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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115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五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

(即陳勇杰)指定辯護人 甲○公設辯護人 陳德仁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七五五八號),甲○判決如左:

主 文乙○○未經許可,持有手槍,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加拿大DAC廠製三九四型,口徑九㎜制式半自動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壹枝(含彈匣)、口徑九㎜制式子彈肆顆沒收。

事 實

一、乙○○於民國八十九年間某日,因一綽號「阿三」,自稱「彭國松」之男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積欠其借款新臺幣(以下同)二十五萬元,而在屏東縣屏東市○○路,收受彭國松所交付,用以抵償前開債務之加拿大DAC廠製三九四型,口徑九㎜制式半自動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一枝(含彈匣)及口徑九㎜制式子彈十二顆(起訴書誤載為十一顆),而未經許可,持有前開制式手槍及子彈;隨後即在屏東市六塊厝彭國松住處附近,試射其中二顆子彈。嗣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凌晨一時三十分許,乙○○攜帶前開槍枝、子彈,與不知情之友人戊○○,在臺北市○○區○○○路○○○號華國飯店前等候另名不知情之友人朱國棟時,見有巡邏警車駛近,神情慌張,並攔下計程車,擬搭車離開,經警員發覺有異,對之進行臨檢盤查,而於乙○○打開之隨身背包內,查獲前開制式手槍一枝(含彈匣)及子彈十顆。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乙○○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查獲警員丙○○、丁○○證述之查獲經過大致相符,並有當場查獲之手槍一枝及子彈十顆扣案可資佐證。又扣案手槍經鑑定為加拿大DAC廠製三九四型,口徑九㎜之制式半自動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其機械性能良好,並可擊發口徑九㎜制式子彈,具有殺傷力;子彈十顆,則為口徑九㎜之制式子彈,經試射六顆,認均具有殺傷力,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刑鑑字第0九0一九七二二六號槍彈鑑定書一件(見偵查卷第三二至三九頁)附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之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起訴書誤載為「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砲罪」),及同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又「寄藏」與「持有」,均係將物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惟「寄藏」必先有他人之持有行為,始為之受寄代藏而已(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三四00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既係收受槍彈用以抵債,其為自己持有,而非受寄代藏甚明,公訴人認被告持有子彈部分,係犯同條項之未經許可寄藏子彈罪,容有未洽,併此敘明。又被告以一持有行為,同時觸犯前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素行非惡,年事亦輕,因一時失慮,而犯本件持有槍彈之罪,其於深夜攜帶槍彈外出,危害雖非輕微,惟持有之槍彈數量非鉅,犯後並已供承錯誤,態度良好而見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扣案之加拿大DAC廠製三九四型,口徑九㎜之制式半自動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一枝(含彈匣)、口徑九㎜制式子彈十顆,均為違禁物;除子彈六顆因鑑定所需,業經試射用罄而滅失外,其餘四顆子彈及一枝手槍(含彈匣)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四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月君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方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甲○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殷玉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 日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①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火礮、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

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礮彈、炸彈、爆裂物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②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項所列槍礮、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③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④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礮、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⑤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日期:2002-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