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四О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魏式瑜律師被 告 乙○○○○麗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右被告等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四六五號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等之刑事訴訟,已分別經本院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理由狀第肆點有關本案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聲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一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