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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附民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八號

原 告 台灣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克孝被 告 甲○○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九五八號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徐 世 禎

法 官 陳 德 民法 官 吳 淑 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淑 卿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 日

裁判日期:200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