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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易字第 17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七四一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峻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甲○○ 男 五十四歲(民國000年0月0日生)被 告 乙○○ 男 三右列被告因勞動檢查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峻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甲○○、乙○○因違反勞動檢查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前因被告否認犯罪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經訊問被告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黃雅芬

法官 楊代華法官 黎惠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麗娟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八 日

裁判案由:勞動檢查法
裁判日期:2003-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