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附民字第 32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二六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自更(一)字第二三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返還不當得利及損害賠償予原告新台幣(下同)七十三萬四千五百五十三元。

原告陳述略稱:如附件事實及理由欄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併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九條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諭知管轄錯誤,並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九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坤地

法 官 趙子榮法 官 吳冠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耀鴻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

裁判日期:2001-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