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七一號
原 告 戊○○○○國際公司
庚○○○○給特公司共 同法定代理人 柯夫曼原 告 丁○○○○旦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理查旦喜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童文薰律師
曹志仁律師陳芳俞律師被 告 甲○○
乙○○丙○○己○○右被告等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九八三號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段 景 榕
法 官 吳 靜 怡法 官 吳 定 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美 華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