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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附民字第 12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二二號

原 告 甲○○○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王萬宏被 告 乙○○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自字第七三二號因侵占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侵占案件,業經刑事裁定諭知自訴駁回,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胡宏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裁定如不服非對刑事裁定抗告時不得抗告並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穗筠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三 日

裁判日期:2002-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