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判字第一七0號
聲 請 人 互森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丙○○代 理 人 洪健樺律師被 告 乙○○被 告 甲○○ 男 四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二日,九十二年上聲議字第二八七二號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四七、八七九三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原告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臺北市○○○路○段○○號影音光碟販售店之負責人,被告甲○○係臺北市○○區○○路一段五一號地下室第七十二攤位「三惟影音光碟店」負責人,均以販售各式VCD及DVD為業,明知所陳列之影片係聲請人分別經日本國「株式會社ピジエアルインフオ─シヨンプロタクツ」及「株式會社トライハ—トコ—ポレ—シヨン」等數家公司授權由聲請人享有臺灣地區之著作權暨發行、銷售等權利,詎被告乙○○竟公然陳列販售侵害聲請人前開著作權之「流崎裕with you」影片二片、「憂木ひとみ女教師的秘密」影片一片、「情趣百態大澤惠」影片三片、「クレイジ—ラブ美竹涼子」影片一片、「女臀大澤惠」影片三片、被告甲○○則公然陳列販售侵害聲請人著作權之「「新妹の下著」影片十片等非法重製影片(俗稱盜版片),嗣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下午六時四十分、同年月二十七日四時三十分,經聲請人先後會同警方當場查獲,因認被告乙○○、甲○○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之罪嫌云云。
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據偵查結果,以被告乙○○、甲○○二人分向安峻公司及生圓公司之人員於購買系爭影片時,均經告知各該公司就前開影片均係有權販售,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供被告二人參考一節,業據證人即安峻公司負責人葉盈宏到庭證述屬實,復有安峻公司聲明書、歐樂公司聲明暨切結書、生圓公司切結書,及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許可證、歐樂公司申請之行政院新聞局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二人所辯並不知悉前開影片有無著作權爭議一語,係屬可信,渠無侵害他人著作物之主觀犯意甚明。又按,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依該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固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然觀諸著作權法第一條:「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該法所保障之對象,係以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亦即所保障之著作物,本身需具有適法、確定及不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特質,如著作本身雖係由特定人所創作,然其內容在客觀上有違一般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即難謂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第二五0號判決即同此理。次以,參酌行政院新聞局「電影片分級處理辦法」及「電影片檢查規範」之意旨可知,主管機關行政院新聞局之上揭審查係依據電影法規於發行前預為之程序,其目的在便於政府分級管理、輔導電影事業,避免影響少年、兒童心理健康,促進電影藝術之正常發展,至影片內容是否涉及侵害他人權益,則非屬該局有權審查之範疇。聲請人僅執該局審查合格證明書即謂其當然享有著作權、享有著作權法之保護云云,即非有理,前開影片仍待司法有權機關衡諸國內相關法令而為是否適法、有權之認定。經查,如附表所示之影片經本檢察官勘驗封面及影片情節結果,其內容均有裸露女性胸部、生殖器官之畫面,及描述具體性行為過程或渲染色情之情節,且其中描述性行為之內容佔各該影片內容總長比例甚高,內容上顯已超越主管機關認定為「限制級」影片或節目之尺度,依目前社會通念認定,仍屬悖於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物,參照前開說明,即不得謂附表所示之影片受有著作權法之保障,故聲請人不得主張享有著作權法上之權益。末以,依據行政院新聞局新廣一字第0九二000六0五三號函覆以:「部分錄影帶發行業者常先以合於審查標準之影片送審,俟取得該局核准字號後再行私接逾越限制級尺度之鏡頭,並在市場上發行。宜另審查光碟片內容是否吻合上揭資訊,…」,且證人葉盈宏亦到庭證稱:「互森公司(聲請人)和我們公司同為新聞局所列之黑名單,因我們在影片送審之部分有些是新聞局沒通過的,他們(聲請人)也不是正派之公司…」,是認聲請人送新聞局審查之影片內容是否與其發行於市面上出售之內容完全相符,即屬可疑,益徵上揭審查合格證明書不得謂為不利於被告認定之證據。此外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犯罪,因認被告罪嫌不足,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處分不起訴。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審核結果,認為被告之影片有明顯的性行為,或明顯誇張或渲染的性行為鏡頭,顯與聲請人經行政院新聞局審核通過主張享有著作權之影片不同,且被告尚乏犯罪之故意,是無積極證據足可證明被告犯罪,處分駁回再議。
三、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略以:(一)聲請人為正派業者,並未被列於新聞局之違規業者黑名單中,聲請人之影片並未私接,原檢察官於此未經調查,顯有不當。(二)聲請人之影片已依法送審,不合尺度之部分已順應修剪完畢,聲請人之光碟已無違害公序良俗之虞,原檢察官既未就聲請人之光碟片與被告所出售之光碟片,親自觀看及審閱內容為何,即謂聲請人之影片超越尺度悖於公序良俗,聲請人不得主張享有著作權法權益云云,顯有不當。(三)販賣不法侵害他人著作之業者,莫不藉其上游業者出具之切結書及聲請書為證,惟其是否具有「知悉」他人不法侵害著作之情事,仍應依具體個案之事實基礎詳細調查,原檢察官未詢問其販入及出售之情形,率行認定,偵查未盡。(四)最高法院認色情光碟違反公序良俗不得享有著作權,係指未送審之完全屬於色情光碟影片,與本件聲請人之影片不同,聲請人之光碟在日本係有著作權之著作,而我國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對於會員國國民之著作亦採取國民待遇原則,給予同等保護,且聲請人之著作已依法爭著作為合法著作而非色情著作,應享有著作權等為據。
四、本院查:本件主要爭點,即:(一)聲請人擁有之著作並非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二)被告二人主觀上欠缺侵害聲請人之著作權之犯意,以上二點已經檢察官參酌立法意旨、調查詳述認定在案,俱如前述。觀諸被告二人僅係從事情色光碟之販售,若經供貨商出具相關權利證明,基於往來接觸經驗及各該公司之信譽,在上游承諾擔保來源合法下,自難謂未盡查證之責。佐以扣案光碟外包裝,均分別標示由安峻多媒體有限公司及生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既經此二公司以切結方式表示權利正當,自難苛責被告二人非追根究底窮盡一切途徑向日本原發行公司求證追查相關授權不可。從而更能見諸被告尚乏侵害告訴人著作權之明知意欲。況經本院詳查全卷,尚未發見有何足可證明被告二人侵害著作權犯行之積極事證,原處分以罪嫌不足為不起訴處分,於法尚無違誤。聲請意旨摭拾主觀臆測,對於原處分指摘求予審判,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黎惠萍法 官 吳定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漪蕙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