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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附民字第 3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О一號

原 告 丙○○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巷○弄○號五樓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甲○○ 住台北市○○區○○路○○巷○○號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二四九號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余 學 淵

法 官 陳 嘉 琪法 官 吳 定 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美 華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裁判日期:2002-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