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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易字第 2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重附民更(一)字第一號

原 告 林志仁被 告 宏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光豐

鄭欽天鄭志隆右當事人間因因詐欺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以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二0號裁定駁回,自訴人抗告,台灣高等法院於九十年四月三十日撤銷原裁定(九十年度抗字第一五七號),發回本院,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按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原告自訴被告詐欺等案件,業經刑事裁定駁回自訴,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裁定如不服非對刑事裁定抗告時不得抗告並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裁判日期:2002-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