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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交附民字第 19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九六號

原 告 丙○○

丁○○○乙○○甲○○被 告 戊○○被 告 良強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金木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六二號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建廷

法 官 林怡秀法 官 林鴻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淑時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裁判日期:200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