約200億元未清償,有銀行往來明細表可參,(見扣案證物編號壹-1-1號第33頁),可見宏福機構關係企業於87年間之銀行負債甚鉅,急須資金週轉,而證人J○○證稱:當時總管理處的宣導資料提到董事長L○○及家族成員的股票要提供給員工認購等語(見同卷第50頁),證人f○○亦證稱:L○○說願意用12元、

20 元的價格釋股等語(見同卷第16頁),惟被告L○○則供稱不知悉何人要釋出宏福證券、宏福票券公司的股份等語(見本院卷第20冊之2第102頁),倘被告L○○確有釋股供宏福人壽公司員工認購,衡情其本人當無不知情之理,足見被告L○○實際上並無釋股供宏福人壽公司員工認購之意,佐以宏福人壽公司員工所繳納之股款隨即轉入P○○○、陳秀治、庚○○、酉○○、黃淑幼等人帳戶,已如前述,被告L○○、N○○雖辯稱因P○○○等人均為釋股之股東云云,惟庚○○、黃淑幼於87年間並未持有宏福證券或宏福票券公司股份,此觀諸該公司股票質借明細表即明(見扣案證物編號壹-2),是其2人所辯不足採信,參酌宏福證券公司並無宏福機構關係企業員工可參與申購股票之任何議案,宏福人壽公司亦未將員工認購情形及交付股票狀況,知會宏福票券公司,此有宏福證券公司88年10月21日宏證(88)管字第1272號函、宏福票券公司88年10月19日(88)宏票管字第390號函可稽(見偵查卷宗編號13卷第22、23頁),顯見其2人實際上並未將上開員工所繳納之股款用以申購股票,此外,宏福證券、宏福票券公司於87年間之財務狀況日益惡化,宏福票券87年度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發現當年底累積虧損高達30餘億元,每股淨值不足1元,嗣經政府協調銀行團介入,由銀行團分別以每股10元、6元之價格收購宏福證券及宏福票券公司超過百分之50之股權等事實,為被告L○○、N○○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0冊之1第146頁),然其2人於先後擔任宏福人壽公司負責人期間,竟隱瞞上開2家公司財務狀況不佳之事實,反而積極宣導該公司員工認購上開2家公司之股票事宜,其2人主觀上顯有意圖為宏福機構關係企業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至明。

⒌ 綜上所述,被告L○○、N○○所辯均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2人詐欺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參、論罪科刑方面:

甲、有罪部分:

一、查被告L○○、N○○、c○○、G○○、I○○、V○○、W○○、M○○等人行為後,刑法施行法已於95年6月14日增訂該法第1條之1規定,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其將刑法分則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均改為新台幣,並分別提高為3倍或30倍,又刑法第33條第5款關於罰金刑之規定、第28條關於成立共同正犯之標準、第31條關於身分共犯之規定、第41條第1項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規定、第42條關於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之規定、第51條第5款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第

55 條後段關於牽連犯之規定及第56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均已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同自95年7月1日施行,而95年7 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條規定,係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關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故於95年7月1日前揭法律修正施行後,如有涉及比較新舊法之問題,即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參見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茲分述如下:

(一)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且依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刑為1銀元以上,而有關罰金倍數之調整及銀元與新台幣之折算標準,則定有「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除罰金以1銀元折算3元新台幣外,並將72年6月26日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10倍,其後修正者則不再提高倍數,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則將罰金刑提高為新台幣1千元以上,並以百元計算之,且因刑法第33條第5款所定罰金貨幣單位既已改為新台幣,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亦應配合修正為新台幣,且考量刑法修正施行後,不再適用「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為使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最高數額與刑法修正前趨於一致,爰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將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均改為新台幣,並將72年6月26 日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為30倍,其後修正者則提高為3倍,是以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最高數額,於上開規定修正後仍屬一致,並無不同,但其罰金刑之最低數額,則比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二)修正後刑法第28條關於成立共同正犯之標準,將原來共同正犯之共同「實施」犯罪,改為共同「實行」犯罪,剔除完全未參與犯罪相關行為之「實行」的「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是修正後之共同正犯之可罰性要件之範圍業已限縮。

(三)刑法第31條第1項關於身分共犯之規定,修正前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後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是以修正後刑法增設但書規定得減輕其刑,自較有利於被告。

(四)關於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3項規定:「易服勞役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6個月」、「罰金總額折算逾6個月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6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規定,係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是依被告行為時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係以銀元300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而修正後刑法第42條第3、5項規定:「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000元、2000元、3000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罰金總額折算逾1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故修正後刑法係以新台幣1000元、2000元、3000元之標準折算1日,經比較新舊法,以舊法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較有利於被告。

(五)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關於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由「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最高應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台幣後,應以新台幣900元折算為1日),提高為「以新台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是以修正前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金額較低,自係對被告較為有利。

(六)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係將多數有期徒刑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上限,由20年提高為30年,與修正前同條款之規定相比較,並未對被告較為有利。

(七)修正後刑法第55條規定,業已廢除牽連犯之規定,故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認屬牽連犯,應從一重處斷,但依修正後刑法第55條規定,已無牽連犯可資適用,即應將各該犯行以數罪併合處罰,是以適用修正前關於牽連犯之規定,自係較為有利。

(八)修正後刑法第56條規定,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故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為連續犯,應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而依修正後規定,已無連續犯可資適用,即應將各次犯行以數罪併合處罰,是以適用修正前關於連續犯之規定,自係較為有利。

(九)準此而論,經綜合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刑法對被告L○○、N○○、c○○、G○○、I○○、V○○、W○○、M○○等人均較為有利,自應整體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合先敘明。

二、次查,被告L○○、c○○、W○○等人於事實欄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155條分別於89年7月19日、95年1月11日修正公布,第171條亦分別於89年7月19日、93年4月28日修正公布,其中關於89年7月19日修正部分,於90年1月11日施行,93年4月28日、95年1月11日修正部分,分別於93年4月30日、95年1月13日開始施行,而關於違反第155條之罰則即第171條已改列為第171條第1款,其法定本刑已由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銀元)以下罰金,於89年7月19日修正提高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於93年4月28日再修正提高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93 年4月28日修正時增訂第180條之1,就所科罰金超過新台幣5000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之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較重於刑法第42條第3項之折算標準,比較修正前後結果,以89年7月19日修正前之舊法較有利於被告,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法即89年7月19日修正前之證券交易法。又被告L○○於事實欄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174條曾於89 年7月19日、91年2月6日及93年4月28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公布,其法定本刑由「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 萬元以下罰金」,分別提高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40萬元以下罰金」、「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0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行為時及裁判時應適用法律之結果,其法定刑以行為時之法律有利於被告,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89年7月19日修正前之證券交易法規定加以處罰。而被告L○○係宏福建設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指示辦理該公司86年現金增資事宜,自係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3款所指之負責人(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3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按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規定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與「記帳憑證」二類,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交易事項發生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記帳憑證」,則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轉帳傳票屬記帳憑證,同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最高法院92台上字第725號判決參照),刑法第215條之從事業務之人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文書罪,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後者為前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論處,而不另論以刑法第215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最高法院92台上字第725號判決參照)。另商業會計法第4條關於該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於公司而言,係依公司法第8條之規定,而公司之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8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L○○係宏福機構關係企業之實際負責人,自係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244號、94年度台上字第3053號裁判參照),被告c○○於事實欄行為時,係宏福機構關係企業之總稽核,並擔任宏福建設公司副總經理,被告G○○係擔任宏福建設公司副總經理,並於87年1月

31 日前兼任總經理一職,是被告L○○、c○○、G○○均為從事業務之人,亦為商業會計法上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被告V○○係擔任宏福建設公司及台力、財福營造公司財務處長,為從事業務之人,亦為商業會計法上所稱之主辦會計人員。

四、茲就上開被告於各事實欄所犯之罪名分述如下:

(一)論罪部分:⒈被告L○○、N○○於事實欄行為時(即82年間以有

財公司名義購入樹林土地至84年間宏福建設公司付款期間),先後為宏福建設公司副董事長,皆係受宏福建設公司委託,為該公司處理事務之人,是核其2人就事實欄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其2人就事實欄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⒉核被告L○○、c○○、W○○等人就事實欄所為,

均係違反行為時即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應分別依行為時同法第171條處斷。其等於同一日內利用前開各不知情之人頭帳戶在集中交易市場透過證券公司營業員同時或先後為買進、賣出或既買又賣等操控宏福建設公司股票價格之行為,乃單一操縱股票股價決意之接續實施,為接續犯。其等就事實欄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又依證券交易法第150條前段及第151條之規定,得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上市股票之買賣者,限於訂有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契約之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故如投資人利用不知情之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轉向集中交易市場報價,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者,係成立同法第171條之罪之間接正犯,而非逕依該規定處罰(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205號判決、81年度台非字第66號判決參照),故其等利用不知情之如前所述之各證券公司營業員,轉向證交所報價買賣遂行其等之犯行,係利用無犯罪故意之人遂行犯罪行為,為間接正犯。

⒊核被告L○○、c○○、G○○、V○○、I○○等人

就事實欄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被告L○○、c○○、G○○、V○○等人依身分關係所犯上開罪名,係與無身分關係之被告I○○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皆為共同正犯。其等行為後,商業會計法雖於89年4月26日修正,惟並未修正同法第71條之規定,故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其等係利用不知情之會計部門製作不實之轉帳傳票及帳冊,係間接正犯。

⒋核被告L○○就事實欄所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2

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依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處斷(起訴法條為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業據公訴檢察官予以更正,見91年2月22日補充理由書)。

⒌核被告L○○、N○○、M○○就事實所為,均係犯

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被告L○○依身分關係所犯上開罪名,係與無身分關係之被告N○○、M○○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皆為共同正犯。

⒍被告L○○、N○○於事實欄行為時,先後擔任宏福

人壽公司負責人,均係受宏福人壽公司委託,為該公司處理事務之人,又被告L○○亦為宏福建設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間有利害關係,自不待言,被告N○○與L○○為兄弟關係,屬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其2人與宏福建設公司均有銀行法第33條之1第5款之利害關係,故宏福人壽公司對宏福建設公司之擔保放款自有保險法第146條之3第3項之限制,其2人明知宏福建設公司於86、87年間財務狀況不佳,竟仍分別於擔任負責人期間,主持臨時董事會決議通過准許放款予宏福建設公司,致生損害於宏福人壽公司之利益,是核被告L○○、N○○就事實欄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其2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⒎核被告L○○、N○○就事實欄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39條第1項之普通詐欺罪。其2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⒏被告L○○、c○○、W○○就事實欄犯行,先後多

次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從事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之規定;被告L○○、c○○、G○○、I○○、V○○就事實欄犯行,先後多次所為業務侵占、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被告L○○、N○○就事實欄、、所為之先後多次背信犯行及就事實欄所為之先後多次詐欺犯行,時間各自緊接,所犯各均係構成犯罪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而為,為連續犯,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G○○、I○○、V○○就事實欄所犯之連續業務侵占及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2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從較重之連續業務侵占罪處斷。被告L○○、c○○就事實欄、所犯之連續操縱股價、連續業務侵占及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間,亦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從較重之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55條第1項第6款規定處斷。

⒐本院審酌:①被告L○○購入樹林土地後,因開發過程

未如預期順利,為脫手獲利,竟與被告N○○共同利用實際上並無營業之有財公司,抬高售地價格後,再高價出售予宏福建設公司,藉以套取宏福建設公司資金,從中獲利高達約7億餘元,已嚴重損及宏福建設公司、投資人之利益;②被告L○○係宏福機構關係企業之創辦人,其為避免宏福建設公司股票遭融資銀行斷頭,竟指示被告c○○、W○○以不法手段操縱股價,製造該股交易活絡之假象,引誘不知情之投資大眾買進交易,惟最後因無資力繼續操縱買進該公司股票,造成該股無量下跌,終致停止交易,不僅使宏福建設公司遭受重大損失,更進而造成股市、金融之風暴,及投資大眾重大損失,嚴重影響國家整體經濟安定,對於國內金融市場衝擊至深且鉅,被告c○○、W○○明知其等係受被告L○○指示使用人頭帳戶操縱股價,仍相互配合喊盤下單及資金調度,影響股市正常交易;③被告L○○、c○○、G○○、V○○、G○○等人以不法手段掏空宏福建設公司資產,嚴重影響投資大眾權益,且金額高達約14億元,嚴重危害社會金融秩序;④被告L○○身為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以辦理公開增資之方式為關係企業募集資金,並於公開說明書虛偽記載不實之事項,致使投資人之權益受損及影響證券交易秩序,復自行變更增資計畫,動用增資款購買關係人所有之土地,所生之危害至鉅;⑤被告L○○既為宏福建設公司實際負責人,亦為上開25筆土城土地之實際共有人,其為籌措資金,竟枉顧宏福建設公司全體股東之利益,違背任務,與被告N○○、M○○基於犯意之聯絡,決定由宏福建設公司以每坪4萬元,總價12億338萬元之高價購入上開25筆土地,造成宏福建設公司鉅額損失(市價僅每坪2萬元至2萬7000元,造成高於市價之損失約3億9109萬8500元至6億169萬元),嚴重影響投資人之權益;⑥被告L○○、N○○於擔任宏福人壽公司負責人期間,明知宏福建設公司財務陷於困境,仍以違法程序決議通過授信審核,規避保險業對於關係人擔保放款之限制,使宏福建設公司得以順利貸得鉅額借款供週轉使用,致生損害於宏福人壽公司之利益;⑦被告L○○、N○○因宏福機構關係企業向銀行融資負債甚鉅,急須資金週轉,為籌措資金,竟隱瞞宏福證券、宏福票券公司財務情況惡化之事實,以提供宏福人壽公司員工申購該2家公司股票為手段,向員工詐取財物高達5億餘元,造成員工重大損失,並危及金融秩序,惡行非輕及犯後猶飾詞圖卸,態度不佳暨其等犯罪之動機、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L○○、N○○所犯上開各罪,分別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被告L○○、c○○部分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另被告W○○、V○○、I○○等人均係被告L○○、c○○之部屬,受其等指示從事不法犯行,雖惡性較輕,然均矢口否認犯行,未見悔意,故不宜宣告緩刑,併此敘明。

乙、不另為免訴之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L○○、N○○就事實欄之犯行,另違反保險法第168條第2項之規定云云,惟其2人行為後,保險法業於90年7月9日、92年1月22日、93年2月4日修正及增訂部分條文,同法第168條於93年2月4日第2次公布修正,於同年月6日生效,依93年2月4日修正後保險法第168條第3項規定:「保險業依第146條之3第3項規定所為之擔保放款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未經董事會3分之2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4分之3以上同意者,或保險業違反依第146條之3第3項所定管理辦法有關放款限額、放款總餘額之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新台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是以被告L○○、N○○於行為後,93年2月4日修正之保險法第168條第3項已將保險業違反同法第14

6條之3第3項所定管理辦法有關放款總餘額之限制,廢止原對行為人科以刑罰之規定,而改僅處罰鍰之行政罰,原應諭知免訴之判決,然公訴人既認此部分與前開事實欄有罪部分,為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二)公訴意旨另以:被告N○○擔任宏福人壽公司董事長後,為順利辦理上開員工認股,明知依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且宏福人壽公司章程,亦無得為他人保證之規定,惟其罔顧公司權益,於87年8月間,違反公司法之上開規定,出具承諾書,向辦理貸款之中華商業銀行及華僑商業銀行保證借款員工於借款日起2年內離職者,該公司同意償還員工積欠之貸款餘額及利息,擅以公司名義對外保證員工借款所負債務,因認被告N○○事實欄部分行為,另涉有違反公司法第16條第2項之罪嫌云云。惟查,被告N○○行為後,公司法第16條第2項有關刑罰之規定,業於90年11月12日修正後廢止,此部分即不能科以刑罰,原應為免訴之裁判,惟公訴人認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即與前開事實欄論罪之犯行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屬裁判上一罪,故不另為免訴之諭知,附此敘明。

丙、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一、操縱宏福建設公司股價部分(即事實欄):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c○○自86年7月間起至87年5月間止,以「預付工程款」名義,將宏福建設公司資金連續侵占撥入台力營造公司,金額約5億9540餘萬元,惟均無力返還,因認被告L○○、c○○、G○○、V○○、I○○等人此部分亦涉有上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業務侵占罪嫌。惟查,宏福建設公司與台力營造公司於86、87年間確有簽訂工程合約,宏福建設公司依約應預付工程款予台力營造公司一情,業據證人午○○、Z○○、丙○○證述明確,已如前述,且依宏福建設公司87年度財務報告第25頁之「預付工程款」項亦載明:本公司與台力營造公司訂有營造工程合約,其款項係依合約規定,因工程需要而提前支付供發包購料之用,惟因台力營造公司之財務困難,致該公司已無力承包本公司之營造工程,本公司乃於87年12月31日將此筆預付工程款轉列為「應收關係人款項」等語,是宏福建設公司以「預付工程款」名義,將上開款項轉入台力營造公司部分,並無證據證明有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業務侵占之事實,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既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或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二)公訴意旨再以:被告L○○於87年11月間籌設宏福銀行不成,認股款應返還各認股人,然因當時股市盤面不佳,被告L○○長期介入護盤之宏福建設公司股票價格大幅下跌(迄87年11月19日,宏福建設公司股票暫停交易日之收盤價為每股15.4元),為避免長期向黃任中、葉川銘等金主墊款買進之宏福建設公司股票遭斷頭賣出,被告L○○與c○○共同基於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指示甲○○結算丙種墊款之金額後,挪用侵占宏福銀行籌備處因籌設不成應退還認股人天○○、D○○之款項,計約3億6800 萬餘元,再以轉帳方式償付金主,贖回質押之宏福建設公司股票,因認被告L○○、c○○亦涉有業務侵占罪嫌。惟查,證人天○○、D○○均將帳戶提供被告c○○使用,已如前述,且證人天○○復證稱:c○○使用我的名義認購宏福銀行股票之款項,我純粹是不知情的人頭,資金來源去向我不清楚等語(見調查局附件第48頁背面),證人D○○證稱:我沒有參加宏福銀行認股案,我記得當初有請我們填寫認股同意書等語(見本院卷第11冊第243 頁),足見證人天○○、D○○實際上均未認購宏福銀行股份,其等僅係被告c○○所使用之名義發起人,故其等帳戶內之款項自非其等所得任意支配運用,則宏福銀行嗣因籌設不成,被告L○○、c○○未將上開股款返還天○○、D○○,亦與侵占罪之構成要件不合,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既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二、宏福人壽公司違法貸款予關係人部分(即事實欄):公訴意旨另以:被告L○○於86年12月27日擔任宏福人壽公司負責人期間,主持該公司臨時董事會,決議通過准許宏福建設公司提供高企銀、旺宏電子股票為擔保,借款2億元,超過宏福人壽公司85年底業主權益(6億6200萬元)百分之10,因認被告L○○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嫌云云。經查,此部分事實,固有宏福人壽公司董事會出席簽到簿及86年12月份第2次臨時董事會議事錄各乙份附卷可稽(見偵查卷宗編號17卷第17、18頁),應堪信實,惟宏福人壽公司86年年中現金增資後之業主權益為30億6271萬4000元乙節,有卷附會計師事務所於86年5月13日出具之增資暨發行新股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可參(見經濟部卷宗編號5卷索引3、宏福人壽公司86年度半年報第5頁索引1),是宏福人壽公司此次擔保放款總餘額並未超過宏福人壽公司86年年中現金增資後之業主權益之百分之10(即3億627萬1000元),且前開借款已於87年1月22日全數清償,有宏福建設短期借款質押餘額表乙份可參(見偵查卷宗編號17卷第6頁),故被告L○○此部分所為,並無違背任務致生損害於宏福人壽公司利益之情形,核與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之構成要件不合,原應為無罪之諭知,然公訴意旨既認此部分與前開事實欄有罪部分,為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丁、檢察官89年度偵字第20440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L○○係宏福票券公司實際負責人,於87年11月間因宏福票券公司營運週轉陷入困難,財政部為免發生退票事件,事態擴大,危及國內金融及貨幣市場之穩定,影響工商企業之資金調度,立即協助被告L○○向各金融機構尋求奧援,被告L○○即向告訴人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票公司)、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佯稱:告訴人等如願購買宏福票券公司之股票,而介入宏福票券公司之經營時,其願就實際負責之重慶投資公司及昭明投資公司經宏福票券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10億元償還云云,且為取信於告訴人等金融機構,除於簽訂協議書前,先安排旗下公司買斷商業本票5億元,並塗銷宏福票券公司之保證章外,另允諾其餘5億元自88年3月15日起按月代上開2家公司交付宏福票券公司1億元以備付前揭款項,並願簽立5張備償支票,復提出宏福票券公司87年11月19日第2屆第8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相關營運報表,其上載明截至同年10月31日止,宏福票券公司資本額為32億3300萬元,帳上淨值為37億3000萬元,換算每股淨值為11.53元,告訴人等金融機構因宏福票券公司信用危機情況危急,時間緊迫,無法深入研判,致陷於錯誤,乃決定以每股6元承購宏福票券公司之股權,並於87年12月1日簽訂股票受讓協議書,嗣告訴人等於介入宏福票券公司經營後,委請會計師估算,發現每股淨值僅1角餘,且被告L○○就返還多得價金及清償剩餘5億元之承諾,亦未兌現,始知受騙,因認被告L○○此部分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嫌云云。然按連續犯者,乃指行為人雖有數犯行,但其犯案初始,即有遇有機會便犯之概括犯意而言,查被告L○○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在開始辦理宏福證券、宏福票券公司釋股時,沒有想到事後會請銀行團收購股票,因為當時公司很大,經營正常」等語(見本院卷第20冊之2第105頁),故尚難認被告L○○於犯案初始,即有詐騙國票公司等金融機構之概括犯意,並無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可言,本院自無從併為審理,至檢察官91年度偵字第6497號移送併辦部分,並未敘明併辦事實,經本院核閱91年度偵字第6497號、91年度他字第1857號、91年度發查字第183號、89年度他字第2667號偵查卷宗,併辦事實應係被告L○○、M○○涉嫌於83年1月5日起至2月5日止、10月8日起至11月8日止,多次炒作宏福建設公司股價之犯行,惟被告L○○就事實欄操縱宏福建設公司股價犯行之行為時點為87年1月至11月間,兩者時間相隔4年之久,難認有何連續犯之關係,亦難認與被告L○○、M○○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何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爰均退回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

肆、無罪部分:

一、被告B○○、酉○○被訴將坐落台北縣樹林市之土地高價售予宏福建設公司無罪部分(即事實欄):

(一)公訴意旨雖以被告B○○與被告N○○虛設有財公司,被告酉○○(被告L○○之姊夫)於83年12月至85年12月間,擔任宏福建設公司副董事長,並於84年2月18日主持董事會,決議通過向有財公司購買樹林土地,其2人亦共同涉犯上揭背信犯行云云,惟訊據被告B○○、酉○○均堅決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被告B○○辯稱:我於萬泰銀行開設的帳戶不是我在使用,存摺、印章也不是我在保管,我於誠泰銀行開設的帳戶也不是我在使用,有財公司成立時我將該帳戶交給會計,我於81年間就離開有財公司,沒有管公司的事情,我只是掛名的負責人,土地交易及資金調度流程我沒有參與,買賣合約書上雖有我的用印,但我的印章是交由公司保管,簽約時沒有人通知我到場等語;被告酉○○辯稱:宏福建設公司於83年1月14日已就樹林土地作成評估分析表,我於83年12月才擔任副董事長,表示公司早有意願購買該土地,我主持董事會只是為補足法定程序,並無決策權利,我的帳戶借給公司使用,有關帳戶內資金流向我都不知情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行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及第16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B○○、酉○○涉犯背信罪嫌,無非係以被告B○○、酉○○之供述、證人U○○、E○○於調查時之證述、不動產買賣合約書、土地登記申請書、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及被告酉○○於上開交易流程期間,擔任宏福建設公司副董事長,掌握公司營運決策,並主持董事會決議通過向有財公司購買土地,而有財公司係被告B○○與N○○所設立,可見被告B○○、酉○○亦有參與犯行等為其主要論據。經查:

⒈有財公司並無實際營業,被告N○○係實際決策者,被

告B○○、U○○均為掛名負責人乙節,已如前述,證人U○○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初是N○○提議成立有財公司,B○○沒有與我接觸,我跟他不熟,我在調查局時很慌亂,才說曾向N○○調度1億4000多萬元,並把錢交給B○○,事實上不是如此,我在調查局說買賣樹林土地的價款是由B○○、N○○談妥後,經過股東決定,是因為我認為B○○是負責人,所以N○○應該有跟他談好,其實這件事都是由N○○處理,B○○有無參與我不清楚,我與N○○有常常一起去看土地,B○○與N○○有無一起去看土地我不清楚,我在調查局說B○○有與N○○一起去看土地,是因為B○○是負責人,我才這樣說等語(見本院卷第15冊之1第255、256頁),且證人E○○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我與B○○不熟,是透過N○○認識,我沒有向B○○調度過,我在調查局是說曾於84年3月7日向N○○調度6000萬元,他向誰調度我不清楚等語(見同卷第262頁),衡情證人U○○、E○○與被告B○○既非熟識,其2人實無迴護被告B○○之必要,是其2人於本院所為之證述當屬可信,其2人於調查局所為之陳述,均不足以作為不利於被告B○○之認定。

⒉又被告酉○○於83年12月至85年12月期間,擔任宏福建

設公司副董事長,並於84年2月18日主持董事會決議通過向有財公司購買樹林土地乙節,有公司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董事會議紀錄在卷可參(見調查局樹林購地卷第18至21、297頁),且為被告酉○○所坦認,固堪認定,然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從仲介人提供土地訊息給規劃處,到作成土地評估分析表,最短時間須1、2個禮拜,最長時間很難認定,時效大約是3個月到半年等語(見本院卷第15冊之2第8頁),而宏福建設公司規劃處於83年1月14日即已作成土地評估分析表,此觀諸其上所載之製作日期自明,足見被告酉○○於擔任該公司副董事長前,該公司即有購買樹林土地之意願,被告酉○○於84年2月18日主持董事會決議通過購買樹林土地之行為,僅係程序上使宏福建設公司購地案合法化,難認其對於被告L○○、N○○利用無實際營業之有財公司抬高土地價格後,再出售予宏福建設公司乙節,必然知情,加以證人g○○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酉○○沒有指示我去決定土地評估分析表內的任何事項等語(見本院卷第15冊之1第252頁背面),益徵被告酉○○並未參與購地之決策,故尚難僅以其事後主持董事會議通過購地決議之行為,即遽認其有背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⒊此外,卷附有財公司與宏福建設公司簽訂之不動產買賣

合約書上固有被告B○○之用印(見調查局樹林購地卷第299頁),惟有財公司大小章係由被告N○○或公司會計保管乙節,業據證人U○○證述明確,已如前述,且被告N○○亦供稱:簽約時B○○有無到場我忘記了,合約書上的印章是我從事務所帶過去的等語(見本院卷第15冊之2第17頁背面),是被告B○○前開所辯,並非全然無據,至卷附土地登記申請書、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上固有被告B○○之用印(見本院卷第15冊之2第29至35),惟被告B○○既為有財公司之掛名負責人,實際決策之人為被告N○○,公司大小章均非被告B○○保管等情,業如前述,是此部分亦不足以證明被告B○○有背信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四)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之前開論據,均不足以作為不利於被告B○○、酉○○之認定,尚難僅以被告B○○於有財公司購地期間登記為負責人,被告酉○○主持宏福建設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購地案,即遽認其2人與被告L○○、N○○有背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B○○、酉○○有何公訴人所指之背信犯行,既不能證明其2人犯罪,揆諸前揭說明,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二、被告Y○○被訴侵占宏福建設公司資金無罪部分(即事實欄):

(一)公訴意旨雖以被告Y○○身為宏福建設公司董事長,為配合彌補被告L○○、c○○、G○○、V○○、I○○等人虧空責任,竟意圖損害宏福建設公司之利益,違背其應誠信處理公司事務之義務,於87年12月28日,召開臨時董事會議,決議通過將宏福建設公司資金貸與台力營造公司、財福營造公司,以補正上開款項貸放程序之瑕疵,因認被告Y○○涉犯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犯行云云。訊據被告Y○○堅決否認上揭犯行,辯稱:我於

84 年6月至87年12月28日擔任宏福建設董事長,我沒有固定上班,我負責主持董事會,我的專長是開發工程,財務不是我的專長,也沒有過問,宏福集團旗下公司的董事長沒有實權,一切的決策都是e○○、L○○、c○○負責,實際上運作是這樣子,87年12月28日召開臨時董事會前的提案我沒過目,因為我不瞭解宏福建設公司的財務,沒有任何事情必須請示我,那次會議的提案是指未來必要的時候可以借錢給台力、財福營造公司,我不知道實際上已借錢,我沒有指示以同業往來名義匯款給台力、財福營造公司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行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及第16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Y○○涉犯背信罪嫌,無非係以被告Y○○之供述及宏福建設公司87年12月28日董事會議事錄為其主要論據。惟查,證人即宏福建設公司總經理宇○○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宏福建設公司關於財務資金部分,由財務處長V○○處理,87年12月28日當天開會時,要提董事會,因為位階的問題,所以由總經理提出,實際上是財務處V○○提出的,開會時沒有提到說當初是已經有貸款,都沒有提到這個問題,會議紀錄的案由提到「必要時提供」,是指有需要的時候,可以加強公司的規定,沒有提到追認的事情等語(見本院卷第12冊第111、112、123頁),又依卷附宏福建設公司87年12月28日臨時董事會議事錄所示(見調查局卷附件第

28、29頁),其上案由關於將資金貸與台力、財福營造公司部分,載明:「⒈依本公司管理辦法中『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辦理。⒉資金用途係於『必要時』提供台力營造及財福營造營業上之週轉金」等語,由此可知該次會議並未決議追認宏福建設公司已將資金貸與台力、財福營造公司之事實,且被告G○○亦坦認:Y○○沒有處理過公司的財務,87年12月28日開會時,我認為「未來」是指宏福建設公司還沒有貸與資金給台力、財福營造公司,我說未來有貸與需要的話,要經過資金貸與他人的辦法處理,當時我也不知道已有貸與的事情,開董事會當時沒有提要辦理多少錢的貸款,也沒有具體方案等語(見本院卷第12冊第216、229、242頁),益徵被告Y○○前開所辯非虛,是以,尚難僅以被告Y○○主持上開董事會之事實,即遽認其有何損害宏福建設公司利益之意圖及違背任務之行為。

(四)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之前開論據,均不足以作為不利於被告Y○○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Y○○有何公訴人所指之背信犯行,既不能證明犯罪,揆諸前揭說明,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三、被告Y○○被訴宏福建設公司86年辦理增資不實無罪部分(即事實欄):

(一)公訴意旨雖以被告Y○○於86年間擔任宏福建設公司負責人,其與被告L○○共同涉犯上揭違反證券交易法有關辦理增資不實之犯行云云,惟訊據被告Y○○堅決否認上揭犯行,辯稱:宏福建設公司購買信義區土地是根據土地開發小組的評估,並提報董事會通過,增資完成後,信義計劃區的土地漲價1倍,所以增資價款不夠,且董事會認為不一定賺錢,所以沒有買,後來經土地開發小組評估後,就購買其他土地,土地開發小組是公司固定的組織,購買土地一定要經過土地開發小組,我是無給職董事長,一半時間在國外,開董事會才會回來,僅專職主持董事會及股東會議,公司平日例行營運接受權責單位全權處理,重大事項則經由總經理提報董事會議決,故本件現金增資案,我僅主持董事會及股東常會,有關增資計畫評估、募集資金之執行細節及公開說明書之編輯,均由權責單位配合承銷商及簽證會計師辦理,我並未參與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行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及第16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Y○○涉犯證券交易法有關辦理增資不實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Y○○之供述、增資公開說明書、增資計畫及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86年第三季、第四季、87年第一季)、宏福建設公司購入土城土地說明、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協議書、不動產買賣合約書及i○○(91)台財證(1)字第113047號函等件為其主要論據。經查:

⒈被告L○○係宏福機構所屬宏福建設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並實際參與宏福建設公司86年度之增資事務,被告Y○○僅係掛名負責人,仍須聽從被告L○○之指示乙節,業據證人甲○○、D○○、卯○○證述綦詳,已如前述,被告Y○○雖登記為負責人,然證人即宏福建設公司董事己○○證稱:宏福建設公司決定購買土地必須經土地評估小組分析,土地由仲介人介紹,土地評估小組作出評估意見後,下一個流程是找協理、副總看過後,再往上呈給總經理乙○○,我比Y○○早兩年進宏福建設公司,是L○○請他來擔任負責人的,我的業務不須直接向他報告,我上面有總經理、副董事長等語(見本院卷第18冊之1第23頁背面、24頁),尚難認被告Y○○有實際負責宏福建設公司之業務,參以證人丙○○證稱:是G○○總經理取消購置信義區土地等語(見本院卷第16冊之1第234頁背面),是變更增資計畫既非被告Y○○決定,則其雖曾以主席身分主持董事會決議通過現金增資案及向關係人購地案,有前開歷次會議紀錄可參,且為被告Y○○所不否認,惟仍難遽認其主觀上明知宏福建設公司自始無意購置信義區土地,而對於上述公開說明書虛偽不實一事,必然知情,故尚難僅以被告Y○○係宏福建設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即推論其與被告L○○就上揭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

⒉此外,卷附增資公開說明書(見本院卷第17冊第394、

395、467、468頁),僅能證明宏福建設公司預計將現金增資所募得之資金,用於償還銀行借款及購買營建用地之事實,卷附增資計畫、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86年第三季、第四季、87年第一季)、宏福建設公司購入土城土地說明、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協議書及不動產買賣合約書(見調查局卷附件第94至96、110至120、125頁、本院卷第17冊第39至41頁),僅能證明宏福建設公司未依計畫購買營建用地,而自行變更增資計畫,動用增資款購買關係人土地之事實,卷附i○○(91)台財證(1)字第113047號函(見本院卷第5冊第2頁),僅能證明宏福建設公司辦理現金增資計畫執行進度嚴重落後,且未依規定向i○○申報核備之事實,是上開書證均僅能證明上述公開說明書記載確有虛偽不實之情事,然仍不足以證明被告Y○○有實際參與宏福建設公司之業務,難認其主觀上對此事必然知情。

(四)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之前開論據,均不足以作為不利於被告Y○○之認定,尚難僅以被告Y○○於宏福建設公司86年辦理現金增資期間登記為負責人,並主持董事會決議通過現金增資案及向關係人購地案,即遽認其與被告L○○即有上揭犯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Y○○有何公訴人所指之犯行,既不能證明犯罪,揆諸前揭說明,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四、被告酉○○、Y○○被訴將坐落台北縣土城市之土地高價售予宏福建設公司無罪部分(即事實欄):

(一)公訴意旨雖以:被告酉○○與被告L○○、N○○、M○○合夥購入上開25筆土地,被告Y○○擔任宏福建設公司負責人,於86年9月17日主持董事會決議通過上開購地案,翌日即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其等明知依不動產買賣契約之約定,簽約時應支付3億6000萬元,備齊產權移轉所需證件付4億8000萬元,尾款3億6338萬元則於完成產權登記時支付,然上開土地其中帳面價值8億

56 40萬元部分,因屬農牧地,不能辦理移轉登記予買方,惟宏福建設公司仍於86年底,利用前述增資款將購地價金全數付清,嗣於87年4月8日,始由被告酉○○將其中不能辦理過戶之土地,設定本金最高限額8億5640萬元之抵押權予宏福建設公司,致生損害於宏福建設公司之利益,因認被告酉○○、Y○○與被告L○○、N○○、M○○等人共同涉犯上揭背信犯行云云。訊據被告酉○○、Y○○均堅決否認上揭犯行,被告酉○○辯稱:我把名字借給N○○辦理土地登記,因為那塊土地是農地,我有自耕農身分,中華商業銀行貸款的鑑價是銀行內部資料,我不清楚,我對貸款金額如何處理也不清楚等語;被告Y○○辯稱:當時要購買土地時,我有起來發言,假如不能1年內開發的話,地主應該把價款連同利息還給宏福建設公司,買賣過程我不知道,簽約蓋章的時候我才知道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行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及第16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酉○○、Y○○涉犯上揭背信罪嫌,無非係以被告L○○、N○○、Y○○之供述、證人黃○○之證述、不動產買賣合約書、宏福建設公司購入土城大安寮段土地說明、協議書、貸款申請資料、土地登記謄本、台北縣政府89年8月8日89北府地用字第296766號函暨所附地籍資料及89年4月21日89北府地用字第144047號函暨所附地籍資料等件為其主要論據。經查:

⒈上開18筆土地因其中17筆土地為農牧用地,1筆暫未編

定用地,乃借用有自耕能力之被告酉○○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該土地實際上為被告L○○、N○○、M○○所共有,宏福建設公司購地案係由被告L○○、N○○、M○○等人決定,且被告酉○○之帳戶提供宏福機構關係企業調度資金之用乙節,業據被告L○○、N○○供明在卷,並經證人c○○證述明確,已如前述,是被告酉○○既未與被告L○○、N○○、M○○等人合夥購入上開25筆土地,僅借名登記為所有權人,復未參與宏福建設公司購地案之決策,且宏福建設公司為給付購地款所簽發之支票,雖有於被告酉○○之帳戶兌現,惟該帳戶係提供宏福機構關係企業調度資金,並非被告酉○○本人使用,則被告酉○○對於宏福建設公司購地案之決策經過及價格是否顯然過高等情,難謂必然知情,是尚難僅以被告酉○○登記為所有權人,即遽認其主觀上與被告L○○、N○○、M○○等人有何背信之犯意聯絡。

⒉又被告Y○○為宏福建設公司之掛名負責人,被告L○

○為實際決策者,亦有如前述,被告Y○○於86年9 月17日主持董事會決議通過宏福建設公司購買土城土地乙節,雖有董事會議事錄在卷可參(見編號⑳卷第87頁),且為被告Y○○所坦認,固堪認定,然觀諸卷附不動產買賣合約書第9條確有明文規定:「本買賣土地於77年已委託山地工程顧問公司規劃並申請開發許可中,如於壹年內無法取得開發許可,甲乙雙方同意無條件取消此合約,乙方並同意加計利息償還甲方已收之土地款」(見調查局附件第122頁),足徵被告Y○○所辯:

其為宏福建設公司利益,而要求為前開約定等語非虛。另上開25筆土地於該合約簽訂後1年內仍未取得開發許可,宏福建設公司復於87年8月13日召開南天母開發規劃案會議,決議內容載明:「本案原與地主洽談之合約內容但書規定,若於1年內尚未取得山坡地土地開發許可時得原價收回土地,本案目前尚進行不宜中斷,又因台北縣政府改聘審查委員致延誤原預定進度,且新成立審查小組依新法令修正條文審查,故建議與原地主協調能將原合約但書展延以利案件進行」等語,雖有該次會議紀錄可參,惟被告Y○○並未參與該次決議,此觀諸卷附宏福建設南天母開發規劃案會議紀錄可明(見編號⑳卷第88頁),並經證人丙○○到庭證述屬實(見本院卷第16冊之1第237頁背面),佐以證人即宏福建設公司財務處長V○○證稱:宏福建設公司支付地主購地款,由我在主管人欄用印,用印的意思不是同意,只是覆核而已,還是必須總經理G○○同意才能付款等語(見本院卷第16冊之2第82頁),可見宏福建設公司於未取得上開18筆土地所有權前即付清價款,並非被告Y○○之授意,是被告Y○○既於簽訂不動產買賣合約時,要求在合約書上加註1年之解除條件,以確保宏福建設公司之利益,復未參與87年8月13日之南天母開發規劃案會議,亦未授意宏福建設公司財務處於上開18筆土地未移轉登記前,將購地價款全數付清,自難認其主觀上有何意圖損害宏福建設公司之犯意聯絡。

⒊另宏福建設公司與陳林玉芬、N○○、M○○、酉○○

等人於87年8月18日簽訂協議書,約定上開不動產買賣合約書之部分內容變更為:「合約書中第9條原訂本買賣土地已委託山地工程顧問公司規劃並申請開發許可中,若於壹年內無法取得開發許可則雙方同意無條件取消原合約,惟因台北縣政府改聘山坡地開發案審查小組之審查委員致延誤已排定之審核日期,故經雙方同意原合約繼續延用兩年而不予許消」等語,此固有被告Y○○、酉○○印文之協議書乙份可參(見編號⑳卷第90頁),惟被告酉○○僅為登記名義人,已如前述,被告Y○○則否認親自用印,並據被告N○○結證稱:上開25筆土地買賣事宜都是由我辦理,其他名義上共有人沒有親自出面辦理簽約、過戶,其他共有人有將印鑑交給我,協議書上陳林玉芬、M○○、酉○○的章都是我蓋的,當時Y○○沒有在場,不清楚Y○○的章是誰蓋的等語(見本院卷第16冊之2第94頁),是上開協議書自不足以作為被告酉○○、Y○○親自參與其事,而與被告L○○、N○○、M○○等人有犯意聯絡之證明。此外,證人黃○○之證述及卷附宏福建設公司貸款申請資料暨土地登記謄本(見調查局卷附件第45、172至182頁),僅能證明宏福建設公司係以高價購買上開25筆土地之事實,卷附宏福建設公司購入土城大安寮段土地說明及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見調查局卷附件第110、118頁),僅能證明宏福建設公司購入上開25筆土地,其中登記為被告酉○○所有之18筆土地,因屬農牧用地而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故於87年4月間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宏福建設公司之事實,至卷附台北縣政府89年8月8日89北府地用字第296766號函暨所附地籍資料及89年4月21日89北府地用字第144047號函暨所附地籍資料(見調查局卷附件第145、153頁),僅能證明上開25筆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1筆暫未編定用地,17筆為農牧用地,2筆分別為丙種建築用地及水利地之事實,上開證據均不足以證明被告酉○○、Y○○主觀上有何損害宏福建設公司利益之犯意聯絡。

(四)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之前開論據,均不足以作為不利於被告酉○○、Y○○之認定,尚難僅以被告酉○○登記為上開18筆土地之所有權人,被告Y○○於86年9月17日主持宏福建設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上開購地案,即遽認其2人與被告L○○、N○○、M○○等人即有前揭犯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酉○○、Y○○有何公訴人所指之犯行,既不能證明犯罪,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酉○○、Y○○無罪之諭知。

五、被告M○○被訴向宏福人壽公司員工詐取資金無罪部分(即事實欄):

(一)公訴意旨雖以被告M○○亦共同涉犯上揭詐欺犯行云云,惟訊據被告M○○堅決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我沒有向宏福人壽公司員工提起認購宏福證券、宏福票券公司股票的事情,我不曉得這件事由何人負責,也沒有聽說過,我那時在報社工作等語。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定有明文;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證人巳○○到庭證稱:「(M○○有無要你認購宏福證券、宏福票券公司的股票?)沒有」、「(M○○有無要求你將認購的股款匯到帳戶內?)沒有」、「(M○○有無參加台中翔園會議?)不知道」、「(認股過程中有無與M○○接觸?)沒有」等語(見本院卷第20 冊之2第10頁背面),證人T○○亦證稱:「(與M○○有無業務往來?)沒有」、「(M○○有無要求你認購宏福證券、宏福票券公司股票?)沒有」、「(M○○有無要求你將認購的股款匯到帳戶內?)沒有」、「(認股過程中有無與M○○接觸?)沒有」等語(見同卷第14頁背面),足見被告M○○並未參與宏福人壽公司員工認股事宜,又觀諸卷附宏福人壽公司87年度年中處經理策劃研討會(即台中翔園會議)議程所載(見偵查卷宗編號11卷第22頁),被告M○○並未參與該次會議,難認有何積極宣導要求宏福人壽員工申購股票之行為,佐以被告M○○於87年間並未擔任宏福人壽公司董事,此有該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乙份附卷可稽(見宏福人壽公司經濟部卷宗第⑵卷),復無證據證明被告M○○於上開期間有擔任宏福人壽公司任何職務,且宏福人壽公司員工因認購股票向中華商業銀行及華僑商業銀行辦理個人消費信用貸款,或以現金繳至該公司所指定之萬泰商業銀行建成分行帳戶(戶名:張鼎和、帳號:000000000000號)事後雖經提出分別轉入陳秀治、P○○○、庚○○、酉○○或黃淑幼等人帳戶,惟依卷內資料顯示,並無流入被告M○○帳戶之款項,已如前述,是難認被告M○○有何施用詐術之行為分擔,尚不能因其與被告L○○、N○○係兄弟關係,即遽認其與被告L○○、N○○間即有犯意之聯絡。

(三)綜上所述,被告M○○就此部分所辯尚堪採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M○○與被告L○○、N○○間有何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揆諸前揭說明,既不能證明被告M○○犯罪,依法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前段,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第171條、第174條第1項第3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56 條、第336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342條第1項、第55條後段、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智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 朱瑞娟

法官 陳慧萍法官 鍾素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鳳瀴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 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 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左列各款之行為: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實際成交或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者。

二、在集中交易市場,不移轉證券所有權而偽作買賣者。

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者。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者。

五、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佈流言或不實資料者。

六、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者。

前項之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

違反前2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第20條第4項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95年1月11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六款規定未修正)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左列各款之行為: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實際成交或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者。

二、(刪除)

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者。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者。

五、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佈流言或不實資料者。

六、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者。

前項之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

違反前2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第20條第4項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違反第20條第項或第155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5萬元以下罰金。

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依本法第30條、第44條第1項至第3項或第93條規定之申請事項為虛偽之記載者。

二、對有價證券之行情或認募核准之重要事項為虛偽之記載而散布於眾者。

三、發行人或其負責人、職員有第32條第1項之情事,而無同條第2項免責事由者。

四、發行人或其關係人、證券商或其委託人,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商交易所或第十八條所定事業,對於主管機關命運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

五、發行人、證券商、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商交易所或第18條所定事業,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

六、就發行人或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依據不實之資料,作投資上之判斷,而以報刊、文書、廣播、電影或其他方法表示之者。

七、會計師或律師,於查核公司有關證券交易之契約、報告書或證明文件時,為不實之簽證者。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第7款知其情事,得予以停止執行簽證工作之處分。

91年2月6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40萬元以下罰金:

一 於依本法第30條、第44條第1項至第3項或第93條規定之申請事項為虛偽之記載者。

二 對有價證券之行情或認募核准之重要事項為虛偽之記載而散布於眾者。

三 發行人或其負責人、職員有第32條第1項之情事,而無同條第2項免責事由者。

四 發行人或其關係人、證券商或其委託人、證券商同業公

會、證券交易所或第18條所定之事業,對於主管機關命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

五 發行人、證券商、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18

條所定之事業,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

六 就發行人或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依據不實之資料,作

投資上之判斷,而以報刊、文書、廣播、電影或其他方法表示之者。

七 會計師或律師,於查核公司有關證券交易之契約、報告書或證明文件時,為不實之簽證者。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第7款之情事,得予以停止執行簽證工作之處分。

93年4月28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40萬元以下罰金:

一 於依第30條、第44條第1項至第3項或第93條規定之申請事項為虛偽之記載者。

二 對有價證券之行情或認募核准之重要事項為虛偽之記載而散布於眾者。

三 發行人或其負責人、職員有第32條第1項之情事,而無同條第2項免責事由者。

四 發行人、公開收購人或其關係人、證券商或其委託人、

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18條所定之事業,對於主管機關命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

五 發行人、公開收購人、證券商、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

交易所或第18條所定之事業,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

六 就發行人或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依據不實之資料,作

投資上之判斷,而以報刊、文書、廣播、電影或其他方法表示之者。

七 會計師或律師,於查核公司有關證券交易之契約、報告書或證明文件時,為不實之簽證者。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第7款之情事,得予以停止執行簽證工作之處分。

現行證券交易法第174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0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依第30條、第44條第1項至第3項或第93條規定之申請事項為虛偽之記載者。

二、對有價證券之行情或認募核准之重要事項為虛偽之記載而散布於眾者。

三、發行人或其負責人、職員有第32條第1項之情事,而無同條第2項免責事由者。

四、發行人、公開收購人或其關係人、證券商或其委託人、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18條所定之事業,對於主管機關命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

五、發行人、公開收購人、證券商、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18條所定之事業,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

六、於前款之財務報告上簽章之經理人或主辦會計人員,為財務報告內容虛偽之記載者。但經他人檢舉、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進行調查前,已提出更正意見並提供證據向主管機關報告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七、就發行人或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依據不實之資料,作投資上之判斷,而以報刊、文書、廣播、電影或其他方法表示之者。

八、發行人之董事、經理人或受僱人違反法令、章程或逾越董事會授權之範圍,將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或為他人以公司資產提供擔保、保證或為票據之背書,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者。

九、意圖妨礙主管機關檢查或司法機關調查,偽造、變造、湮滅、隱匿、掩飾工作底稿或有關紀錄、文件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或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一、律師對公司有關證券募集、發行或買賣之契約、報告書或文件,出具虛偽或不實意見書者。

二、會計師對公司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文件或資料有重大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未善盡查核責任而出具虛偽不實報告或意見;或會計師對於內容存有重大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之公司財務報告,未依有關法規規定、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致未予敘明者。

犯前項之罪,如有嚴重影響股東權益或損及證券交易市場穩定者,得加重其刑至2分之1。

發行人之職員、受僱人犯第1項第6款之罪,其犯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主管機關對於有第2項第2款情事之會計師,應予以停止執行簽證工作之處分。

證券交易法第32條

前條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左列各款之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

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者。

三、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

四、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

前項第1款至第3款之人,除發行人外,對於未經前項第4款之人簽證部分,如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或對於簽證之意見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前項第4款之人,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亦同。

附表之一┌──┬───┬────┬────┬─────┬────┐│編號│姓 名 │統一編號│帳 號│證 券 商│ 營業員 │├──┼───┼────┼────┼─────┼────┤│1 │八德行│00000000│0000-000│大慶證券 │李信成 ││ │企業 │ │7880 │ │ │├──┼───┼────┼────┼─────┼────┤│2 │大業綜│00000000│0000-000│大慶證券 │李信成 ││ │合工業│ │2875 │ │ ││ │ │ ├────┼─────┼────┤│ │ │ │0000-000│台證證券 │洪芳敏 ││ │ │ │9643 │ │ ││ │ │ ├────┼─────┼────┤│ │ │ │0000-000│國票聯合證│王鎮輝 ││ │ │ │3125 │券南京分公│ ││ │ │ │ │司(宏福證│ ││ │ │ │ │券三重分公│ ││ │ │ │ │司) │ │├──┼───┼────┼────┼─────┼────┤│3 │台力股│00000000│ │ │ ││ │份公司│ │ │ │ │├──┼───┼────┼────┼─────┼────┤│4 │重慶國│00000000│ │0000000000│ ││ │際 │ │ │16 │ │├──┼───┼────┼────┼─────┼────┤│5 │昭明國│00000000│ │0000000000│ ││ │際 │ │ │89 │ │├──┼───┼────┼────┼─────┼────┤│6 │宜群投│00000000│ │0000000000│ ││ │資 │ │ │91 │ │├──┼───┼────┼────┼─────┼────┤│7 │金村投│00000000│ │0000000000│ ││ │資 │ │ │21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60 │ │├──┼───┼────┼────┼─────┼────┤│8 │王守信│A0000000│718-0-01│新竹證券 │劉小楓 ││ │ │49 │820 │ │ │├──┼───┼────┼────┼─────┼────┤│9 │黑幼新│A100868 │0000-000│長利證券 │蔣秀華 ││ │ │094 │5857 │ │ │├──┼───┼────┼────┼─────┼────┤│10 │盧益村│A0000000│0000-000│長利證券 │蔣秀華 ││ │ │19 │3474 │ │ │├──┼───┼────┼────┼─────┼────┤│11 │李文和│A0000000│0000-000│富邦證券(│X○○ ││ │ │06 │4407 │八德分公司│ ││ │ │ │ │(環球證券│ ││ │ │ │ │復興分公司│ ││ │ │ │ │) │ │├──┼───┼────┼────┼─────┼────┤│12 │施承宏│A0000000│0000-000│協和證券 │閩麗玲 ││ │ │03 │1349 │ │ │├──┼───┼────┼────┼─────┼────┤│13 │吳仁春│A101597 │0000-000│長利證券 │蔣秀華 ││ │ │487 │2714 │ │ │├──┼───┼────┼────┼─────┼────┤│14 │王國銓│A101727 │0000-000│協和證券大│康濟獻 ││ │ │761 │5861 │安分公司 │ │├──┼───┼────┼────┼─────┼────┤│15 │高仕儀│A0000000│0000-000│協和證券 │閩麗玲 ││ │ │56 │3851 │ │ │├──┼───┼────┼────┼─────┼────┤│16 │黃世淞│A0000000│0000-000│宜進證券 │黃宗榮 ││ │ │54 │1726 │ │ │├──┼───┼────┼────┼─────┼────┤│17 │黃進來│A0000000│0000-000│協和證券 │黃宗榮 ││ │ │05 │3563 │ │ │├──┼───┼────┼────┼─────┼────┤│18 │鄭順隆│A0000000│0000-000│長利證券 │蔣秀華 ││ │ │59 │0023 │ │ │├──┼───┼────┼────┼─────┼────┤│19 │蔡天生│A0000000│0000-000│鼎富證券西│蔡孟倉 ││ │ │11 │1873 │門分公司(│ ││ │ │ │ │元發證券)│ │├──┼───┼────┼────┼─────┼────┤│20 │崔春榮│A0000000│0000-000│大東證券(│崔淑芬 ││ │ │71 │7676 │慶宜證券)│ │├──┼───┼────┼────┼─────┼────┤│21 │黃建光│A0000000│0000-000│長利證券 │蔣秀華 ││ │ │20 │4634 │ │ │├──┼───┼────┼────┼─────┼────┤│22 │吳文明│A0000000│0000-000│中興證券復│林玉祥 ││ │ │58 │1452 │興分公司(│ ││ │ │ │ │宏華證券台│ ││ │ │ │ │北分公司)│ │├──┼───┼────┼────┼─────┼────┤│23 │呂棟樑│A0000000│0000-000│中興證券復│林玉祥 ││ │ │88 │8339 │興分公司(│ ││ │ │ │ │宏華證券台│ ││ │ │ │ │北分公司)│ │├──┼───┼────┼────┼─────┼────┤│24 │蘇春成│A0000000│0000-000│台證證券敦│蔡翠勉 ││ │ │27 │1198 │北分公司(│ ││ │ │ │ │佳億證券)│ │├──┼───┼────┼────┼─────┼────┤│25 │張勵人│A0000000│0000-000│長利證券 │蔣秀華 ││ │ │72 │4120 │ │ │├──┼───┼────┼────┼─────┼────┤│26 │張銓堂│A0000000│0000-000│中興證券復│林玉祥 ││ │ │50 │8173 │興分公司(│ ││ │ │ │ │宏華證券台│ ││ │ │ │ │北分公司)│ │├──┼───┼────┼────┼─────┼────┤│27 │沈有旭│A0000000│504-0-04│大東證券(│溫雅惠 ││ │ │88 │707 │慶宜證券)│ │├──┼───┼────┼────┼─────┼────┤│28 │黃昶捷│A0000000│555B-008│台證證券松│江明珠 ││ │ │01 │0312 │山分公司 │ │├──┼───┼────┼────┼─────┼────┤│29 │蔡聖峰│A0000000│0000-000│鼎富證券西│蔡孟倉 ││ │ │67 │6344 │門分公司(│ ││ │ │ │ │元發證券)│ │├──┼───┼────┼────┼─────┼────┤│30 │蔡廣達│A0000000│0000-000│鼎富證券西│蔡孟倉 ││ │ │85 │3146 │門分公司(│ ││ │ │ │ │元發證券)│ │├──┼───┼────┼────┼─────┼────┤│31 │吳盛文│A0000000│0000-000│日盛證券 │吳良蕙 ││ │ │97 │8934 │ │ │├──┼───┼────┼────┼─────┼────┤│32 │吳盛武│A0000000│0000-000│日盛證券 │吳良蕙 ││ │ │04 │5052 │ │ │├──┼───┼────┼────┼─────┼────┤│33 │費世偉│A0000000│0000-000│寶來證券八│費世蕙 ││ │ │20 │0904 │德分公司(│ ││ │ │ │ │大順證券松│ ││ │ │ │ │山分公司)│ ││ │ │ ├────┼─────┤ ││ │ │ │0000-000│復華證券敦│ ││ │ │ │1145 │北分公司 │ │├──┼───┼────┼────┼─────┼────┤│34 │王錦彪│A0000000│0000-000│大慶證券 │李信成 ││ │ │53 │8197 │ │ │├──┼───┼────┼────┼─────┼────┤│35 │洪秋良│A0000000│0000-000│國票聯合證│王鎮輝 ││ │ │03 │1790 │券南京分公│ ││ │ │ │ │司(宏福證│ ││ │ │ │ │券三重分公│ ││ │ │ │ │司) │ │├──┼───┼────┼────┼─────┼────┤│36 │宋文耀│A0000000│0000-000│宜進證券 │黃宗榮 ││ │ │03 │645 │ │ │├──┼───┼────┼────┼─────┼────┤│37 │屠慈恕│A0000000│0000-000│協和證券大│丁○○ ││ │ │30 │9401 │安分公司 │ │├──┼───┼────┼────┼─────┼────┤│38 │林文隆│A0000000│0000-000│富邦證券 │X○○ ││ │ │45 │4627 │八德分公司│ ││ │ │ │ │(環球證券│ ││ │ │ │ │復興分公司│ ││ │ │ │ │) │ │├──┼───┼────┼────┼─────┼────┤│39 │陳宏任│A0000000│219K-002│菁英證券館│李明育 ││ │ │90 │1340 │前分公司 │ │├──┼───┼────┼────┼─────┼────┤│40 │黃重仁│A0000000│0000-000│信隆證券民│卯○○ ││ │ │92 │4227 │權分公司 │ │├──┼───┼────┼────┼─────┼────┤│41 │黃冠人│A0000000│0000-000│大慶證券 │李信成 ││ │ │49 │7 │ │ │├──┼───┼────┼────┼─────┼────┤│42 │馬宏源│A0000000│0000-000│菁英證券 │李明育 ││ │ │74 │8751 │ │ ││ │ │ ├────┼─────┤ ││ │ │ │219K-001│菁英證券館│ ││ │ │ │8751 │前分公司 │ │├──┼───┼────┼────┼─────┼────┤│43 │黃宗鉉│A0000000│0000-000│宜進證券 │黃宗榮 ││ │ │82 │1690 │ │ │├──┼───┼────┼────┼─────┼────┤│44 │譚奇台│A0000000│219K-001│菁英證券館│李明育 ││ │ │27 │8117 │前分公司 │ │├──┼───┼────┼────┼─────┼────┤│45 │張振家│A0000000│0000-000│大東證券(│溫雅惠 ││ │ │03 │1 │慶宜證券)│ │├──┼───┼────┼────┼─────┼────┤│46 │吳萬煜│A0000000│3013-9 │華碩證券 │R○○ ││ │ │44 │ │ │ │├──┼───┼────┼────┼─────┼────┤│47 │崔紹成│A0000000│0000-000│大東證券(│崔淑芬 ││ │ │26 │3696 │慶宜證券)│ │├──┼───┼────┼────┼─────┼────┤│48 │蔡泓澤│A0000000│0000-000│富邦證券 │X○○ ││ │ │91 │3851 │八德分公司│ ││ │ │ │ │(環球證券│ ││ │ │ │ │復興分公司│ ││ │ │ │ │) │ │├──┼───┼────┼────┼─────┼────┤│49 │余日華│A0000000│116I-000│日盛證券南│余日中 ││ │ │97 │5690 │京分公司 │ │├──┼───┼────┼────┼─────┼────┤│50 │林世茂│A0000000│0000-000│三陽證券民│玄○○ ││ │ │53 │0209 │生分公司 │ │├──┼───┼────┼────┼─────┼────┤│51 │簡嘉申│A0000000│504-0-04│大東證券(│溫雅惠 ││ │ │54 │381 │慶宜證券)│ │├──┼───┼────┼────┼─────┼────┤│52 │夏草華│A0000000│0000-000│中興證券復│林玉祥 ││ │ │18 │4792 │興分公司(│ ││ │ │ │ │宏華證券台│ ││ │ │ │ │北分公司)│ │├──┼───┼────┼────┼─────┼────┤│53 │陳秀錦│A0000000│0000-000│宜進證券 │黃宗榮 ││ │ │59 │1409 │ │ │├──┼───┼────┼────┼─────┼────┤│54 │潘承媊│A0000000│0000-000│長利證券 │蔣秀華 ││ │ │58 │3522 │ │ │├──┼───┼────┼────┼─────┼────┤│55 │鄒鍾秀│A0000000│0000-000│復華證券敦│費世蕙 ││ │珠 │12 │1912 │北分公司 │ │├──┼───┼────┼────┼─────┼────┤│56 │翁美信│A0000000│0000-000│復華證券敦│費世蕙 ││ │ │57 │3295 │北分公司 │ │├──┼───┼────┼────┼─────┼────┤│57 │吳邱秋│A0000000│0000-000│大東證券 │吳秀玲 ││ │梅 │94 │0695 │ │ │├──┼───┼────┼────┼─────┼────┤│58 │鄭林愛│A0000000│0000-000│國票聯合證│王鴻章 ││ │玲 │58 │0659 │券(宏福證│ ││ │ │ │ │券) │ │├──┼───┼────┼────┼─────┼────┤│59 │林美蘭│A0000000│0000-000│國票聯合證│王鎮輝 ││ │ │27 │0128 │券南京分公│ ││ │ │ │ │司(宏福證│ ││ │ │ │ │券三重分公│ ││ │ │ │ │司) │ │├──┼───┼────┼────┼─────┼────┤│60 │王紅桃│A0000000│0000-000│協和證券大│丁○○ ││ │ │50 │5874 │安分公司 │ │├──┼───┼────┼────┼─────┼────┤│61 │呂李阿│A0000000│0000-000│信隆證券民│卯○○ ││ │選 │08 │2788 │權分公司 │ ││ │ │ ├────┼─────┼────┤│ │ │ │0000-000│怡富證券 │陳俊寬 ││ │ │ │0482 │ │ │├──┼───┼────┼────┼─────┼────┤│62 │詹寶猜│A0000000│0000-000│國票聯合證│洪麗雯 ││ │ │75 │4370 │券重新分公│ ││ │ │ │ │司(宏福證│ ││ │ │ │ │券信義分公│ ││ │ │ │ │司) │ │├──┼───┼────┼────┼─────┼────┤│63 │李春續│A0000000│0000-000│信隆證券民│卯○○ ││ │ │58 │2678 │權分公司 │ │├──┼───┼────┼────┼─────┼────┤│64 │崔林秋│A0000000│0000-000│大東證券(│崔淑芬 ││ │菊 │49 │3683 │慶宜證券)│ │├──┼───┼────┼────┼─────┼────┤│65 │張芳菲│A0000000│0000-000│復華證券敦│費世蕙 ││ │ │16 │1828 │北分公司 │ │├──┼───┼────┼────┼─────┼────┤│66 │梁正瑩│A0000000│0000-000│菁英證券 │李明育 ││ │ │32 │0869 │ │ ││ │ │ ├────┼─────┤ ││ │ │ │219K-001│菁英證券館│ ││ │ │ │0869 │前分公司 │ ││ │ │ ├────┼─────┼────┤│ │ │ │0000-000│大慶證券 │李信成 ││ │ │ │917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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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分公司 │ │├──┼───┼────┼────┼─────┼────┤│84 │李志英│A0000000│0000-000│大慶證券 │李信成 ││ │ │57 │7664 │ │ │├──┼───┼────┼────┼─────┼────┤│85 │林麗媄│A0000000│718-A-00│新竹證券 │盧惠敏 ││ │ │51 │451 │ │ │├──┼───┼────┼────┼─────┼────┤│86 │薛令儀│A0000000│718-A-00│新竹證券 │盧惠敏 ││ │ │57 │033 │ │ │├──┼───┼────┼────┼─────┼────┤│87 │鄭守英│A0000000│0000-000│協和證券大│丁○○ ││ │ │63 │0044 │安分公司 │ │├──┼───┼────┼────┼─────┼────┤│88 │黃淑怡│A0000000│0000-000│信隆證券民│卯○○ ││ │ │18 │2908 │權分公司 │ │├──┼───┼────┼────┼─────┼────┤│89 │林麗芬│A0000000│0000-000│大東證券(│崔淑芬 ││ │ │20 │0022 │慶宜證券)│ │├──┼───┼────┼────┼─────┼────┤│90 │黃秀玲│A0000000│0000-000│富邦證券八│X○○ ││ │ │66 │4054 │德分公司(│ ││ │ │ │ │環球證券復│ ││ │ │ │ │興分公司)│ │├──┼───┼────┼────┼─────┼────┤│91 │古鍾聲│A0000000│843-0-00│長利證券 │蔣秀華 ││ │ │39 │982 │ │ │├──┼───┼────┼────┼─────┼────┤│92 │劉庭秀│A0000000│718-A-00│新竹證券 │盧惠敏 ││ │ │48 │037 │ │ │├──┼───┼────┼────┼─────┼────┤│93 │李明怡│A0000000│0000-000│菁英證券 │李明育 ││ │ │90 │0649 │ │ ││ │ │ ├────┼─────┤ ││ │ │ │219K-001│菁英證券館│ ││ │ │ │0649 │前分公司 │ │├──┼───┼────┼────┼─────┼────┤│94 │莊美玲│A0000000│0000-000│金豪證券 │王榮茂 ││ │ │26 │0268 │ │丑○ │├──┼───┼────┼────┼─────┼────┤│95 │黃淑琴│A0000000│0000-000│中興證券復│林玉祥 ││ │ │28 │6269 │興分公司(│ ││ │ │ │ │宏華證券台│ ││ │ │ │ │北分公司)│ │├──┼───┼────┼────┼─────┼────┤│96 │林雪慧│A0000000│0000-000│三陽證券民│玄○○ ││ │ │86 │0186 │生分公司 │ │├──┼───┼────┼────┼─────┼────┤│97 │林雪貞│A0000000│0000-000│三陽證券民│玄○○ ││ │ │95 │0160 │生分公司 │ │├──┼───┼────┼────┼─────┼────┤│98 │高毓芳│A0000000│0000-000│台證證券敦│蔡翠勉 ││ │ │39 │8882 │北分公司(│ ││ │ │ │ │佳億證券)│ │├──┼───┼────┼────┼─────┼────┤│99 │李喜善│A0000000│0000-000│金豪證券 │王榮茂 ││ │ │64 │8931 │ │丑○ │├──┼───┼────┼────┼─────┼────┤│100 │吳佳芳│A0000000│0000-000│大慶證券 │李信成 ││ │ │34 │0330 │ │ │├──┼───┼────┼────┼─────┼────┤│101 │蔡張李│B0000000│0000-000│台證證券敦│蔡翠勉 ││ │ │38 │2770 │北分公司(│ ││ │ │ │ │佳億證券)│ │├──┼───┼────┼────┼─────┼────┤│102 │何陳好│B0000000│0000-000│國票聯合證│洪麗雯 ││ │ │03 │5845 │券重新分公│ ││ │ │ │ │司(宏福證│ ││ │ │ │ │券信義分公│ ││ │ │ │ │司) │ │├──┼───┼────┼────┼─────┼────┤│103 │何碧娥│B0000000│0000-000│國票聯合證│洪麗雯 ││ │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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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陳正國│C0000000│0000-000│富邦證券八│X○○ ││ │ │61 │3819 │德分公司(│ ││ │ │ │ │環球證券復│ ││ │ │ │ │興分公司)│ │├──┼───┼────┼────┼─────┼────┤│114 │郭雪月│C0000000│0000-000│大東證券(│崔淑芬 ││ │ │95 │ │慶宜證券)│ │├──┼───┼────┼────┼─────┼────┤│115 │蘇林琴│C0000000│0000-000│大東證券(│崔淑芬 ││ │ │33 │9153 │慶宜證券)│ │├──┼───┼────┼────┼─────┼────┤│116 │李玉瑛│C0000000│0000-000│宜進證券 │黃宗榮 ││ │ │90 │ │ │ │├──┼───┼────┼────┼─────┼────┤│117 │林玉蘭│C0000000│0000-000│大東證券(│崔淑芬 ││ │ │79 │8649 │慶宜證券)│ │├──┼───┼────┼────┼─────┼────┤│118 │姜玉蘭│C0000000│3041-7 │華碩證券 │R○○ ││ │ │47 │ │ │ │├──┼───┼────┼────┼─────┼────┤│119 │葉麗萍│C0000000│718-A-16│新竹證券 │盧惠敏 ││ │ │05 │0 │ │ │├──┼───┼────┼────┼─────┼────┤│120 │姜愛蘭│C0000000│2006-4 │華碩證券 │R○○ ││ │ │84 │ │ │ │├──┼───┼────┼────┼─────┼────┤│121 │熊素貞│C0000000│0000-000│大東證券(│崔淑芬 ││ │ │13 │2896 │慶宜證券)│ │├──┼───┼────┼────┼─────┼────┤│122 │王寶英│C0000000│0000-000│金豪證券 │王榮茂 ││ │ │76 │4870 │ │丑○ │├──┼───┼────┼────┼─────┼────┤│123 │王淑珠│C0000000│0000-000│金豪證券 │王榮茂 ││ │ │85 │4578 │ │丑○ │├──┼───┼────┼────┼─────┼────┤│124 │李建興│D0000000│0000-000│大慶證券 │李信成 ││ │ │47 │6923 │ │ │├──┼───┼────┼────┼─────┼────┤│125 │張進益│D0000000│0000-000│中興證券復│林玉祥 ││ │ │48 │9658 │興分公司(│ ││ │ │ │ │宏華證券台│ ││ │ │ │ │北分公司)│ │├──┼───┼────┼────┼─────┼────┤│126 │許訓熊│D0000000│0000-000│怡富證券 │陳俊寬 ││ │ │20 │0757 │ │ │├──┼───┼────┼────┼─────┼────┤│127 │王福基│D0000000│0000-000│大慶證券 │李信成 ││ │ │49 │7622 │ │ │├──┼───┼────┼────┼─────┼────┤│128 │曾艷雲│D0000000│0000-000│大慶證券 │李信成 ││ │ │58 │6897 │ │ │├──┼───┼────┼────┼─────┼────┤│129 │李貞賢│D0000000│0000-000│大慶證券 │李信成 ││ │ │66 │6868 │ │ │├──┼───┼────┼────┼─────┼────┤│130 │李美慧│D0000000│0000-000│大慶證券 │李信成 ││ │ │93 │6884 │ │ │├──┼───┼────┼────┼─────┼────┤│131 │蘇惠敏│D0000000│0000-000│長利證券 │蔣秀華 ││ │ │38 │0038 │ │ │├──┼───┼────┼────┼─────┼────┤│132 │張友梅│D0000000│0000-000│富邦證券八│X○○ ││ │ │41 │4805 │德分公司(│ ││ │ │ │ │環球證券復│ ││ │ │ │ │興分公司)│ │├──┼───┼────┼────┼─────┼────┤│133 │王春長│E0000000│0000-000│宜進證券 │王靜慧 ││ │ │90 │1823 │ │ │├──┼───┼────┼────┼─────┼────┤│134 │呂朝和│E0000000│0000-000│統一證券 │呂孟瑜 ││ │ │51 │5768 │ │ ││ │ │ ├────┼─────┼────┤│ │ │ │0000-000│信隆證券民│卯○○ ││ │ │ │6917 │權分公司 │ │├──┼───┼────┼────┼─────┼────┤│135 │陳鏘澤│E0000000│5263-26 │大慶證券 │陳夏萍 ││ │ │06 │ │ │ │├──┼───┼────┼────┼─────┼────┤│136 │陳啟斌│E0000000│0000-000│大慶證券泰│陳夏萍 ││ │ │49 │3182 │山分公司 │ │├──┼───┼────┼────┼─────┼────┤│137 │莊淵博│E0000000│0000-000│統一證券 │黃祥恩 ││ │ │41 │2237 │ │ │├──┼───┼────┼────┼─────┼────┤│138 │王李寶│E0000000│0000-000│宜進證券 │王靜慧 ││ │玉 │13 │1807 │ │ │├──┼───┼────┼────┼─────┼────┤│139 │陳盧淑│E0000000│0000-000│富邦證券八│X○○ ││ │貞 │95 │9337 │德分公司(│ ││ │ │ │ │環球證券復│ ││ │ │ │ │興分公司)│ │├──┼───┼────┼────┼─────┼────┤│140 │黃淑玲│E0000000│0000-000│台證證券敦│蔡翠勉 ││ │ │70 │4888 │北分公司(│ ││ │ │ │ │佳億證券)│ │├──┼───┼────┼────┼─────┼────┤│141 │徐黛蒂│E0000000│0000-000│大東證券(│溫雅惠 ││ │ │53 │2294 │慶宜證券)│ │├──┼───┼────┼────┼─────┼────┤│142 │汪美玲│E0000000│0000-000│中興證券復│林玉祥 ││ │ │81 │1465 │興分公司(│ ││ │ │ │ │宏華證券台│ ││ │ │ │ │北分公司)│ │├──┼───┼────┼────┼─────┼────┤│143 │E○○│F0000000│0000-000│國票聯合證│王鴻章 ││ │ │05 │9059 │券(宏福證│ ││ │ │ │ │券) │ │├──┼───┼────┼────┼─────┼────┤│144 │馬家祥│F0000000│0000-000│大慶證券蘆│馬莉茵 ││ │ │36 │8185 │洲分公司 │ │├──┼───┼────┼────┼─────┼────┤│145 │廖竹雄│F0000000│0000-000│大東證券(│崔淑芬 ││ │ │80 │8516 │慶宜證券)│ │├──┼───┼────┼────┼─────┼────┤│146 │吳由 │F0000000│0000-000│協和證券大│丁○○ ││ │ │38 │5780 │安分公司 │ │├──┼───┼────┼────┼─────┼────┤│147 │詹進壽│F0000000│0000-000│國票聯合證│洪麗雯 ││ │ │43 │2628 │券重新分公│ ││ │ │ │ │司(宏福證│ ││ │ │ │ │券信義分公│ ││ │ │ │ │司) │ │├──┼───┼────┼────┼─────┼────┤│148 │楊文德│F0000000│219K-001│菁英館前分│李明育 ││ │ │11 │9569 │公司 │ ││ │ │ ├────┼─────┼────┤│ │ │ │0000-000│大慶證券 │李信成 ││ │ │ │9060 │ │ │├──┼───┼────┼────┼─────┼────┤│149 │高銘錄│F0000000│0000-000│台證證券敦│蔡翠勉 ││ │ │46 │4111 │北分公司(│ ││ │ │ │ │佳億證券)│ │├──┼───┼────┼────┼─────┼────┤│150 │D○○│F0000000│0000-000│菁英證券 │李明育 ││ │ │98 │2265 │ │ ││ │ │ ├────┼─────┤ ││ │ │ │219K-001│菁英證券館│ ││ │ │ │2265 │前分公司 │ │├──┼───┼────┼────┼─────┼────┤│151 │唐光復│F0000000│0000-000│長鴻證券 │林彥愈 ││ │ │17 │4561 │ │ │├──┼───┼────┼────┼─────┼────┤│152 │曹孝慈│F0000000│0000-000│協和證券 │閩麗玲 ││ │ │83 │1543 │ │ │├──┼───┼────┼────┼─────┼────┤│153 │簡富田│F0000000│0000-000│協和證券 │閩麗玲 ││ │ │86 │5390 │ │ │├──┼───┼────┼────┼─────┼────┤│154 │林有福│F0000000│0000-000│三陽證券民│玄○○ ││ │ │81 │0131 │生分公司 │ │├──┼───┼────┼────┼─────┼────┤│155 │王惠民│F0000000│718-A-00│新竹證券 │盧惠敏 ││ │ │84 │299 │ │ │├──┼───┼────┼────┼─────┼────┤│156 │王志溢│F0000000│0000-000│復華證券敦│費世蕙 ││ │ │37 │2539 │北分公司 │ │├──┼───┼────┼────┼─────┼────┤│157 │林弘杰│F0000000│0000-000│大東證券(│溫雅惠 ││ │ │41 │5011 │慶宜證券)│ │├──┼───┼────┼────┼─────┼────┤│158 │張顧懷│F0000000│0000-000│國票聯合證│王鴻章 ││ │ │26 │9515 │券(宏福證│ ││ │ │ │ │券) │ │├──┼───┼────┼────┼─────┼────┤│159 │徐國鈞│F0000000│219K-001│菁英證券館│李明育 ││ │ │88 │8722 │前分公司 │ │├──┼───┼────┼────┼─────┼────┤│160 │徐登賢│F0000000│0000-000│中興證券復│林玉祥 ││ │ │58 │8484 │興分公司(│ ││ │ │ │ │宏華證券台│ ││ │ │ │ │北分公司)│ │├──┼───┼────┼────┼─────┼────┤│161 │何榮坤│F0000000│0000-000│協和證券 │閩麗玲 ││ │ │80 │2115 │ │ │├──┼───┼────┼────┼─────┼────┤│162 │夏錦郎│F0000000│0000-000│菁英證券 │李明育 ││ │ │94 │53 │ │ │├──┼───┼────┼────┼─────┼────┤│163 │吳鍾賢│F0000000│0000-000│協和證券大│丁○○ ││ │ │06 │5777 │安分公司 │ │├──┼───┼────┼────┼─────┼────┤│164 │楊慶威│F0000000│0000-000│協和證券 │閩麗玲 ││ │ │78 │4948 │ │ │├──┼───┼────┼────┼─────┼────┤│165 │曾于大│F0000000│0000-000│大東證券(│崔淑芬 ││ │ │41 │ │慶宜證券)│ │├──┼───┼────┼────┼─────┼────┤│166 │廖嘉宏│F0000000│0000-000│大東證券 │錢正承 ││ │ │27 │4950 │ │ │├──┼───┼────┼────┼─────┼────┤│167 │林裕傑│F0000000│0000-000│中興證券復│林玉祥 ││ │ │86 │7488 │興分公司(│ ││ │ │ │ │宏華證券台│ ││ │ │ │ │北分公司)│ │├──┼───┼────┼────┼─────┼────┤│168 │蔡美良│F0000000│0000-000│大慶證券 │李信成 ││ │ │75 │ │ │ │├──┼───┼────┼────┼─────┼────┤│169 │陳秀蘭│F0000000│0000-000│國票證券重│洪麗雯 ││ │ │70 │5829 │新分公司(│ ││ │ │ │ │宏福證券信│ ││ │ │ │ │義分公司)│ │├──┼───┼────┼────┼─────┼────┤│170 │蔡應菜│F0000000│0000-000│富隆證券三│游世鑫 ││ │ │47 │2457 │重分公司 │ │├──┼───┼────┼────┼─────┼────┤│171 │李陳早│F0000000│0000-000│信隆證券民│卯○○ ││ │智 │09 │2555 │權分公司 │ │├──┼───┼────┼────┼─────┼────┤│172 │黃陳松│F0000000│0000-000│宏福證券三│王鎮輝 ││ │子 │24 │9051 │重分公司 │ │├──┼───┼────┼────┼─────┼────┤│173 │陳雲霞│F0000000│0000-000│協和證券大│丁○○ ││ │ │08 │5764 │安分公司 │ │├──┼───┼────┼────┼─────┼────┤│174 │游滿 │F0000000│0000-000│協和證券 │閩麗玲 ││ │ │82 │6059 │ │ │├──┼───┼────┼────┼─────┼────┤│175 │余尤寶│F0000000│0000-000│協和證券 │閩麗玲 ││ │連 │60 │5400 │ │ │├──┼───┼────┼────┼─────┼────┤│176 │許玉 │F0000000│0000-000│台證證券敦│何啟熒 ││ │ │81 │9891 │北分公司(│ ││ │ │ │ │佳億證券)│ │├──┼───┼────┼────┼─────┼────┤│177 │謝美玲│F0000000│0000-000│台證證券敦│蔡翠勉 ││ │ │07 │8882 │北分公司(│ ││ │ │ │ │佳億證券)│ │├──┼───┼────┼────┼─────┼────┤│178 │張唐敏│F0000000│0000-000│富邦證券(│閩麗玲 ││ │ │10 │3709 │協和證券)│ │├──┼───┼────┼────┼─────┼────┤│179 │鄭李美│F0000000│0000-000│富隆證券三│游世鑫 ││ │ │28 │2186 │重分公司 │ │├──┼───┼────┼────┼─────┼────┤│180 │李麗卿│F0000000│0000-000│大東證券(│溫雅惠 ││ │ │01 │ │慶宜證券)│ │├──┼───┼────┼────┼─────┼────┤│181 │蔡翠淑│F0000000│0000-000│台證證券敦│蔡翠勉 ││ │ │68 │2796 │北分公司(│ ││ │ │ │ │佳億證券)│ │├──┼───┼────┼────┼─────┼────┤│182 │陳慧鈴│F0000000│0000-000│富邦證券八│蔡鳳琴 ││ │ │97 │4539 │德分公司(│ ││ │ │ │ │環球證券復│ ││ │ │ │ │興分公司)│ │├──┼───┼────┼────┼─────┼────┤│183 │廖嘉玲│F0000000│0000-000│大東證券(│崔淑芬 ││ │ │96 │4487 │慶宜證券)│ ││ │ │ ├────┼─────┼────┤│ │ │ │0000-000│大東證券 │錢正承 ││ │ │ │4963 │ │ │├──┼───┼────┼────┼─────┼────┤│184 │林綺玳│F0000000│0000-000│富邦證券八│X○○ ││ │ │73 │4669 │德分公司(│ ││ │ │ │ │環球證券復│ ││ │ │ │ │興分公司)│ │├──┼───┼────┼────┼─────┼────┤│185 │朱婉青│F0000000│555B-005│台證證券松│江明珠 ││ │ │37 │5871 │山分公司 │ │├──┼───┼────┼────┼─────┼────┤│186 │鄧振予│F0000000│0000-000│長利證券 │蔣秀華 ││ │ │08 │5439 │ │ │├──┼───┼────┼────┼─────┼────┤│187 │黃秋萍│F0000000│219K-003│菁英證券館│李明育 ││ │ │74 │5077 │前分公司 │ │├──┼───┼────┼────┼─────┼────┤│188 │江菱 │F0000000│219K-003│菁英證券館│李明育 ││ │ │18 │3558 │前分公司 │ │├──┼───┼────┼────┼─────┼────┤│189 │徐蘭芷│F0000000│219K-003│菁英證券館│李明育 ││ │ │79 │3105 │前分公司 │ │├──┼───┼────┼────┼─────┼────┤│190 │徐蘭萍│F0000000│0000-000│菁英證券 │李明育 ││ │ │88 │0461 │ │ ││ │ │ ├────┼─────┤ ││ │ │ │219K-001│菁英證券館│ ││ │ │ │0461 │前分公司 │ │├──┼───┼────┼────┼─────┼────┤│191 │徐蘭容│F0000000│219K-001│菁英證券館│李明育 ││ │ │97 │0445 │前分公司 │ ││ │ │ ├────┼─────┼────┤│ │ │ │0000-000│大慶證券 │李信成 ││ │ │ │9163 │ │ │├──┼───┼────┼────┼─────┼────┤│192 │陳代美│F0000000│0000-000│富邦證券八│X○○ ││ │ │72 │3822 │德分公司(│ ││ │ │ │ │環球證券復│ ││ │ │ │ │興分公司)│ │├──┼───┼────┼────┼─────┼────┤│193 │吳宗麗│F0000000│0000-000│協和證券大│丁○○ ││ │ │45 │5751 │安分公司 │ │├──┼───┼────┼────┼─────┼────┤│194 │吳念祖│F0000000│0000-000│協和證券大│丁○○ ││ │ │54 │5793 │安分公司 │ │├──┼───┼────┼────┼─────┼────┤│195 │江秀碧│F0000000│0000-000│信隆證券民│卯○○ ││ │ │98 │4566 │權分公司 │ │├──┼───┼────┼────┼─────┼────┤│196 │楊雅婷│F0000000│0000-000│中興證券復│林玉祥 ││ │ │19 │5532 │興分公司(│ ││ │ │ │ │宏華證券台│ ││ │ │ │ │北分公司)│ │├──┼───┼────┼────┼─────┼────┤│197 │陳罔夏│F0000000│555B-005│台證證券松│江明珠 ││ │ │25 │8519 │山分公司 │ │├──┼───┼────┼────┼─────┼────┤│198 │戴錦雪│F0000000│0000-000│大慶證券 │李信成 ││ │ │14 │6241 │ │ │├──┼───┼────┼────┼─────┼────┤│199 │連素香│F0000000│0000-000│大慶證券 │李信成 ││ │ │00 │1728 │ │ │├──┼───┼────┼────┼─────┼────┤│200 │羅延守│F0000000│0000-000│復華證券敦│費世蕙 ││ │ │00 │2322 │北分公司 │ │├──┼───┼────┼────┼─────┼────┤│201 │曾玫鈺│F0000000│0000-000│大東證券(│崔淑芬 ││ │ │29 │8156 │慶宜證券)│ │├──┼───┼────┼────┼─────┼────┤│202 │林佩君│F0000000│534-1-00│中興證券復│林玉祥 ││ │ │22 │610 │興分公司(│ ││ │ │ │ │宏華證券台│ ││ │ │ │ │北分公司)│ │├──┼───┼────┼────┼─────┼────┤│203 │方桂花│F0000000│219K-001│菁英證券館│李明育 ││ │ │23 │7396 │前分公司 │ │├──┼───┼────┼────┼─────┼────┤│204 │U○○│G0000000│0000-000│大昌證券 │游德通 ││ │ │37 │2049 │ │ │├──┼───┼────┼────┼─────┼────┤│205 │簡宗賢│G0000000│0000-000│大慶證券 │李信成 ││ │ │11 │2419 │ │ │├──┼───┼────┼────┼─────┼────┤│206 │甲○○│G0000000│0000-000│台證證券 │洪芳敏 ││ │ │08 │0377 │ │ ││ │ │ ├────┼─────┼────┤│ │ │ │585U-033│統一證券南│孫明珠 ││ │ │ │7656 │京分公司 │ ││ │ │ ├────┼─────┼────┤│ │ │ │0000-000│金豪證券 │王榮茂 ││ │ │ │7348 │ │ │├──┼───┼────┼────┼─────┼────┤│207 │陳威德│G120991 │219K-003│菁英證券 │李明育 ││ │ │714 │5093 │ │ │├──┼───┼────┼────┼─────┼────┤│208 │陳沛玲│G0000000│0000-000│協和證券大│丁○○ ││ │ │69 │5832 │安分公司 │ │├──┼───┼────┼────┼─────┼────┤│209 │陳淑芬│G0000000│0000-000│寶來證券八│費世蕙 ││ │ │29 │3192 │德分公司(│ ││ │ │ │ │大順證券松│ ││ │ │ │ │山分公司)│ ││ │ │ ├────┼─────┤ ││ │ │ │0000-000│復華證券敦│ ││ │ │ │3732 │北分公司 │ │├──┼───┼────┼────┼─────┼────┤│210 │陳淑環│G0000000│718-A-00│新竹證券 │盧惠敏 ││ │ │93 │389 │ │ │├──┼───┼────┼────┼─────┼────┤│211 │陳淑真│G0000000│0000-000│復華證券敦│費世蕙 ││ │ │21 │4618 │北分公司 │ │├──┼───┼────┼────┼─────┼────┤│212 │吳新泉│H0000000│0000-000│日盛證券 │吳良蕙 ││ │ │74 │6596 │ │ │├──┼───┼────┼────┼─────┼────┤│213 │李慶榮│H0000000│0000-000│富邦證券八│X○○ ││ │ │94 │3893 │德分公司(│ ││ │ │ │ │環球證券復│ ││ │ │ │ │興分公司)│ │├──┼───┼────┼────┼─────┼────┤│214 │李慶忠│H0000000│0000-000│富邦證券八│X○○ ││ │ │40 │4818 │德分公司(│ ││ │ │ │ │環球證券復│ ││ │ │ │ │興分公司)│ │├──┼───┼────┼────┼─────┼────┤│215 │張瑞 │H0000000│0000-000│中興證券復│林玉祥 ││ │ │74 │8028 │興分公司(│ ││ │ │ │ │宏華證券台│ ││ │ │ │ │北分公司)│ │├──┼───┼────┼────┼─────┼────┤│216 │劉啟興│H0000000│0000-000│富邦證券八│X○○ ││ │ │79 │8972 │德分公司(│ ││ │ │ │ │環球證券復│ ││ │ │ │ │興分公司)│ │├──┼───┼────┼────┼─────┼────┤│217 │劉閩光│H0000000│555B-009│台證證券松│孫明珠 ││ │ │52 │7826 │山分公司 │ │├──┼───┼────┼────┼─────┼────┤│218 │王鳳嬌│H0000000│0000-000│台證證券敦│王嘉慧 ││ │ │05 │8091 │北分公司(│ ││ │ │ │ │佳億證券)│ │├──┼───┼────┼────┼─────┼────┤│219 │李蔡柳│H0000000│0000-000│富邦證券八│X○○ ││ │ │13 │4795 │德分公司(│ ││ │ │ │ │環球證券復│ ││ │ │ │ │興分公司)│ │├──┼───┼────┼────┼─────┼────┤│220 │李彩娥│H0000000│0000-000│富邦證券八│X○○ ││ │ │18 │4821 │德分公司(│ ││ │ │ │ │環球證券復│ ││ │ │ │ │興分公司)│ │├──┼───┼────┼────┼─────┼────┤│221 │楊淑瑛│H0000000│0000-000│宜進證券 │黃宗榮 ││ │ │71 │1920 │ │ │├──┼───┼────┼────┼─────┼────┤│222 │黃桂芝│H0000000│0000-000│富隆證券三│游世鑫 ││ │ │97 │0168 │重分公司 │ │├──┼───┼────┼────┼─────┼────┤│223 │鄭榮雄│J0000000│718-0-50│新竹證券 │劉小楓 ││ │ │15 │258 │ │ │├──┼───┼────┼────┼─────┼────┤│224 │鄭榮壽│J0000000│718-0-20│新竹證券 │劉小楓 ││ │ │24 │715 │ │ │├──┼───┼────┼────┼─────┼────┤│225 │陳漢陽│J0000000│0000-000│宜進證券 │王靜慧 ││ │ │01 │1344 │ │ │├──┼───┼────┼────┼─────┼────┤│226 │楊振成│J0000000│0000-000│宜進證券 │黃宗榮 ││ │ │95 │1441 │ │ │├──┼───┼────┼────┼─────┼────┤│227 │卓詮鈞│J0000000│718-0-01│新竹證券 │劉小楓 ││ │ │07 │800 │ │ │├──┼───┼────┼────┼─────┼────┤│228 │許順福│J0000000│718-0-50│新竹證券 │劉小楓 ││ │ │01 │260 │ │ │├──┼───┼────┼────┼─────┼────┤│229 │楊賢泉│J0000000│718-0-50│新竹證券 │劉小楓 ││ │ │01 │262 │ │ │├──┼───┼────┼────┼─────┼────┤│230 │謝乾明│J0000000│718-A-00│新竹證券 │劉小楓 ││ │ │20 │119 │ │ │├──┼───┼────┼────┼─────┼────┤│231 │陳熙文│J0000000│0000-000│宜進證券 │黃宗榮 ││ │ │79 │1593 │ │ │├──┼───┼────┼────┼─────┼────┤│232 │劉曾銀│J0000000│718-0-0 │新竹證券 │劉小楓 ││ │妹 │58 │0110 │ │ │├──┼───┼────┼────┼─────┼────┤│233 │游小芳│J0000000│0000-000│富邦證券八│X○○ ││ │ │46 │4766 │德分公司(│ ││ │ │ │ │環球證券復│ ││ │ │ │ │興分公司)│ │├──┼───┼────┼────┼─────┼────┤│234 │王玉蘭│J0000000│0000-000│大慶證券 │李信成 ││ │ │17 │5606 │ │ │├──┼───┼────┼────┼─────┼────┤│235 │胡春惠│J0000000│718-0-50│新竹證券 │劉小楓 ││ │ │73 │257 │ │ │├──┼───┼────┼────┼─────┼────┤│236 │郭美芬│J0000000│0000-000│大東證券(│溫雅惠 ││ │ │80 │5956 │慶宜證券)│ │├──┼───┼────┼────┼─────┼────┤│237 │卓慧淨│J0000000│718-0-01│新竹證券 │劉小楓 ││ │ │62 │712 │ │ │├──┼───┼────┼────┼─────┼────┤│238 │卓佳蓉│J0000000│718-0-01│新竹證券 │劉小楓 ││ │ │71 │707 │ │ │├──┼───┼────┼────┼─────┼────┤│239 │劉雅文│J0000000│718-0-20│新竹證券 │劉小楓 ││ │ │27 │713 │ │ │├──┼───┼────┼────┼─────┼────┤│240 │劉雅惠│J0000000│718-0-20│新竹證券 │劉小楓 ││ │ │09 │712 │ │ │├──┼───┼────┼────┼─────┼────┤│241 │郭雅芬│J0000000│718-0-00│新竹證券 │劉小楓 ││ │ │31 │684 │ │ │├──┼───┼────┼────┼─────┼────┤│242 │張文媛│J0000000│718-0-20│新竹證券 │劉小楓 ││ │ │45 │714 │ │ │├──┼───┼────┼────┼─────┼────┤│243 │林偉瑛│J0000000│0000-000│宜進證券 │黃宗榮 ││ │ │80 │1386 │ │ │├──┼───┼────┼────┼─────┼────┤│244 │羅月梅│K0000000│219K-003│菁英證券館│李明育 ││ │ │17 │3118 │前分公司 │ │├──┼───┼────┼────┼─────┼────┤│245 │曾螢彩│K0000000│0000-000│台證證券敦│蔡翠勉 ││ │ │38 │3899 │北分公司(│ ││ │ │ │ │佳億證券)│ │├──┼───┼────┼────┼─────┼────┤│246 │劉淑蓮│K0000000│0000-000│復華證券敦│費世蕙 ││ │ │58 │3266 │北分公司 │ │├──┼───┼────┼────┼─────┼────┤│247 │陳錫川│L0000000│0000-000│台證證券敦│張煥堂 ││ │ │32 │9839 │北分公司(│ ││ │ │ │ │佳億證券)│ │├──┼───┼────┼────┼─────┼────┤│248 │張淑如│L0000000│0000-000│台證證券敦│張煥堂 ││ │ │06 │7633 │北分公司(│ ││ │ │ │ │佳億證券)│ │├──┼───┼────┼────┼─────┼────┤│249 │楊素珠│L0000000│555B-009│台證證券松│江明珠 ││ │ │34 │5129 │山分公司 │ │├──┼───┼────┼────┼─────┼────┤│250 │吳鳳珠│L0000000│3009-1 │華碩證券 │R○○ ││ │ │78 │ │ │ │├──┼───┼────┼────┼─────┼────┤│251 │萬成瑜│L0000000│0000-000│金豪證券 │王榮茂 ││ │ │74 │8902 │ │ │├──┼───┼────┼────┼─────┼────┤│252 │程詩蓓│L0000000│718-0-50│新竹證券 │劉小楓 ││ │ │14 │159 │ │ │├──┼───┼────┼────┼─────┼────┤│253 │林文彬│M0000000│3015-5 │華碩證券 │R○○ ││ │ │83 │ │ │ │├──┼───┼────┼────┼─────┼────┤│254 │賴文良│M0000000│0000-000│復華證券敦│費世蕙 ││ │ │67 │3868 │北公司 │ │├──┼───┼────┼────┼─────┼────┤│255 │許慧燕│M0000000│0000-000│宜進證券 │王靜慧 ││ │ │01 │1784 │ │ │├──┼───┼────┼────┼─────┼────┤│256 │許玉佩│M0000000│0000-000│協和證券大│丁○○ ││ │ │91 │5803 │安分公司 │ │├──┼───┼────┼────┼─────┼────┤│257 │許玉玲│M0000000│0000-000│協和證券大│丁○○ ││ │ │22 │5816 │安分公司 │ │├──┼───┼────┼────┼─────┼────┤│258 │鄭勝利│N0000000│0000-000│協和證券 │丁○○ ││ │ │50 │7458 │ │ │├──┼───┼────┼────┼─────┼────┤│259 │曾文瑞│N0000000│0000-000│大東證券(│崔淑芬 ││ │ │69 │8636 │慶宜證券)│ │├──┼───┼────┼────┼─────┼────┤│260 │邱清名│N0000000│0000-000│台證證券敦│蔡翠勉 ││ │ │76 │3410 │北分公司(│ ││ │ │ │ │佳億證券)│ │├──┼───┼────┼────┼─────┼────┤│261 │陳復炎│N0000000│0000-000│富隆證券三│游世鑫 ││ │ │25 │2969 │重分公司 │ │├──┼───┼────┼────┼─────┼────┤│262 │詹天錫│N0000000│0000-000│協和證券 │閩麗玲 ││ │ │19 │3864 │ │ │├──┼───┼────┼────┼─────┼────┤│263 │詹孟邦│N0000000│0000-000│大慶證券 │李信成 ││ │ │84 │0549 │ │ │├──┼───┼────┼────┼─────┼────┤│264 │吳孟義│N0000000│0000-000│大慶證券泰│陳夏萍 ││ │ │56 │9901 │山分公司 │ │├──┼───┼────┼────┼─────┼────┤│265 │陳志傑│N0000000│0000-000│大慶證券泰│陳夏萍 ││ │ │66 │6008 │山分公司 │ │├──┼───┼────┼────┼─────┼────┤│266 │游崙朋│N0000000│0000-000│富隆證券三│游世鑫 ││ │ │84 │4560 │重分公司 │ │├──┼───┼────┼────┼─────┼────┤│267 │黃秋田│N0000000│0000-000│協和證券 │閩麗玲 ││ │ │98 │3509 │ │ │├──┼───┼────┼────┼─────┼────┤│268 │施博文│N0000000│0000-000│金豪證券 │王榮茂 ││ │ │10 │5557 │ │丑○ │├──┼───┼────┼────┼─────┼────┤│269 │蕭坤忠│N0000000│718-A-00│新竹證券 │盧惠敏 ││ │ │91 │0109 │ │ │├──┼───┼────┼────┼─────┼────┤│270 │紀福俊│N0000000│0000-000│協和證券 │閩麗玲 ││ │ │24 │4682 │ │ │├──┼───┼────┼────┼─────┼────┤│271 │張陳秀│N0000000│0000-000│協和證券 │閩麗玲 ││ │巒 │29 │4168 │ │ │├──┼───┼────┼────┼─────┼────┤│272 │鄭廖桓│N0000000│0000-000│協和證券 │丁○○ ││ │ │19 │7429 │ │ │├──┼───┼────┼────┼─────┼────┤│273 │巫林豐│N0000000│0000-000│長利證券 │蔣秀華 ││ │美 │60 │8019 │ │ │├──┼───┼────┼────┼─────┼────┤│274 │陳游勸│N0000000│0000-000│富隆證券三│游世鑫 ││ │ │25 │9927 │重分公司 │ │├──┼───┼────┼────┼─────┼────┤│275 │巫春莉│N0000000│0000-000│長利證券 │蔣秀華 ││ │ │46 │6037 │ │ │├──┼───┼────┼────┼─────┼────┤│276 │梁淑如│N0000000│0000-000│中興證券復│林玉祥 ││ │ │31 │7217 │興分公司(│ ││ │ │ │ │宏華證券台│ ││ │ │ │ │北分公司)│ │├──┼───┼────┼────┼─────┼────┤│277 │吳昆連│P0000000│0000-000│大慶證券 │李信成 ││ │ │06 │1184 │ │ │├──┼───┼────┼────┼─────┼────┤│278 │趙良順│P0000000│718-A-00│新竹證券 │盧惠敏 ││ │ │92 │408 │ │ │├──┼───┼────┼────┼─────┼────┤│279 │陳奕星│P0000000│0000-000│協和證券 │閩麗玲 ││ │ │24 │1828 │ │ ││ │ │ ├────┼─────┼────┤│ │ │ │0000-000│協和證券士│陳麗娟 ││ │ │ │1376 │林分公司 │ │├──┼───┼────┼────┼─────┼────┤│280 │賴碧靜│P0000000│0000-000│台證證券敦│蔡翠勉 ││ │ │70 │7788 │北分公司證│ ││ │ │ │ │券(佳億證│ ││ │ │ │ │券) │ │├──┼───┼────┼────┼─────┼────┤│281 │林陳彩│P0000000│0000-000│三陽證券民│玄○○ ││ │霞 │39 │0173 │生分公司 │ │├──┼───┼────┼────┼─────┼────┤│282 │林吳阿│P0000000│0000-000│中興證券復│林玉祥 ││ │敬 │73 │6839 │興分公司(│ ││ │ │ │ │宏華證券台│ ││ │ │ │ │北分公司)│ │├──┼───┼────┼────┼─────┼────┤│283 │王秋霞│P0000000│0000-000│富隆證券三│游世鑫 ││ │ │29 │1831 │重分公司 │ │├──┼───┼────┼────┼─────┼────┤│284 │陳阿娥│P0000000│0000-000│協和證券 │閩麗玲 ││ │ │94 │3576 │ │ │├──┼───┼────┼────┼─────┼────┤│285 │陳素真│P0000000│0000-000│協和證券士│蔡明君 ││ │ │10 │1693 │林分公司 │ │├──┼───┼────┼────┼─────┼────┤│286 │林淑君│P0000000│0000-000│三陽證券民│玄○○ ││ │ │94 │0144 │生公司 │ │├──┼───┼────┼────┼─────┼────┤│287 │林淑敏│P0000000│0000-000│三陽證券民│玄○○ ││ │ │50 │0157 │生公司 │ │├──┼───┼────┼────┼─────┼────┤│288 │吳秀琴│P0000000│0000-000│中興證券復│林玉祥 ││ │ │27 │6098 │興分公司(│ ││ │ │ │ │宏華證券台│ ││ │ │ │ │北分公司)│ │├──┼───┼────┼────┼─────┼────┤│289 │王國駿│Q0000000│0000-000│大慶證券泰│陳夏萍 ││ │ │86 │2526 │山分公司 │ │├──┼───┼────┼────┼─────┼────┤│290 │章毅文│Q0000000│718-A-00│新竹證券 │盧惠敏 ││ │ │44 │379 │ │ │├──┼───┼────┼────┼─────┼────┤│291 │章毅軍│Q0000000│718-A-00│新竹證券 │盧惠敏 ││ │ │53 │381 │ │ │├──┼───┼────┼────┼─────┼────┤│292 │盧新介│Q0000000│718-A-00│新竹證券 │盧惠敏 ││ │ │29 │067 │ │ │├──┼───┼────┼────┼─────┼────┤│293 │李彰勳│Q0000000│0000-000│中興證券復│林玉祥 ││ │ │10 │9645 │興分公司(│ ││ │ │ │ │宏華證券台│ ││ │ │ │ │北分公司)│ ││ │ │ ├────┼─────┼────┤│ │ │ │0000-000│國票聯合證│王鴻章 ││ │ │ │9062 │券(宏福證│ ││ │ │ │ │券) │ │├──┼───┼────┼────┼─────┼────┤│294 │韋淑靜│Q0000000│116I-003│日盛證券南│余日中 ││ │ │19 │4072 │京分公司 │ │├──┼───┼────┼────┼─────┼────┤│295 │葉真吟│Q0000000│0000-000│富隆證券三│游世鑫 ││ │ │13 │0 │重分公司 │ │├──┼───┼────┼────┼─────┼────┤│296 │陳王玉│Q0000000│27 │大慶證券 │李信成 ││ │燕 │67 │ │ │ │├──┼───┼────┼────┼─────┼────┤│297 │王玉琛│Q0000000│0000-000│大安證券泰│陳夏萍 ││ │ │76 │0567 │山分公司 │ │├──┼───┼────┼────┼─────┼────┤│298 │張問 │Q0000000│718-A-00│新竹證券 │盧惠敏 ││ │ │68 │476 │ │ │├──┼───┼────┼────┼─────┼────┤│299 │莊世瑾│Q0000000│1025 │大慶證券 │李信成 ││ │ │33 │ │ │ │├──┼───┼────┼────┼─────┼────┤│300 │高慧真│Q0000000│0000-000│大東證券(│崔淑芬 ││ │ │62 │3989 │慶宜證券)│ │├──┼───┼────┼────┼─────┼────┤│301 │黃麗文│Q0000000│0000-000│國票聯合證│郭騰文 ││ │ │15 │1934 │券北投分公│ ││ │ │ │ │司(宏福證│ ││ │ │ │ │券北投分公│ ││ │ │ │ │司) │ │├──┼───┼────┼────┼─────┼────┤│302 │陳元全│R0000000│0000-000│信隆證券民│卯○○ ││ │ │38 │5264 │權分公司 │ │├──┼───┼────┼────┼─────┼────┤│303 │陳兩全│R0000000│0000-000│信隆證券民│卯○○ ││ │ │58 │9762 │權分公司 │ │├──┼───┼────┼────┼─────┼────┤│304 │李文進│R0000000│0000-000│大慶證券 │李信成 ││ │ │54 │2649 │ │ ││ │ │ ├────┼─────┼────┤│ │ │ │0000-000│台證證券敦│蔡翠勉 ││ │ │ │4655 │北分公司(│ ││ │ │ │ │佳億證券)│ ││ │ │ ├────┼─────┼────┤│ │ │ │0000-000│國票聯合證│王鴻章 ││ │ │ │8192 │券(宏福證│ ││ │ │ │ │券) │ │├──┼───┼────┼────┼─────┼────┤│305 │李旭豐│R0000000│2005-8 │華碩證券 │R○○ ││ │ │29 │ │ │ │├──┼───┼────┼────┼─────┼────┤│306 │劉陳秀│R0000000│0000-000│信隆證券民│卯○○ ││ │珠 │38 │5235 │權分公司 │ │├──┼───┼────┼────┼─────┼────┤│307 │陳莊美│R0000000│0000-000│信隆證券民│卯○○ ││ │鍾 │73 │3392 │權分公司 │ │├──┼───┼────┼────┼─────┼────┤│308 │陳麗蘭│R0000000│0000-000│信隆證券民│卯○○ ││ │ │52 │5248 │權分公司 │ │├──┼───┼────┼────┼─────┼────┤│309 │陳儀靜│R0000000│0000-000│信隆證券民│卯○○ ││ │ │89 │3363 │權分公司 │ │├──┼───┼────┼────┼─────┼────┤│310 │陳怡燕│R0000000│0000-000│信隆證券民│卯○○ ││ │ │41 │9775 │權分公司 │ ││ │ │ ├────┼─────┼────┤│ │ │ │0000-000│國票聯合證│呂麗真 ││ │ │ │6779 │券(宏福證│ ││ │ │ │ │券) │ ││ │ │ ├────┼─────┼────┤│ │ │ │0000-000│怡富證券 │陳俊寬 ││ │ │ │8235 │ │ │├──┼───┼────┼────┼─────┼────┤│311 │林美麗│R0000000│0000-000│大慶證券 │李信成 ││ │ │48 │1210 │ │ │├──┼───┼────┼────┼─────┼────┤│312 │沈佳蓉│R0000000│0000-000│菁英證券 │李明育 ││ │ │42 │5757 │ │ ││ │ │ ├────┼─────┤ ││ │ │ │219K-002│菁英證券館│ ││ │ │ │5757 │前分公司 │ │├──┼───┼────┼────┼─────┼────┤│313 │黃立群│S0000000│555B-005│台證證券松│江明珠 ││ │ │44 │6058 │山分公司 │ │├──┼───┼────┼────┼─────┼────┤│314 │傅金春│S0000000│0000-000│中興證券復│林玉祥 ││ │ │47 │8934 │興分公司(│ ││ │ │ │ │宏華證券台│ ││ │ │ │ │北分公司)│ │├──┼───┼────┼────┼─────┼────┤│315 │陳志光│S121808 │0000-000│富邦證券八│X○○ ││ │ │8584 │3835 │德分公司(│ ││ │ │ │ │環球證券復│ ││ │ │ │ │興分公司)│ │├──┼───┼────┼────┼─────┼────┤│316 │黃惠蘭│S0000000│0000-000│大東證券(│溫雅惠 ││ │ │95 │6638 │慶宜證券)│ │├──┼───┼────┼────┼─────┼────┤│317 │莊愛嬌│S0000000│0000-000│大東證券(│崔淑芬 ││ │ │43 │8318 │慶宜證券)│ │├──┼───┼────┼────┼─────┼────┤│318 │江玉針│S0000000│555B-005│台證證券松│江明珠 ││ │ │72 │5897 │山分公司 │ │├──┼───┼────┼────┼─────┼────┤│319 │游文瑞│T0000000│0000-000│三陽證券民│玄○○ ││ │ │79 │1282 │生分公司 │ │├──┼───┼────┼────┼─────┼────┤│320 │饒壽財│T0000000│0000-000│大慶證券 │李信成 ││ │ │82 │7893 │ │ │├──┼───┼────┼────┼─────┼────┤│321 │張吳秀│T0000000│0000-000│長鴻證券 │林彥愈 ││ │琴 │17 │2443 │ │ │├──┼───┼────┼────┼─────┼────┤│322 │陳麗環│T0000000│0000-000│富邦證券八│X○○ ││ │ │82 │9311 │德分公司(│ ││ │ │ │ │環球證券復│ ││ │ │ │ │興分公司)│ │├──┼───┼────┼────┼─────┼────┤│323 │陳月李│T0000000│718-A-00│新竹證券 │盧惠敏 ││ │ │48 │018 │ │ │├──┼───┼────┼────┼─────┼────┤│324 │廖信全│U0000000│0000-000│協和證券 │閩麗玲 ││ │ │15 │7259 │ │ │├──┼───┼────┼────┼─────┼────┤│325 │王禎銘│U0000000│0000-000│協和證券 │閩麗玲 ││ │ │26 │1552 │ │ │├──┼───┼────┼────┼─────┼────┤│326 │甘佳秀│U0000000│873-3-00│復華證券敦│費世蕙 ││ │ │82 │232 │北公司 │ │├──┼───┼────┼────┼─────┼────┤│327 │李容嬌│U0000000│116I-001│日盛證券南│余日中 ││ │ │95 │9961 │京分公司 │ │├──┼───┼────┼────┼─────┼────┤│328 │李秀芳│U0000000│116I-002│日盛證券南│余日中 ││ │ │02 │1344 │京分公司 │ │├──┼───┼────┼────┼─────┼────┤│329 │葉麗卿│V0000000│0000-000│富邦證券八│葉麗琴 ││ │ │55 │3848 │德分公司(│ ││ │ │ │ │環球證券復│ ││ │ │ │ │興分公司)│ │├──┼───┼────┼────┼─────┼────┤│330 │葉純綢│V0000000│0000-000│富邦證券八│X○○ ││ │ │73 │3929 │德分公司(│ ││ │ │ │ │環球證券復│ ││ │ │ │ │興分公司)│ │├──┼───┼────┼────┼─────┼────┤│331 │溫雅卿│V0000000│0000-000│大東證券(│崔淑芬 ││ │ │07 │1338 │慶宜證券)│ │├──┼───┼────┼────┼─────┼────┤│332 │黃惠雪│V0000000│0000-000│富邦證券八│葉麗琴 ││ │ │21 │3864 │德分公司(│ ││ │ │ │ │環球證券復│ ││ │ │ │ │興分公司)│ │├──┼───┼────┼────┼─────┼────┤│333 │陳志成│X0000000│0000-000│ 日盛證券 │吳良蕙 ││ │ │82 │1638 │ │ │├──┼───┼────┼────┼─────┼────┤│334 │郭德蓬│Y0000000│0000-000│國票聯合證│郭騰文 ││ │ │48 │5888 │券北投分公│ ││ │ │ │ │司(宏福證│ ││ │ │ │ │券北投分公│ ││ │ │ │ │司) │ │├──┼───┼────┼────┼─────┼────┤│335 │Q○○│Y0000000│0000-000│富隆證券三│游世鑫 ││ │ │57 │2956 │重分公司 │ │├──┼───┼────┼────┼─────┼────┤│336 │楊清敦│Y0000000│0000-000│國票聯合證│洪麗雯 ││ │ │25 │5897 │券重新分公│ ││ │ │ │ │司(宏證證│ ││ │ │ │ │券信義分公│ ││ │ │ │ │司) │ │├──┼───┼────┼────┼─────┼────┤│337 │呂相 │Y0000000│0000-000│信隆證券民│卯○○ ││ │ │72 │2717 │權分公司 │ │├──┼───┼────┼────┼─────┼────┤│338 │賴順昌│Y0000000│0000-000│大慶證券 │李信成 ││ │ │39 │0114 │ │ │├──┼───┼────┼────┼─────┼────┤│339 │李政賢│Y0000000│0000-000│中興證券復│林玉祥 ││ │ │21 │9519 │興分公司(│ ││ │ │ │ │宏華證券台│ ││ │ │ │ │北分公司)│ │├──┼───┼────┼────┼─────┼────┤│340 │郭有煌│Y0000000│0000-000│信隆證券民│卯○○ ││ │ │54 │4553 │權分公司 │ │├──┼───┼────┼────┼─────┼────┤│341 │呂守禮│Y0000000│0000-000│信隆證券民│卯○○ ││ │ │88 │4197 │權分公司 │ │├──┼───┼────┼────┼─────┼────┤│342 │H○○│Y0000000│0000-000│大昌證券 │游德通 ││ │ │84 │2146 │ │ │├──┼───┼────┼────┼─────┼────┤│343 │呂金益│Y0000000│0000-000│信隆證券民│卯○○ ││ │ │69 │4252 │權分公司 │ │├──┼───┼────┼────┼─────┼────┤│344 │壬○○│Y0000000│219K-001│菁英館前分│李明育 ││ │ │00 │2281 │公司 │ │├──┼───┼────┼────┼─────┼────┤│345 │癸○○│Y0000000│0000-000│台證證券 │洪芳敏 ││ │ │19 │1186 │ │ │├──┼───┼────┼────┼─────┼────┤│346 │戊○○│Y0000000│0000-000│中信三重證│林家華 ││ │ │31 │ │券 │ │├──┼───┼────┼────┼─────┼────┤│347 │溫祝君│Y0000000│718-A-00│新竹證券 │盧惠敏 ││ │ │52 │573 │ │ │├──┼───┼────┼────┼─────┼────┤│348 │蘇世成│Y0000000│0000-000│中興證券復│林玉祥 ││ │ │82 │9030 │興分公司(│ ││ │ │ │ │宏華證券台│ ││ │ │ │ │北分公司)│ │├──┼───┼────┼────┼─────┼────┤│349 │郭怡良│Y0000000│0000-000│國票聯合證│郭騰文 ││ │ │40 │7472 │券北投分公│ ││ │ │ │ │司(宏福證│ ││ │ │ │ │券北投分公│ ││ │ │ │ │司) │ │├──┼───┼────┼────┼─────┼────┤│350 │M○○│Y0000000│0000-000│三陽證券民│玄○○ ││ │ │97 │0253 │生分公司 │ │├──┼───┼────┼────┼─────┼────┤│351 │N○○│Y0000000│585U-030│統一證券南│孫明珠 ││ │ │04 │9736 │京分公司 │ │├──┼───┼────┼────┼─────┼────┤│352 │楊其中│Y0000000│116I-004│日盛證券南│余日中 ││ │ │84 │3005 │京分公司 │ ││ │ │ │ │ │ │├──┼───┼────┼────┼─────┼────┤│353 │洪嘉俊│Y0000000│0000-000│信隆證券民│卯○○ ││ │ │16 │4265 │權分公司 │ │├──┼───┼────┼────┼─────┼────┤│354 │卯○○│Y0000000│0000-000│怡富證券 │陳俊寬 ││ │ │24 │7786 │ │ │├──┼───┼────┼────┼─────┼────┤│355 │郭德麟│Y0000000│0000-000│怡富證券 │陳俊寬 ││ │ │65 │1753 │ │ │├──┼───┼────┼────┼─────┼────┤│356 │陳慶祥│Y0000000│2002-8 │華碩證券 │R○○ ││ │ │21 │ │ │ │├──┼───┼────┼────┼─────┼────┤│357 │賴蔡瑟│Y0000000│0000-000│大慶證券 │李信成 ││ │ │05 │2154 │ │ │├──┼───┼────┼────┼─────┼────┤│358 │葉伓 │Y0000000│0000-000│長鴻證券 │林彥愈 ││ │ │84 │1156 │ │ │├──┼───┼────┼────┼─────┼────┤│359 │李林碧│Y0000000│0000-000│國票聯合證│郭騰文 ││ │鑾 │92 │7634 │券北投分公│ ││ │ │ │ │司(宏福證│ ││ │ │ │ │券北投分公│ ││ │ │ │ │司) │ │├──┼───┼────┼────┼─────┼────┤│360 │呂林勝│Y0000000│0000-000│國票聯合證│郭騰文 ││ │子 │79 │7498 │券北投分公│ ││ │ │ │ │司(宏福證│ ││ │ │ │ │券北投分公│ ││ │ │ │ │司) │ │├──┼───┼────┼────┼─────┼────┤│361 │呂麗卿│Y0000000│0000-000│信隆證券民│卯○○ ││ │ │17 │9791 │權分公司 │ │├──┼───┼────┼────┼─────┼────┤│362 │林碧霞│Y0000000│0000-000│國票聯合證│郭騰文 ││ │ │64 │0783 │券北投分公│ ││ │ │ │ │司(宏福證│ ││ │ │ │ │券北投分公│ ││ │ │ │ │司) │ │├──┼───┼────┼────┼─────┼────┤│363 │陳愛治│Y0000000│718-A-00│新竹證券 │盧惠敏 ││ │ │99 │030 │ │ │├──┼───┼────┼────┼─────┼────┤│364 │郭張月│Y0000000│0000-000│國票聯合證│郭騰文 ││ │嬌 │12 │7485 │券北投分公│ ││ │ │ │ │司(宏福證│ ││ │ │ │ │券北投分公│ ││ │ │ │ │司) │ │├──┼───┼────┼────┼─────┼────┤│365 │郭峰紫│Y0000000│0000-000│國票聯合證│郭騰文 ││ │ │43 │4122 │券北投分公│ ││ │ │ │ │司(宏福證│ ││ │ │ │ │券北投分公│ ││ │ │ │ │司) │ │├──┼───┼────┼────┼─────┼────┤│366 │陳紀雲│Y0000000│0000-000│亞洲證券 │楊寶菊 ││ │月 │19 │1717 │ │ │├──┼───┼────┼────┼─────┼────┤│367 │陳張圭│Y0000000│0000-000│富隆證券三│游世鑫 ││ │繐 │71 │2930 │重分公司 │ │├──┼───┼────┼────┼─────┼────┤│368 │I○○│Y0000000│116I-004│日盛證券南│余日中 ││ │ │62 │2912 │京分公司 │ │├──┼───┼────┼────┼─────┼────┤│369 │王麗琴│Y0000000│0000-000│信隆證券民│卯○○ ││ │ │86 │4595 │權分公司 │ │├──┼───┼────┼────┼─────┼────┤│370 │楊敏華│Y0000000│0000-000│國票聯合證│洪麗雯 ││ │ │69 │5816 │券重新分公│ ││ │ │ │ │司(宏福證│ ││ │ │ │ │券信義分公│ ││ │ │ │ │司) │ │├──┼───┼────┼────┼─────┼────┤│371 │楊敏芳│Y0000000│0000-000│國票聯合證│洪麗雯 ││ │ │78 │7775 │券重新分公│ ││ │ │ │ │司(宏福證│ ││ │ │ │ │券信義分公│ ││ │ │ │ │司) │ │├──┼───┼────┼────┼─────┼────┤│372 │呂麗華│Y0000000│0000-000│信隆證券民│卯○○ ││ │ │71 │4281 │權分公司 │ │├──┼───┼────┼────┼─────┼────┤│373 │謝淑美│Y0000000│0000-000│大東證券(│崔淑芬 ││ │ │21 │9706 │慶宜證券)│ │└──┴───┴────┴────┴─────┴────┘附表之二┌────┬────┬─────┬─────┬───┬───────┬─────┬──────────┐│貸款名義│貸款行庫│標的物 │ 設定金額 │ 成數 │ 已撥總額 │ 到期日 │ 備註 ││(借款人│ │ │ │ │ │ │ ││) │ │ │ │ │ │ │ │├────┼────┼─────┼─────┼───┼───────┼─────┼──────────┤│立福建設│合庫中山│宏建 │ 25 │ 6成 │ 30,000,000 │ 87.12.30 │ 台北市調查處卷宗(9)││ │ │ │ │ │ │ │ 第7頁 │├────┼────┼─────┼─────┼───┼───────┼─────┼──────────┤│立福建設│中興板橋│宏建 │ 31.4 │ 6成 │ 160,000,000 │ 88.1.4 │ 同上 │├────┼────┼─────┼─────┼───┼───────┼─────┼──────────┤│立褔建設│安泰營業│宏建+宏證 │ 31 │ 6成 │ 365,000,000 │ 88.9.5 │ 同上 │├────┼────┼─────┼─────┼───┼───────┼─────┼──────────┤│立福建設│中聯營業│宏建 │ 30.3 │ 5成 │ 135,000,000 │ 88.2.28 │ 同上 │├────┼────┼─────┼─────┼───┼───────┼─────┼──────────┤│立福建設│遠東民權│宏建 │ 31 │ 6成 │ 80,000,000 │ 88.2.8 │ 同上 │├────┼────┼─────┼─────┼───┼───────┼─────┼──────────┤│立褔建設│萬泰建成│宏建 │ 31.7 │ 6成 │ 150,000,000 │ 88.1.13. │ 同上 │├────┴────┴─────┴─────┴───┴───────┴─────┴──────────┤│總管理處(個人借款) │├────┬────┬─────┬─────┬───┬───────┬─────┬──────────┤│N○○ │誠泰城內│宏建 │ 33 │ 5成 │ 70,000,000 │ 87.10.28 │ 台北市調查處卷宗(9)││ │ │ │ │ │ │ │ 第8頁 │├────┼────┼─────┼─────┼───┼───────┼─────┼──────────┤│P○○○│誠泰城內│宏建 │ 33 │ 5成 │ 70,000,000 │ 88.10.28 │ 同上 │├────┼────┼─────┼─────┼───┼───────┼─────┼──────────┤│子○○ │誠泰城內│宏建 │ 33 │ 5成 │ 70,000,000 │ 88.7.19 │ 同上 │├────┼────┼─────┼─────┼───┼───────┼─────┼──────────┤│酉○○ │大安基隆│宏建 │ 31 │ 6成 │ 16,400,000 │ 88.7.26 │ 同上 │├────┼────┼─────┼─────┼───┼───────┼─────┼──────────┤│N○○ │大安基隆│宏建 │ 31 │ 6成 │ 20,000,000 │ 88.7.26 │ 同上 │├────┼────┼─────┼─────┼───┼───────┼─────┼──────────┤│林昀樂 │大安基隆│宏建 │ 31 │ 6成 │ 17,999,280 │ 88.7.26 │ 同上 │├────┼────┼─────┼─────┼───┼───────┼─────┼──────────┤│陳書怡 │大安基隆│宏建 │ 31 │ 6成 │ 16,400,000 │ 88.7.26 │ 同上 │├────┼────┼─────┼─────┼───┼───────┼─────┼──────────┤│陳國興 │大安基隆│宏建 │ 31 │ 6成 │ 16,400,000 │ 88.7.26 │ 同上 │├────┼────┼─────┼─────┼───┼───────┼─────┼──────────┤│A○○ │大安基隆│宏建 │ 31 │ 6成 │ 16,400,000 │ 88.7.26 │ 同上 │├────┼────┼─────┼─────┼───┼───────┼─────┼──────────┤│N○○ │遠東民權│宏建 │ 31 │ 6成 │ 34,000,000 │ 87.11.7 │ 同上 │├────┼────┼─────┼─────┼───┼───────┼─────┼──────────┤│M○○ │遠東民權│宏建 │ 31 │ 6成 │ 34,000,000 │ 87.11.7 │ 同上 │├────┼────┼─────┼─────┼───┼───────┼─────┼──────────┤│酉○○ │中興台北│宏建 │ 31 │ 6成 │ 20,300,000 │ 88.3.14 │ 台北市調杏處卷宗(9 ││ │ │ │ │ │ │ │ 第9頁 │├────┼────┼─────┼─────┼───┼───────┼─────┼──────────┤│M○○ │中興台北│宏建 │ 31 │ 6成 │ 31,400,000 │ 88.3.14 │ 同上 │├────┼────┼─────┼─────┼───┼───────┼─────┼──────────┤│N○○ │中興台北│宏建 │ 31 │ 6成 │ 29,000,000 │ 88.2.14 │ 同上 │├────┼────┼─────┼─────┼───┼───────┼─────┼──────────┤│L○○ │中興台北│宏建 │ 31 │ 6成 │ 58,000,000 │ 87.11.28 │ 同上 │├────┼────┼─────┼─────┼───┼───────┼─────┼──────────┤│未○○ │中興台北│宏建 │ 31 │ 6成 │ 40,000,000 │ 88.3.14 │ 同上 │├────┼────┼─────┼─────┼───┼───────┼─────┼──────────┤│盧褔壽 │中興台北│宏建 │ 31 │ 6成 │ 20,000,000 │ 88.2.21 │ 同上 │├────┼────┼─────┼─────┼───┼───────┼─────┼──────────┤│陳書怡 │中輿台北│宏建 │ 31 │ 6成 │ 10,000,000 │ 87.11.28 │ 同上 │├────┼────┼─────┼─────┼───┼───────┼─────┼──────────┤│子○○ │中興台北│宏建 │ 31 │ 6成 │ 43,000,000 │ 88.2.24 │ 同上 │├────┼────┼─────┼─────┼───┼───────┼─────┼──────────┤│亥○○ │中興台北│宏建 │ 31 │ 6成 │ 32,600,000 │ 88.2.21 │ 同上 │├────┼────┼─────┼─────┼───┼───────┼─────┼──────────┤│H○○ │中興台北│宏建 │ 31 │ 6成 │ 14,500,000 │ 88.3.14 │ 同上 │├────┼────┼─────┼─────┼───┼───────┼─────┼──────────┤│林昀樂 │中興台北│宏建 │ 31 │ 6成 │ 26,500,000 │ 88.2.16 │ 同上 │├────┼────┼─────┼─────┼───┼───────┼─────┼──────────┤│陳國興 │中興台北│宏建 │ 31 │ 6成 │ 38,400,000 │ 88.2.16 │ 同上 │├────┼────┼─────┼─────┼───┼───────┼─────┼──────────┤│P○○○│中興台北│宏建 │ 31 │ 6成 │ 48,600,000 │ 88.2.24 │ 同上 │├────┼────┼─────┼─────┼───┼───────┼─────┼──────────┤│G○○ │中興台北│宏建 │ 31 │ 6成 │ 48,400,000 │ 88.3.14 │ 同上 │├────┼────┼─────┼─────┼───┼───────┼─────┼──────────┤│H○○ │北銀天母│宏建 │ 27.8 │ 6成 │ 12,700,000 │ 87.11.6 │ 同上 │├────┼────┼─────┼─────┼───┼───────┼─────┼──────────┤│G○○ │北銀天母│宏建 │ 27.8 │ 6成 │ 12,700,000 │ 87.11.6 │ 同上 │├────┼────┼─────┼─────┼───┼───────┼─────┼──────────┤│天○○ │北銀天母│宏建 │ 29.3 │ 6成 │ 12,600,000 │ 87.12.26 │ 同上 │├────┼────┼─────┼─────┼───┼───────┼─────┼──────────┤│U○○ │北銀天母│宏建 │ 29.4 │ 6成 │ 12,700,000 │ 87.12.28 │ 同上 │├────┼────┼─────┼─────┼───┼───────┼─────┼──────────┤│h○○ │北銀天母│宏建 │ 28.1 │ 6成 │ 12,700,000 │ 88.1.8 │ 同上 │├────┼────┼─────┼─────┼───┼───────┼─────┼──────────┤│e○○ │北銀天母│宏建 │ 29.9 │ 6成 │ 14,500,000 │ 88.2.15 │ 同上 │├────┼────┼─────┼─────┼───┼───────┼─────┼──────────┤│癸○○ │北銀天母│宏建 │ 29.4 │ 6成 │ 11,600,000 │ 88.8.25 │ 同上 │├────┼────┼─────┼─────┼───┼───────┼─────┼──────────┤│D○○ │北銀天母│宏建 │ 29.4 │ 6成 │ 15,000,000 │ 88.8.25 │ 同上 │├────┼────┼─────┼─────┼───┼───────┼─────┼──────────┤│H○○ │合庫中山│宏建 │ 31 │ 6成 │ 28,500,000 │ 88.8.21 │ 同上 │├────┼────┼─────┼─────┼───┼───────┼─────┼──────────┤│U○○ │合庫中山│宏建 │ 31 │ 6成 │ 28,500,000 │ 88.8.21 │ 同上 │├────┼────┼─────┼─────┼───┼───────┼─────┼──────────┤│貸款名義│貸款行庫│標的物 │ 設定金額 │ 成數 │ 已撥總額 │ 到期日 │ 備註 ││(借款人│ │ │ │ │ │ │ ││) │ │ │ │ │ │ │ │├────┼────┼─────┼─────┼───┼───────┼─────┼──────────┤│未○○ │合庫中山│宏建 │ 31 │ 6成 │ 28,500,000 │ 88.8.21 │ 台北市調查處卷宗(9)││ │ │ │ │ │ │ │ 第8頁 │├────┼────┼─────┼─────┼───┼───────┼─────┼──────────┤│M○○ │合庫延平│宏建 │ 31 │ 6成 │ 24,000,000 │ 88.4.29 │ 台北市調查處卷宗(9)││ │ │ │ │ │ │ │ 第9頁 │├────┼────┼─────┼─────┼───┼───────┼─────┼──────────┤│N○○ │合庫延平│宏建 │ 31 │ 6成 │ 24,000,000 │ 88.4.29 │ 同上 │├────┼────┼─────┼─────┼───┼───────┼─────┼──────────┤│e○○ │合庫延平│宏建 │ 31 │ 6成 │ 24,000,000 │ 88.4.30 │ 同上 │├────┼────┼─────┼─────┼───┼───────┼─────┼──────────┤│G○○ │合庫延平│宏建 │ 31 │ 6成 │ 23,000,000 │ 88.7.31 │ 同上 │├────┼────┼─────┼─────┼───┼───────┼─────┼──────────┤│戊○○ │合庫延平│宏建 │ 31 │ 6成 │ 24,000,000 │ 88.7.31 │ 同上 │├────┼────┼─────┼─────┼───┼───────┼─────┼──────────┤│亥○○ │合庫延平│宏建 │ 31 │ 6成 │ 24,000,000 │ 88.7.30 │ 同上 │├────┼────┼─────┼─────┼───┼───────┼─────┼──────────┤│陳國興 │合庫延平│宏建 │ 31 │ 6成 │ 24,000,000 │ 88.7.30 │ 同上 │├────┼────┼─────┼─────┼───┼───────┼─────┼──────────┤│林昀樂 │合庫延平│宏建 │ 31 │ 6成 │ 24,000,000 │ 88.7.30 │ 同上 │├────┼────┼─────┼─────┼───┼───────┼─────┼──────────┤│D○○ │合庫延平│宏建 │ 31 │ 6成 │ 24,000,000 │ 88.7.30 │ 同上 │├────┼────┼─────┼─────┼───┼───────┼─────┼──────────┤│c○○ │合庫延平│宏建 │ 31 │ 6成 │ 21,000,000 │ 88.7.30 │ 同上 │├────┼────┼─────┼─────┼───┼───────┼─────┼──────────┤│壬○○ │合庫大同│宏建 │ 29 │ 6成 │ 20,000,000 │ 88.1.14 │ 同上 │├────┼────┼─────┼─────┼───┼───────┼─────┼──────────┼│N○○ │中國信託│宏建 │ 31.3 │ 6成 │ 30,000,000 │ 88.10.9 │ 台北市調查處卷宗(9)││ │ │ │ │ │ │ │ 第10頁 │├────┼────┼─────┼─────┼───┼───────┼─────┼──────────┼│F○○ │東企台北│宏建 │ 34.88 │ 5.5成│ 20,000,000 │ 87.11.18 │ 同上 │├────┼────┼─────┼─────┼───┼───────┼─────┼──────────┼│E○○ │東企台北│宏建 │ 29.77 │ 6成 │ 25,000,000 │ 88.4.7 │ 同上 │├────┼────┼─────┼─────┼───┼───────┼─────┼──────────┼│I○○ │東企台北│宏建 │ 29.77 │ 6成 │ 20,000,000 │ 88.4.7 │ 同上 │├────┼────┼─────┼─────┼───┼───────┼─────┼──────────┼│李文進 │東企台北│宏建 │ 29.77 │ 6成 │ 25,000,000 │ 88.4.7 │ 同上 │├────┼────┼─────┼─────┼───┼───────┼─────┼──────────┤│戊○○ │東企台北│宏建 │ 29.77 │ 6成 │ 25,000,000 │ 88.4.10 │ 同上 │├────┼────┼─────┼─────┼───┼───────┼─────┼──────────┤│壬○○ │東企台北│宏建 │ 29.77 │ 6成 │ 20,000,000 │ 88.4.15 │ 同上 │├────┼────┼─────┼─────┼───┼───────┼─────┼──────────┤│邱清名 │東企台北│宏建 │ 29.77 │ 6成 │ 25,000,000 │ 88.4.15 │ 同上 │├────┼────┼─────┼─────┼───┼───────┼─────┼──────────┤│e○○ │東企台北│宏建 │ 29.77 │ 6成 │ 30,000,000 │ 88.4.30 │ 同上 │├────┼────┼─────┼─────┼───┼───────┼─────┼──────────┤│庚○○ │東企台北│宏建 │ 29.77 │ 6成 │ 25,000,000 │ 88.4.30 │ 同上 │├────┼────┼─────┼─────┼───┼───────┼─────┼──────────┤│乙○○ │東企台北│宏建 │ 29.77 │ 6成 │ 30,000,000 │ 88.5.13 │ 同上 │├────┼────┼─────┼─────┼───┼───────┼─────┼──────────┤│E○○ │中華儲蓄│宏建 │ 30.6 │ 7成 │ 15,000,000 │ 88.9.24 │ 同上 │├────┼────┼─────┼─────┼───┼───────┼─────┼──────────┤│庚○○ │中華儲蓄│宏建 │ 30.6 │ 7成 │ 15,000,000 │ 88.9.24 │ 同上 │├────┼────┼─────┼─────┼───┼───────┼─────┼──────────┤│戊○○ │中華儲蓄│宏建 │ 30.6 │ 7成 │ 15,000,000 │ 88.9.24 │ 同上 │├────┼────┼─────┼─────┼───┼───────┼─────┼──────────┤│U○○ │中華儲蓄│宏建 │ 30.6 │ 7成 │ 15,000,000 │ 88.9.24 │ 同上 │├────┼────┼─────┼─────┼───┼───────┼─────┼──────────┤│P○○○│中華儲蓄│宏建 │ 30.6 │ 7成 │ 15,000,000 │ 88.9.24 │ 同上 │├────┼────┼─────┼─────┼───┼───────┼─────┼──────────┤│子○○ │中華儲蓄│宏建 │ 30.6 │ 7成 │ 15,000,000 │ 88.9.24 │ 同上 │├────┼────┼─────┼─────┼───┼───────┼─────┼──────────┤│陳書怡 │中華儲蓄│宏建 │ 30.6 │ 7成 │ 15,000,000 │ 88.9.24 │ 同上 │├────┼────┼─────┼─────┼───┼───────┼─────┼──────────┤│H○○ │中華儲蓄│宏建 │ 30.6 │ 7成 │ 15,000,000 │ 88.9.24 │ 同上 │├────┼────┼─────┼─────┼───┼───────┼─────┼──────────┤│亥○○ │中華儲蓄│宏建 │ 30.6 │ 7成 │ 15,000,000 │ 88.9.24 │ 同上 │├────┼────┼─────┼─────┼───┼───────┼─────┼──────────┤│天○○ │中華儲蓄│宏建 │ 30.6 │ 7成 │ 15,000,000 │ 88.9.24 │ 同上 │├────┼────┼─────┼─────┼───┼───────┼─────┼──────────┤│D○○ │中華儲蓄│宏建 │ 30.6 │ 7成 │ 15,000,000 │ 88.9.24 │ 同上 │├────┼────┼─────┼─────┼───┼───────┼─────┼──────────┤│陳秀治 │中華儲蓄│宏建 │ 30.6 │ 7成 │ 15,000,000 │ 88.9.24 │ 同上 │├────┼────┼─────┼─────┼───┼───────┼─────┼──────────┤│M○○ │第一信託│宏建 │ 31 │ 6成 │ 25,100,000 │ 88.11.29 │ 同上 │├────┼────┼─────┼─────┼───┼───────┼─────┼──────────┤│酉○○ │第一信託│宏建 │ 31 │ 6成 │ 25,100,000 │ 88.11.29 │ 同上 │├────┼────┼─────┼─────┼───┼───────┼─────┼──────────┤│A○○ │第一信託│宏建 │ 31 │ 6成 │ 25,100,000 │ 88.11.29 │ 同上 │├────┼────┼─────┼─────┼───┼───────┼─────┼──────────┤│陳國興 │第一信託│宏建 │ 31 │ 6成 │ 25,100,000 │ 88.11.29 │ 同上 │├────┼────┼─────┼─────┼───┼───────┼─────┼──────────┤│e○○ │第一信託│宏建 │ 31 │ 6成 │ 25,100,000 │ 88.11.29 │ 同上 │├────┼────┼─────┼─────┼───┼───────┼─────┼──────────┤│G○○ │第一信託│宏建 │ 31 │ 6成 │ 25,100,000 │ 88.11.17 │ 同上 │├────┼────┼─────┼─────┼───┼───────┼─────┼──────────┤│貸款名義│貸款行庫│標的物 │ 設定金額 │ 成數 │ 已撥總額 │ 到期日 │ 備註 ││(借款人│ │ │ │ │ │ │ ││) │ │ │ │ │ │ │ │├────┼────┼─────┼─────┼───┼───────┼─────┼──────────┤│張顧懷 │中華新生│宏建 │ 31.4 │ 6成 │ 9,660,000 │ 88.9.24 │ 台北市調查處卷宗(9)││ │ │ │ │ │ │ │ 第10頁 │├────┼────┼─────┼─────┼───┼───────┼─────┼──────────┤│N○○ │中華新生│宏建 │ 31.4 │ 6成 │ 9,740,000 │ 88.9.24 │ 同上 │├────┼────┼─────┼─────┼───┼───────┼─────┼──────────┤│陳國興 │中華新生│宏建 │ 31.4 │ 6成 │ 9,740,000 │ 88.9.24 │ 同上 │├────┼────┼─────┼─────┼───┼───────┼─────┼──────────┤│M○○ │中華新生│宏建 │ 31.4 │ 6成 │ 9,740,000 │ 88.9.24 │ 同上 │├────┼────┼─────┼─────┼───┼───────┼─────┼──────────┤│G○○ │中華新生│宏建 │ 31.4 │ 6成 │ 9,740,000 │ 88.9.24 │ 同上 │├────┼────┼─────┼─────┼───┼───────┼─────┼──────────┤│台力營造│第一信託│宏建 │ │ 6成 │ 78,500,000 │ 88.7.18 │ 台北市調查處卷宗(9)││ │ │ │ │ │ │ │ 第11頁 │├────┼────┼─────┼─────┼───┼───────┼─────┼──────────┤│台力營造│合庫中山│宏建 │ 31 │ 6成 │ 36,000,000 │ 88.1.18 │ 同上 │├────┼────┼─────┼─────┼───┼───────┼─────┼──────────┤│台力營造│宏褔票券│宏建 │ │ │ 340,000,000 │ 88.9.6 │ 同上 │├────┼────┼─────┼─────┼───┼───────┼─────┼──────────┤│台力營造│富邦建國│宏建 │ 31 │ 4.8成│ 76,000,000 │ 88.9.2 │ 同上 │├────┼────┼─────┼─────┼───┼───────┼─────┼──────────┤│台力營造│宏褔人壽│宏建 │ 31 │ 7.5成│ 269,000,000 │ 88.8.25 │ 同上 │├────┼────┼─────┼─────┼───┼───────┼─────┼──────────┤│重慶投資│慶豐營業│宏建 │ 31.3 │ 6成 │ 138,800,000 │ 88.7.24 │ 台北市調查處卷宗(9)││ │ │ │ │ │ │ │ 第12頁 │├────┼────┼─────┼─────┼───┼───────┼─────┼──────────┤│昭明投資│慶豐營業│宏建 │ 31.3 │ 6成 │ 138,800,000 │ 88.7.17 │ 同上 │├────┼────┼─────┼─────┼───┼───────┼─────┼──────────┤│金村投資│慶豐營業│宏建 │ 31.3 │ 6成 │ 140,000,000 │ 87.11.27 │ 同上 │├────┼────┼─────┼─────┼───┼───────┼─────┼──────────┤│宜群投資│慶豐營業│宏建 │ 31.3 │ 6成 │ 140,000,000 │ 87.11.27 │ 同上 │├────┼────┼─────┼─────┼───┼───────┼─────┼──────────┤│重慶投資│安泰營業│宏建 │ 31 │ 6成 │ 144,800,000 │ 88.4.17 │ 同上 │├────┼────┼─────┼─────┼───┼───────┼─────┼──────────┤│昭明投資│安泰營業│宏建 │ 31 │ 6成 │ 144,800,000 │ 88.4.17 │ 同上 │├────┼────┼─────┼─────┼───┼───────┼─────┼──────────┤│重慶投資│遠東民權│宏建 │ 31 │ 6成 │ 30,000,000 │ 87.12.27 │ 同上 │├────┼────┼─────┼─────┼───┼───────┼─────┼──────────┤│昭明投資│遠東民權│宏建 │ 31 │ 6成 │ 30,000,000 │ 87.12.27 │ 同上 │├────┼────┼─────┼─────┼───┼───────┼─────┼──────────┤│金村投資│遠東民權│宏建 │ 31 │ 6成 │ 40,000,000 │ 87.12.27 │ 同上 │├────┼────┼─────┼─────┼───┼───────┼─────┼──────────┤│宜群投資│遠東民權│宏建 │ 31 │ 6成 │ 40,000,000 │ 87.12.27 │ 同上 │├────┼────┼─────┼─────┼───┼───────┼─────┼──────────┤│重慶投資│中聯大同│宏建 │ 30 │ 5成 │ 19,700,000 │ 88.6.22 │ 同上 │├────┼────┼─────┼─────┼───┼───────┼─────┼──────────┤│昭明投資│中聯大同│宏建 │ 30 │ 5成 │ 22,000,000 │ 88.6.22 │ 同上 │├────┼────┼─────┼─────┼───┼───────┼─────┼──────────┤│金村投資│中聯大同│宏建 │ 30 │ 5成 │ 14,700,000 │ 88.6.22 │ 同上 │├────┼────┼─────┼─────┼───┼───────┼─────┼──────────┤│宣群投資│中聯大同│宏建 │ 30 │ 5成 │ 18,600,000 │ 88.6.22 │ 同上 │├────┼────┼─────┼─────┼───┼───────┼─────┼──────────┤│重慶投資│世華光復│宏建 │ 32.4 │ 5成 │ 50,000,000 │ 88.9.17 │ 同上 │├────┼────┼─────┼─────┼───┼───────┼─────┼──────────┤│昭明投資│世華光復│宏建 │ 32.4 │ 5成 │ 47,300,000 │ 88.9.19 │ 同上 │├────┼────┼─────┼─────┼───┼───────┼─────┼──────────┤│金村投資│世華光復│宏建 │ 35 │ 5成 │ 150,000,000 │ 88.3.17 │ 同上 │├────┼────┼─────┼─────┼───┼───────┼─────┼──────────┤│宣群投資│世華光復│宏建 │ 32.4 │ 5成 │ 81,800,000 │ 88.9.18 │ 同上 │├────┼────┼─────┼─────┼───┼───────┼─────┼──────────┤│昭明投資│萬通南京│宏建 │ 33 │ 6成 │ 128,000,000 │ 88.3.27 │ 同上 │├────┼────┼─────┼─────┼───┼───────┼─────┼──────────┤│重慶投資│合庫大同│宏建 │ 30.9 │ 6成 │ 23,000,000 │ 88.3.24 │ 同上 │├────┼────┼─────┼─────┼───┼───────┼─────┼──────────┤│昭明投資│合庫大同│宏建 │ 30.9 │ 6成 │ 23,000,000 │ 88.3.24 │ 同上 │├────┼────┼─────┼─────┼───┼───────┼─────┼──────────┤│金村投資│合庫大同│宏建 │ 26 │ 6成 │ 23,400,000 │ 88.2.12 │ 同上 │├────┼────┼─────┼─────┼───┼───────┼─────┼──────────┤│宜群投資│合庫大同│宏建 │ 28 │ 6成 │ 25,000,000 │ 88.2.12 │ 同上 │├────┼────┼─────┼─────┼───┼───────┼─────┼──────────┤│昭明投資│中興板橋│宏建 │ 31.1 │ 6成 │ 100,000,000 │ 88.9.3 │ 同上 │├────┼────┼─────┼─────┼───┼───────┼─────┼──────────┤│重慶投資│中興板橋│宏建 │ 31.1 │ 6成 │ 100,000,000 │ 87.9.3 │ 同上 │├────┼────┼─────┼─────┼───┼───────┼─────┼──────────┤│宜群投資│中華儲蓄│宏建 │ 31 │ 6成 │ 300,000,000 │ 88.5.27 │ 同上 │├────┼────┼─────┼─────┼───┼───────┼─────┼──────────┤│宜群投資│中華新生│宏建 │ 31 │ 7成 │ 250,000,000 │ 88.6.6 │ 同上 │├────┼────┼─────┼─────┼───┼───────┼─────┼──────────┤│貸款名義│貸款行庫│標的物 │ 設定金額 │ 成數 │ 已撥總額 │ 到期日 │ 備註 ││(借款人│ │ │ │ │ │ │ ││) │ │ │ │ │ │ │ │├────┼────┼─────┼─────┼───┼───────┼─────┼──────────┤│昭明投資│高企台北│宏建 │ 32.5 │ 6成 │ 200,000,000 │ 87.12.7 │ 台北市調查處卷宗(9)││ │ │ │ │ │ │ │ 第12頁 │├────┼────┼─────┼─────┼───┼───────┼─────┼──────────┤│宜群投資│高企台北│宏建 │ 32.5 │ 6成 │ 200,000,000 │ 87.12.7 │ 同上 │├────┼────┼─────┼─────┼───┼───────┼─────┼──────────┤│金村投資│中興大安│宏建 │ 31 │ 6成 │ 150,000,000 │ 88.8.18 │ 同上 │├────┼────┼─────┼─────┼───┼───────┼─────┼──────────┤│宜群投資│中興大安│宏建 │ 31 │ 6成 │ 150,000,000 │ 88.8.17 │ 同上 │├────┼────┼─────┼─────┼───┼───────┼─────┼──────────┤│合計 │ │ │ │ │ 6,690,019,28 │ │ │└────┴────┴─────┴─────┴───┴───────┴─────┴──────────┘附表傅正復、陳財烈、黃圓孜、劉洸銓、李文正、葉炳輝、葉碧蓮、葉錫詮、許順鎮、張玉錦、陳俊男、陳世禎、蕭玉明、黃淑青、許順洲、藍月玲、藍麗萍、高炎杉、劉秀媛、林育生、林再金、林益安、邱淑利、陳美足、詹宗儒、黃靜柔、潘淑媛、黃丹青、江文通、楊秋蓮、程維芳、黃建華、邱美麗、楊繡鴻、謝百閣、吳廷章、張益瑞、吳淑美、王威程、J○○、顏韻青、陳翠凰、張玉緞、塗淑媚、陳盈如、林文獻、何玉華、S○○、黃得熒、廖正芬、黃奕蓉、謝大垣、羅永幹、王彩綢、張蕙蘭、林勤珍、林桂戎、洪麗雲、蔣玉貞、謝國光、謝惠貞、陳奕錡、賴麗蓉、洪慧如、藍郁芬、蔡采穎、江南釧、張韶文、紀翠薇、蔣少陵、羅春來、詹于欣、呂敏忠、林棟樑、謝劍鋒、王宏仁、謝文彬、郭百崇、吳俊修、洪旻鈺、黃佳茹黃淑惠、王媽莉、王小鈴、周雅華、沈瑪琍、吳淑慧、廖婉琳、陳秋源、劉春燕、陳雅芳、黃秀李、林朝興、吳蕙欣、辰○○、陳德榕、楊儒源、呂秀嫻、蔡碧川、溫明正、謝育文、游思靜、陳功霖、黃東樺、蔡耀賢、周章獻、洪惠琪、姚月珠、f○○、巳○○、羅文林、李萬春、陳蓬生、林榮集、劉登維、劉霈絃、劉維蠲、劉蓬麟、江美玲、盛長春、黃淑端、汪誠、余瑞源、T○○、林美娥、卓文燦、吳啟川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裁判日期:2006-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