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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簡附民字第 8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附民字第八一號

原 告 貴婷國際流行

服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馨文被 告 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簡附民字第八一號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智慧財產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程 暉

法 官 吳 靜 怡法 官 楊 晉 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惠 娟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裁判日期:2003-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