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133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2年度訴字第133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丙○○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許瑞榮律師

趙元昊律師被 告 戊○○選任辯護人 徐建弘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九二八號)及移送併辦(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0九0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五五九號、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五九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之仿冒商標菸酒均沒收。如附表八所示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

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仿冒商標酒類均沒收。如附表八所示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

戊○○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八所示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

事 實

一、甲○○前於民國八十五年間因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六年度北簡字第八三號判處拘役五十日確定;復於八十七年間因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北簡字一二八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於八十八年間,因販賣仿冒商標之啤酒,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九七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嗣經最高法院以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三七三0號上訴駁回確定;且於八十九年間因販賣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三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其前夫丙○○(原名林清河)則於八十七年間因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一三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二人均曾從事煙酒買賣業有數年,於八十八年間起,共同在臺北市萬華區六十九號及六十九號之一經營尚園企業有限公司販賣酒類,並於八十九年四月一日起以三年為期,承租臺北市○○區○○○道○○○巷○○○弄○○○號一樓及地下室(原門牌號碼為臺北市○○街○○○巷○○○弄○○號)作為置放販賣酒類之倉庫。甲○○、丙○○均明知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圖樣,分別係金門酒廠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金門酒廠)及荷蘭商健力士聯合釀酒及葡萄酒廠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各種酒類之專用商品,現仍在專用期間;復均明知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酒類,係由不詳姓名之成年人仿冒上開商標、且外包裝上貼有偽造該酒類進口商、商品名稱、內容成分、製造商等內容之標籤而產製之私酒。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之所有,並基於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在尚園企業有限公司,連續販售如附表一、

二、三所示之仿冒商標酒類予在臺北市○○路○段○○○巷○○號經營酒類買賣之乙○○及不特定人牟利,而行使上開偽造商品標示之私文書,使乙○○及不特定顧客誤以為該等酒類係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商標專用權人所產置而購買之,足以生損害於上開酒類公司及購買之顧客。嗣於如附表

一、二、三所示之時、地經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仿冒商標酒類。

二、其後甲○○仍不知悔改,明知如附表四至七所示之圖樣,分別係如附表四至七所示之商標專用權人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各種菸類或酒類之專用商品,現仍在專用期間。復明知如附表四至七所示之菸酒,係由不詳姓名之成年人仿冒上開商標、且外包裝上貼有偽造該菸、酒進口商、商品名稱、內容成分、製造商等內容之標籤而產製之私菸、私酒。竟承前為自己不之所有之意圖,並基於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另承借臺北市○○區○○街○○○巷四之一號一樓作為置放販賣酒類之倉庫,依然在臺北市萬華區六十九號及六十九號之一(該處並陸續設立尚吉欣業有限公司、尚液貿易有限公司,均由甲○○經營)連續販售如附表四至七之仿冒商標菸酒予不特定人牟利,而行使上開偽造商品標示之私文書,使不特定顧客誤以為該等菸酒係如附表四至七之商標專用權人所產置而購買之,足以生損害於上開菸酒公司及購買之顧客。嗣於如附表四至七所示之時地經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四至七所示之仿冒商標菸酒。

三、戊○○明知甲○○、丙○○係涉有販賣仿冒商品罪嫌之犯人,竟為意圖使甲○○、丙○○隱避,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甲○○、丙○○遭查獲後之不詳時地,與甲○○製作內容不實之倉庫租賃契約,並與甲○○、丙○○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共同偽造如附表八所示之「振盟企業有限公司」圓戳章一枚,並蓋印於填載0. 七五(即0. 七五公升金門特級高粱酒)一四四(瓶)及黑牌(即蘇格蘭約翰走路黑牌威士忌)一八0(瓶)等不實資料之收據二紙(每紙收據蓋印一枚印文)上,作為振盟企業有限公司出售前開酒品之意思表示,而於九十年十一月七日在臺北市調查處接受調查時,由戊○○向調查員虛偽陳稱上述臺北市○○區○○○道○○○巷○○○弄○○○號一樓及地下室之倉庫為其向甲○○租用,查獲如附表三所示之仿冒酒類亦為其所購買,並於同年月十八日向調查員同時行使前開租賃契約及偽造之二紙收據,使甲○○、丙○○隱避販賣仿冒商品犯行而頂替,足以生損害振盟企業有限公司及犯罪偵查與審判工作之進行與正確性,嗣於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戊○○亦接續頂替甲○○、丙○○而陳稱承租上開倉庫及購買如附表三所示仿冒酒類之人。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法院併案審理。

理 由

甲、程序部分:證據能力

一、本案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除下列所述本案所涉各該仿冒品之鑑定報告書及證人證述以外,其餘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檢、辯雙方均不爭執,合先說明。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雖不得作為證據,然依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二款之規定,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證明文書,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仍得為證據。而本案所涉之仿冒品鑑定報告,無論係各該商標專用權人於九十二年九月一日以前提出,或係於九十二年九月一日以後始行提出,雖名之為「鑑定報告」,然其性質均屬各該受託鑑定者於業務上所製作之證明文書,並經如附表所示之鑑定人癸○○、子○○、辛○○、丁○○、己○○於本院到庭接受詰問,以及證人劉世傑證述如附表七編號五、六之鑑定報告係符合鑑定基本程式要件等語明確,復查無顯不可信之情況,則徵諸前揭說明,本案所涉各該仿冒品之鑑定報告,自具有證據能力,而得成為本院審酌被告犯罪是否成立之際,所據以判斷之證據資料。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雖規定鑑定人係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就鑑定事項有特別知識經驗者或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選任之,然前開鑑定報告既經檢察官在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中所引用,實質上該等鑑定報告之製作人即等同獲檢察官默示之委任為本案真仿品之鑑定人,再者,真仿品惟有生產廠商知之最詳,其自屬具有特別知識經驗者,則由生產廠商之代理商或由其所訓練過之告訴代理人所作之真仿品之鑑定之公信力無可置疑,被告甲○○、丙○○及其辯護人執意辯稱告訴代理人及代理商所作之真仿品鑑定有偏頗之虞云云,實不足採。

三、復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定有明文。雖被告甲○○、丙○○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乙○○之警詢筆錄無證據能力。惟查,如後實體部分所述,證人乙○○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雖與其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所述不符,但因證人乙○○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所述關於被告丙○○部分與事實不符,自以其在警詢時所言較可信,且其在警詢中所言亦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與否所必需。揆諸前開說明,證人乙○○於警詢中所言自得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事實,經查:

(一)上述被告甲○○在臺北市○○路六十九、六十九之一號經營菸酒買賣,販售扣案如附表一、四至七所示之菸酒、並承借臺北市○○區○○街○○○巷四之一號一樓作為置放販賣酒類之倉庫等情,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且調查員及警察持法院所發搜索票分別於如附表一至七所列時、地扣得如附表一至七所示菸酒之事實,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票、臺北市政府查獲違法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臺北市政府扣押物收據、扣案酒類照片在卷可憑(均如附表所示)。

(二)扣案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之菸酒,均係仿冒商標菸酒,並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存卷可稽(均如附表所示),並經證人寅○○、壬○○於本院證述明確(見本院勘驗筆錄)。此外,復有如附表一至七所示商標名稱及圖樣之商標註冊證、商標註冊網頁列印資料附卷可參(如附表所示)。

是被告甲○○有上述犯行,應堪認定。

(三)參以被告甲○○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販賣菸酒類已有多年,對於販賣之菸酒是否仿冒,應知之甚稔。且證人庚○○亦於本院證述並無販售如附表一所示之酒類與被告甲○○等語明確,且被告提出之發票、估價單等進貨來源,均無法證明與扣案之酒類來源之同一性,是被告甲○○辯稱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酒類係向庚○○購得,且其購買之酒類為均為平行貨,不知被查獲之酒類為偽酒等語,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四)被告甲○○雖辯稱如附表二之酒類非自臺北市○○區○○街六十九、六十九之一號購得,惟證人乙○○於警詢時明確證述扣案如附表二之酒類確係自上址購買取貨,雖證人乙○○於偵查時改稱扣案如附表二之酒類其中一部分係向他人進貨等語,惟並未否認上址係證人所販售酒類之來源,參以證人乙○○為被告甲○○之妹,所言自較維護被告甲○○,證人乙○○於警詢即案發之初之供述,較少權衡利害得失或受他人之干預,較之事後翻異之詞為可信(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三二四三號裁判要旨參照),是被告甲○○確有販售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酒類予乙○○之犯行。

(五)被告甲○○另辯稱其承租之臺北市○○區○○○道○○○巷○○○弄○○○號一樓及地下室,已於九十年九月二十日轉租與被告戊○○,該處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查獲如附表三所示之酒類非其所有等語。惟查:

⒈被告甲○○於九十年九月二十日簽約轉租該處予被告戊○

○之租期自九十年十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止,而被告甲○○與原出租人丑○○之租期僅至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此有租賃契約及公證書各一份附卷可稽(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九二八號卷第十七頁至第二十頁、第一七0頁至第一七一頁),是被告甲○○之轉租期間顯然超過其承租期間,而與常情相違。

⒉且證人丑○○於本院證述:「(租房子期間,你有無見過

在庭的被告林哲憶?)有。(你見到林哲憶何事?)出入租賃的場所,我不知道裡面作什麼事,我只知道裡面有放菸酒。(甲○○是否有向你說要將房屋轉租給他人?)有。(轉租給何人?)不清楚。(你有看過轉租的人嗎?)九十年十月的時候,我沒有跟甲○○拿到房租,甲○○說會叫人將房租拿給我,後來在庭的被告戊○○就將房租拿給我。(剛剛這位戊○○先生,你有無看到他使用該房屋?)沒有。(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調查局搜索時,你有無在現場?)有。(甲○○說要將房屋轉租給他人是在搜索之前還是之後?)之後。(在場的被告戊○○將房租拿給你是在搜索之後?)是的。(你是同意轉租嗎?)沒有。

我們是經過法院公證,有說要轉租還要經過我的同意,而且要另訂契約。(如果說甲○○與他人另訂租約,訂約時約期超過終止的時間,你是否會同意?)不同意。(終止租約後,甲○○是否將租金交給你?)沒有。」等語,與被告甲○○於九十年十一月五日在調查局供稱:「我曾於九十年六、七月間向房東表示我想退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九二八號卷第七頁反面)、以及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所稱:「因房東跟我說若有人要租叫我轉租予他人,只要他們私下與房東打招呼,他只有第一期交房租予我,第二、三期直接交予房東。」(同上偵查卷第一百三十五頁反面)等語不符。

⒊而被告戊○○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供述:「(租金交

予何人?)第一、二個月交予甲○○,有一、二次是交予甲○○交房東。」(同上偵查卷第一百三十六頁),與其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供稱:「(你有向甲○○租艋舺大道之倉庫?)是,我支付一個月租金予房東,我本與甲○○簽約一年,剛租不久,就有人來將酒帶走。(你租金是租了就給?)我租時尚未給錢,甲○○說要繳錢,叫我直接予房東。(同上偵查卷第一六二頁反面、第一六三頁)」等語明顯不符,且與上述被告甲○○所述亦不相符。

再參以檢察官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隔離訊問被告戊○○與甲○○,依被告戊○○供稱:「(你有否與她約定押租金?)我不記得。(租金每月多少?)忘了。(在簽約前你有先用到此屋?)跟她說好當天,她有給我鑰匙,但我忘了是事先簽約抑是當天簽的。(你租賃契約之日期是按你實際用該屋時起算?)應該是簽約日那天。(你與甲○○簽約有否作特別約定?)忘記了。」(同上偵查卷第一六五頁反面、第一六六頁)等語觀之,被告戊○○除對實際使用日期係以簽約日即調查局搜察之前等情陳述明確外,對於一般租賃契約之成立要件即押租金等約定均以忘記塘塞,亦與一般交易常情有違。

⒋被告戊○○雖提出蓋有振盟企業有限公司圓戳章之收據二

紙(同上偵查卷第二十三、二十四頁),表示如附表三所示扣案之酒類係其向他人購買,然被告戊○○始終無法提供出賣人之詳細年籍資料,且對於其購買之酒是否曾經出賣亦以:「忘了」等語(同上偵查卷第一三七頁)帶過。

參以該二紙收據上分別載0. 七五(即0. 七五公升金門特級高粱酒)一四四(瓶)、黑牌(即蘇格蘭約翰走路黑牌威士忌)一八0(瓶)等資料,與原扣押物品表(同上偵查卷第七十七頁)所載零點七公升金門高粱酒一四四瓶、約翰走路黑牌洋酒一六八瓶數量相近,且該圓戳章上所載之電話號碼,亦查無任何申請人之相關資料,有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三年七月九日東信九十三年政字第0二七七號函附本院卷可稽,足認該二紙收據係配合被查扣數量而偽造。

⒌綜上各情觀之,足認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調查局搜索時

,並無上開轉租之事實存在,依上述證人丑○○之證述,臺北市○○區○○○道○○○巷○○○弄○○○號一樓及地下室仍為被告甲○○所承租使用。從而如附表三所示之扣案酒類為被告甲○○所有並用以販賣,且被告戊○○明知該等情事,意圖使之隱避而與甲○○、丙○○共同製作不實內容之租賃契約及偽造之上開收據並予以行使(被告丙○○共犯部分另後述),復於調查局調查、偵查及本院審理時為承租上址及購買如附表三所示酒類之不實陳述而頂替之犯行,亦堪認定。

(六)另依證人乙○○於警詢時證述:「前述酒類均由林清河供貨,由我到林清河經營之供銷站(地址,臺北市○○區○○街○○○號、六十九號之一取貨)。...這八十八瓶酒類均係由林清河提供,但我對他提供的酒類是否為假酒我並不知情,因為他是我的姐夫,我想他不會賣假酒給我,而且我自己也不會辨識假酒。」(同上偵查卷第三十三頁),及證人丑○○於本院證述:「(當初與你接洽的人為何人?)就是在庭的被告丙○○。...(租房子期間,你有無見過在庭的被告丙○○?)有。(你見到丙○○作何事?)出入租賃的場所,我不知道裡面作什麼事,我只知道裡面有放菸酒。(丙○○出入該場所之頻率?)我上班一個月約看到一兩次。」等語,足認被告丙○○有參與臺北市○○區○○街○○○號、六十九號之一及臺北市○○區○○○道○○○巷○○○弄○○○號一樓及地下室所置放仿冒酒淆之經營管理與販售,而與被告甲○○共同經營尚園企業有限公司,並有共同販售如附表一至三仿冒酒類之犯行。

(七)證人乙○○雖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否認如附表二之酒類為被告丙○○販售等情,惟查,證人乙○○於警詢時之陳述較為可採,前已述及,而觀之證人乙○○於偵查中證述:

「提示調查局筆錄,你為何說是向林清河拿假酒?)因搜索對象是林清河,我一緊張所以說錯。○○○區○○街○○○號及六十九號之一是何人開的)我不知道?」(同上偵查卷第九十三頁)等語、於本院則證稱:「(你當時為何說是林清河頂下的?)我沒有這麼講。」等語,其否認調查局陳述之理由已有不同,且證人乙○○為甲○○之妹,同樣經營酒類買賣,並自臺北市○○區○○街○○○號及六十九號之一取貨,當無不知該處為何人經營之理,其於偵查中竟稱不知何人經營,顯係知悉被告丙○○係與被告甲○○共同經營尚園企業有限公司,為維護被告丙○○而作此陳述,是證人乙○○於偵查及本院關於被告丙○○未販售仿冒酒類之部分,係維護被告丙○○之詞,不足採信。

(八)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三人上開犯行,均屬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查扣案之菸、酒包裝上所貼標籤分別載有該酒類之進口商、商品名稱、內容成分、製造商,足以表彰扣案酒類之來源,自屬私文書,又被告丙○○犯罪後,商標法業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施行,原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移列至第八十二條,然其構成要件及法定刑度並未更易,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裁判時之法律。而被告甲○○、丙○○販賣上開仿冒菸、酒係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為手段,使各該不特定顧客誤信該菸、酒為如附表一至八所示之商標專用權人產製而購入,自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之商標專用權人及各該購買之顧客。是核被告甲○○、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及現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至偽造標籤部分,因被告甲○○、丙○○否認犯行,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佐,故不另論偽造私文書罪,附此敘明。被告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之頂替、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戊○○偽造振盟企業有限公司印章、印文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所犯偽造私文書之行為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甲○○、丙○○就販賣仿冒酒類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戊○○就行使偽造私文書即收據部分,與被告甲○○、丙○○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甲○○、丙○○先後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均係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皆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其等連續販賣仿冒商品同時觸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且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為連續詐欺取財之手段,均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戊○○先後多次向有偵查及審判犯罪權限機關為頂替之行為,係基於一犯意、利用同一犯罪機會、接續多次行為,侵害單一法益,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被告戊○○所犯頂替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斷。又被告甲○○於八十七年間因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北簡字一二八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丙○○於八十七年間因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一三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均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被告甲○○、丙○○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於五年以內再犯本案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甲○○、丙○○前有因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前科,足認其素行不佳,且犯後否認犯行,被告甲○○並多次被查獲販賣假酒,實具惡性且毫無悔意,影響如附表一至七所示商標專用權人商譽及消費者權益甚鉅;被告戊○○之犯行嚴重影響國家刑罰權之行使,並破壞司法偵查審判工作之進行,暨參酌被告三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戊○○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之菸、酒,為被告甲○○、丙○○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應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如附表八所示之印章、印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應予沒收。

四、公訴人起訴事實雖未敘及被告甲○○上述犯罪事實二(即如附表四至七)販賣仿冒商品之犯行,然該部分之事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既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檢察官移送併案,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另檢察官於本案辯論終結後以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五九八號移送併案部分(含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五八九九號),經查該併案事實與先前併案事實同(九十二年度偵字一四0九0號,即如附表五、六所示),業經本院審理在案,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舒屏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王幸華法 官 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耀鴻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4條(藏匿人犯或使之隱避、頂替罪)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0 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90年9月28日上午11時1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

69、69-1號查獲(即91年度偵字第8929號,含90年度警聲搜字第177號)┌──┬──────────┬────┬─────────┬─────────┐│編號│商 標 名 稱 │商標專用│仿冒商標商品及偽造│證 據 ││ │ │權人 │之文書 │ │├──┼──────────┼────┼─────────┼─────────┤│一 │金門及雙龍圖 │金門酒廠│㈠金門特級高粱酒38│扣押物品表、搜索││ │(91偵8928第179頁) │實業有限│ 度0.75公升裝:1 │ 票、扣押筆錄、扣││ │ │公司 │ 瓶 │ 押物品目錄表、現││ │ │ │ │ 場照片(90警聲搜││ │ │ │ │ 第5-8、14、15頁 ││ │ │ │ │ ) ││ │ │ │ │ │├──┼──────────┤ │ │證人寅○○於本院││二 │金門 │ │ │ 之證述:左列酒為││ │(91偵8928第184頁) │ │ │ 仿冒酒。(本院勘││ │ │ │ │ 驗筆錄) ││ │ │ │ │ ││ │ │ │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 │ │ │ │ 有限公司90年10月││ │ │ │ │ 18日送驗酒類檢驗││ │ │ │ │ 報告書:左列㈠之│├──┼──────────┤ │ │ 外觀包裝、酒質均││三 │KKL │ │ │ 為仿冒。(附表二││ │(91偵8928第183頁) │ │ │ 、三均未扣得同類│├──┼──────────┤ │ │ 酒,且報告書所載││四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 │ │ 灌裝日期及編號均││ │公司標章 │ │ │ 與左列酒品相同,││ │(91偵8928第181頁) │ │ │ 故可確認為左列扣│├──┼──────────┤ │ │ 案酒類之鑑定報告││五 │金門 KIN-MEN │ │ │ ,見91偵8928號第││ │(91偵8928第189頁) │ │ │ 9頁) │├──┼──────────┤ │ │ ││六 │雙龍設計圖 │ │ │ ││ │(91偵8928第177頁) │ │ │ │├──┼──────────┤ │ │ ││七 │金門酒廠標章 │ │ │ ││ │(91偵8928第186頁) │ │ │ │└──┴──────────┴────┴─────────┴─────────┘附表二:90年9月28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臺北市○○路○段○○○

巷○○號查獲(即91年度偵字第8928號,含90年度警聲搜字第177號)┌──┬──────────┬────┬─────────┬─────────┐│編號│商 標 名 稱 │商標專用│扣案仿冒商標商品及│證 據 ││ │ │權人 │偽造之文書 │ │├──┼──────────┼────┼─────────┼─────────┤│一 │金門及雙龍圖 │金門酒廠│㈠金門特級高粱酒58│扣押物品表、搜索││ │(91偵8928第179頁) │實業有限│ 度0.6公升裝:1 │ 票、扣押筆錄、扣││ │ │公司 │ 瓶 │ 押物品目錄表、現││ │ │ │ │ 場照片(90警聲搜││ │ │ │㈡金門特級高粱酒58│ 第5、12-14、16頁││ │ │ │ 度0.75公升裝:61│ ) ││ │ │ │ 瓶(另扣得3瓶為 │ │├──┼──────────┤ │ 真酒) │證人寅○○於本院││二 │金門 │ │ │ 之證述:左列㈠至││ │(91偵8928第184頁) │ │㈢金門特級高粱酒38│ ㈢之酒為假酒。且││ │ │ │ 度0.6公升裝:1 │ 左列㈡之酒與附表││ │ │ │ 瓶(另扣得6瓶為 │ 三之報告書檢驗酒││ │ │ │ 真酒 ) │ 類為相同之灌裝日││ │ │ │ │ 期(本院勘驗筆錄││ │ │ │ │ ) │├──┼──────────┤ │ │ ││三 │KKL │ │ │ ││ │(91偵8928第183頁) │ │ │ │├──┼──────────┤ │註:另扣得金門特級│ ││四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 │ 高粱酒58度0.3 │ ││ │公司標章 │ │ 公升裝:6瓶、 │ ││ │(91偵8928第181頁) │ │ 38度0.3公升裝 │ │├──┼──────────┤ │ :3瓶、黃金龍 │ ││五 │金門 KIN-MEN │ │ 特級高粱酒56度│ ││ │(91偵8928第189頁) │ │ 0.75公升裝:5 │ ││ │ │ │ 瓶均為真酒,且│ │├──┼──────────┤ │ 起訴書將本處扣│ ││六 │雙龍設計圖 │ │ 得之酒類誤繕為│ ││ │(91偵8928第177頁) │ │ 0.75公升金門特│ ││ │ │ │ 級高粱酒88瓶。│ │├──┼──────────┤ │ │ ││七 │金門酒廠標章 │ │ │ ││ │(91偵8928第186頁) │ │ │ │└──┴──────────┴────┴─────────┴─────────┘附表三:90年9月28日上午12時30分許,在臺北市○○○道○○○巷

○○弄○○號查獲(即91年度偵字第8928號,含90年度警聲搜字第177號)┌──┬──────────┬────┬─────────┬─────────┐│編號│商 標 名 稱 │商標專用│仿冒商標商品及偽造│證 據 ││ │ │權人 │之文書 │ │├──┼──────────┼────┼─────────┼─────────┤│一 │JOHNNIE WALKER │荷蘭商健│㈠約翰走路黑牌0.7 │扣押物品表、搜索││ │(92偵14090第31頁) │力士聯合│ 公升:178瓶 │ 票、扣押筆錄、扣││ │ │釀酒及葡│(起訴書誤繕為168 │ 押物品目錄表、現││ │ │萄酒廠有│瓶) │ 場照片(90警聲搜││ │ │限公司 │ │ 第5、9-11、14、 ││ │ │ │ │ 17 頁,附表三均 ││ │ │ │ │ 同) ││ │ │ │ │ ││ │ │ │ │臺灣省菸酒公賣局││ │ │ │ │ 90年10月11日化驗││ │ │ │ │ 報告書:左列㈠之││ │ │ │ │ 酒品為假酒 ││ │ │ │ │(91偵8928第67-72 ││ │ │ │ │ 頁,鑑定人癸○○│├──┼──────────┤ │ │ 己於本院出庭接受││二 │Johnnie Walker BLACK│ │ │ 詰問) ││ │ LABEL(LABEL) │ │ │ ││ │(92偵14090第30頁) │ │ │證人壬○○於本院││ │ │ │ │ 之證述:左列㈠之│├──┼──────────┤ │ │ 酒品均為假酒 ││三 │Striding Figure Devi│ │ │ (本院勘驗筆錄)││ │ce(Version 2) │ │ │ ││ │(92偵14090第27頁) │ │ │ │├──┼──────────┤ │ │ ││四 │JOHNNIE WALKER PREMI│ │ │ ││ │ER Label │ │ │ ││ │(92偵14090第37頁) │ │ │ │├──┼──────────┼────┼─────────┼─────────┤│五 │金門及雙龍圖 │金門酒廠│㈠金門特級高粱酒58│金門酒廠實業股份││ │(91偵8928第179頁) │實業有限│ 度0.75公升裝: │ 有限公司90年10月││ │ │公司 │ 142瓶 │ 15日檢驗報告書:││ │ │ │ │ 左列㈠酒品之外觀││ │ │ │註:起訴書將本處扣│ 包裝及酒質均為仿││ │ │ │ 得之酒類誤繕為│ 冒。 ││ │ │ │ 0.75公升金門特│ (91偵8928第9頁,│├──┼──────────┤ │ 級高粱酒144瓶 │ 鑑定人子○○已於││六 │金門 │ │ │ 本院出庭接受詰問││ │(91偵8928第184頁) │ │ │ ) ││ │ │ │ │ ││ │ │ │ │臺灣省菸酒公賣局││ │ │ │ │ 90年10月11日化驗││ │ │ │ │ 報告書:左列㈠酒││ │ │ │ │ 品之酒質為仿冒 ││ │ │ │ │ (91偵8928第66頁 │├──┼──────────┤ │ │ 鑑定人癸○○已於││七 │KKL │ │ │ 本院出庭接受詰問││ │(91偵8928第183頁) │ │ │ ) │├──┼──────────┤ │ │ ││八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 │ │ ││ │公司標章 │ │ │ ││ │(91偵8928第181頁) │ │ │ │├──┼──────────┤ │ │ ││九 │金門 KIN-MEN │ │ │ ││ │(91偵8928第189頁) │ │ │ │├──┼──────────┤ │ │ ││十 │雙龍設計圖 │ │ │ ││ │(91偵8928第177頁) │ │ │ │├──┼──────────┤ │ │ ││十一│金門酒廠標章 │ │ │ ││ │(91偵8928第186頁) │ │ │ │└──┴──────────┴────┴─────────┴─────────┘附表四:91年9月12日下午4時許,在臺北市○○區○○街○○號之

1「尚吉欣業有限公司」查獲(即91年度偵字第23072、23513號,含91年度警聲搜字第1096號)┌──┬──────────┬────┬─────────┬─────────┐│編號│商 標 名 稱 │商標專用│仿冒商標商品及偽造│證 據 ││ │ │權人 │之文書 │ │├──┼──────────┼────┼─────────┼─────────┤│一 │JOHNNIE WALKER │荷蘭商健│㈠約翰走路黑牌威士│香港商浤豐洋酒有││ │(91偵23072第16、119│力士聯合│ 忌0.7公升43度: │ 限公司臺北分公司││ │ 頁) │釀酒及葡│ 28 瓶 │ 91年10月16日函:││ │ │萄酒廠有│ │ 外盒包裝及酒的成││ │ │限公司 │ │ 分均為仿冒(91偵││ │ │ │ │ 23513卷第5頁) ││ │ │ │ │ ││ │ │ │㈡約翰走路黑牌威士│邑昌興實業股份有││ │ │ │ 忌0.7公升40度: │ 限公司91年10月25││ │ │ │ 168 瓶 │ 日函:標籤疑似仿││ │ │ │ │ 造,非其公司進口││ │ │ │ │ (91偵23513卷第6│├──┼──────────┤ │ │ 頁) ││二 │Johnnie Walker BLACK│ │ │ ││ │ LABEL(LABEL) │ │ │扣押物收據、現場││ │(91偵23072第17、120│ │ │ 處理紀錄表、搜索││ │頁) │ │ │ 票、扣押筆錄、扣│├──┼──────────┤ │ │ 押物品目錄表、現││三 │Striding Figure Devi│ │ │ 場照片 ││ │ce(Version 2) │ │ │ (91偵23072卷第4-││ │(91偵23072第15、118│ │ │ 19 、22-23頁) ││ │頁) │ │ │ │└──┴──────────┴────┴─────────┴─────────┘附表五:92年1月28日下午2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69

、69-1號「雙和配銷所」查獲(即92年度偵字第14090號,含92年度警聲搜字第132號)┌──┬──────────┬────┬─────────┬─────────┐│編號│商 標 名 稱 │商標專用│仿冒商標商品及偽造│證 據 ││ │ │權人 │之文書 │ │├──┼──────────┼────┼─────────┼─────────┤│一 │ROYAL SALUTE │英商起瓦│㈠皇家禮炮(ROYAL │搜索票、扣押筆錄││ │(92偵14090第33頁) │士兄弟(│ SA LUTE)21年0.7│ 、扣押物品目錄表││ │ │美國)有│ 公升:144瓶 │ 扣押物收據、現場││ │ │限公司 │ │ 處理紀錄表、現場││ │ │ │ │ 照片(92偵14090 ││ │ │ │ │ 第6、7、9-12、17││ │ │ │ │ -23頁,附表五均 ││ │ │ │ │ 同) ││ │ │ │ │ ││ │ │ │ │證人壬○○警詢證││ │ │ │ │ 述:左列㈠經初步│├──┼──────────┤ │ │ 鑑定均為假酒。(││二 │ROYAL SALUTE │ │ │ 92偵14090第26頁 ││ │(92偵14090第34頁) │ │ │ 反面) │├──┼──────────┤ │ │ ││三 │ROYAL SALUTE │ │ │ ││ │(92偵14090第35頁) │ │ │ │├──┼──────────┤ │ │ ││四 │ROYAL SALUTE │ │ │ ││ │(92偵14090第36頁) │ │ │ │├──┼──────────┼────┼─────────┼─────────┤│五 │HENNESSY │法商賈‧│㈠軒尼詩 HENESSY │香港商浤豐洋酒有││ │(92偵14090第42頁) │漢尼錫公│ VSOP,0.7公升: │ 限公司臺北分公司││ │ │司 │ 565瓶 │ 92年3月24日函及 ││ │ │ │㈡軒尼詩 HENESSY │ 所附鑑定報告:左││ │ │ │ X.O ,0.7公升: │ 列㈠瓶子、瓶口標││ │ │ │ 22瓶 │ 籤、㈡瓶口標籤及││ │ │ │㈢軒尼詩 HENESSY │ 酒本身均為仿冒。│├──┼──────────┤ │ X.O,禮盒,每盒 │ (92偵14050第48 ││六 │軒尼詩 │ │ 內有0.75公升1瓶 │ 、49頁,鑑定人葉││ │(92偵14090第44頁) │ │ :50瓶(每盒內另│ 靜萍已於本院出庭││ │ │ │ 有0.05公升樣品酒│ 接受詰問,附表六││ │ │ │ 1瓶,為真品) │ 之報告同) ││ │ │ │ │ ││ │ │ │ │津津股份有限公司││ │ │ │ │ 92年4月8日函:左││ │ │ │ │ 列㈢之背標(專賣││ │ │ │ │ 憑證)及酒本身為││ │ │ │ │ 均為仿冒。(92偵││ │ │ │ │ 14050第51頁,鑑 ││ │ │ │ │ 定人丁○○已於本││ │ │ │ │ 院出庭接受詰問,││ │ │ │ │ 附表六之報告同)│├──┼──────────┼────┼─────────┼─────────┤│七 │JOHNNIE WALKER │荷蘭商健│㈠約翰走路黑牌0.7 │香港商浤豐洋酒有││ │(92偵14090第31頁) │力士聯合│ 公升:203瓶 │ 限公司臺北分公司││ │ │釀酒及葡│ │ 92年3月24日函及 ││ │ │萄酒廠有│ │ 所附鑑定報告:左││ │ │限公司 │ │ 列㈠瓶蓋、瓶頸小││ │ │ │ │ 標籤、瓶身下方標││ │ │ │ │ 籤及酒本身均為仿││ │ │ │ │ 冒。(91偵23513 ││ │ │ │ │ 卷第48、49、50頁││ │ │ │ │ ,鑑定人辛○○已││ │ │ │ │ 於本院出庭接受詰││ │ │ │㈡約翰走路藍牌0.75│ 問) │├──┼──────────┤ │ 公升:14瓶 │ ││八 │Johnnie Walker BLACK│ │ │品陳企業有限公司││ │ LABEL(LABEL) │ │ │ 92年3月11日函: ││ │(92偵14090第30頁) │ │ │ 左列㈡之中文背標││ │ │ │ │ (含專賣憑證)、│├──┼──────────┤ │ │ 原廠英文背標及瓶││九 │Striding Figure Devi│ │ │ 頭錫片均為仿冒。││ │ce(Version 2) │ │ │ (92偵14090第56 ││ │(92偵14090第27頁) │ │ │ 頁,鑑定人己○○│├──┼──────────┤ │ │ 已於本院出庭接受││十 │JOHNNIE WALKER PREMI│ │ │ 詰問) ││ │ER Label │ │ │ ││ │(92偵14090第37頁) │ │ │ │├──┼──────────┼────┼─────────┼─────────┤│十一│金門及雙龍圖 │金門酒廠│㈠金門特級高粱酒58│金門酒廠實業股份││ │(91偵8928第179頁) │實業有限│ 度0.3公升裝:288│ 有限公司92年3月 ││ │ │公司 │ 瓶 │ 12日檢驗報告書:││ │ │ │ │ 左列㈠至㈤酒品之││ │ │ │㈡金門特級高粱酒58│ 封蓋、標籤及酒質││ │ │ │ 度0.6公升裝:204│ 均為仿冒。 ││ │ │ │ 瓶 │(92偵14090第55頁 │├──┼──────────┤ │ │,鑑定人子○○已於││十二│金門 │ │㈢金門特級高粱酒58│本院出庭接受詰問,││ │(91偵8928第184頁) │ │ 度0.75公升裝:18│附表六之報告同) ││ │ │ │ 瓶 │ ││ │ │ │ │ ││ │ │ │㈣金門特級高粱酒38│金門酒廠實業股份││ │ │ │ 度0.6公升裝:48 │ 有限公司93年8月 ││ │ │ │ 瓶 │ 24日酒總字第0930││ │ │ │ │ 005302號函及所附│├──┼──────────┤ │㈤金門特級高粱酒38│ 仿偽酒基本資料表││十三│KKL │ │ 度0.3公升裝:24 │ 及成品檢驗表:同││ │(91偵8928第183頁) │ │ 瓶 │ 上(本院卷一) │├──┼──────────┤ │ │ ││十四│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 │ │ ││ │公司標章 │ │ │ ││ │(91偵8928第181頁) │ │ │ │├──┼──────────┤ │ │ ││五 │金門 KIN-MEN │ │ │ ││ │(91偵8928第189頁) │ │ │ │├──┼──────────┤ │ │ ││六 │雙龍設計圖 │ │ │ ││ │(91偵8928第177頁) │ │ │ │├──┼──────────┤ │ │ ││七 │金門酒廠標章 │ │ │ ││ │(91偵8928第186頁) │ │ │ │└──┴──────────┴────┴─────────┴─────────┘附表六:92年1月28日下午5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

巷4之1號1樓查獲(即92年度偵字第14090號,含92年度警聲搜字第132號)┌──┬──────────┬────┬─────────┬─────────┐│編號│商 標 名 稱 │商標專用│仿冒商標商品及偽造│證 據 ││ │ │權人 │之文書 │ │├──┼──────────┼────┼─────────┼─────────┤│一 │HENNESSY │法商賈‧│㈠軒尼詩 HENESSY │香港商浤豐洋酒有││ │(92偵14090第42頁) │漢尼錫公│ VSOP,0.7公升: │ 限公司臺北分公司││ │ │司 │ 6瓶 │ 92年3月24日函及 ││ │ │ │ │ 所附鑑定報告:左││ │ │ │ │ 列㈠瓶子、瓶口標││ │ │ │ │ 籤均為仿冒。(91││ │ │ │ │ 偵23513卷第48、 ││ │ │ │ │ 49頁) │├──┼──────────┤ │ │ ││二 │軒尼詩 │ │ │搜索票、扣押筆錄││ │(92偵14090第44頁)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扣押物收據、現││ │ │ │ │ 場處理紀錄表、現││ │ │ │ │ 場照片(92偵1409││ │ │ │ │ 0第8、13-23;58-││ │ │ │ │ 60頁,附表六均同││ │ │ │ │ ) │├──┼──────────┼────┼─────────┼─────────┤│三 │JOHNNIE WALKER │荷蘭商健│㈠約翰走路黑牌0.7 │香港商浤豐洋酒有││ │(92偵14090第31頁) │力士聯合│ 公升:29瓶 │ 限公司臺北分公司││ │ │釀酒及葡│ │ 92年3月24日函及 ││ │ │萄酒廠有│ │ 所附鑑定報告:左││ │ │限公司 │ │ 列㈠瓶蓋、瓶頸小││ │ │ │ │ 標籤、瓶身下方之││ │ │ │ │ 標籤、酒本身;左││ │ │ │㈡約翰走路藍牌0.75│ 列㈢防偽標籤及酒││ │ │ │ 公升:60瓶 │ 本身均為仿冒。(││ │ │ │ │ 91 偵23513卷第 ││ │ │ │ │ 48、49、50頁) ││ │ │ │ │ │├──┼──────────┤ │ │品陳企業有限公司││四 │Johnnie Walker BLACK│ │ │ 92年3月11日函: ││ │ LABEL(LABEL) │ │ │ 左列㈡之中文背標││ │(92偵14090第30頁) │ │㈢約翰走路尊爵0.75│ (含專賣憑證)、││ │ │ │ 公升:30瓶 │ 原廠英文背標及瓶│├──┼──────────┤ │ │ 頭錫片均為仿冒。││五 │Striding Figure Devi│ │ │ (92偵14090第56 ││ │ce(Version 2) │ │ │ 頁) ││ │(92偵14090第27頁) │ │ │ │├──┼──────────┤ │ │ ││六 │JOHNNIE WALKER PREMI│ │ │ ││ │ER Label │ │ │ ││ │(92偵14090第37頁) │ │ │ │├──┼──────────┼────┼─────────┼─────────┤│七 │金門及雙龍圖 │金門酒廠│㈠金門特級高粱酒58│金門酒廠實業股份││ │(91偵8928第179頁) │實業有限│ 度0.6公升裝: │ 有限公司92年3月 ││ │ │公司 │ 1068瓶 │ 12日檢驗報告書:││ │ │ │ │ 左列㈠至㈢酒品之││ │ │ │㈡金門特級高粱酒58│ 封蓋、標籤及酒質││ │ │ │ 度0.75公升裝: │ 均為仿冒。 │├──┼──────────┤ │ 228瓶 │ (92偵14090第55 ││八 │金門 │ │ │ 頁) ││ │(91偵8928第184頁) │ │㈢金門特級高粱酒38│ ││ │ │ │ 度0.6公升裝: │ ││ │ │ │ 576瓶 │ │├──┼──────────┤ │ │ ││九 │KKL │ │ │ ││ │(91偵8928第183頁) │ │ │ │├──┼──────────┤ │ │ ││十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 │ │ ││ │公司標章 │ │ │ ││ │(91偵8928第181頁) │ │ │ │├──┼──────────┤ │ │ ││五 │金門 KIN-MEN │ │ │ ││ │(91偵8928第189頁) │ │ │ │├──┼──────────┤ │ │ ││六 │雙龍設計圖 │ │ │ ││ │(91偵8928第177頁) │ │ │ │├──┼──────────┤ │ │ ││七 │金門酒廠標章 │ │ │ ││ │(91偵8928第186頁) │ │ │ │└──┴──────────┴────┴─────────┴─────────┘附表七:92年11月13日下午2時2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

○○號之1號「雙和配銷所」查獲(即93年度偵字第3405號,含92警聲搜字第1224號)┌──┬──────────┬────┬─────────┬─────────┐│編號│商 標 名 稱 │商標專用│仿冒商標商品及偽造│證 據 ││ │ │權人 │之文書 │ │├──┼──────────┼────┼─────────┼─────────┤│一 │HENNESSY │法商賈‧│㈠軒尼詩 HENESSY │搜索票、扣押筆錄││ │(93偵3405第51頁) │漢尼錫公│ VSOP,0.7公升: │ 、扣押物品目錄表││ │ │司 │ 4瓶 │ 、扣押物收據、現││ │ │ │ │ 場處理紀錄表、現││ │ │ │ │ 場照片(92警聲搜││ │ │ │ │ 1224第28-36,附 ││ │ │ │ │ 表六均同) ││ │ │ │ │ ││ │ │ │ │香港商浤豐洋酒有││ │ │ │ │ 限公司臺北分公司││ │ │ │ │ 92年12月25日函及││ │ │ │ │ 所附鑑定報告:左││ │ │ │ │ 列㈠為仿冒酒。(││ │ │ │ │ 93偵3405卷第38頁││ │ │ │ │ ) │├──┼──────────┼────┼─────────┼─────────┤│二 │JOHNNIE WALKER │荷蘭商健│㈠約翰走路純麥15年│臺灣菸酒股份有限││ │(93偵3405第49頁) │力士聯合│ 蘇格蘭威士忌0.7 │ 公司酒研究所92年││ │ │釀酒及葡│ 公升,43度:16瓶│ 12月9日化驗報告 ││ │ │萄酒廠有│ │ 書:左列㈠為假酒││ │ │限公司 │ │ (93偵3405第35頁││ │ │ │ │ ,鑑定人癸○○已││ │ │ │ │ 於本院出庭接受詰││ │ │ │㈡約翰走路藍牌0.75│ 問) ││ │ │ │ 公升:1瓶 │ ││ │ │ │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 │ │ │ │ 公司酒研究所92年││ │ │ │ │ 12月9日化驗報告 ││ │ │ │ │ 書:左列㈡為假酒││ │ │ │ │ (93偵3405第36頁│├──┼──────────┤ │ │ ,鑑定人癸○○已││三 │Johnnie Walker BLACK│ │ │ 於本院出庭接受詰││ │ LABEL(LABEL) │ │ │ 問) ││ │(93偵3405第50頁) │ │ │ ││ │ │ │ │ │├──┼──────────┤ │ │ ││四 │Striding Figure Devi│ │ │ ││ │ce(Version 2) │ │ │ ││ │(93偵3405第48頁) │ │ │ │├──┼──────────┼────┼─────────┼─────────┤│五 │MILD SEVEN │日商日本│㈠七星牌香煙(CHAR│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 │(93偵3405第52頁) │香煙產業│ COAL FILTER): │限公司92年12月2日 ││ │ │股份有限│ 700包 │函:左列㈠之商標及││ │ │公司 │ │香煙口味為仿冒品 ││ │ │ │ │(93偵3405第43頁,││ │ │ │ │證人劉世傑到庭作證││ │ │ │ │) │├──┼──────────┤ │ │ ││六 │MILD SEVEN │ │ │ ││ │(93偵3405第53頁) │ │ │ │├──┼──────────┼────┼─────────┼─────────┤│七 │DAVIDOFF │瑞士商大│㈠黑色大衛杜夫香煙│商真股份有限公司92││ │(93偵3405第54頁) │衛朵夫公│ :370包 │年12月1日函:左列 ││ │ │司 │ │㈠之煙品為仿冒品(││ │ │ │ │93偵3405第45頁) │├──┼──────────┼────┼─────────┼─────────┤│八 │MARLBORO │瑞士商菲│㈠萬寶路香煙(紅色│菲利普莫理斯臺灣分││ │(93偵3405第57頁) │利普莫理│ 包裝):281包 │公司92年12月17日函││ │ │斯產品公│ │:左列㈠、㈡之外包││ │ │司 │㈡萬寶路淡煙(LIGH│裝及內容物均為仿冒││ │ │ │ TS):600包 │品(93偵3405第47頁││ │ │ │ │) │└──┴──────────┴────┴─────────┴─────────┘附表八:偽造之「振盟企業有限公司」圓戳章一枚及印文二枚。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06-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