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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附民字第 6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六三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易字第八二八號因傷害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撤銷婚姻關係,並將長女張心玟交由原告養育照顧。原告陳述略稱:兩造結婚後,被告經常居住娘家,帶幼女張心玟離家外出,卻又無心照顧,致長女受傷送醫,亦未照料次女張心琳,未盡妻職及母職,爰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 莉 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 惠 娟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裁判日期:2001-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