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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附民字第 48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八四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盧慶南被 告 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三六號因傷害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徐 世 禎

法 官 葉 建 廷法 官 吳 淑 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葉 志 昭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裁判日期:2002-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