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八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 男 五
新研企業有限公司兼 右一人代 表 人 甲○○ 男 四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筱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一凡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