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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重附民緝字第 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附民緝字第七號

原 告 丙○○

甲○被 告 乙○○右列被告因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七七一號因詐欺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因被告乙○○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死亡,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七0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子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鈴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九 日

裁判日期:2002-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