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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重附民字第 5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五三號

原 告 成榮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宗佑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 律師

宣玉華 律師被 告兼 貿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號五樓之一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貿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甲○○被訴違反專利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一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吳佳薇法 官 薛中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黎輝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一 日

裁判日期:2003-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