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三四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走私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 秋 宏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碧 華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裁判案由:走私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4-05-31