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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附民字第 39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九三號

原 告 乙○○ 住基隆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被 告 甲○○ 住台北市○○區○○路四段四五三巷十二號七樓之一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五八七號因傷害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余 學 淵

法 官 吳 靜 怡法 官 吳 定 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巫 美 華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 日

裁判日期:2003-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