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九九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
丙○○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六三四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殯葬費新臺幣(下同)二十八萬五千元、五男李子
和法定扶養費一百七十二萬元、四女李淑玉學費四十萬元、生活費一百九十二萬元、三女李淑華四百萬元及原告精神慰撫金八百萬元,合計一千六百三十二萬五千元。
(二)、陳述及證據:詳如 鈞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五七一號案件自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即自訴人甲○○自訴被告乙○○、丙○○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詳見本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六三四號判決),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陳容正法 官 朱夢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周小玲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