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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附民字第 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一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簡字第三八二九號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徐 世 禎

法 官 黎 惠 萍法 官 吳 淑 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淑 卿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四 日

裁判日期:2002-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