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二二號
原 告 戊○○○普瑞弗公司 設盧森堡亞德林峻街二三號L1118法定代理人 穆蓮納.威仙蒂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被 告 甲○○
乙○○丙○○丁○○右被告等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九八三號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段 景 榕
法 官 吳 靜 怡法 官 吳 定 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美 華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