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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交附民字第 12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二三號

原 告 己○○○

丙○○甲○○乙○○丁○○共 同告訴代理人 林靜萍律師被 告 戊○○右列被告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壽 嵩

法 官 鄧 德 倩法 官 林 鴻 達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幸 代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裁判日期:2003-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