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一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右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六九八號、一三六九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乙○○變造駕駛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變造駕駛執照上乙○○照片壹枚沒收;又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以無線方式盜用他人之電信設備,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行動電話機具壹具沒收;又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附表二、三(一)所示信用卡背面偽造之署押、偽造信用卡工具壹盒(內含美工刀、鐵尺各壹支、麥克筆貳支、助焊接棒參支及卡號凸字等物)、刷卡機壹台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扣案變造駕駛執照上乙○○照片壹枚、行動電話機具壹具、如附表二、三
(一)所示信用卡背面偽造之署押及偽造信用卡工具壹盒(內含美工刀、鐵尺各壹支、麥克筆貳支、助焊接棒參支及卡號凸字等物)、刷卡機壹台均沒收。
事 實
一、乙○○前於民國八十三年間因犯竊盜罪,經本院以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二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悔改,而為下列犯行:
(一)於八十六年二月間,在台北市○○○路與南京東路口,持獲王富田遺失之汽車駕駛執照一張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侵占入己,隨即在其位於台北市○○路○段○○○號四樓住處以其所有之照片一張換貼後予以變造之,足以生損害於王富田及監理機關對於管理之正確性。
(二)於八十六年三月間,明知綽號「小陳」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所兜售之行動電話機具一具,其內碼係盜拷自甲○○所申請使用之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內碼,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在台北市中正紀念堂附近以新台幣(下同)八千元買受之,並於八十六年三月間連續在台北市西門町、忠孝東路等地使用該具行動電話撥打上開號碼予友人共五、六十次,以無線方式盜用他人之電信設備通話,使電信公司誤認為其有權使用該電話號碼予以撥接,而獲得免付電話費之不法利益。
(三)乙○○因八十五年一月至三月間因行竊經警於八十五年四月二日查獲,在法院審理期間因缺錢花用,竟基於偽造信用卡盜刷以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於八十六年二月間起,在台北市中正紀念堂附近,明知蘇勝淵(業經本院判決確定)及綽號「小陳」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所持有之信用卡均係他人遺失或遭竊之贓物,竟以普通卡每張五百元、金卡每張一千元之代價,向蘇勝淵及「小陳」連續購入二十三張及三十幾張,且明知林志峰(另經判決確定)所持有之信用卡係來路不明之贓物,仍在台北市○○路、辛亥路交岔口予以收受之(乙○○所故買及收受之信用卡詳如附表一所示),並自八十六年一月間起至同年四月間止,連續三次向任職於三溫暖店擔任服務生之朱鈞瑜(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業經判決確定),以每份一千元之代價購入消費客戶之信用卡卡號、效期等資料後,再基於偽造上開信用卡之概括犯意,自八十六年二月間起,連續在其位於台北市○○路○段○○○號四樓住處,於附表二所示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簽遭冒名人之署押各一枚於其上,並以其所有之偽造信用卡工具一盒(內含美工刀、鐵尺各一支、麥克筆二支、助焊接工具三支及卡號凸字等物)及刷卡機一台,將附表三所示信用卡正面卡號磨平後,貼上向朱鈞瑜所購得之持卡人卡號資料,並在附表三(一)、(二)所示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簽遭冒名人之署押各一枚於其上,上開於信用卡背面偽造署押之行為,均使一般人自形式上觀之,足以認為簽名者為真正持卡人,於信用卡有效期間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及為消費時比對筆跡以確定是否為本人之用,而偽造如附表二、三所示之信用卡,足以生損害於發卡銀行及真正持卡人、遭冒名人(偽造之信用卡及署押詳如附表二、三所示)。乙○○再與前開綽號「小陳」之成年男子基於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自八十六年二月間起至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止,共同連續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地點,佯為上開信用卡之持有人,交付如附表四所示偽造信用卡供特約商店店員以壓印並打電話取得授權之方式消費而行使之,經店員分別交付一式三聯之簽帳單,乙○○與「小陳」即連續在簽帳單上顧客簽名欄位以複寫方式偽造被冒名人署押,而偽造不實之簽帳單,再持其中商店存根聯、收單銀行存查聯之簽帳單交予店方人員而行使,由不知情之店員收執核對,致上開特約商店均不疑有詐而陷於錯誤,分別允予簽帳消費並交付渠等所購買之物(行使之信用卡、盜刷之時間、地點、偽造之簽帳單、詐得之財物金額詳如附表四所示),足以生損害於附表四所示之人、被冒名人及發卡銀行、特約商店。嗣於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夜間八時許,經警在台北市○○路與錦州街口欄檢時,出示上開變造之駕照向警員行使以企圖矇騙,惟遭警當場識破,並循線查扣前開變造之駕照乙枚及信用卡七十三張、刷卡機一台、偽造信用卡工具一盒及盜拷行動電話一具。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固坦承於右揭時地侵占王富田遺失之汽車駕駛執照予以變造、故買、收受信用卡後予以偽造並盜刷詐取財物之犯行,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電信法之犯行,辯稱:因為當時行動電話尚未開始盛行,對於行動電話之申請方式並無概念,小陳說八千元可以辦好行動電話,就拿自己的身分證影本給小陳辦理,並不知道該行動電話之門號係盜拷而來云云,經查:
(一)行使變造汽車駕駛執照部分:被告侵占王富田之駕駛執照,以其所有之照片一張予以變造後,於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晚間八時許經警盤查時出示上開變造駕駛執照向警員行使之事實,業據被告被告坦認不諱(見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O一一六號卷第五頁背面),核與證人王富田證述遺失情節相符(見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O一一六號卷第十三頁),並有變造之駕駛執照一張扣案可佐,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違反電信法部分:被告雖辯稱不知該行動電話門號係盜拷而來,惟被告亦供稱:其向小陳購買上開行動電話時,小陳有說可以不用繳交電話費,因此其撥打電話時就抱持著不用繳納電話費之打算,事實上使用一個多月就被查獲,也沒繳過電話費等語(見本院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訊問筆錄、九十二年三月七日審理筆錄),是縱使被告使用該電話之時行動電話尚未盛行,然撥打電話需繳納電話費用,此乃一般人皆知之常識,豈有可無償使用電信設備而無需支付電話費之理?足徵被告向「小陳」購入上開行動電話之初即已明知該機具係盜拷他人之電話號碼,而被告不須自負電話費,即可無償使手該行動電話,顯有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意圖,此外,復有扣案行動電話機具一具在卷可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至證人甲○○雖到庭證稱該電話之電話費係由公司付費,因此不知道是否遭人盜打等語(見本院九十二年三月七日審理筆錄),經查詢該電話亦無遭申告盜打資料,有中華電信公司台北東區營運處91東營(二)字第213號函附卷可參,然被告既確實盜用他人電信設備而取得免付電話費之不法利益,其犯罪即已成立,不因該電話費事後經他人代為繳納而受影響。
(三)收受、故買贓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偵查、本院庭訊時坦認不諱,核與證人林志峰、朱鈞瑜、蘇勝淵證述情節相符(見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六九八號卷八十八年一月十九日偵訊筆錄、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一O八號卷第七頁、第九頁、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偵訊筆錄、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三八號卷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訊問筆錄),並有被害人黃威強、吳煥清、高維龍、蔡春菊、林雅惠、虞逸心、陳淑華、曾泰讚、康智強、林秋玉、陳怡伶、蔡鳳潔、楊麗娜、楊碧如、黃美瑜、郭曉螢、陳美青、徐培倫、洪瓊芬、朱淑儀、林純菁、陶占瑩、張錡中、張志豪、林修弘、吳芳燕、王慶麟、許文祝、林玉婷、范植華、伍世忠、陳大業、洪明儀、阮怡紋、瞿婷婷、陳慧君證述信用卡遺失、失竊及遭盜刷情節甚詳(見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O一一六號卷第十一頁、第十五頁、第十七頁、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六九八號卷第十九頁、第二十頁、第二十一頁、第二十二頁、第二十三頁、第二十四頁、第二十五頁、第二十六頁、第二十七頁、第二十八頁、第三十頁、第三十一頁、第三十二頁、第三十五頁、第三十六頁、第三十八頁、第三十九頁、第四十頁、第四十四頁、第四十五頁、第四十六頁、第四十七頁、第五十頁、第五十一頁、第五十四頁、第五十五頁、第五十六頁、第五十七頁、第五十八頁、第六十頁、第六十一頁、第六十五頁、第六十六頁),及本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六一O號朱鈞瑜判決、美商花旗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華信銀行、台新銀行、渣打銀行、慶豐銀行、台北國際商業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匯豐銀行、萬通商業銀行、富邦銀行檢送之卡戶交易紀錄查詢、持卡人明細表、消費紀錄查詢、歷史帳單查詢、信用卡簽帳消費明細表等在卷可參,復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扣案可佐,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論罪科刑:
(一)被告侵占並行使變造駕駛執照部分,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侵占遺失物罪及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變造特種文書罪,其變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其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論處。
(二)被告盜用他人電信設備之犯行,核其所為係犯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盜用他人電信設備罪,其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三)被告明知他人所持有之信用卡係贓物仍予以收受、故買之,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收受贓物罪、同法第二項之故買贓物罪。又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自形式上觀察,足以表示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間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為消費時比對筆跡以確定是否為本人之用,屬私文書之一種,最高法院八十八年臺上字第五七三0號判決採同一見解,公訴人僅認被告係變造信用卡,未敘及被告在信用卡背面偽造署押進而偽造信用卡之犯行,應由本院更正後予以審理。被告偽造信用卡後,持以提示,主張係持卡人簽名欄內所示之人而行使之,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上開行為後,於九十年六月二十日公布修正,並於同年0月000日生效之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信用卡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二項:行使前項偽造之信用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二百零五條並修訂偽造之信用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等之規定,被告行為時係上開條文增訂之前,於新法修訂前行使偽造信用卡之罪名通常以偽造私文書罪之型態呈現,修正後之獨立罪名雖與偽造私文書罪名不同,但因新舊法均認定行使偽造信用卡有罪,故仍有比較新舊法問題,依舊法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法定刑較新法即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之法定刑為輕,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自應適用有利於被告之舊法即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又按,信用卡簽帳單係以文字為一定之意思表示,持信用卡刷卡消費時,在簽帳單上簽署姓名,除表示已收受特約商店所交付之交易標的物,並確認該筆消費之憑證,具有表示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之證明,故簽帳單性質上除與收據相同外,並且為信用卡發卡銀行依據此向簽帳人收款之憑證,為文書之一種,並為私人製作之文書。被告持偽造信用卡至特約商店佯以其為真正持卡人,而偽簽如附表四所示之署押,偽造簽帳單而向特約商店簽帳購物,使商家誤認係真正持卡人持卡消費,而將商品財物交付被告,足見被告自始即意圖以冒名簽帳方式向商店詐取財物,雖一般信用卡購物均由發卡銀行先行代為墊付價款,再由發卡銀行向消費者請款,各特約商店均能自發卡銀行取得款項,然各發卡銀行與各特約商店所定契約,均限於真正持卡人持卡消費,始代墊款項,是以,在消費者持卡簽帳時,各商店均先行核對信用卡真假及是否本人簽名,而於信用卡真正卻遭人冒名簽帳消費時,商店雖能受償,乃係商店與發卡銀行間之危險負擔約定,並非商店無須注意信用卡真假及是否冒名使用,本件商店係因誤認被告即為真正持卡人持真正之信用卡消費,始交付被告財物,是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其於附表四所示之時、地,以一次購物時機,先後緊接行使信用卡背面偽造之私文書及簽帳單,在法律上仍應評價為一個行使行為,其以一行為行使同屬張雅芳名義之二件私文書 (信用卡背面及簽帳單之私文書),仍應論以單純一罪;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所吸收,偽造後復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就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部分,與「小陳」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其先後多次故買贓物、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均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其所犯上開收受贓物、連續故買贓物、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連續詐欺取財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
(四)被告所犯上開變造特種文書罪、連續盜用他人電信設備罪及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查被告前於八十三年間因犯竊盜罪,經本院以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二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可徵,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未滿五年,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其中連續違反電信法及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應遞予加重之。爰審酌被告年輕力壯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金錢、竟偽造大量之信用卡復持以盜刷使用、詐取之財物甚多、危害交易安全甚鉅、對被害人所生危害非輕、亦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惟其對大部分犯行均坦認不諱、庭訊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示懲儆。至被告於本院庭訊時一再陳稱本案為何不與其被訴之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七一三八號案件一併審理云云,然被告於前案中供稱本件是另行起意為之,經前案承審法官認本件與該案並無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而退回檢察官另行偵處,有前開判決附卷可參,且本件扣案信用卡係被告收受或故買贓物而來,並非竊盜而來,亦與前案判決之加重竊盜罪部分無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予以審理,附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
(一)扣案之變造駕駛執照上被告之照片一張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認屬實,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沒收。
(二)扣案行動電話機具一具係被告犯罪所使用之電信器材,應依電信法第六十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偽造信用卡工具壹盒(內含美工刀、鐵尺各壹支、麥克筆貳支、助焊接棒參支及卡號凸字等物)、刷卡機壹台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沒收。
(四)又沒收為從刑,應附屬於主刑,不生比較輕重之問題。是以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如新法規定之主刑較輕於舊法,或其輕重與舊法完全相同,或僅關於沒收之規定有所修正時,自不問其沒收部分之輕重如何,均應依從新之原則,適用裁判時之新法;惟若經比較新舊法之主刑輕重,認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舊法時,則依從刑附屬於主刑之原則,自不得將沒收部分予以割裂而單獨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臺上字第三三三二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偽造如附表二、三(一)所示信用卡部分,其行為後,刑法第二百零五條雖修訂偽造之信用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規定,惟其主刑部分既經比較新舊法結果,適用行為時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已如上述,依從刑附屬於主刑之原則,自不得將沒收部分予以割裂而單獨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是以扣案如附表二、三(一)所示被告偽造之信用卡係被告收受或故買之贓物,並非被告所有,其背面偽造之署押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雖偽造附表三(二)所示信用卡背面之署押並盜刷詐取財物,然被告於盜刷後已將信用卡背面署押刮除,除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外(見本院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審理筆錄),並有扣案之附表三(二)所示信用卡可證,是該信用卡背面偽造之署押既已不存在,爰不為沒收之諭知。又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營利事業之各項會計憑證,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八十六年度消費之簽帳單已於保存期限而滅失,有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函附卷可參,是如附表四所示之簽帳單既已逾保存期限,而交還被告之顧客存根聯亦經被告於消費後予以銷燬,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審理筆錄),無從併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至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持偽造信用卡盜刷金飾後,行使前開變造之王富田駕駛執照至各地典當上開金飾得款花用,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嫌等語,經查:被告雖曾於偵查中自白謂曾經二次拿變造之王富田駕駛執照去變賣金子(見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一O六號卷第四五頁背面),惟於本院審理時又改稱:其因被通緝所以將王富田變造身分證放在身上,但從未行使過,也沒持之變賣金飾等語(見本院九十二年三月七日審理筆錄),又並無其他證據足證被告確實有行使變造駕駛執照之犯行,自無從以被告前後不一之自白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惟公訴人認此部份若構成犯罪,與本院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朝章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 如 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 鈴 容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附錄法條:
電信法第五十六條刑法第二百十條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刑法第二百十六條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附表一:
被告故買及收受之信用卡:計七十六張┌──┬──┬────────┬─────┬────────────┐│編號│扣案│核 卡 銀 行 │ 原持卡人 │ 卡 號 ││ │編號│ │ │ │├──┼──┼────────┼─────┼────────────┤│ 一 │ 一 │美商花旗銀行 │于燕玲 │0000000000000000 │├──┼──┼────────┼─────┼────────────┤│ 二 │ 二 │美商花旗銀行 │林詩芸 │0000000000000000 ││ │ │ │ │扣案卡號0000000000000000│├──┼──┼────────┼─────┼────────────┤│ 三 │ 三 │美商花旗銀行 │黃美瑜 │0000000000000000 │├──┼──┼────────┼─────┼────────────┤│ 四 │ 四 │美商花旗銀行 │蔡春菊 │0000000000000000 │├──┼──┼────────┼─────┼────────────┤│ 五 │ 五 │美商花旗銀行 │吳芳燕 │0000000000000000 │├──┼──┼────────┼─────┼────────────┤│ 六 │ 六 │美商花旗銀行 │梁仁禎 │0000000000000000 │├──┼──┼────────┼─────┼────────────┤│ 七 │ 七 │美商花旗銀行 │張錡中 │0000000000000000 │├──┼──┼────────┼─────┼────────────┤│ 八 │ 八 │美商花旗銀行 │許蓓郁 │0000000000000000 │├──┼──┼────────┼─────┼────────────┤│ 九 │ 九 │美商花旗銀行 │王慶麟 │0000000000000000 │├──┼──┼────────┼─────┼────────────┤│ 十 │ 十 │美商花旗銀行 │洪明儀 │0000000000000000 │├──┼──┼────────┼─────┼────────────┤│一一│一一│美商花旗銀行 │李思慧 │0000000000000000 ││ │ │ │ │扣案卡號0000000000000000│├──┼──┼────────┼─────┼────────────┤│一二│一二│美商花旗銀行 │翁庭光 │0000000000000000 │├──┼──┼────────┼─────┼────────────┤│一三│一三│美商花旗銀行 │黃俊銘 │0000000000000000 │├──┼──┼────────┼─────┼────────────┤│一四│一四│美商花旗銀行 │高志寬 │0000000000000000 │├──┼──┼────────┼─────┼────────────┤│一五│一五│美商花旗銀行 │李龍光 │0000000000000000 │├──┼──┼────────┼─────┼────────────┤│一六│一六│美商花旗銀行 │虞逸心 │0000000000000000 │├──┼──┼────────┼─────┼────────────┤│一七│一七│美商花旗銀行 │陳淑華 │0000000000000000 │├──┼──┼────────┼─────┼────────────┤│一八│一八│美商花旗銀行 │許祝文 │0000000000000000 │├──┼──┼────────┼─────┼────────────┤│一九│七九│美商花旗銀行 │吳煥清 │0000000000000000 │├──┼──┼────────┼─────┼────────────┤│二十│八○│美商花旗銀行 │黃威強 │0000000000000000 │├──┼──┼────────┼─────┼────────────┤│二一│八一│美商花旗銀行 │高維龍 │0000000000000000 │├──┼──┼────────┼─────┼────────────┤│二二│一九│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陳怡玲 │0000000000000000 ││ │ │ │ │扣案卡號0000000000000000│├──┼──┼────────┼─────┼────────────┤│二三│二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陳憶萍 │0000000000000000 │├──┼──┼────────┼─────┼────────────┤│二四│二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張錡中 │0000000000000000 │├──┼──┼────────┼─────┼────────────┤│二五│二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阮怡紋 │0000000000000000 │├──┼──┼────────┼─────┼────────────┤│二六│二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曾泰讚 │0000000000000000 │├──┼──┼────────┼─────┼────────────┤│二七│二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連建男 │0000000000000000 │├──┼──┼────────┼─────┼────────────┤│二八│二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許文祝 │0000000000000000 │├──┼──┼────────┼─────┼────────────┤│二九│二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孫瑞孜 │0000000000000000 │├──┼──┼────────┼─────┼────────────┤│三十│二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李學明 │0000000000000000 ││ │ │ │ │扣案卡號5408**0012*0300*│├──┼──┼────────┼─────┼────────────┤│三一│二八│華信銀行 │陶占瑩 │0000000000000000 │├──┼──┼────────┼─────┼────────────┤│三二│二九│華信銀行 │林玉婷 │0000000000000000 │├──┼──┼────────┼─────┼────────────┤│三三│三十│華信銀行 │林玉婷 │0000000000000000 │├──┼──┼────────┼─────┼────────────┤│三四│三一│華信銀行 │瞿婷婷 │0000000000000000 │├──┼──┼────────┼─────┼────────────┤│三五│三二│華信銀行 │范植華 │0000000000000000 │├──┼──┼────────┼─────┼────────────┤│三六│三三│華信銀行 │胡仕錦 │0000000000000000 ││ │ │ │ │扣案卡號000000000000*30*│├──┼──┼────────┼─────┼────────────┤│三七│三四│台新銀行 │劉珮薇 │0000000000000000 ││ │ │ │ │ │├──┼──┼────────┼─────┼────────────┤│三八│三五│台新銀行 │康智強 │0000000000000000 ││ │ │ │ │ │├──┼──┼────────┼─────┼────────────┤│三九│三六│台新銀行 │林秋玉 │0000000000000000 ││ │ │ │ │ │├──┼──┼────────┼─────┼────────────┤│四十│三七│台新銀行 │蔡鳳潔 │0000000000000000 ││ │ │ │ │ │├──┼──┼────────┼─────┼────────────┤│四一│三八│台新銀行 │楊麗娜 │0000000000000000 ││ │ │ │ │ │├──┼──┼────────┼─────┼────────────┤│四二│三九│台新銀行 │楊麗娜 │0000000000000000 ││ │ │ │ │扣案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查非台新銀行之卡號) │├──┼──┼────────┼─────┼────────────┤│四三│四十│渣打銀行 │未提供資料│0000000000000000 │├──┼──┼────────┼─────┼────────────┤│四四│四一│渣打銀行 │未提供資料│原:渣打銀行未提供資料 ││ │ │ │ │卡:0000000000000000 │├──┼──┼────────┼─────┼────────────┤│四五│四二│渣打銀行 │未提供資料│原:渣打銀行未提供資料 ││ │ │ │ │卡:0000000000000000 │├──┼──┼────────┼─────┼────────────┤│四六│四三│渣打銀行 │未提供資料│原:渣打銀行未提供資料 ││ │ │ │ │扣案卡號0000000000000000│├──┼──┼────────┼─────┼────────────┤│四七│四四│渣打銀行 │廖南榮 │0000000000000000 ││ │ │ │ │扣案卡號4509*02*100*7*41│├──┼──┼────────┼─────┼────────────┤│四八│四五│慶豐商業銀行 │于燕玲 │0000000000000000 │├──┼──┼────────┼─────┼────────────┤│四九│四六│慶豐商業銀行 │于燕玲 │0000000000000000 │├──┼──┼────────┼─────┼────────────┤│五十│四七│慶豐商業銀行 │范植華 │0000000000000000 │├──┼──┼────────┼─────┼────────────┤│五一│四八│慶豐商業銀行 │馬瑞聲 │0000000000000000 ││ │ │ │ │扣案卡號0000000000000000│├──┼──┼────────┼─────┼────────────┤│五二│四九│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楊壁如 │0000000000000000 │├──┼──┼────────┼─────┼────────────┤│五三│五十│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謝彩雲 │0000000000000000 │├──┼──┼────────┼─────┼────────────┤│五四│五一│第一信託(改國泰│郭曉瑩 │0000000000000000 ││ │ │商業銀行) │ │ │├──┼──┼────────┼─────┼────────────┤│五五│五二│第一信託(改國泰│張美燕 │0000000000000000 ││ │ │商業銀行) │ │扣案卡號0000000000000000│├──┼──┼────────┼─────┼────────────┤│五六│五三│彰化銀行 │無資料 │0000000000000000 │├──┼──┼────────┼─────┼────────────┤│五七│五四│彰化銀行 │無資料 │0000000000000000 │├──┼──┼────────┼─────┼────────────┤│五八│五五│台北國際商業銀行│陳慧君 │0000000000000000 │├──┼──┼────────┼─────┼────────────┤│五九│五六│台北國際商業銀行│陳美青 │0000000000000000 │├──┼──┼────────┼─────┼────────────┤│六十│五七│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林芳慶 │0000000000000000 │├──┼──┼────────┼─────┼────────────┤│六一│五八│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徐培倫 │0000000000000000 │├──┼──┼────────┼─────┼────────────┤│六二│五九│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洪瓊芬 │0000000000000000 │├──┼──┼────────┼─────┼────────────┤│六三│六十│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洪瓊芬 │0000000000000000 │├──┼──┼────────┼─────┼────────────┤│六四│六一│聯邦銀行 │張志豪 │0000000000000000 │├──┼──┼────────┼─────┼────────────┤│六五│六二│聯邦銀行 │伍世忠 │0000000000000000 │├──┼──┼────────┼─────┼────────────┤│六六│六三│匯豐銀行 │游琇雯 │0000000000000000 │├──┼──┼────────┼─────┼────────────┤│六七│六四│萬通商業銀行 │朱俶儀 │0000000000000000 │├──┼──┼────────┼─────┼────────────┤│六八│六五│富邦銀行 │陳大業 │0000000000000000 │├──┼──┼────────┼─────┼────────────┤│六九│六六│第一商業銀行 │未提供資料│0000000000000000 │├──┼──┼────────┼─────┼────────────┤│七十│六七│寶島商業銀行 │未提供資料│0000000000000000 │├──┼──┼────────┼─────┼────────────┤│七一│六九│玉山商業銀行 │于燕玲 │0000000000000000 │├──┼──┼────────┼─────┼────────────┤│七二│七十│萬泰商業銀行 │劉正昊 │0000000000000000 │├──┼──┼────────┼─────┼────────────┤│七三│七一│華僑商業銀行 │林純菁 │0000000000000000 │├──┼──┼────────┼─────┼────────────┤│七四│七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林修弘 │0000000000000000 │├──┼──┼────────┼─────┼────────────┤│七五│七三│中央信託局 │李翠華 │0000000000000000 │├──┼──┼────────┼─────┼────────────┤│七六│無編│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林雅慧 │0000000000000000 ││ │號 │ │ │扣案卡號0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被告在信用卡背面偽造署押┌──┬─────────┬───────┬─────────┐│扣案│ 核 卡 銀 行 │ 原 持 卡 人 │ 偽造之署押 ││編號│ │ │ │├──┼─────────┼───────┼─────────┤│ 六 │美商花旗銀行 │梁仁禎 │梁仁源 │├──┼─────────┼───────┼─────────┤│二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曾泰讚 │陳勝達 │├──┼─────────┼───────┼─────────┤│二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孫瑞孜 │范志文 │├──┼─────────┼───────┼─────────┤│二八│華信銀行 │陶占瑩 │陶占營 │├──┼─────────┼───────┼─────────┤│二九│華信銀行 │林玉婷 │林進益 │├──┼─────────┼───────┼─────────┤│三八│台新銀行 │楊麗娜 │陳利文 │├──┼─────────┼───────┼─────────┤│四八│慶豐銀行 │馬瑞聲 │張勝達 │├──┼─────────┼───────┼─────────┤│五五│台北國際商業銀行 │陳慧君 │陳匯君 │├──┼─────────┼───────┼─────────┤│五六│台北國際商業銀行 │陳美青 │陳米清 │├──┼─────────┼───────┼─────────┤│七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林修雄 │林修弘 │└──┴─────────┴───────┴─────────┘附表三:
(一)變造卡號並偽造信用卡背面署押┌──┬──────┬────┬────┬────────────┐│扣案│核 卡 銀 行 │原持卡人│偽造之 │ 原卡號及偽造之卡號 ││編號│ │ │署押 │ │├──┼──────┼────┼────┼────────────┤│一一│美商花旗銀行│李思慧 │李賜慧 │原:0000000000000000 ││ │ │ │ │變:0000000000000000 │├──┼──────┼────┼────┼────────────┤│一二│美商花旗銀行│翁庭光 │翁庭光 │原:0000000000000000 ││ │ │ │ │變:同原 │├──┼──────┼────┼────┼────────────┤│一三│美商花旗銀行│黃俊銘 │翁庭光 │原:0000000000000000 ││ │ │ │ │變:同原 │├──┼──────┼────┼────┼────────────┤│一四│美商花旗銀行│高志寬 │HSU │原:0000000000000000 ││ │ │ │FRAN│變:同原 ││ │ │ │-CES │ │├──┼──────┼────┼────┼────────────┤│一五│美商花旗銀行│李龍光 │李龍光 │原:0000000000000000 ││ │ │ │ │變:同原 │├──┼──────┼────┼────┼────────────┤│一七│美商花旗銀行│陳淑華 │陳樹華 │原:0000000000000000 ││ │ │ │ │變:4563後碼不完整 │├──┼──────┼────┼────┼────────────┤│一八│美商花旗銀行│許祝文 │張作瑞 │原:0000000000000000 ││ │ │ │ │變:00000000後碼不完整 │├──┼──────┼────┼────┼────────────┤│二七│中國信託商業│李學明 │林英傑 │原:0000000000000000 ││ │銀行 │ │ │變:5408**0012*0300* │├──┼──────┼────┼────┼────────────┤│三三│華信銀行 │胡仕錦 │胡仕錦 │原:0000000000000000 ││ │ │ │ │變:000000000000*30* │├──┼──────┼────┼────┼────────────┤│四二│標準渣打銀行│同右 │黃聚慶 │原:渣打銀行未提供資料 ││ │ │ │ │變:0000000000000000 │├──┼──────┼────┼────┼────────────┤│四三│標準渣打銀行│同右 │黃信賀 │原:渣打銀行未提供資料 ││ │ │ │ │變:0000000000000000 │├──┼──────┼────┼────┼────────────┤│四四│渣打銀行 │廖南榮 │李富泉 │原:0000000000000000 ││ │ │ │ │變:4509*02*100*7*41 ││ │ │ │ │ │├──┼──────┼────┼────┼────────────┤│五二│第一信託 │查無資料│YE1.│原:無完整資料 ││ │ │ │Y.C │變:00000000*29430*3 │├──┼──────┼────┼────┼────────────┤│六三│匯豐銀行 │游琇雯 │游秀文 │原:0000000000000000 ││ │ │ │ │變:000000000000*600 │├──┼──────┼────┼────┼────────────┤│八○│美商花旗銀行│黃威強 │黃威強 │原:0000000000000000 ││ │ │ │ │變:無變動 │├──┼──────┼────┼────┼────────────┤│八一│美商花旗銀行│高維龍 │黃威強 │原:0000000000000000 ││ │ │ │ │變:無變動 │└──┴──────┴────┴────┴────────────┘
(二)變造卡號或偽造署押(惟扣案之信用卡背面署押已刮除而不存在)┌──┬──────┬────┬────┬────────────┐│扣案│核 卡 銀 行 │原持卡人│偽造之 │ 變造之卡號 ││編號│ │ │署押 │ │├──┼──────┼────┼────┼────────────┤│三一│華信銀行 │瞿婷婷 │瞿婷婷 │未變造卡號 ││ │ │ │ │ │├──┼──────┼────┼────┼────────────┤│三六│台新銀行 │林秋玉 │林秋玉 │未變造卡號 ││ │ │ │ │ │├──┼──────┼────┼────┼────────────┤│六四│萬通商業銀行│朱俶儀 │朱俶儀 │原:0000000000000000 ││ │ │ │ │變:49412*00*****1** │├──┼──────┼────┼────┼────────────┤│七九│美商花旗銀行│吳煥清 │吳煥清 │未變造卡號 ││ │ │ │ │ │└──┴──────┴────┴────┴────────────┘
(三)僅變造卡號┌──┬──────┬───────┬────────────┐│扣案│核 卡 銀 行 │ 原 持 卡 人 │ 變 造 之 卡 號 ││編號│ │ │ ││ │ │ │ │├──┼──────┼───────┼────────────┤│一六│美商花旗銀行│虞逸心 │原:0000000000000000 ││ │ │ │變:00000000後碼不完整 │├──┼──────┼───────┼────────────┤│四一│渣打銀行 │渣打銀行未提供│原:渣打銀行未提供資料 ││ │ │完整資料 │變:0000000000000000 │└──┴──────┴───────┴────────────┘
附表四:被告盜刷信用卡 ㈠
(一)美商花旗銀行部份:┌──┬───┬──────────┬───────┬────────┐│扣案│被害人│ 盜 刷 時 間 │ 盜 刷 地 點 │ 盜 刷 金 額 ││編號│ │ │ │ │├──┼───┼──────────┼───────┼────────┤│ 六 │梁仁禎│八十六年二月十八日 │雙子座金銀珠寶│四八○○元 ││ │(簽帳│ │ │ ││卡號│單偽造│ │ │ ││4563│署押為│ │ │ ││1800│梁仁源│ │ │ ││4722│) │ │ │ ││4432│ │ │ │ │├──┼───┼──────────┼───────┼────────┤│ 十 │洪明儀│八十六年四月二日 │CHIN TSU CHENG│二三六○○元 ││ │(簽帳│ │JEWEL STO │ ││卡號│單偽造│ │ │ ││4563│署押為│ │ │ ││1800│洪明儀│ │ │ ││5884│) │ │ │ ││8608│ │ │ │ ││ │ │ │ │ │├──┼───┼──────────┼───────┼────────┤│ │ │八十六年四月二日 │金揚銀樓 │二五三○○元 │├──┼───┼──────────┼───────┼────────┤│ │ │八十六年四月三日 │璟岱汽車百貨行│一四○○元 │├──┼───┼──────────┼───────┼────────┤│ │ │八十六年四月二日 │台寶珊瑚寶石有│二一五九○元 ││ │ │ │限公司 │ │├──┼───┼──────────┼───────┼────────┤│ │ │八十六年四月三日 │業興汽車材料行│二六一四元 │├──┼───┼──────────┼───────┼────────┤│ │ │八十六年四月四日 │新東陽食品公司│九二五元 │├──┼───┼──────────┼───────┼────────┤│ │ │八十六年四月四日 │新東陽食品公司│九七四元 │├──┼───┼──────────┼───────┼────────┤│ │ │八十六年四月四日 │屈臣氏百佳股份│一○一五元 ││ │ │ │有限公司 │ │├──┼───┼──────────┼───────┼────────┤│ │ │八十六年四月四日 │惠康股份有限公│二一五八元 ││ │ │ │司 │ │├──┼───┼──────────┼───────┼────────┤│ │ │八十六年四月六日 │臺灣東方出版社│三○○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八十六年四月六日 │YIN SHIN KUNG │九○○元 ││ │ │ │CHANG │ │├──┼───┼──────────┼───────┼────────┤│一一│李思慧│八十六年三月二十日 │良辰美景有限公│三九○○元 ││ │(簽帳│ │司 │ ││卡號│單偽造│ │ │ ││4563│之署押│ │ │ ││1300│為李賜│ │ │ ││3009│慧:偽│ │ │ ││9309│卡) │ │ │ ││ │ │ │ │ │├──┼───┼──────────┼───────┼────────┤│ │ │八十六年三月二十日 │真鑫珍意銀樓 │四八○○元 │├──┼───┼──────────┼───────┼────────┤│ │ │八十六年三月二十日 │群興銀樓有限公│六五五○元 ││ │ │ │司 │ │├──┼───┼──────────┼───────┼────────┤│一三│黃俊銘│八十六年四月十九日 │金當當銀樓 │三○八○○元 ││ │(簽帳│ │ │ ││卡號│單偽造│ │ │ ││4563│之署押│ │ │ ││1800│為翁庭│ │ │ ││8912│光:偽│ │ │ ││1108│卡) │ │ │ ││ │ │ │ │ │├──┼───┼──────────┼───────┼────────┤│ │ │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統美鐘錶行 │四四四六○元 │├──┼───┼──────────┼───────┼────────┤│一五│李龍光│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東豐銀樓 │四○八○○元 ││卡號│:偽卡│ │ │ ││4563│(簽帳│ │ │ ││1300│單偽造│ │ │ ││2368│署押為│ │ │ ││1808│李龍光│ │ │ ││ │) │ │ │ │├──┼───┼──────────┼───────┼────────┤│一八│許祝文│八十六年三月七日 │久弘銀樓 │八○○○元 ││ │(簽帳│ │ │ ││卡號│單偽造│ │ │ ││4563│之署押│ │ │ ││1800│為張作│ │ │ ││7191│瑞:偽│ │ │ ││2803│卡) │ │ │ ││ │ │ │ │ │├──┼───┼──────────┼───────┼────────┤│ │ │八十六年三月七日 │SHANG-SHUN JEW│一五二○○元 ││ │ │ │EL CO.,LTD │ │├──┼───┼──────────┼───────┼────────┤│ │ │八十六年三月七日 │SHANG-SHUN JEW│二九三○○元 ││ │ │ │EL CO.,LTD │ │├──┼───┼──────────┼───────┼────────┤│ │ │八十六年三月八日 │金石堂圖書股份│二五五元 ││ │ │ │有限公司 │ │├──┼───┼──────────┼───────┼────────┤│ │ │八十六年三月八日 │新東陽食品公司│九一六元 │├──┼───┼──────────┼───────┼────────┤│ │ │八十六年三月八日 │新東陽食品公司│一一三五元 │├──┼───┼──────────┼───────┼────────┤│七九│吳煥清│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久弘銀樓 │三四三○○元 ││ │(簽帳│ │ │ ││卡號│單偽造│ │ │ ││4563│吳煥清│ │ │ ││1300│署押)│ │ │ ││3130│ │ │ │ ││9509│ │ │ │ ││ │ │ │ │ │├──┼───┼──────────┼───────┼────────┤│ │ │八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東豐銀樓 │二八二○○元 │├──┼───┼──────────┼───────┼────────┤│ │ │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東豐銀樓 │二七七○○元 │├──┼───┼──────────┼───────┼────────┤│八○│黃威強│八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CHIN YUAN SHAN│二七○○○元 ││卡號│:偽卡│ │GOLD SHOP │ ││4563│(簽帳│ │ │ ││1300│單偽造│ │ │ ││3193│署押為│ │ │ ││5907│黃威強│ │ │ ││ │) │ │ │ │├──┼───┼──────────┼───────┼────────┤│ │ │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CHIN YUAN SHAN│二八五○○元 ││ │ │ │GOLD SHOP │ │├──┼───┼──────────┼───────┼────────┤│八一│高維龍│八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安榮銀樓 │三○○○○元 ││ │(簽帳│ │ │ ││卡號│單偽造│ │ │ ││5408│之署押│ │ │ ││0500│為黃威│ │ │ ││1175│強:偽│ │ │ ││4100│卡) │ │ │ ││ │ │ │ │ │├──┼───┼──────────┼───────┼────────┤│ │ │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安榮銀樓 │二九九○○元 │└──┴───┴──────────┴───────┴────────┘
(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部份:┌──┬───┬──────────┬───────┬────────┐│扣案│被害人│ 盜 刷 時 間 │ 盜 刷 地 點 │ 盜 刷 金 額 ││編號│ │ │ │ │├──┼───┼──────────┼───────┼────────┤│二四│連健男│八十六年四月十六日 │台寶珊瑚寶石有│一四五○○元 ││ │(簽帳│ │限公司 │ ││卡號│單偽造│ │ │ ││4563│署押為│ │ │ ││0181│連健男│ │ │ ││0036│) │ │ │ ││7674│ │ │ │ ││ │ │ │ │ │├──┼───┼──────────┼───────┼────────┤│ │ │八十六年四月十六日 │金順利金銀珠寶│七四○○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八十六年四月十六日 │儷萊股份有限公│一五七○○元 ││ │ │ │司 │ │├──┼───┼──────────┼───────┼────────┤│ │ │八十六年四月十六日 │MY SWEET HOME │四九五元 │├──┼───┼──────────┼───────┼────────┤│二五│許祝文│八十六年三月七日 │旭銘鐘錶眼鏡行│一六○○○元 ││ │(簽帳│ │ │ ││卡號│單偽造│ │ │ ││3560│之署押│ │ │ ││5181│為張作│ │ │ ││0003│瑞) │ │ │ ││2447│ │ │ │ ││ │ │ │ │ │├──┼───┼──────────┼───────┼────────┤│ │ │八十六年三月七日 │旭銘鐘錶眼鏡行│四四○○元 │├──┼───┼──────────┼───────┼────────┤│ │ │八十六年三月七日 │久弘銀樓 │九九○○元 │└──┴───┴──────────┴───────┴────────┘
(三)華信銀行部份:┌──┬───┬──────────┬───────┬────────┐│扣案│被害人│ 盜 刷 時 間 │ 盜 刷 地 點 │ 盜 刷 金 額 ││編號│ │ │ │ │├──┼───┼──────────┼───────┼────────┤│二八│陶占瑩│八十六年四月八日 │新東陽食品公司│八○○元 ││ │(簽帳│ │ │ ││卡號│單偽造│ │ │ ││5433│署押為│ │ │ ││7282│陶占營│ │ │ ││0002│) │ │ │ ││8704│ │ │ │ ││ │ │ │ │ │├──┼───┼──────────┼───────┼────────┤│ │ │八十六年四月九日 │惠康股份有限公│四八五元 ││ │ │ │司 │ │├──┼───┼──────────┼───────┼────────┤│二九│林玉婷│八十六年三月十五日 │惠康股份有限公│六一三元 ││ │(相同│ │司 │ ││卡號│卡號二│ │ │ ││4579│張,一│ │ │ ││5003│張偽造│ │ │ ││0170│署押 │ │ │ ││1803│林玉婷│ │ │ ││ │,一張│ │ │ ││三O│偽造署│ │ │ ││ │押為林│ │ │ ││卡號│進益)│ │ │ ││4579│ │ │ │ ││5003│ │ │ │ ││0170│ │ │ │ ││1803│ │ │ │ ││ │ │ │ │ │├──┼───┼──────────┼───────┼────────┤│ │ │八十六年三月十四日 │上順金銀珠寶有│二二二七五元 ││ │ │ │限公司 │ │├──┼───┼──────────┼───────┼────────┤│ │ │八十六年三月十五日 │東興電器有限公│四九九元 ││ │ │ │司 │ │├──┼───┼──────────┼───────┼────────┤│ │ │八十六年三月十五日 │明勝銀樓 │二三五六七元 │├──┼───┼──────────┼───────┼────────┤│三一│瞿婷婷│八十六年三月二日 │康是美生活藥店│一一七六元 ││ │(簽帳│ │ │ ││卡號│單偽造│ │ │ ││4579│瞿婷婷│ │ │ ││5003│署押)│ │ │ ││0021│ │ │ │ ││4816│ │ │ │ ││ │ │ │ │ │├──┼───┼──────────┼───────┼────────┤│ │ │八十六年三月二日 │臺灣東方出版社│一二三○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八十六年三月二日 │金石堂實業股份│七六○元 ││ │ │ │有限公司城中分│ ││ │ │ │公司 │ │├──┼───┼──────────┼───────┼────────┤│ │ │八十六年三月二日 │千琪鞋業有限公│三一○○元 ││ │ │ │司西寧分公司 │ │├──┼───┼──────────┼───────┼────────┤│ │ │八十六年三月二日 │台寶珊瑚寶石有│一一七三○元 ││ │ │ │限公司 │ │├──┼───┼──────────┼───────┼────────┤│ │ │八十六年三月一日 │正鑫銀樓 │一六三四○元 │├──┼───┼──────────┼───────┼────────┤│ │ │八十六年三月二日 │大堡銀樓藝品有│一五七二九元 ││ │ │ │限公司 │ │├──┼───┼──────────┼───────┼────────┤│ │ │八十六年三月二日 │金葉銀樓 │一三○○○元 │├──┼───┼──────────┼───────┼────────┤│三二│范植華│八十六年三月四日 │屈臣氏百佳股份│一八四○元 ││ │(簽帳│ │有限公司農安店│ ││卡號│單偽造│ │ │ ││4579│署押范│ │ │ ││5003│植華)│ │ │ ││0070│ │ │ │ ││3800│ │ │ │ ││ │ │ │ │ │├──┼───┼──────────┼───────┼────────┤│ │ │八十六年三月三日 │新東陽食品公司│九七六二元 ││ │ │ │ │ │├──┼───┼──────────┼───────┼────────┤│ │ │八十六年三月三日 │上順金銀珠寶有│九四○○元 ││ │ │ │限公司 │ │├──┼───┼──────────┼───────┼────────┤│ │ │八十六年三月三日 │鴻鑫珠寶有限公│八六○○元 ││ │ │ │司 │ │├──┼───┼──────────┼───────┼────────┤│ │ │八十六年三月三日 │鴻鑫珠寶有限公│七九○○元 ││ │ │ │司 │ │├──┼───┼──────────┼───────┼────────┤│ │ │八十六年三月四日 │吉亞皮飾名店 │五六○○元 │├──┼───┼──────────┼───────┼────────┤│ │ │八十六年三月三日 │明勝銀樓 │八八五七元 │└──┴───┴──────────┴───────┴────────┘
(四)台新銀行部份:┌──┬───┬──────────┬───────┬────────┐│扣案│被害人│ 盜 刷 時 間 │ 盜 刷 地 點 │ 盜 刷 金 額 ││編號│ │ │ │ │├──┼───┼──────────┼───────┼────────┤│三六│林秋玉│台新銀行未提供資料 │未提供資料 │一九四八○元 ││ │(簽帳│(信用卡掛失日期為八│ │ ││卡號│單偽造│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 ││4579│林秋玉│ │ │ ││6007│署押)│ │ │ ││0469│ │ │ │ ││7101│ │ │ │ ││ │ │ │ │ │├──┼───┼──────────┼───────┼────────┤│三八│楊麗娜│台新銀行未提供資料 │未提供資料 │二二○○○元 ││ │(簽帳│(信用卡掛失日期為八│ │ ││卡號│單偽造│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 ││4579│署押為│ │ │ ││6100│陳利文│ │ │ ││0013│) │ │ │ ││7017│ │ │ │ ││ │ │ │ │ │└──┴───┴──────────┴───────┴────────┘
(五)渣打銀行部份:┌──┬───┬──────────┬───────┬────────┐│扣案│被害人│ 盜 刷 時 間 │ 盜 刷 地 點 │ 盜 刷 金 額 ││編號│ │ │ │ │├──┼───┼──────────┼───────┼────────┤│四四│廖南榮│八十六年四月二日 │金當當珠寶 │六六二三○元 ││ │(簽帳│ │ │ ││卡號│單偽造│ │ │ ││4509│署押為│ │ │ ││*02*│李富泉│ │ │ ││*100│:偽卡│ │ │ ││*7*4│) │ │ │ ││1 │ │ │ │ │└──┴───┴──────────┴───────┴────────┘
(六)慶豐銀行部份:┌──┬───┬──────────┬───────┬────────┐│扣案│被害人│ 盜 刷 時 間 │ 盜 刷 地 點 │ 盜 刷 金 額 ││編號│ │ │ │ │├──┼───┼──────────┼───────┼────────┤│四七│范植華│八十六年三月二日 │吸引力綜合百貨│一二四○元 ││ │(簽帳│ │股份有限公司 │ ││卡號│署押為│ │ │ ││4563│范植華│ │ │ ││0301│) │ │ │ ││0505│ │ │ │ ││6707│ │ │ │ ││ │ │ │ │ │├──┼───┼──────────┼───────┼────────┤│ │ │八十六年三月四日 │吉麗皮飾名店 │三二○○元 │├──┼───┼──────────┼───────┼────────┤│ │ │八十六年三月四日 │吉麗皮飾名店 │三五○○元 │├──┼───┼──────────┼───────┼────────┤│ │ │八十六年三月四日 │雙悅西餐廳有限│七二六元 ││ │ │ │公司 │ │├──┼───┼──────────┼───────┼────────┤│ │ │八十六年三月三日 │鴻鑫珠寶有限公│八六○○元 ││ │ │ │司 │ │├──┼───┼──────────┼───────┼────────┤│四八│馬瑞聲│八十六年四月一日 │金葉銀樓 │四八五○元 ││ │(簽帳│ │ │ ││卡號│單偽造│ │ │ ││4563│署押為│ │ │ ││0301│張勝達│ │ │ ││0665│) │ │ │ ││6703│ │ │ │ ││ │ │ │ │ │├──┼───┼──────────┼───────┼────────┤│ │ │八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新東陽食品公司│一八五六元 │├──┼───┼──────────┼───────┼────────┤│ │ │八十六年四月一日 │康是美生活藥店│五二八元 │└──┴───┴──────────┴───────┴────────┘
(七)台北國際商銀部份:┌──┬───┬──────────┬───────┬────────┐│扣案│被害人│ 盜 刷 時 間 │ 盜 刷 地 點 │ 盜 刷 金 額 ││編號│ │ │ │ │├──┼───┼──────────┼───────┼────────┤│五六│陳美青│八十六年二月十四日 │金永利銀樓 │八六一五元 ││ │(簽帳│ │ │ ││卡號│單偽造│ │ │ ││4563│署押為│ │ │ ││0464│陳米清│ │ │ ││0004│) │ │ │ ││3604│ │ │ │ ││ │ │ │ │ │├──┼───┼──────────┼───────┼────────┤│ │ │八十六年二月十四日 │鏵美實業股份有│五二三○元 ││ │ │ │限公司 │ │├──┼───┼──────────┼───────┼────────┤│ │ │八十六年二月十四日 │鏵美實業股份有│四三○○元 ││ │ │ │限公司 │ │├──┼───┼──────────┼───────┼────────┤│ │ │八十六年二月十四日 │鏵美實業股份有│八三六○元 ││ │ │ │限公司 │ │├──┼───┼──────────┼───────┼────────┤│ │ │八十六年二月十五日 │百贊電器有限公│八六○○元 ││ │ │ │司 │ │├──┼───┼──────────┼───────┼────────┤│ │ │八十六年二月十五日 │真久金銀珠寶有│九六八○元 ││ │ │ │限公司 │ │└──┴───┴──────────┴───────┴────────┘
(八)中國國際商銀部份:┌──┬───┬──────────┬───────┬────────┐│扣案│被害人│ 盜 刷 時 間 │ 盜 刷 地 點 │ 盜 刷 金 額 ││編號│ │ │ │ │├──┼───┼──────────┼───────┼────────┤│五八│徐培倫│八十六年四月十九日 │臺寶珊瑚寶石有│一四三○○元 ││ │(簽帳│ │限公司 │ ││卡號│單偽造│ │ │ ││5433│署押為│ │ │ ││8380│徐培倫│ │ │ ││0209│) │ │ │ ││3408│ │ │ │ ││ │ │ │ │ │└──┴───┴──────────┴───────┴────────┘
(九)匯豐銀行部份:┌──┬───┬──────────┬───────┬────────┐│扣案│被害人│ 盜 刷 時 間 │ 盜 刷 地 點 │ 盜 刷 金 額 ││編號│ │ │ │ │├──┼───┼──────────┼───────┼────────┤│六三│游琇雯│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利春銀樓 │一五○○○元 ││ │(簽帳│ │ │ ││卡號│單偽造│ │ │ ││4511│署押為│ │ │ ││8509│游秀文│ │ │ ││0000│:偽卡│ │ │ ││8600│) │ │ │ ││ │ │ │ │ │├──┼───┼──────────┼───────┼────────┤│ │ │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寶翔銀樓 │一九○○○元 │├──┼───┼──────────┼───────┼────────┤│ │ │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利春銀樓 │一四五○○元 │├──┼───┼──────────┼───────┼────────┤│ │ │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寶翔銀樓 │一六八五○元 │└──┴───┴──────────┴───────┴────────┘
(十)萬通商銀部份:┌──┬───┬──────────┬───────┬────────┐│扣案│被害人│ 盜 刷 時 間 │ 盜 刷 地 點 │ 盜 刷 金 額 ││編號│ │ │ │ │├──┼───┼──────────┼───────┼────────┤│六四│朱俶儀│八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屈臣氏公司 │六八○元 ││ │(簽帳│ │ │ ││卡號│單偽造│ │ │ ││4941│朱俶儀│ │ │ ││2500│署押)│ │ │ ││2779│) │ │ │ ││4119│ │ │ │ │├──┼───┼──────────┼───────┼────────┤│ │ │八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台寶珊瑚寶石公│一○○○○元 ││ │ │ │司 │ │├──┼───┼──────────┼───────┼────────┤│ │ │八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金盛豐珠寶銀樓│一六四六六元 │└──┴───┴──────────┴───────┴────────┘
(十一)富邦商銀部份:┌──┬───┬──────────┬───────┬────────┐│扣案│被害人│ 盜 刷 時 間 │ 盜 刷 地 點 │ 盜 刷 金 額 ││編號│ │ │ │ │├──┼───┼──────────┼───────┼────────┤│六五│陳大業│八十六年三月十五日 │台寶珊瑚寶石公│一五○○○元 ││ │(簽帳│ │司 │ ││卡號│單偽造│ │ │ ││4579│署押陳│ │ │ ││5626│大業)│ │ │ ││0001│ │ │ │ ││4502│ │ │ │ │├──┼───┼──────────┼───────┼────────┤│ │ │八十六年三月十五日 │台寶珊瑚寶石公│四八○○元 ││ │ │ │司 │ │├──┼───┼──────────┼───────┼────────┤│ │ │八十六年三月十五日 │雙子座金銀珠寶│九○○○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