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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聲字第 5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一四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 黃鳳蘭被 告 甲○○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沒收保證金事件(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五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黃鳳蘭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七日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黃鳳蘭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檢附送達回證、本署囑託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拘提無著回函、戶籍資料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淮予沒入具保人黃鳳蘭所繳納之保證金一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 中 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林 明 龍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02-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