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七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業登記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二六六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臺北市○○街○○巷○號「雅靜書店」之負責人,擅自經營登記業務範圍以外之K書中心業務,於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九月十五日經查獲後,經台北市政府建設局於八十四年七月六日、九月二十七日函知停止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並科處罰鍰,詎均未遵行,而於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再次為警查獲,因認被告涉有違反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罪嫌。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免訴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於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涉犯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罪,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其所犯上開罪名五年之追訴權時效已經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 代 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廖 純 瑜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