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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附民字第 24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四一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0三號被告甲○○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王綽光法 官 吳冠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文祥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裁判日期:2003-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