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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附民字第 38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八八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住同右被 告 甲○○ 住台北市○○區○○街○巷○○號二樓

丙 ○右列被告等因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一號常業詐欺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黃俊明

法 官 黃程暉法 官 吳秋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志堅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裁判日期:2003-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