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一七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二八二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於民國八十三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並於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執行完畢(已於八十四年四月七日假釋出監,並未撤銷假釋)。其與陳慶風及戴德祺(以上二人均業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三人均明知彼等並無資力可以開設公司,竟由甲○○起意邀戴德祺及陳慶風,在台北市○○街○段○○號六樓之十四號設「興傑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興傑公司),由甲○○負責向稅捐機關申報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開業,並每月給付新台幣(下同)五千元予戴德祺,使戴德祺同意登記為負責人,而甲○○、陳慶風等人即登記為興傑公司股東,申請設立統一編號為00000000號,後興傑公司於八十七年二月十八日申請變更稅籍編號及負責人,公司營業地址亦遷至台北市○○路○○○號六樓,將稅籍編號變更為000000000號,負責人變更為甲○○,甲○○、戴德祺及陳慶風明知興傑公司並無實際營業行為,而統一發票為商業會計法所謂之會計憑證,甲○○及戴德祺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陳慶風與甲○○及戴德祺乃基於共同概括犯意聯絡,自八十六年十一月起至十二月間,在興傑公司開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三十六紙予虛設行號之繁豪企業有限公司、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永範企業有限公司、章捷企業有限公司、太亞企業有限公司等行號,又於八十七年二月間在興傑公司再開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十紙予虛設行號之思錕企業有限公司及誠尚有限公司(虛開統一發票之時間及金額詳如附表所示)。
二、案經台北市稅捐稽徵處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右揭事坦承不諱,且戴德祺於本院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五一號案件,亦供認是被告要其擔任興傑公司負責人,每月給付五千元等語(見本院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五一號案九十年三月三十日審判筆錄)。又陳慶風亦為興傑公司之股東及被告與戴德祺均曾為興傑公司之負責人暨興傑公司稅籍曾變更之事實,亦有興傑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影本及稅籍變更資料影本附卷可佐。另繁豪企業有限公司、愛律企業有限公司、欣旺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鑫亞工程行、廣笙興業行、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永範企業有限公司、章捷企業有限公司、太亞企業有限公司、思錕企業有限公司、誠尚有限公司均為虛設行號及興傑公司開發不實內容統一發票予上開公司之事實,亦經台北市稅捐稽處查明實屬,有該處刑事案件移送書所附之統一發票影本、營業稅繳款書影本、異常查稅清單影本可參。又陳慶風及戴德祺因右揭犯行分別業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八號案件及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五一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之事實,亦有該二案之判決書可稽。綜上事證明確,被告右揭犯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為興傑公司負責人,為商業負責人,而統一發票為會計憑證,是其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會計憑證罪(商業會計法於被告行為後雖有修正,但該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並未修正,併此敍明。),雖然起訴書未曾論及該罪名,但事實欄已論及,又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已補充該罪名,是自為起訴效力所及,特此敍明。另載戴德亦為興傑公司之負責人亦為商業負責人,而陳慶風雖僅為興傑公司之股東並非負責人,但由於陳慶風與被告及戴德祺二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其三人就右開犯行屬共同正犯。又被告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另於八十三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並於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執行完畢(已於八十四年四月七日假釋出監,並未撤銷假釋),此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附卷可佐,被告五年內再犯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被告有連續犯及累犯二種加重事由,依法遠加之。爰審酌被告為本件之起意人及其犯罪之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暨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再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有關易科罰金規定,業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並自00年0月00日生效,比較修正前後結果,以修正後之結果較有利於被告,爰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規定,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公訴人另認:被告甲○○等人所虛設之興傑公司,虛開發票予虛設行號之繁豪企業有限公司、愛律企業有限公司、欣旺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鑫亞工程行、廣笙興業行、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永範企業有限公司、章捷企業有限公司、太亞企業有限公司、思錕企業有限公司、誠尚有限公司,並自虛設行號之章橋實業有限公司及全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取得不實之統一發票,涉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以詐術逃漏稅捐罪及第四十三條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等語,按興傑公司、繁豪企業有限公司、愛律企業有限公司、欣旺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鑫亞工程行、廣笙興業行、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永範企業有限公司、章捷企業有限公司、太亞企業有限公司,均是虛設行號之公司,已經台北市稅捐稽徵處認定屬實,此有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出具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附卷可證,既興傑公司及前述繁豪等公司均是虛設行號,是該等公司實際上並無任何營業行為,自無營利淨利及純益額,換言之,並無進項支出及銷項出貨,自無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情事,故尚難認被告甲○○等人有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幫助他人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犯行,又按營業稅之課徵係針對營業行為,而虛設行號實際上既然無進貨或銷貨之事實,即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因本案興傑公司虛開統一發票及取得統一發票之交易公司均為虛設行號之公司,已如前述,則興傑公司自無逃漏營業稅或幫助繁豪企業有限公司等逃漏營業稅稅捐之可能,惟檢察官起訴時認被告此部分犯行與本案判決被告製作不實會計憑證罪間,有方法、結果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又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亦表明有關違反稅捐稽徵法部分毋庸論處,是本院就此部分,自毋庸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敍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東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 俊 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 記 官 呂 淑 芳中 華 民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廿一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依據之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附表:
┌───┬────┬─────────┬─────┬──────────┐│編 號│會計憑證│ 買 受 人 及 │時 間│金 額(新 台 幣)││ │之種類 │ 統 一 編 號 │ │ │├───┼────┼─────────┼─────┼──────────┤│ 一 │統一發票│繁豪企業有限公司(│ 年間 │0000000元 ││ │ │00000000)│ │ │├───┼────┼─────────┼─────┼──────────┤│ 二 │統一發票│繁豪企業有限公司(│ 年間 │八六一○○○元 ││ │ │00000000)│ │ │├───┼────┼─────────┼─────┼──────────┤│ 三 │統一發票│繁豪企業有限公司(│ 年間 │八九三○○○元 ││ │ │00000000)│ │ │├───┼────┼─────────┼─────┼──────────┤│ 四 │統一發票│繁豪企業有限公司(│ 年間 │0000000元 ││ │ │00000000)│ │ │├───┼────┼─────────┼─────┼──────────┤│ 五 │統一發票│繁豪企業有限公司(│ 年間 │0000000元 ││ │ │00000000)│ │ │├───┼────┼─────────┼─────┼──────────┤│ 六 │統一發票│愛律企業有限公司(│ 年間 │五三二六八○元 ││ │ │00000000)│ │ │├───┼────┼─────────┼─────┼──────────┤│ 七 │統一發票│統一編號為7688│ 年間 │一二○○元 ││ │ │4213(行號名稱│ │ ││ │ │不明) │ │ │├───┼────┼─────────┼─────┼──────────┤│ 八 │統一發票│愛律企業有限公司(│ 年間 │六一九五九○元 ││ │ │00000000)│ │ │├───┼────┼─────────┼─────┼──────────┤│ 九 │統一發票│愛律企業有限公司(│ 年間 │四九七三二○元 ││ │ │00000000)│ │ │├───┼────┼─────────┼─────┼──────────┤│ 十 │統一發票│愛律企業有限公司(│ 年間 │七八○四二○元 ││ │ │00000000)│ │ │├───┼────┼─────────┼─────┼──────────┤│ 十一 │統一發票│欣旺開發工程有限公│ 年間 │七八○四二○元 ││ │ │司(0000000│ │ ││ │ │0) │ │ │├───┼────┼─────────┼─────┼──────────┤│ 十二 │統一發票│鑫亞工程行(271│ 年間 │0000000元 ││ │ │59018) │ │ │├───┼────┼─────────┼─────┼──────────┤│ 十三 │統一發票│愛律企業有限公司(│ 年間 │五○三五○○元 ││ │ │00000000)│ │ │├───┼────┼─────────┼─────┼──────────┤│ 十四 │統一發票│廣笙興業行(013│ 年間 │二○○○元 ││ │ │22991) │ │ │├───┼────┼─────────┼─────┼──────────┤│ 十五 │統一發票│愛律企業有限公司(│ 年間 │八三一七五○元 ││ │ │00000000)│ │ │├───┼────┼─────────┼─────┼──────────┤│ 十六 │統一發票│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 年間 │二○○○元 ││ │ │司(0000000│ │ ││ │ │4) │ │ │├───┼────┼─────────┼─────┼──────────┤│ 十七 │統一發票│永範企業有限公司(│ 年間 │0000000元 ││ │ │00000000)│ │ │├───┼────┼─────────┼─────┼──────────┤│ 十八 │統一發票│愛律企業有限公司(│ 年間 │五七九八八○元 ││ │ │00000000)│ │ │├───┼────┼─────────┼─────┼──────────┤│ 十九 │統一發票│欣旺開發工程有限公│ 年間 │四○○○元 ││ │ │司(0000000│ │ ││ │ │0) │ │ │├───┼────┼─────────┼─────┼──────────┤│ 二十 │統一發票│鑫亞工程行(271│ 年間 │0000000元 ││ │ │59018) │ │ │├───┼────┼─────────┼─────┼──────────┤│二十一│統一發票│愛律企業有限公司(│ 年間 │六二九五○○元 ││ │ │00000000)│ │ │├───┼────┼─────────┼─────┼──────────┤│二十二│統一發票│廣慧有限公司(84│ 年間 │一八○○元 ││ │ │458121) │ │ │├───┼────┼─────────┼─────┼──────────┤│二十三│統一發票│章捷企業有限公司(│ 年間 │二○○○元 ││ │ │00000000)│ │ │├───┼────┼─────────┼─────┼──────────┤│二十四│統一發票│太亞企業有限公司(│ 年間 │一三三○○○元 ││ │ │00000000)│ │ │├───┼────┼─────────┼─────┼──────────┤│二十五│統一發票│統一編號為7688│ 年間 │一二○○○元 ││ │ │4213(行號名稱│ │ ││ │ │不明) │ │ │├───┼────┼─────────┼─────┼──────────┤│二十六│統一發票│永範企業有限公司(│ 年間 │0000000元 ││ │ │00000000)│ │ │├───┼────┼─────────┼─────┼──────────┤│二十七│統一發票│欣旺開發工程有限公│ 年間 │四○○○○元 ││ │ │司(0000000│ │ ││ │ │0) │ │ │├───┼────┼─────────┼─────┼──────────┤│二十八│統一發票│鑫亞工程行(271│ 年間 │0000000元 ││ │ │59018) │ │ │├───┼────┼─────────┼─────┼──────────┤│二十九│統一發票│廣笙興業行(013│ 年間 │二○○○元 ││ │ │22991) │ │ │├───┼────┼─────────┼─────┼──────────┤│ 三十 │統一發票│繁豪企業有限公司(│ 年間 │0000000元 ││ │ │00000000)│ │ │├───┼────┼─────────┼─────┼──────────┤│三十一│統一發票│全虹企業有限公司(│ 年間 │二○○○元 ││ │ │00000000)│ │ │├───┼────┼─────────┼─────┼──────────┤│三十二│統一發票│廣慧有限公司(84│ 年間 │二○○○元 ││ │ │0000000) │ │ │├───┼────┼─────────┼─────┼──────────┤│三十三│統一發票│章捷企業有限公司(│ 年間 │二○○○元 ││ │ │00000000)│ │ │├───┼────┼─────────┼─────┼──────────┤│三十四│統一發票│繁豪企業有限公司(│ 年間 │八一二五○○元 ││ │ │00000000)│ │ │├───┼────┼─────────┼─────┼──────────┤│三十五│統一發票│繁豪企業有限公司(│ 年間 │八九一七五○元 ││ │ │00000000)│ │ │├───┼────┼─────────┼─────┼──────────┤│三十六│統一發票│繁豪企業有限公司(│ 年間 │八五七五○○元 ││ │ │00000000)│ │ │├───┼────┼─────────┼─────┼──────────┤│三十七│統一發票│思錕企業有限公司(│ 年2間 │五○○○○○元 ││ │ │00000000)│ │ │├───┼────┼─────────┼─────┼──────────┤│三十八│統一發票│思錕企業有限公司(│ 年2間 │六九○○○○元 ││ │ │00000000)│ │ │├───┼────┼─────────┼─────┼──────────┤│三十九│統一發票│思錕企業有限公司(│ 年2間 │五六八○○○元 ││ │ │00000000)│ │ │├───┼────┼─────────┼─────┼──────────┤│ 四十 │統一發票│思錕企業有限公司(│ 年2間 │五二六○○○元 ││ │ │00000000)│ │ │├───┼────┼─────────┼─────┼──────────┤│四十一│統一發票│思錕企業有限公司(│ 年2間 │六八八○○○元 ││ │ │00000000)│ │ │├───┼────┼─────────┼─────┼──────────┤│四十二│統一發票│思錕企業有限公司(│ 年2間 │四九九○○○元 ││ │ │00000000)│ │ │├───┼────┼─────────┼─────┼──────────┤│四十三│統一發票│思錕企業有限公司(│ 年2間 │六五八○○○元 ││ │ │00000000)│ │ │├───┼────┼─────────┼─────┼──────────┤│四十四│統一發票│思錕企業有限公司(│ 年2間 │四六○○○○元 ││ │ │00000000)│ │ │├───┼────┼─────────┼─────┼──────────┤│四十五│統一發票│思錕企業有限公司(│ 年2間 │七一一○○○元 ││ │ │00000000)│ │ │├───┼────┼─────────┼─────┼──────────┤│四十六│統一發票│誠尚有限公司(16│ 年2間 │一○○○○○元 ││ │ │161516)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